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出(out)版專業職業資格管理,提高出(out)版從業人(people)員的(of)整體素質,加強出(out)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根據國務院《出(out)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确需保留的(of)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of)決定》和(and)國家對職業資格管理的(of)有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對在(exist)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網絡出(out)版單位從事出(out)版專業技術工作(do)的(of)人(people)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對職業資格實行登記注冊管理。
本規定所稱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包括在(exist)圖書、非新聞性期刊、音像、電子、網絡出(out)版單位内承擔内容加工整理、裝幀和(and)版式設計等工作(do)的(of)編輯人(people)員和(and)校對人(people)員,以(by)及在(exist)報紙、新聞性期刊出(out)版單位從事校對工作(do)的(of)專業技術人(people)員。
第三條 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職業資格分爲(for)初級、中級和(and)高級。初級、中級職業資格通過全國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職業資格考試取得,高級職業資格通過考試、按規定評審取得。
第四條 凡在(exist)出(out)版單位從事出(out)版專業技術工作(do)的(of)人(people)員,必須在(exist)到(arrive)崗2年内取得出(out)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并按本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No)得繼續從事出(out)版專業技術工作(do)。
在(exist)出(out)版單位擔任責任編輯的(of)人(people)員必須在(exist)到(arrive)崗前取得中級以(by)上出(out)版專業職業資格,并辦理注冊手續,領取責任編輯證書。
本規定所稱責任編輯是(yes)指在(exist)出(out)版單位爲(for)保證出(out)版物的(of)質量符合出(out)版要(want)求,專門負責對拟出(out)版的(of)作(do)品内容進行全面審核和(and)加工整理并在(exist)出(out)版物上署名的(of)編輯人(people)員。
第五條 在(exist)出(out)版單位擔任社長、總編輯、主編、編輯室主任(均含副職)職務的(of)人(people)員,除應具備國家規定的(of)任職條件外,還必須具有中級以(by)上出(out)版專業職業資格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
第六條 新聞出(out)版總署負責全國出(out)版單位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職業資格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和(and)中央在(exist)京出(out)版單位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職業資格登記注冊工作(do)。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of)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職業資格登記注冊及管理工作(do)。
第七條 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應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的(of)具體内容,由新聞出(out)版總署另行規定。
第二章 職業資格登記
第八條 已取得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職業資格證書的(of)人(people)員應當在(exist)取得證書後3個(indivual)月内申請職業資格登記;未能及時(hour)登記的(of),在(exist)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of)情況下,可以(by)保留其5年内申請職業資格登記的(of)資格。
第九條 職業資格首次登記,應提供以(by)下材料:
(一(one))出(out)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二)身份證複印件;
(三)職業資格登記申請表。
第十條 職業資格登記材料由申請人(people)所在(exist)出(out)版單位統一(one)報送。中央在(exist)京出(out)版單位申報材料由新聞出(out)版總署受理,其他(he)出(out)版單位申報材料由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受理。登記部門應在(exist)受理後20日内辦理職業資格登記手續。
第十一(one)條 職業資格登記有效期3年,每3年續展登記一(one)次。續展登記時(hour),由申請人(people)所在(exist)出(out)版單位于(At)有效期滿前30日内申請辦理續展登記手續;如有特殊情況,登記有效期可适當延長,但最長不(No)超過3個(indivual)月,逾期仍不(No)辦理續展登記手續的(of),原登記自動失效。
職業資格登記失效後,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of),可以(by)保留其5年内申請職業資格續展登記的(of)資格。
已按規定辦理責任編輯注冊手續并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of)人(people)員,無需辦理續展登記。
第十二條 職業資格續展登記,需提供以(by)下材料:
(一(one))出(out)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二)職業資格續展登記申請表;
(三)近3年繼續教育證明。
第十三條 已登記的(of)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變更出(out)版單位或取得高一(one)級職業資格的(of),應在(exist)3個(indivual)月内按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章 責任編輯注冊
第十四條 在(exist)出(out)版單位拟擔任責任編輯的(of)人(people)員,應首先進行職業資格登記,然後申請責任編輯注冊,取得責任編輯證書後,方可從事責任編輯工作(do)。
責任編輯注冊申請可與職業資格登記申請同時(hour)提出(out)。
