基金會章程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本基金會的(of)名稱爲(for):“武漢狀元文化教育教育發展基金會”,簡稱爲(for)“湖美基金會”,英文譯名爲(for)“Hubei Institute of Fine Arts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爲(for)“HIFAE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At)非公募基金會,系慈善組織。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and)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秉承“崇德、笃學、敏行、緻美”的(of)校訓,發動和(and)凝聚社會各界力量,獎勵學生(born),資助教師,支持學校建設和(and)對外交流,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and)學術水平,推進湖北省教育事業的(of)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of)原始基金數額爲(for)人(people)民币200萬元,來(Come)源于(At)武漢狀元文化教育無償捐贈,均爲(for)合法的(of)捐贈财産。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of)登記管理機關是(yes)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yes)是(yes)湖北省教育廳。本基金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and)登記管理機關的(of)業務指導和(and)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of)規定,設立中國共産黨的(of)組織,開展黨的(of)活動,爲(for)黨組織的(of)活動提供必要(want)條件。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of)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山路374号武漢狀元文化教育昙華林校區33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of)業務範圍:
(一(one))本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的(of)捐贈。
(二)依法管理和(and)運作(do)基金,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三)按照項目管理模式,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的(of)持續發展,幫助學校不(No)斷改善辦學條件,主要(want)用(use)于(At):獎勵優秀學生(born)、資助貧困學生(born)、獎勵優秀教師、資助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people)才引進、國際交流、校園基礎建設、教研設備更新和(and)科技成果轉化等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of)社會公益活動。
(四)按照捐贈者意願進行的(of)資助項目;
(五)有利于(At)學校發展的(of)其他(he)項目。
(六)本基金會嚴格按照核準的(of)章程開展公益活動,活動不(No)超越章程規定的(of)業務範圍,做到(arrive)公開、透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people)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爲(for)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by)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of)資格:
(一(one))擁護本基金會的(of)章程,具有加入本基金會的(of)意願;
(二)願意承擔本基金會規定的(of)義務,具有與業務工作(do)相适應的(of)工作(do)閱曆和(and)工作(do)經驗;
(三)熱心高等教育事業和(and)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支持本基金會工作(do);
(四)在(exist)教育、文藝界有一(one)定社會威望,或爲(for)本基金會捐贈資金、項目管理、運作(do)資金等方面做出(out)了(Got it)特殊貢獻;
(五)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爲(for)能力,能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财産的(of)使用(use)、捐贈人(people)的(of)意願和(and)基金會的(of)公益目的(of),保障基金會的(of)财産安全和(and)保值增值。
第十一(one)條 理事的(of)産生(born)和(and)罷免:
(一(one))第一(one)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主要(want)捐贈人(people)、發起人(people)分别提名共同協商确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hour),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理事會、主要(want)捐贈人(people)共同協商産生(born)候選人(people)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people)共同選舉産生(born)新一(one)屆理事;
(三)增補、罷免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
(四)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of)基金會理事,總數不(No)得超過理事總人(people)數的(of)三分之一(one);
(五)理事的(of)選舉和(and)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of)權利和(and)義務:
(一(one))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内部事務管理;
(四)積極參加和(and)支持基金會的(of)各項公益活動;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of)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of)任務。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of)決策機構是(yes)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big)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of)籌集、管理和(and)使用(use)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的(of)聘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of)工作(do)報告,檢查秘書長的(of)工作(do);
(九)決定基金會的(of)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he)重大(big)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and)主持。
有三分之一(one)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No)能或不(No)召集會議的(of),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people)。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people)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by)上理事出(out)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out)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爲(for)有效。
下列重要(want)事項的(of)決議,須經出(out)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by)上通過方爲(for)有效:
(一(one))章程的(of)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of)重大(big)捐贈、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of)分立、合并。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do)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of),應當制作(do)會議紀要(want),并由出(out)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緻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of),參與決議的(of)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exist)表決時(hour)反對并記載于(At)會議記錄的(of),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by)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of)近親屬和(and)基金會财會人(people)員不(No)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of)産生(born)和(and)罷免:
(一(one))監事由主要(want)捐贈人(people)選派;
(二)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根據工作(do)需要(want)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根據工作(do)需要(want)選派;
(四)監事的(of)變更依照其産生(born)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of)權利和(and)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of)程序檢查基金會财務和(and)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and)章程的(of)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out)質詢和(and)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by)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and)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one)條 在(exist)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of)理事不(No)得超過理事總人(people)數的(of)三分之一(one)。監事和(and)未在(exist)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do)的(of)理事不(No)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indivual)人(people)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hour),不(No)得參與相關事宜的(of)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No)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爲(for)。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and)副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産生(born)。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符合以(by)下條件:
(一(one))在(exist)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内有較大(big)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No)超過70周歲,秘書長爲(for)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do);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人(people)員,不(No)能擔任本基金會的(of)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一(one))屬于(At)現職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of);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exist)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of);
(四)曾在(exist)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of)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of)違法行爲(for)負有個(indivual)人(people)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of)。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of)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No)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of),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爲(for)基金會法定代表人(people)。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people)不(No)兼任其他(he)組織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people)應當由中國内地(land)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people)在(exist)任期間,基金會發生(born)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and)本章程的(of)行爲(for),法定代表人(people)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people)失職,導緻基金會發生(born)違法行爲(for)或基金會财産損失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應當承擔個(indivual)人(people)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召集和(and)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of)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want)文件;
