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out)版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本)

作(do)者:武漢狀元文化教育學報編輯部 時(hour)間:2023-11-03 點擊數: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國務院令
第343号


《出(out)版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25日


出(out)版管理條例


(2001年12月25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國務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據2011年3月19日國務院令第594号《國務院關于(At)修改〈出(out)版管理條例〉的(of)決定》第一(one)次修訂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令第638号《國務院關于(At)廢止和(and)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of)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3号《國務院關于(At)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of)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号《國務院關于(At)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of)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加強對出(out)版活動的(of)管理,發展和(and)繁榮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out)版産業和(and)出(out)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out)版自由的(of)權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and)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境内從事出(out)版活動,适用(use)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出(out)版活動,包括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印刷或者複制、進口、發行。

本條例所稱出(out)版物,是(yes)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out)版物等。

第三條 出(out)版活動必須堅持爲(for)人(people)民服務、爲(for)社會主義服務的(of)方向,堅持以(by)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and)“三個(indivual)代表”重要(want)思想爲(for)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傳播和(and)積累有益于(At)提高民族素質、有益于(At)經濟發展和(and)社會進步的(of)科學技術和(and)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和(and)提高人(people)民的(of)精神生(born)活。

第四條 從事出(out)版活動,應當将社會效益放在(exist)首位,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五條 公民依法行使出(out)版自由的(of)權利,各級人(people)民政府應當予以(by)保障。

公民在(exist)行使出(out)版自由的(of)權利的(of)時(hour)候,必須遵守憲法和(and)法律,不(No)得反對憲法确定的(of)基本原則,不(No)得損害國家的(of)、社會的(of)、集體的(of)利益和(and)其他(he)公民的(of)合法的(of)自由和(and)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of)出(out)版活動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國務院其他(he)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of)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of)出(out)版活動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

縣級以(by)上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負責出(out)版管理的(of)部門(以(by)下簡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出(out)版活動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縣級以(by)上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其他(he)有關部門在(exist)各自的(of)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的(of)出(out)版活動的(of)監督管理工作(do)。

第七條 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of)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出(out)版物出(out)版、印刷或者複制、進口、發行等活動的(of)行爲(for)進行查處時(hour),可以(by)檢查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of)物品和(and)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yes)與違法活動有關的(of)物品,可以(by)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條 出(out)版行業的(of)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exist)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的(of)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出(out)版單位的(of)設立與管理


第九條 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and)電子出(out)版物等應當由出(out)版單位出(out)版。

本條例所稱出(out)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out)版社、音像出(out)版社和(and)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社等。

法人(people)出(out)版報紙、期刊,不(No)設立報社、期刊社的(of),其設立的(of)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爲(for)出(out)版單位。

第十條 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出(out)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of)規劃,指導、協調出(out)版産業和(and)出(out)版事業發展。

第十一(one)條 設立出(out)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有出(out)版單位的(of)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of)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确定的(of)業務範圍;

(四)有30萬元以(by)上的(of)注冊資本和(and)固定的(of)工作(do)場所;

(五)有适應業務範圍需要(want)的(of)組織機構和(and)符合國家規定的(of)資格條件的(of)編輯出(out)版專業人(people)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審批設立出(out)版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At)出(out)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of)規劃。

第十二條 設立出(out)版單位,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out)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of)出(out)版單位爲(for)事業單位的(of),還應當辦理機構編制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設立出(out)版單位的(of)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one))出(out)版單位的(of)名稱、地(land)址;

(二)出(out)版單位的(of)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of)名稱、地(land)址;

(三)出(out)版單位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的(of)姓名、住址、資格證明文件;

(四)出(out)版單位的(of)資金來(Come)源及數額。

設立報社、期刊社或者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的(of),申請書還應當載明報紙或者期刊的(of)名稱、刊期、開版或者開本、印刷場所。