第十五條 申請責任編輯注冊的(of)人(people)員應具備與責任編輯崗位相适應的(of)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and)職業道德;出(out)版單位應對拟申請責任編輯注冊人(people)員的(of)上述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責任編輯首次注冊應當提交以(by)下材料:
(一(one))中級以(by)上出(out)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原件;
(二)身份證複印件;
(三)責任編輯注冊申請表;
(四)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責任編輯注冊材料由申請人(people)所在(exist)出(out)版單位統一(one)報送。中央在(exist)京出(out)版單位注冊材料由新聞出(out)版總署受理,其他(he)出(out)版單位注冊材料由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受理。注冊部門應在(exist)受理後20日内辦理責任編輯注冊手續,爲(for)同意注冊者頒發責任編輯證書。
第十八條 責任編輯注冊有效期3年,每3年續展注冊一(one)次。續展注冊時(hour),由申請人(people)所在(exist)出(out)版單位于(At)有效期滿前30日内申請辦理續展注冊手續;如有特殊情況,注冊有效期可适當延長,但最長不(No)超過3個(indivual)月,逾期仍不(No)辦理續展注冊手續的(of),原注冊自動失效。
責任編輯注冊失效後,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of),可以(by)保留其5年内申請責任編輯續展注冊的(of)資格。
第十九條 申請責任編輯續展注冊,應提交以(by)下材料:
(一(one))責任編輯證書原件;
(二)責任編輯續展注冊申請表;
(三)近3年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one)者,不(No)予續展注冊,注銷責任編輯證書:
(一(one))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one),情節嚴重的(of);
(二)連續2次年度考核達不(No)到(arrive)崗位職責要(want)求的(of);
(三)新聞出(out)版總署認定不(No)予續展注冊的(of)其他(he)情形的(of)。
第二十一(one)條 被注銷責任編輯證書的(of)人(people)員,3年内不(No)得申請責任編輯注冊。
第二十二條 已注冊的(of)責任編輯變更出(out)版單位或取得高一(one)級職業資格的(of),應在(exist)3個(indivual)月内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申請變更注冊。
第二十三條 責任編輯調離出(out)版單位并不(No)再從事責任編輯工作(do)的(of),由原所在(exist)的(of)出(out)版單位收回《責任編輯證書》,并交原注冊機構統一(one)銷毀。
第二十四條 新聞出(out)版總署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of)人(people)員姓名、所在(exist)單位、證書編号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責任編輯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新聞出(out)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of),注銷其責任編輯證書:
(一(one))有參與買賣書号、刊号、版号等違反出(out)版法規行爲(for)的(of);
(二)擔任責任編輯的(of)出(out)版物出(out)現内容質量、編校質量等違法問題的(of)。
第二十六條 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因違反出(out)版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of),由新聞出(out)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取消其出(out)版專業職業資格,注銷其出(out)版專業職業資格登記和(and)責任編輯注冊,不(No)得繼續從事出(out)版專業技術工作(do),并不(No)得申請參加出(out)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
第二十七條 出(out)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新聞出(out)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by)根據情節并處3萬元以(by)下罰款:
(一(one))聘用(use)未取得責任編輯證書的(of)人(people)員從事責任編輯工作(do)的(of);
(二)未按本規定履行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登記注冊手續的(of)。
第二十八條 對出(out)版單位作(do)出(out)行政處罰,新聞出(out)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可以(by)告知其主辦單位和(and)主管單位,可以(by)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責任編輯證書由新聞出(out)版總署統一(one)印制。
第三十條 中國人(people)民解放軍和(and)中國人(people)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出(out)版單位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的(of)職業資格管理工作(do),由中國人(people)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out)版局參照本規定執行,并将登記注冊信息報新聞出(out)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一(one)條 已取得其他(he)行業高級職稱并在(exist)出(out)版單位從事出(out)版專業技術工作(do)的(of)人(people)員,可以(by)按照規定申請《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編輯專業高級職稱證書)的(of)職稱轉評。
第三十二條 在(exist)報紙、新聞性期刊出(out)版單位從事采編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在(exist)出(out)版單位從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編輯、校對工作(do)的(of)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out)版總署2002年6月3日頒布的(of)《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職業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同時(hour)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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