(四)理事長因故不(No)能主持理事會,可以(by)委托副理事長主持。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在(exist)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do),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one))主持開展日常工作(do),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拟訂資金的(of)捐贈、管理和(and)使用(use)計劃;
(四)拟訂基金會的(of)内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do);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财務負責人(people),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do)人(people)員聘用(use)或辭退;
(九)章程和(and)理事會賦予的(of)其他(he)職權。
第四章 财産的(of)管理和(and)使用(use)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爲(for)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of)收入來(Come)源于(At):
(一(one))自然人(people)、法人(people)或其他(he)組織自願捐贈;
(二)學校和(and)政府資助;
(三)核準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of)收入;
(四)銀行利息、安全合法的(of)投資收益;
(五)其他(he)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of)宗旨和(and)公益活動的(of)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one)條 本基金會的(of)财産及其他(he)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侵占、私分、挪用(use)。
取得的(of)收入除用(use)于(At)與該組織有關的(of)、合理的(of)支出(out)外,全部用(use)于(At)登記核定或章程規定的(of)公益性或非營利性事業。
财産及其孳息不(No)用(use)于(At)分配,但不(No)包括合理的(of)工資薪金支出(out)。
投入人(people)對投入基金會的(of)财産不(No)保留或享有任何财産權利。
對取得的(of)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of)成本、費用(use)、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of)成本、費用(use)、損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of)宗旨和(and)公益活動的(of)業務範圍使用(use)财産;捐贈協議明确了(Got it)具體使用(use)方式的(of)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of)約定使用(use)。
接受捐贈的(of)物資無法用(use)于(At)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of)用(use)途時(hour),基金會可以(by)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use)于(At)捐贈目的(of)。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财産主要(want)用(use)于(At):
(一(one)) 資助學校基本建設,改善教學設施與設備,提升辦學基礎保障能力;
(二) 管理和(and)運作(do)基金;
(三) 獎勵優秀學生(born),資助貧困學生(born);
(四) 獎勵在(exist)教學、科研、藝術實踐等工作(do)中做出(out)貢獻的(of)教職工;
(五) 資助學校學科建設、人(people)才引進、學術交流等;
(六) 按照捐贈者意願與學校商定實施的(of)項目。
(七) 資助有利于(At)學校發展的(of)其他(he)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of)重大(big)籌集、投資活動是(yes)指:
(一(one))接受捐贈價值人(people)民币50萬元(含)以(by)上捐贈活動;
(二)在(exist)學校慶典等重大(big)活動中的(of)系列捐贈活動;
(三)對外投資額在(exist)人(people)民币50萬元(含)以(by)上的(of)投資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of)原則實現基金的(of)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use)于(At)從事章程規定的(of)公益事業支出(out)、工作(do)人(people)員工資福利和(and)行政辦公支出(out)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At)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out)和(and)管理費用(use)的(of)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慈善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of)慈善項目種類以(by)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people)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财産的(of)使用(use)、管理情況,并提出(out)意見和(and)建議。對于(At)捐贈人(people)的(of)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hour)如實答複。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use)捐贈财産的(of),捐贈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爲(for)、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by)與受助人(people)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by)及資金用(use)途和(and)使用(use)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of)使用(use)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people)未按協議約定使用(use)資助或者有其他(he)違反協議情形的(of),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and)章程的(of)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财産使用(use)效益。
第四十一(one)條 本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of)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of)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of)要(want)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people)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of)原則,确定慈善受益人(people)。本會管理人(people)員的(of)利害關系人(people)不(No)得作(do)爲(for)受益人(people)。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big)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of)人(people)數不(No)得低于(At)到(arrive)會理事人(people)數的(of)2/3。
本會的(of)重大(big)慈善項目包括:
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超過20萬元的(of)慈善項目。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big)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hour)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of)使用(use)要(want)嚴格遵守國家财務會計制度的(of)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use)。
第四十五條 慈善項目資金的(of)管理使用(use)要(want)自覺接受财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and)社會公衆的(of)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會要(want)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of)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of)建檔歸檔工作(do)。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one)的(of)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of)稅務監督和(and)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of)會計人(people)員。會計不(No)得兼出(out)納。會計人(people)員調動工作(do)或離職時(hour),必須與接管人(people)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爲(for)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one))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财産清冊資料。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people)以(by)及清算,應當進行财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慈善法》的(of)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do)報告和(and)财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一(one)條 本基金會年度工作(do)報告、财務會計報告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後,應在(exist)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of)媒體上發布,接受社會公衆的(of)查詢、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建立重大(big)事項報告制度。
本基金會召開理事會等重要(want)會議,應提前1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big)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and)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exist)事前7個(indivual)工作(do)日報行業管理部門和(and)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讨會、論壇等活動,應在(exist)每年1月和(and)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後,應在(exist)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後方可實施。本會組團出(out)國出(out)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exist)活動前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and)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of),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of)相關要(want)求,履行信息公開的(of)義務。
第五章 終止和(and)剩餘财産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by)下情形之一(one),應當終止:
(一(one))完成章程規定的(of)宗旨的(of);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of)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of);
(三)基金會發生(born)分立、合并的(of)。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exist)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内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exist)業務主管單位的(of)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do)。
本基金會的(of)剩餘财産,應當在(exist)登記管理機關的(of)監督下,通過以(by)下方式用(use)于(At)其業務範圍内的(of)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of):
(一(one)) 捐贈給武漢狀元文化教育教學或科研、藝術實踐等項目;
(二) 資助武漢狀元文化教育獎學、獎教、助學等項目;
(三) 捐贈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of)其他(he)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of),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of)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在(exist)清算期間不(No)開展清算以(by)外的(of)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基金會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out)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爲(for)終止。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of)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30日内,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9年4月22日第一(one)屆第一(one)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of)解釋權屬于(At)理事會。
第六十一(one)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自理事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born)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and)政策不(No)符,以(by)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and)政策的(of)規定爲(for)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