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全國人(people)大(big)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81229
【實施日期】 19990701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29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主席令第十二号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證券發行和(and)交易行爲(for),保護投資者的(of)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and)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of)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exist)中國境内,股票、公司債券和(and)國務院依法認定的(of)其他(he)證券的(of)發行和(and)交易,适用(use)本法。本法未規定的(of),适用(use)公司法和(and)其他(he)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
政府債券的(of)發行和(and)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of)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of)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of)當事人(people)具有平等的(of)法律地(land)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use)的(of)原則。
第五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内幕交易和(and)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of)行爲(for)。
第六條 證券業和(and)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别設立。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one)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want)可以(by)設立派出(out)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在(exist)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one)監督管理的(of)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章名】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十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of)部門核準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核準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
第十一(one)條 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of)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發行人(people)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of)申請文件和(and)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有關文件。
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of)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of)部門審批。發行人(people)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of)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of)申請文件和(and)國務院授權的(of)部門規定的(of)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 發行人(people)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提交的(of)申請文件的(of)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核準或者審批的(of)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發行人(people)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of)部門提交的(of)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确、完整。
爲(for)證券發行出(out)具有關文件的(of)專業機構和(and)人(people)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out)具文件的(of)真實性、準确性和(and)完整性。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專業人(people)員和(and)所聘請的(of)該機構外的(of)有關專家組成,以(by)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out)審核意見。
發行審核委員會的(of)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people)員任期、工作(do)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準股票發行申請。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參與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of)人(people)員,不(No)得與發行申請單位有利害關系;不(No)得接受發行申請單位的(of)饋贈;不(No)得持有所核準的(of)發行申請的(of)股票;不(No)得私下與發行申請單位進行接觸。
國務院授權的(of)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of)審批,參照前二款的(of)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of)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作(do)出(out)決定;不(No)予核準或者審批的(of),應當作(do)出(out)說明。
第十七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核準或者經審批,發行人(people)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在(exist)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并将該文件置備于(At)指定場所供公衆查閱。
發行證券的(of)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people)不(No)得公開或者洩露該信息。
發行人(people)不(No)得在(exist)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之前發行證券。
第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of)部門對已作(do)出(out)的(of)核準或者審批證券發行的(of)決定,發現不(No)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應當予以(by)撤銷;尚未發行證券的(of),停止發行;已經發行的(of),證券持有人(people)可以(by)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want)求發行人(people)返還。
第十九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people)經營與收益的(of)變化,由發行人(people)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緻的(of)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公司法有關發行新股的(of)條件,可以(by)向社會公開募集,也可以(by)向原股東配售。
上市公司對發行股票所募資金,必須按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use)途使用(use)。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use)途,必須經股東大(big)會批準。擅自改變用(use)途而未作(do)糾正的(of),或者未經股東大(big)會認可的(of),不(No)得發行新股。
第二十一(one)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承銷發行人(people)向社會公開發行的(of)證券。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yes)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people)發售證券,在(exist)承銷期結束時(hour),将未售出(out)的(of)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people)的(of)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yes)指證券公司将發行人(people)的(of)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exist)承銷期結束時(hour)将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of)承銷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of)發行人(people)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of)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No)得以(by)不(No)正當競争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people)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載明下列事項:
(一(one))當事人(people)的(of)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people)姓名;
(二)代銷、包銷證券的(of)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代銷、包銷的(of)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銷、包銷的(of)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銷、包銷的(of)費用(use)和(and)結算辦法;
(六)違約責任;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第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of)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big)遺漏的(of),不(No)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of),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并采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向社會公開發行的(of)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people)民币五千萬元的(of),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and)參與承銷的(of)證券公司組成。
第二十六條 證券的(of)代銷、包銷期最長不(No)得超過九十日。
