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促進我(I)國期刊業的(of)繁榮和(and)發展,規範期刊出(out)版活動,加強期刊出(out)版管理,根據國務院《出(out)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境内從事期刊出(out)版活動,适用(use)本規定。
期刊由依法設立的(of)期刊出(out)版單位出(out)版。期刊出(out)版單位出(out)版期刊,必須經新聞出(out)版總署批準,持有國内統一(one)連續出(out)版物号,領取《期刊出(out)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期刊又稱雜志,是(yes)指有固定名稱,用(use)卷、期或者年、季、月順序編号,按照一(one)定周期出(out)版的(of)成冊連續出(out)版物。
本規定所稱期刊出(out)版單位,是(yes)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經新聞出(out)版總署批準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的(of)期刊社。法人(people)出(out)版期刊不(No)設立期刊社的(of),其設立的(of)期刊編輯部視爲(for)期刊出(out)版單位。
第三條 期刊出(out)版必須堅持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and)“三個(indivual)代表”重要(want)思想,堅持正确的(of)輿論導向和(and)出(out)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exist)首位、社會效益和(and)經濟效益相統一(one)的(of)原則,傳播和(and)積累有益于(At)提高民族素質、經濟發展和(and)社會進步的(of)科學技術和(and)文化知識,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people)民群衆的(of)精神文化生(born)活。
第四條 期刊發行分公開發行和(and)内部發行。
内部發行的(of)期刊隻能在(exist)境内按指定範圍發行,不(No)得在(exist)社會上公開發行、陳列。
第五條 新聞出(out)版總署負責全國期刊出(out)版活動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制定并實施全國期刊出(out)版的(of)總量、結構、布局的(of)規劃,建立健全期刊出(out)版質量評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驗制度以(by)及期刊出(out)版退出(out)機制等監督管理制度。
地(land)方各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of)期刊出(out)版活動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
第六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負責期刊的(of)編輯、出(out)版等期刊出(out)版活動。
期刊出(out)版單位合法的(of)出(out)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非法幹擾、阻止、破壞期刊的(of)出(out)版。
第七條 新聞出(out)版總署對爲(for)我(I)國期刊業繁榮和(and)發展做出(out)突出(out)貢獻的(of)期刊出(out)版單位及個(indivual)人(people)實施獎勵。
第八條 期刊出(out)版行業的(of)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exist)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的(of)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創辦和(and)期刊出(out)版單位設立
第九條 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out)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有确定的(of)、不(No)與已有期刊重複的(of)名稱;
(二)有期刊出(out)版單位的(of)名稱、章程;
(三)有符合新聞出(out)版總署認定條件的(of)主管、主辦單位;
(四)有确定的(of)期刊出(out)版業務範圍;
(五)有30萬元以(by)上的(of)注冊資本;
(六)有适應期刊出(out)版活動需要(want)的(of)組織機構和(and)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of)編輯專業人(people)員;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exist)同一(one)行政區域的(of)固定的(of)工作(do)場所;
(八)有确定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該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必須是(yes)在(exist)境内長久居住的(of)中國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須符合國家對期刊及期刊出(out)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of)總體規劃。
第十條 中央在(exist)京單位創辦期刊并設立期刊出(out)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報新聞出(out)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people)民解放軍和(and)中國人(people)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創辦期刊并設立期刊出(out)版單位,由中國人(people)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out)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out)版總署審批。
其他(he)單位創辦期刊并設立期刊出(out)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提出(out)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out)版總署審批。
第十一(one)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主辦單位合辦期刊,須确定一(one)個(indivual)主要(want)主辦單位,并由主要(want)主辦單位提出(out)申請。
期刊的(of)主要(want)主辦單位應爲(for)其主管單位的(of)隸屬單位。期刊出(out)版單位和(and)主要(want)主辦單位須在(exist)同一(one)行政區域。
第十二條 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out)版單位,由期刊出(out)版單位的(of)主辦單位提出(out)申請,并提交以(by)下材料:
(一(one))按要(want)求填寫的(of)《期刊出(out)版申請表》;
(二)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的(of)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拟任出(out)版單位法定代表人(people)或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簡曆、身份證明文件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of)職業資格證書;
(四)編輯出(out)版人(people)員的(of)職業資格證書;