申請書應當附具出(out)版單位的(of)章程和(and)設立出(out)版單位的(of)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的(of)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出(out)版單位的(of)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do)出(out)批準或者不(No)批準的(of)決定,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No)批準的(of),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設立出(out)版單位的(of)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arrive)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出(out)版許可證。登記事項由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出(out)版單位領取出(out)版許可證後,屬于(At)事業單位法人(people)的(of),持出(out)版許可證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依法領取事業單位法人(people)證書;屬于(At)企業法人(people)的(of),持出(out)版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報社、期刊社、圖書出(out)版社、音像出(out)版社和(and)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社等應當具備法人(people)條件,經核準登記後,取得法人(people)資格,以(by)其全部法人(people)财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的(of)規定,視爲(for)出(out)版單位的(of)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不(No)具有法人(people)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其主辦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出(out)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範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出(out)版新的(of)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變更名稱的(of),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of)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out)版單位屬于(At)事業單位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of)登記手續;屬于(At)企業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of)登記手續。

出(out)版單位除前款所列變更事項外的(of)其他(he)事項的(of)變更,應當經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并報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出(out)版單位屬于(At)事業單位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屬于(At)企業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出(out)版單位中止出(out)版活動的(of),應當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說明理由和(and)期限;出(out)版單位中止出(out)版活動不(No)得超過180日。

出(out)版單位終止出(out)版活動的(of),由主辦單位提出(out)申請并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報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出(out)版單位屬于(At)事業單位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屬于(At)企業法人(people)的(of),還應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圖書出(out)版社、音像出(out)版社和(and)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社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out)版活動的(of),報社、期刊社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out)版報紙、期刊的(of),由原登記的(of)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并報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不(No)可抗力或者其他(he)正當理由發生(born)前款所列情形的(of),出(out)版單位可以(by)向原登記的(of)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二十條 圖書出(out)版社、音像出(out)版社和(and)電子出(out)版物出(out)版社的(of)年度出(out)版計劃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of)重大(big)選題,應當經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重大(big)選題,未在(exist)出(out)版前報備案的(of)出(out)版物,不(No)得出(out)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期刊社的(of)重大(big)選題,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one)條 出(out)版單位不(No)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出(out)售或者以(by)其他(he)形式轉讓本單位的(of)名稱、書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No)得出(out)租本單位的(of)名稱、刊号。

出(out)版單位及其從業人(people)員不(No)得利用(use)出(out)版活動謀取其他(he)不(No)正當利益。

第二十二條 出(out)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and)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三章 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


第二十三條 公民可以(by)依照本條例規定,在(exist)出(out)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and)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of)見解和(and)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do)和(and)其他(he)文化活動的(of)成果。

合法出(out)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非法幹擾、阻止、破壞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

第二十四條 出(out)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出(out)版物刊載的(of)内容符合本條例的(of)規定。

第二十五條 任何出(out)版物不(No)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one))反對憲法确定的(of)基本原則的(of);

(二)危害國家統一(one)、主權和(and)領土完整的(of);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and)利益的(of);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of);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of);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of);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of);

(八)侮辱或者诽謗他(he)人(people),侵害他(he)人(people)合法權益的(of);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of);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家規定禁止的(of)其他(he)内容的(of)。

第二十六條 以(by)未成年人(people)爲(for)對象的(of)出(out)版物不(No)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people)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of)行爲(for)和(and)違法犯罪的(of)行爲(for)的(of)内容,不(No)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people)身心健康的(of)内容。

第二十七條 出(out)版物的(of)内容不(No)真實或者不(No)公正,緻使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侵害的(of),其出(out)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其他(he)民事責任。

報紙、期刊發表的(of)作(do)品内容不(No)真實或者不(No)公正,緻使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合法權益受到(arrive)侵害的(of),當事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有關出(out)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out)版單位應當在(exist)其近期出(out)版的(of)報紙、期刊上予以(by)發表;拒絕發表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出(out)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of)有關規定載明作(do)者、出(out)版者、印刷者或者複制者、發行者的(of)名稱、地(land)址,書号、刊号或者版号,在(exist)版編目數據,出(out)版日期、刊期以(by)及其他(he)有關事項。

出(out)版物的(of)規格、開本、版式、裝幀、校對等必須符合國家标準和(and)規範要(want)求,保證出(out)版物的(of)質量。

出(out)版物使用(use)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and)有關标準、規範。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僞造、假冒出(out)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out)版出(out)版物。

第三十條 中學小學教科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出(out)版、發行單位應當具有适應教科書出(out)版、發行業務需要(want)的(of)資金、組織機構和(and)人(people)員等條件,并取得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of)教科書出(out)版、發行資質。納入政府采購範圍的(of)中學小學教科書,其發行單位按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政府采購法》的(of)有關規定确定。其他(he)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of)出(out)版、發行業務。


