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貫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教育法》和(and)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高等學校已辦學報的(of)管理,促進高等學校學報的(of)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報是(yes)高等學校主辦的(of)、以(by)反映本校科研和(and)教學成果爲(for)主的(of)學術理論刊物,是(yes)開展國内外學術交流的(of)重要(want)園地(land)。
第三條 高等學校學報必須堅持爲(for)社會主義服務的(of)方向,堅持以(by)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和(and)鄧小平理論爲(for)指導,爲(for)教學和(and)科研服務,傳播文化知識和(and)科學技術,弘揚民族優秀科技文化,促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貫徹"百花齊放、百家争鳴"和(and)"古爲(for)今用(use)、洋爲(for)中用(use)"的(of)方針,堅持實事求是(yes)、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of)嚴謹學風和(and)文風。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報工作(do)必須遵守國家的(of)法律、法規和(and)有關規定。
第五條 高等學校學報工作(do),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exist)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of)最佳結合。
第六條 高等學校學報工作(do)是(yes)高等學校科研和(and)教學工作(do)的(of)組成部分,學校應加強對學報工作(do)的(of)領導與管理:定期研究學報工作(do);檢查學報的(of)政治方向和(and)貫徹執行黨和(and)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of)情況;重視并關心編輯部的(of)建設,采取切實措施不(No)斷提高編輯人(people)員的(of)政治思想與業務學識水平,提高學報的(of)辦刊質量和(and)水平。
第七條 出(out)版學報的(of)高等學校,必須建立學報編輯部,由分管校(院)長領導。
第八條 學報編輯部實行主編負責制,主編由校(院)長聘任。主編的(of)條件是(yes):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較高,政治責任心強,學術造詣較深,作(do)風正派,精通編輯出(out)版業務,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九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want)設立學報編輯委員會。學報編輯委員會是(yes)學報編輯出(out)版工作(do)的(of)學術指導機構,應對學報編輯出(out)版工作(do)起指導、監督和(and)咨詢作(do)用(use)。學校聘請各學科專家擔任編委會主任、副主任和(and)委員。學報主編應兼任編委會副主任。
第十條 學報編輯人(people)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and)鄧小平理論的(of)理論基礎,熟悉并嚴格執行國家的(of)法律、法規和(and)政策;
2.具有大(big)學本科或相當于(At)大(big)學本科以(by)上的(of)學曆;
3.具有相應的(of)專業知識,熟悉編輯、出(out)版業務,有較強的(of)文字能力、組織工作(do)能力以(by)及相應的(of)外語水平。
第十一(one)條 學報編輯人(people)員應努力學習、貫徹黨的(of)基本路線,遵紀守法,樹立良好的(of)職業道德,敬業愛崗,刻苦鑽研業務,精心編輯,不(No)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業務能力和(and)工作(do)質量。
第十二條 學報編輯人(people)員屬于(At)學校教學科研隊伍的(of)一(one)部分,學報編輯人(people)員的(of)職務評聘、生(born)活待遇以(by)及評優表彰等方面應與教學科研人(people)員同等對待。學校應爲(for)編輯人(people)員進修學習、進行學術研究和(and)參加必要(want)的(of)學術活動提供條件。
第十三條 學報編輯工作(do)要(want)堅持“質量第一(one)”的(of)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期刊質量要(want)求和(and)評估标準,全面保證學報的(of)政治方向、學術水平和(and)編輯出(out)版質量。
第十四條 學報編輯部要(want)建立和(and)健全征稿、審稿、保密、編輯人(people)員崗位責任、稿件處理、财務、稿酬和(and)檔案等各項制度,并制定年度工作(do)計劃,實行科學化管理。
第十五條 學報編輯出(out)版工作(do)應履行辦刊宗旨,嚴格審稿,認真做好文稿的(of)技術加工和(and)語言文字加工工作(do),全面執行有關國家标準和(and)規定,保證學報編輯出(out)版工作(do)的(of)标準化和(and)規範化。
第十六條 學報編輯部應根據有關規定向刊發文章的(of)作(do)者支付稿酬,并參照有關标準向審稿人(people)支付審稿費。學報編輯部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編輯人(people)員發放編輯費、校對費等。
第十七條 學報出(out)版後,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北京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and)有關行政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十八條 學校應保證學報的(of)基本辦刊經費。
第十九條 學校應爲(for)學報編輯部提供必要(want)的(of)辦公場所、圖書資料和(and)設備,并幫助其逐步提高編輯出(out)版工作(do)現代化的(of)水平。
第二十條 學報編輯部應加強财務管理,節約開支,在(exist)保證質量的(of)前提下努力降低刊物成本,學報編輯部亦可根據出(out)版、工商管理部門的(of)有關規定,開展與編輯出(out)版業務有關的(of)經營項目,擴大(big)辦刊經費來(Come)源。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1998 年 5 月 1 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