(五)辦刊資金來(Come)源、數額及相關的(of)證明文件;
(六)期刊出(out)版單位的(of)章程;
(七)工作(do)場所使用(use)證明;
(八)期刊出(out)版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 新聞出(out)版總署應當自收到(arrive)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out)版單位的(of)申請之日起90日内,作(do)出(out)批準或者不(No)批準的(of)決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No)批準的(of),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期刊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arrive)新聞出(out)版總署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内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one))持批準文件到(arrive)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領取《期刊出(out)版登記表》,填寫一(one)式五份,經期刊主管單位審核簽章後,報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應在(exist)15日内,将《期刊出(out)版登記表》報送新聞出(out)版總署備案;
(二)公開發行的(of)期刊,可以(by)向ISSN中國國家中心申領國際标準連續出(out)版物号,并向新聞出(out)版總署條碼中心申領條形碼;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out)版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exist)10日内向主辦單位發放《期刊出(out)版許可證》;
(四)期刊出(out)版單位持《期刊出(out)版許可證》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期刊出(out)版登記表》由期刊出(out)版單位、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及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各留存一(one)份。
第十五條 期刊主辦單位自收到(arrive)新聞出(out)版總署的(of)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批準文件自行失效,登記機關不(No)再受理登記,期刊主辦單位須把有關批準文件繳回新聞出(out)版總署。
期刊出(out)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out)版期刊的(of),由新聞出(out)版總署撤銷《期刊出(out)版許可證》,并由原登記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因不(No)可抗力或者其他(he)正當理由發生(born)前款所列情形的(of),期刊出(out)版單位可以(by)向原登記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 期刊社應當具備法人(people)條件,經核準登記後,取得法人(people)資格,以(by)其全部法人(people)财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期刊編輯部不(No)具有法人(people)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變更名稱、合并或者分立、改變資本結構,出(out)版新的(of)期刊,依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的(of)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期刊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主管單位、業務範圍、刊期的(of),依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的(of)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期刊變更登記地(land),經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後,由期刊出(out)版單位到(arrive)新登記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期刊變更刊期,新聞出(out)版總署可以(by)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審批。
本規定所稱期刊業務範圍包括辦刊宗旨、文種。
第十九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變更期刊開本、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登記地(land)内變更地(land)址,經其主辦單位審核同意後,由期刊出(out)版單位在(exist)15日内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期刊休刊,期刊出(out)版單位須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備案并說明休刊理由和(and)期限。
期刊休刊時(hour)間不(No)得超過一(one)年。休刊超過一(one)年的(of),由新聞出(out)版總署撤銷《期刊出(out)版許可證》,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one)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終止期刊出(out)版活動的(of),經主管單位同意後,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報新聞出(out)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期刊注銷登記,以(by)同一(one)名稱設立的(of)期刊出(out)版單位須與期刊同時(hour)注銷,并到(arrive)原登記的(of)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注銷登記的(of)期刊和(and)期刊出(out)版單位不(No)得再以(by)該名稱從事出(out)版、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中央期刊出(out)版單位組建期刊集團,由新聞出(out)版總署批準;地(land)方期刊出(out)版單位組建期刊集團,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提出(out)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out)版總署批準。
第三章 期刊的(of)出(out)版
第二十四條 期刊出(out)版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載内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of)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期刊不(No)得刊載《出(out)版管理條例》和(and)其他(he)有關法律、法規以(by)及國家規定的(of)禁止内容。
第二十六條 期刊刊載的(of)内容不(No)真實、不(No)公正,緻使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侵害的(of),期刊出(out)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其他(he)民事責任。