第四章 出(out)版物的(of)印刷或者複制和(and)發行


第三十一(one)條 從事出(out)版物印刷或者複制業務的(of)單位,應當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out)申請,經審核許可,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出(out)版物的(of)印刷或者複制。

未經許可并辦理相關手續的(of),不(No)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No)得複制音像制品、電子出(out)版物。

第三十二條 出(out)版單位不(No)得委托未取得出(out)版物印刷或者複制許可的(of)單位印刷或者複制出(out)版物。

出(out)版單位委托印刷或者複制單位印刷或者複制出(out)版物的(of),必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of)印刷或者複制出(out)版物的(of)有關證明,并依法與印刷或者複制單位簽訂合同。

印刷或者複制單位不(No)得接受非出(out)版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委托印刷報紙、期刊、圖書或者複制音像制品、電子出(out)版物,不(No)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圖書或者複制、發行音像制品、電子出(out)版物。

第三十三條 印刷或者複制單位經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by)承接境外出(out)版物的(of)印刷或者複制業務;但是(yes),印刷或者複制的(of)境外出(out)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out)境,不(No)得在(exist)境内發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複制的(of)出(out)版物的(of)内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委托人(people)應當持有著作(do)權人(people)授權書,并向著作(do)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第三十四條 印刷或者複制單位應當自完成出(out)版物的(of)印刷或者複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one)份承接的(of)出(out)版物樣本備查。

第三十五條 單位從事出(out)版物批發業務的(of),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out)版物經營許可證》。

單位和(and)個(indivual)體工商戶從事出(out)版物零售業務的(of),須經縣級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out)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出(out)版物經營許可證》。

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的(of)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台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體工商戶的(of)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驗證其《出(out)版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體工商戶變更《出(out)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of),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of)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從事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體工商戶終止經營活動的(of),應當向原批準的(of)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出(out)版單位可以(by)發行本出(out)版單位出(out)版的(of)出(out)版物,不(No)得發行其他(he)出(out)版單位出(out)版的(of)出(out)版物。

第三十九條 國家允許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out)版物發行業務的(of)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do)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第四十條 印刷或者複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indivual)體工商戶不(No)得印刷或者複制、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出(out)版物:

(一(one))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内容的(of);

(二)非法進口的(of);

(三)僞造、假冒出(out)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of);

(四)未署出(out)版單位名稱的(of);

(五)中學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of);

(六)侵犯他(he)人(people)著作(do)權的(of)。


第五章 出(out)版物的(of)進口


第四十一(one)條 出(out)版物進口業務,由依照本條例設立的(of)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經營;其他(he)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從事出(out)版物進口業務。

第四十二條 設立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有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of)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of)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

(三)有确定的(of)業務範圍;

(四)具有進口出(out)版物内容審查能力;

(五)有與出(out)版物進口業務相适應的(of)資金;

(六)有固定的(of)經營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家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第四十三條 設立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out)申請,經審查批準,取得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of)出(out)版物進口經營許可證後,持證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設立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還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十四條 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變更名稱、業務範圍、資本結構、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of)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持批準文件到(arrive)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of)登記手續。

第四十五條 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的(of)出(out)版物,不(No)得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的(of)内容。

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負責對其進口的(of)出(out)版物進行内容審查。省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by)對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口的(of)出(out)版物直接進行内容審查。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無法判斷其進口的(of)出(out)版物是(yes)否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内容的(of),可以(by)請求省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内容審查。省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應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of)請求,對其進口的(of)出(out)版物進行内容審查的(of),可以(by)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of)标準收取費用(use)。

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by)禁止特定出(out)版物的(of)進口。

第四十六條 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在(exist)進口出(out)版物前将拟進口的(of)出(out)版物目錄報省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by)上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禁止進口的(of)或者暫緩進口的(of)出(out)版物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并通報海關。對通報禁止進口或者暫緩進口的(of)出(out)版物,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不(No)得進口,海關不(No)得放行。

出(out)版物進口備案的(of)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 發行進口出(out)版物的(of),必須從依法設立的(of)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第四十八條 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在(exist)境内舉辦境外出(out)版物展覽,必須報經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舉辦境外出(out)版物展覽。