證券公司在(exist)代銷、包銷期内,對所代銷、包銷的(of)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out)售給認購人(people),證券公司不(No)得爲(for)本公司事先預留所代銷的(of)證券和(and)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of)證券。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包銷證券的(of),應當在(exist)包銷期滿後的(of)十五日内,将包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of),應當在(exist)代銷期滿後的(of)十五日内,與發行人(people)共同将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股票發行采取溢價發行的(of),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people)與承銷的(of)證券公司協商确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二十九條 境内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arrive)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将其證券在(exist)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章名】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章名】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三十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people)依法買賣的(of)證券,必須是(yes)依法發行并交付的(of)證券。
非依法發行的(of)證券,不(No)得買賣。
第三十一(one)條 依法發行的(of)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he)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of),在(exist)限定的(of)期限内,不(No)得買賣。
第三十二條 經依法核準的(of)上市交易的(of)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he)證券,應當在(exist)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三十三條 證券在(exist)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應當采用(use)公開的(of)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的(of)集中競價應當實行價格優先、時(hour)間優先的(of)原則。
第三十四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people)買賣的(of)證券可以(by)采用(use)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形式。
第三十五條 證券交易以(by)現貨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不(No)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of)證券交易活動。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people)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和(and)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在(exist)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No)得直接或者以(by)化名、借他(he)人(people)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No)得收受他(he)人(people)贈送的(of)股票。
任何人(people)在(exist)成爲(for)前款所列人(people)員時(hour),其原已持有的(of)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爲(for)客戶所開立的(of)帳戶保密。
第三十九條 爲(for)股票發行出(out)具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of)專業機構和(and)人(people)員,在(exist)該股票承銷期内和(and)期滿後六個(indivual)月内,不(No)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爲(for)上市公司出(out)具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of)專業機構和(and)人(people)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五日内,不(No)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的(of)收費必須合理,并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标準和(and)收費辦法。
證券交易的(of)收費項目、收費标準和(and)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統一(one)規定。
第四十一(one)條 持有一(one)個(indivual)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of)股份百分之五的(of)股東,應當在(exist)其持股數額達到(arrive)該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exist)接到(arrive)報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于(At)上市公司的(of),應當同時(hour)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二條 前條規定的(of)股東,将其所持有的(of)該公司的(of)股票在(exist)買入後六個(indivual)月内賣出(out),或者在(exist)賣出(out)後六個(indivual)月内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但是(yes),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by)上股份的(of),賣出(out)該股票時(hour)不(No)受六個(indivual)月時(hour)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No)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of),其他(he)股東有權要(want)求董事會執行。
公司董事會不(No)按照第一(one)款的(of)規定執行,緻使公司遭受損害的(of),負有責任的(of)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章名】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四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by)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and)法定程序核準股票上市申請。
第四十四條 國家鼓勵符合産業政策同時(hour)又符合上市條件的(of)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五條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out)股票上市交易申請時(hour),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one))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上市的(of)股東大(big)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of)公司最近三年的(of)或者公司成立以(by)來(Come)的(of)财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and)證券公司的(of)推薦書;
(七)最近一(one)次的(of)招股說明書。
第四十六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後,其發行人(people)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和(and)前條規定的(of)有關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arrive)該股票發行人(people)提交的(of)前款規定的(of)文件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十七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exist)上市交易的(of)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of)股票上市的(of)有關文件,并将該文件置備于(At)指定場所供公衆查閱。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of)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one))股票獲準在(exist)證券交易所交易的(of)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of)前十名股東的(of)名單和(and)持股數額;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people)員的(of)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and)債券的(of)情況。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of)上市條件的(of),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
第五十條 公司申請其發行的(of)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by)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and)法定程序核準公司債券上市申請。
第五十一(one)條 公司申請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one))公司債券的(of)期限爲(for)一(one)年以(by)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No)少于(At)人(people)民币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其債券上市時(hour)仍符合法定的(of)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二條 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out)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時(hour),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one))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上市的(of)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of)實際發行數額。
第五十三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後,其發行人(people)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和(and)前條規定的(of)有關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arrive)該債券發行人(people)提交的(of)前款規定的(of)文件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安排該債券上市交易。
第五十四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發行人(people)應當在(exist)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of)五日前公告公司債券上市報告、核準文件及有關上市申請文件,并将其申請文件置備于(At)指定場所供公衆查閱。
第五十五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one))公司有重大(big)違法行爲(for);
(二)公司情況發生(born)重大(big)變化不(No)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No)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of)用(use)途使用(use);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五十六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one))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one)經查實後果嚴重的(of),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one),在(exist)限期内未能消除的(of),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該公司債券上市。