期刊刊載的(of)内容不(No)真實、不(No)公正,緻使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侵害的(of),當事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期刊出(out)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期刊出(out)版單位應當在(exist)其最近出(out)版的(of)一(one)期期刊上予以(by)發表;拒絕發表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訴訟。
期刊刊載的(of)内容不(No)真實、不(No)公正,損害公共利益的(of),新聞出(out)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可以(by)責令該期刊出(out)版單位更正。
第二十七條 期刊刊載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重大(big)選題的(of)内容,須按照重大(big)選題備案管理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公開發行的(of)期刊不(No)得轉載、摘編内部發行出(out)版物的(of)内容。
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of)内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内容進行核實,并在(exist)刊發的(of)明顯位置标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
第二十九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與境外出(out)版機構開展合作(do)出(out)版項目,須經新聞出(out)版總署批準,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期刊出(out)版質量須符合國家标準和(and)行業标準。期刊使用(use)語言文字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one)條 期刊須在(exist)封底或版權頁上刊載以(by)下版本記錄:期刊名稱、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出(out)版單位、印刷單位、發行單位、出(out)版日期、總編輯(主編)姓名、發行範圍、定價、國内統一(one)連續出(out)版物号、廣告經營許可證号等。
領取國際标準連續出(out)版物号的(of)期刊須同時(hour)刊印國際标準連續出(out)版物号。
第三十二條 期刊須在(exist)封面的(of)明顯位置刊載期刊名稱和(and)年、月、期、卷等順序編号,不(No)得以(by)總期号代替年、月、期号。
期刊封面其他(he)文字标識不(No)得明顯于(At)刊名。
期刊的(of)外文刊名須是(yes)中文刊名的(of)直譯。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hour)刊印中文刊名;少數民族文種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hour)刊印漢語刊名。
第三十三條 一(one)個(indivual)國内統一(one)連續出(out)版物号隻能對應出(out)版一(one)種期刊,不(No)得用(use)同一(one)國内統一(one)連續出(out)版物号出(out)版不(No)同版本的(of)期刊。
出(out)版不(No)同版本的(of)期刊,須按創辦新期刊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期刊可以(by)在(exist)正常刊期之外出(out)版增刊。每種期刊每年可以(by)出(out)版兩期增刊。
期刊出(out)版單位出(out)版增刊,應當經其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報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文件應當說明拟出(out)增刊的(of)出(out)版理由、出(out)版時(hour)間、文章編目、期數、頁碼、印數、印刷單位等;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備案後,發給備案證明文件,配發增刊備案号。
增刊内容必須符合正刊的(of)業務範圍,開本和(and)發行範圍必須與正刊一(one)緻;增刊除刊印本規定第三十一(one)條所列版本紀錄外,還須刊印增刊備案号,并在(exist)封面刊印正刊名稱和(and)注明“增刊”。
第三十五條 期刊合訂本須按原期刊出(out)版順序裝訂,不(No)得對期刊内容另行編排,并在(exist)其封面明顯位置标明期刊名稱及“合訂本”字樣。
期刊因内容違法被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of),該期期刊的(of)相關篇目不(No)得收入合訂本。
被注銷登記的(of)期刊,不(No)得制作(do)合訂本。
第三十六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不(No)得出(out)賣、出(out)租、轉讓本單位名稱及所出(out)版期刊的(of)刊号、名稱、版面,不(No)得轉借、轉讓、出(out)租和(and)出(out)賣《期刊出(out)版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利用(use)其期刊開展廣告業務,必須遵守廣告法律規定,發布廣告須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内容,不(No)得刊登有害的(of)、虛假的(of)等違法廣告。
期刊的(of)廣告經營者限于(At)在(exist)合法授權範圍内開展廣告經營、代理業務,不(No)得參與期刊的(of)采訪、編輯等出(out)版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期刊采編業務與經營業務必須嚴格分開。
禁止以(by)采編報道相威脅,以(by)要(want)求被報道對象做廣告、提供贊助、加入理事會等損害被報道對象利益的(of)行爲(for)牟取不(No)正當利益。
期刊不(No)得刊登任何形式的(of)有償新聞。
第三十九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的(of)新聞采編人(people)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必須持有新聞出(out)版總署統一(one)核發的(of)新聞記者證,并遵守新聞出(out)版總署《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of)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of)期刊出(out)版單位在(exist)登記地(land)以(by)外的(of)地(land)區設立記者站,參照新聞出(out)版總署《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審批、管理。其他(he)期刊出(out)版單位一(one)律不(No)得設立記者站。
期刊出(out)版單位是(yes)否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由新聞出(out)版總署認定。
第四十一(one)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不(No)得以(by)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或者方式開展經營活動,不(No)得利用(use)權力攤派發行期刊。
第四十二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法規,依法向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期刊出(out)版單位應配合國家認定的(of)出(out)版物發行數據調查機構進行期刊發行數據調查,提供真實的(of)期刊發行數據。