依照前款規定展覽的(of)境外出(out)版物需要(want)銷售的(of),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九條 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出(out)版單位出(out)版活動的(of)日常監督管理;出(out)版單位的(of)主辦單位及其主管機關對所屬出(out)版單位出(out)版活動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并應當配合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所屬出(out)版單位執行各項管理規定。

出(out)版單位和(and)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的(of)規定,将從事出(out)版活動和(and)出(out)版物進口活動的(of)情況向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out)書面報告。

第五十條 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對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印刷、複制、發行、進口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and)退出(out)管理;

(二)對出(out)版活動進行監管,對違反本條例的(of)行爲(for)進行查處;

(三)對出(out)版物内容和(and)質量進行監管;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出(out)版從業人(people)員進行管理。

第五十一(one)條 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and)标準,對出(out)版物的(of)内容、編校、印刷或者複制、裝幀設計等方面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出(out)版單位綜合評估辦法,對出(out)版單位分類實施綜合評估。

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印刷或者複制、發行和(and)進口經營單位不(No)再具備行政許可的(of)法定條件的(of),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of),由原發證機關撤銷行政許可。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在(exist)出(out)版單位從事出(out)版專業技術工作(do)的(of)人(people)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出(out)版專業技術人(people)員通過國家專業技術人(people)員資格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七章 保障與獎勵


第五十四條 國家制定有關政策,保障、促進出(out)版産業和(and)出(out)版事業的(of)發展與繁榮。

第五十五條 國家支持、鼓勵下列優秀的(of)、重點的(of)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

(一(one))對闡述、傳播憲法确定的(of)基本原則有重大(big)作(do)用(use)的(of);

(二)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在(exist)人(people)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and)民族團結教育以(by)及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want)意義的(of);

(三)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重大(big)作(do)用(use)的(of);

(四)對推進文化創新,及時(hour)反映國内外新的(of)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big)貢獻的(of);

(五)對服務農業、農村和(and)農民,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有重大(big)作(do)用(use)的(of);

(六)其他(he)具有重要(want)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of)。

第五十六條 國家對教科書的(of)出(out)版發行,予以(by)保障。

國家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out)版物和(and)盲文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發行。

國家對在(exist)少數民族地(land)區、邊疆地(land)區、經濟不(No)發達地(land)區和(and)在(exist)農村發行出(out)版物,實行優惠政策。

第五十七條 報紙、期刊交由郵政企業發行的(of),郵政企業應當保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hour)、準确發行。

承運出(out)版物的(of)運輸企業,應當對出(out)版物的(of)運輸提供方便。

第五十八條 對爲(for)發展、繁榮出(out)版産業和(and)出(out)版事業作(do)出(out)重要(want)貢獻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九條 對非法幹擾、阻止和(and)破壞出(out)版物出(out)版、印刷或者複制、進口、發行的(of)行爲(for),縣級以(by)上各級人(people)民政府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he)有關部門,應當及時(hour)采取措施,予以(by)制止。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he)有關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上的(of)便利收受他(he)人(people)财物或者其他(he)好處,批準不(No)符合法定條件的(of)申請人(people)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不(No)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爲(for)不(No)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of),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of)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照刑法關于(At)受賄罪、濫用(use)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he)罪的(of)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one)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印刷或者複制、進口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印刷或者複制、進口、發行業務,假冒出(out)版單位名稱或者僞造、假冒報紙、期刊名稱出(out)版出(out)版物的(of),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by)取締;依照刑法關于(At)非法經營罪的(of)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夠刑事處罰的(of),沒收出(out)版物、違法所得和(and)從事違法活動的(of)專用(use)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by)上的(of),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by)上10倍以(by)下的(of)罰款,違法經營額不(No)足1萬元的(of),可以(by)處5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侵犯他(he)人(people)合法權益的(of),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觸犯刑律的(of),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夠刑事處罰的(of),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out)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by)上的(of),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by)上10倍以(by)下的(of)罰款;違法經營額不(No)足1萬元的(of),可以(by)處5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one))出(out)版、進口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内容的(of)出(out)版物的(of);

(二)明知或者應知出(out)版物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複制、發行的(of);