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産的(of),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by)授權證券交易所依法暫停或者終止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
【章名】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
第五十八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依法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of)部門批準依法發行公司債券,依照公司法的(of)規定,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of),還應當公告财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九條 公司公告的(of)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of)發行和(and)上市文件,必須真實、準确、完整,不(No)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big)遺漏。
第六十條 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of)公司,應當在(exist)每一(one)會計年度的(of)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indivual)月内,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and)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by)下内容的(of)中期報告,并予公告:
(一(one))公司财務會計報告和(and)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of)重大(big)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of)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big)會審議的(of)重要(want)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第六十一(one)條 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of)公司,應當在(exist)每一(one)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indivual)月内,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and)證券交易所提交記載以(by)下内容的(of)年度報告,并予公告:
(一(one))公司概況;
(二)公司财務會計報告和(and)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people)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of)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of)前十名股東名單和(and)持股數額;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第六十二條 發生(born)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born)較大(big)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of)重大(big)事件時(hour),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将有關該重大(big)事件的(of)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and)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hour)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of)實質。
下列情況爲(for)前款所稱重大(big)事件:
(一(one))公司的(of)經營方針和(and)經營範圍的(of)重大(big)變化;
(二)公司的(of)重大(big)投資行爲(for)和(and)重大(big)的(of)購置财産的(of)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want)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of)資産、負債、權益和(and)經營成果産生(born)重要(want)影響;
(四)公司發生(born)重大(big)債務和(and)未能清償到(arrive)期重大(big)債務的(of)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born)重大(big)虧損或者遭受超過淨資産百分之十以(by)上的(of)重大(big)損失;
(六)公司生(born)産經營的(of)外部條件發生(born)的(of)重大(big)變化;
(七)公司的(of)董事長,三分之一(one)以(by)上的(of)董事,或者經理發生(born)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by)上股份的(of)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born)較大(big)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of)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of)重大(big)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big)會、董事會決議;
(十一(one))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事項。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people)、承銷的(of)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财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hour)報告,存在(exist)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big)遺漏,緻使投資者在(exist)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of),發行人(people)、承銷的(of)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people)、承銷的(of)證券公司的(of)負有責任的(of)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do)出(out)的(of)公告,應當在(exist)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of)報刊上或者在(exist)專項出(out)版的(of)公報上刊登,同時(hour)将其置備于(At)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衆查閱。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hour)報告以(by)及公告的(of)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of)情況進行監督。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承銷的(of)證券公司及有關人(people)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do)出(out)的(of)公告,在(exist)公告前不(No)得洩露其内容。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重大(big)違法行爲(for)或者不(No)具備其他(he)上市條件的(of)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資格的(of),應當及時(hour)作(do)出(out)公告。
證券交易所依照授權作(do)出(out)前款規定的(of)決定時(hour),應當及時(hour)作(do)出(out)公告,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章名】 第四節 禁止的(of)交易行爲(for)
第六十七條 禁止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of)知情人(people)員利用(use)内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第六十八條 下列人(people)員爲(for)知悉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of)知情人(people)員:
(一(one))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of)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of)高級管理人(people)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by)上股份的(of)股東;
(三)發行股票公司的(of)控股公司的(of)高級管理人(people)員;
(四)由于(At)所任公司職務可以(by)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of)人(people)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及由于(At)法定的(of)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
(六)由于(At)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of)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of)有關人(people)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
第六十九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of)經營、财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of)市場價格有重大(big)影響的(of)尚未公開的(of)信息,爲(for)内幕信息。
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内幕信息:
(一(one))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所列重大(big)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of)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of)重大(big)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of)重大(big)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use)主要(want)資産的(of)抵押、出(out)售或者報廢一(one)次超過該資産的(of)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of)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he)高級管理人(people)員的(of)行爲(for)可能依法承擔重大(big)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of)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of)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of)其他(he)重要(want)信息。
第七十條 知悉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of)知情人(people)員或者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不(No)得買入或者賣出(out)所持有的(of)該公司的(of)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he)人(people)買賣該證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by)上股份的(of)股東收購上市公司的(of)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of),适用(use)其規定。