第四十三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須在(exist)每期期刊出(out)版30日内,分别向新聞出(out)版總署、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圖書館以(by)及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繳送樣刊3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期刊出(out)版活動的(of)監督管理實行屬地(land)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期刊和(and)期刊出(out)版單位的(of)登記、年度核驗、質量評估、行政處罰等工作(do),對本行政區域的(of)期刊出(out)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he)地(land)方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内期刊出(out)版單位及其期刊出(out)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期刊出(out)版管理實施期刊出(out)版事後審讀制度、期刊出(out)版質量評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驗制度和(and)期刊出(out)版從業人(people)員資格管理制度。
期刊出(out)版單位應當按照新聞出(out)版總署的(of)規定,将從事期刊出(out)版活動的(of)情況向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提出(out)書面報告。
第四十六條 新聞出(out)版總署負責全國期刊審讀工作(do)。地(land)方各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内出(out)版的(of)期刊進行審讀。下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要(want)定期向上一(one)級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提交審讀報告。
主管單位須對其主管的(of)期刊進行審讀,定期向所在(exist)地(land)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報送審讀報告。
期刊出(out)版單位應建立期刊閱評制度,定期寫出(out)閱評報告。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根據管理工作(do)的(of)需要(want),可以(by)随時(hour)調閱、檢查期刊出(out)版單位的(of)閱評報告。
第四十七條 新聞出(out)版總署制定期刊出(out)版質量綜合評估标準體系,對期刊出(out)版質量進行全面評估。
經期刊出(out)版質量綜合評估,期刊出(out)版質量未達到(arrive)規定标準或者不(No)能維持正常出(out)版活動的(of),由新聞出(out)版總署撤銷《期刊出(out)版許可證》,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of)期刊實施年度核驗。年度核驗内容包括期刊出(out)版單位及其所出(out)版期刊登記項目、出(out)版質量、遵紀守法情況等。
第四十九條 年度核驗按照以(by)下程序進行:
(一(one))期刊出(out)版單位提出(out)年度自檢報告,填寫由新聞出(out)版總署統一(one)印制的(of)《期刊登記項目年度核驗表》,經期刊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審核蓋章後,連同本年度出(out)版的(of)樣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out)版單位自檢報告、《期刊登記項目年度核驗表》及樣刊進行審核查驗;
(三)經核驗符合規定标準的(of),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在(exist)《期刊出(out)版許可證》上加蓋年度核驗章;《期刊出(out)版許可證》上加蓋年度核驗章即爲(for)通過年度核驗,期刊出(out)版單位可以(by)繼續從事期刊出(out)版活動;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在(exist)完成期刊年度核驗工作(do)30日内向新聞出(out)版總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驗工作(do)報告。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暫緩年度核驗:
(一(one))正在(exist)限期停業整頓的(of);
(二)經審核發現有違法情況應予處罰的(of);
(三)主管單位、主辦單位未履行管理責任,導緻期刊出(out)版管理混亂的(of);
(四)存在(exist)其他(he)違法嫌疑需要(want)進一(one)步核查的(of)。
暫緩年度核驗的(of)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确定,報新聞出(out)版總署備案。緩驗期滿,按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重新辦理年度核驗。
第五十一(one)條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予通過年度核驗:
(一(one))違法行爲(for)被查處後拒不(No)改正或者沒有明顯整改效果的(of);
(二)期刊出(out)版質量長期達不(No)到(arrive)規定标準的(of);
(三)經營惡化已經資不(No)抵債的(of);
(四)已經不(No)具備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of)。
不(No)予通過年度核驗的(of),由新聞出(out)版總署撤銷《期刊出(out)版許可證》,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未通過年度核驗的(of),期刊出(out)版單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out)版該期刊。
第五十二條 《期刊出(out)版許可證》加蓋年度核驗章後方可繼續使用(use)。有關部門在(exist)辦理期刊出(out)版、印刷、發行等手續時(hour),對未加蓋年度核驗章的(of)《期刊出(out)版許可證》不(No)予采用(use)。
不(No)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of)期刊出(out)版單位,經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of),由新聞出(out)版總署撤銷《期刊出(out)版許可證》,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年度核驗結果,核驗機關可以(by)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 期刊出(out)版從業人(people)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of)新聞出(out)版職業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的(of)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定的(of)任職資格和(and)條件。
期刊出(out)版單位的(of)社長、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組織的(of)崗位培訓。
期刊出(out)版單位的(of)新任社長、總編輯須經過崗位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of),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以(by)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one))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檢讨;