(三)明知或者應知他(he)人(people)出(out)版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内容的(of)出(out)版物而向其出(out)售或者以(by)其他(he)形式轉讓本出(out)版單位的(of)名稱、書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out)租本單位的(of)名稱、刊号的(of)。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沒收出(out)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by)上的(of),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by)上10倍以(by)下的(of)罰款;違法經營額不(No)足1萬元的(of),可以(by)處5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one))進口、印刷或者複制、發行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禁止進口的(of)出(out)版物的(of);

(二)印刷或者複制走私的(of)境外出(out)版物的(of);

(三)發行進口出(out)版物未從本條例規定的(of)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的(of)。

第六十四條 走私出(out)版物的(of),依照刑法關于(At)走私罪的(of)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夠刑事處罰的(of),由海關依照海關法的(of)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out)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by)上的(of),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by)上10倍以(by)下的(of)罰款;違法經營額不(No)足1萬元的(of),可以(by)處5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one))出(out)版單位委托未取得出(out)版物印刷或者複制許可的(of)單位印刷或者複制出(out)版物的(of);

(二)印刷或者複制單位未取得印刷或者複制許可而印刷或者複制出(out)版物的(of);

(三)印刷或者複制單位接受非出(out)版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委托印刷或者複制出(out)版物的(of);

(四)印刷或者複制單位未履行法定手續印刷或者複制境外出(out)版物的(of),印刷或者複制的(of)境外出(out)版物沒有全部運輸出(out)境的(of);

(五)印刷或者複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indivual)體工商戶印刷或者複制、發行未署出(out)版單位名稱的(of)出(out)版物的(of);

(六)印刷或者複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indivual)體工商戶印刷或者複制、發行僞造、假冒出(out)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of)出(out)版物的(of);

(七)出(out)版、印刷、發行單位出(out)版、印刷、發行未經依法審定的(of)中學小學教科書,或者非依照本條例規定确定的(of)單位從事中學小學教科書的(of)出(out)版、發行業務的(of)。

第六十六條 出(out)版單位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of)出(out)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by)上的(of),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by)上10倍以(by)下的(of)罰款;違法經營額不(No)足1萬元的(of),可以(by)處5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one))出(out)售或者以(by)其他(he)形式轉讓本出(out)版單位的(of)名稱、書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out)租本單位的(of)名稱、刊号的(of);

(二)利用(use)出(out)版活動謀取其他(he)不(No)正當利益的(of)。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of),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one))出(out)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業務範圍,合并或者分立,出(out)版新的(of)報紙、期刊,或者報紙、期刊改變名稱,以(by)及出(out)版單位變更其他(he)事項,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到(arrive)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of);

(二)出(out)版單位未将其年度出(out)版計劃和(and)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of)重大(big)選題備案的(of);

(三)出(out)版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送交出(out)版物的(of)樣本的(of);

(四)印刷或者複制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留存備查的(of)材料的(of);

(五)出(out)版進口經營單位未将其進口的(of)出(out)版物目錄報送備案的(of);

(六)出(out)版單位擅自中止出(out)版活動超過180日的(of);

(七)出(out)版物發行單位、出(out)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of);

(八)出(out)版物質量不(No)符合有關規定和(and)标準的(of)。

第六十八條 未經批準,舉辦境外出(out)版物展覽的(of),由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for),沒收出(out)版物、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of),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九條 印刷或者複制、批發、零售、出(out)租、散發含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内容的(of)出(out)版物或者其他(he)非法出(out)版物的(of),當事人(people)對非法出(out)版物的(of)來(Come)源作(do)出(out)說明、指認,經查證屬實的(of),沒收出(out)版物、違法所得,可以(by)減輕或者免除其他(he)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被處以(by)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of),其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内不(No)得擔任出(out)版、印刷或者複制、進口、發行單位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

出(out)版從業人(people)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of),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七十一(one)條 依照本條例的(of)規定實施罰款的(of)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of)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行政法規對音像制品和(and)電子出(out)版物的(of)出(out)版、複制、進口、發行另有規定的(of),适用(use)其規定。

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贈送出(out)版物的(of)管理辦法、訂戶訂購境外出(out)版物的(of)管理辦法、網絡出(out)版審批和(and)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out)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of)原則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of)《出(out)版管理條例》同時(hour)廢止。


信息來(Come)源:國家新聞出(out)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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