(四)責令改正;
(五)責令停止印制、發行期刊;
(六)責令收回期刊;
(七)責成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監督期刊出(out)版單位整改。
警示通知書由新聞出(out)版總署制定統一(one)格式,由新聞出(out)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下達給違法的(of)期刊出(out)版單位,并抄送違法期刊出(out)版單位的(of)主辦單位及其主管單位。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by)并用(use)。
第五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期刊出(out)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期刊出(out)版業務,假冒期刊出(out)版單位名稱或者僞造、假冒期刊名稱出(out)版期刊的(of),依照《出(out)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one)條處罰。
期刊出(out)版單位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出(out)版增刊、擅自與境外出(out)版機構開展合作(do)出(out)版項目的(of),按前款處罰。
第五十八條 出(out)版含有《出(out)版管理條例》和(and)其他(he)有關法律、法規以(by)及國家規定禁載内容期刊的(of),依照《出(out)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of),依照《出(out)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罰。
期刊出(out)版單位允許或者默認廣告經營者參與期刊采訪、編輯等出(out)版活動的(of),按前款處罰。
第六十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依照《出(out)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罰:
(一(one))期刊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主管單位、業務範圍、刊期,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of);
(二)期刊出(out)版單位變更名稱、合并或分立、改變資本結構、出(out)版新的(of)期刊,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of);
(三)期刊出(out)版單位未将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of)重大(big)選題備案的(of);
(四)期刊出(out)版單位未依照本規定繳送樣刊的(of)。
第六十一(one)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of),依照新聞出(out)版總署《出(out)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新聞出(out)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by)下罰款:
(一(one))期刊出(out)版單位變更期刊開本、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登記地(land)内變更地(land)址,未按本規定第十九條報送備案的(of);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規定第二十條報送備案的(of);
(三)刊載損害公共利益的(of)虛假或者失實報道,拒不(No)執行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更正命令的(of);
(四)公開發行的(of)期刊轉載、摘編内部發行出(out)版物内容的(of);
(五)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of)内容,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of);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one)條刊載期刊版本記錄的(of);
(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關于(At)期刊封面标識的(of)規定的(of);
(八)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一(one)号多刊”的(of);
(九)出(out)版增刊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of);
(十)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制作(do)期刊合訂本的(of);
(十一(one))刊登有償新聞或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其他(he)規定的(of);
(十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one)條,以(by)不(No)正當競争行爲(for)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use)權力攤派發行的(of)。
第六十三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新聞采編人(people)員違反新聞記者證的(of)有關規定,依照新聞出(out)版總署《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of)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期刊出(out)版單位違反記者站的(of)有關規定,依照新聞出(out)版總署《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的(of)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 對期刊出(out)版單位做出(out)行政處罰,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應告知其主辦單位和(and)主管單位,可以(by)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對期刊出(out)版單位做出(out)行政處罰,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可以(by)建議其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和(and)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予以(by)行政處分或者調離崗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施行後,新聞出(out)版署《期刊管理暫行規定》和(and)《〈期刊管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同時(hour)廢止,此前新聞出(out)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out)版活動的(of)其他(he)規定,凡與本規定不(No)一(one)緻的(of),以(by)本規定爲(for)準。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信息來(Come)源:國家新聞出(out)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