第七十一(one)條 禁止任何人(people)以(by)下列手段獲取不(No)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one))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use)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he)人(people)串通,以(by)事先約定的(of)時(hour)間、價格和(and)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No)持有的(of)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by)自己爲(for)交易對象,進行不(No)轉移所有權的(of)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by)其他(he)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七十二條 禁止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people)員和(and)有關人(people)員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people)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證券交易活動中作(do)出(out)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三條 在(exist)證券交易中,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people)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of)欺詐行爲(for):
(一(one))違背客戶的(of)委托爲(for)其買賣證券;
(二)不(No)在(exist)規定時(hour)間内向客戶提供交易的(of)書面确認文件;
(三)挪用(use)客戶所委托買賣的(of)證券或者客戶帳戶上的(of)資金;
(四)私自買賣客戶帳戶上的(of)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of)名義買賣證券;
(五)爲(for)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No)必要(want)的(of)證券買賣;
(六)其他(he)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of)行爲(for)。
第七十四條 在(exist)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people)以(by)個(indivual)人(people)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證券。
第七十五條 在(exist)證券交易中,禁止任何人(people)挪用(use)公款買賣證券。
第七十六條 國有企業和(and)國有資産控股的(of)企業,不(No)得炒作(do)上市交易的(of)股票。
第七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people)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of)禁止的(of)交易行爲(for),應當及時(hour)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章名】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購
第七十八條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by)采取要(want)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的(of)方式。
第七十九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of)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one)個(indivual)上市公司已發行的(of)股份的(of)百分之五時(hour),應當在(exist)該事實發生(born)之日起三日内,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do)出(out)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by)公告;在(exist)上述規定的(of)期限内,不(No)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of)股票。
投資者持有一(one)個(indivual)上市公司已發行的(of)股份的(of)百分之五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of)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of)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and)公告。在(exist)報告期限内和(and)作(do)出(out)報告、公告後二日内,不(No)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of)股票。
第八十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作(do)的(of)書面報告和(and)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one))持股人(people)的(of)名稱、住所;
(二)所持有的(of)股票的(of)名稱、數量;
(三)持股達到(arrive)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arrive)法定比例的(of)日期。
第八十一(one)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of)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one)個(indivual)上市公司已發行的(of)股份的(of)百分之三十時(hour),繼續進行收購的(of),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out)收購要(want)約。但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out)要(want)約的(of)除外。
第八十二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out)收購要(want)約,收購人(people)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one))收購人(people)的(of)名稱、住所;
(二)收購人(people)關于(At)收購的(of)決定;
(三)被收購的(of)上市公司名稱;
(四)收購目的(of);
(五)收購股份的(of)詳細名稱和(and)預定收購的(of)股份數額;
(六)收購的(of)期限、收購的(of)價格;
(七)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hour)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of)股份總數的(of)比例。
收購人(people)還應當将前款規定的(of)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hour)提交證券交易所。
第八十三條 收購人(people)在(exist)依照前條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後,公告其收購要(want)約。
收購要(want)約的(of)期限不(No)得少于(At)三十日,并不(No)得超過六十日。
第八十四條 在(exist)收購要(want)約的(of)有效期限内,收購人(people)不(No)得撤回其收購要(want)約。
在(exist)收購要(want)約的(of)有效期限内,收購人(people)需要(want)變更收購要(want)約中事項的(of),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out)報告,經獲準後,予以(by)公告。
第八十五條 收購要(want)約中提出(out)的(of)各項收購條件,适用(use)于(At)被收購公司所有的(of)股東。
第八十六條 收購要(want)約的(of)期限屆滿,收購人(people)持有的(of)被收購公司的(of)股份數達到(arrive)該公司已發行的(of)股份總數的(of)百分之七十五以(by)上的(of),該上市公司的(of)股票應當在(exist)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第八十七條 收購要(want)約的(of)期限屆滿,收購人(people)持有的(of)被收購公司的(of)股份數達到(arrive)該公司已發行的(of)股份總數的(of)百分之九十以(by)上的(of),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of)股東,有權向收購人(people)以(by)收購要(want)約的(of)同等條件出(out)售其股票,收購人(people)應當收購。
收購行爲(for)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No)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of)條件的(of),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形式。
第八十八條 采取要(want)約收購方式的(of),收購人(people)在(exist)收購要(want)約期限内,不(No)得采取要(want)約規定以(by)外的(of)形式和(and)超出(out)要(want)約的(of)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of)股票。
第八十九條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of),收購人(people)可以(by)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of)股東以(by)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以(by)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hour),達成協議後,收購人(people)必須在(exist)三日内将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do)出(out)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在(exist)未作(do)出(out)公告前不(No)得履行收購協議。
第九十條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of),協議雙方可以(by)臨時(hour)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of)股票,并将資金存放于(At)指定的(of)銀行。
第九十一(one)條 在(exist)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people)對所持有的(of)被收購的(of)上市公司的(of)股票,在(exist)收購行爲(for)完成後的(of)六個(indivual)月内不(No)得轉讓。
第九十二條 通過要(want)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公司股票并将該公司撤銷的(of),屬于(At)公司合并,被撤銷公司的(of)原有股票,由收購人(people)依法更換。
第九十三條 收購上市公司的(of)行爲(for)結束後,收購人(people)應當在(exist)十五日内将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and)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九十四條 上市公司收購中涉及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持有的(of)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of)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章名】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第九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是(yes)提供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場所的(of)不(No)以(by)營利爲(for)目的(of)的(of)法人(people)。
證券交易所的(of)設立和(and)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十六條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
證券交易所章程的(of)制定和(and)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九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exist)其名稱中标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he)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使用(use)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of)名稱。
第九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by)自行支配的(of)各項費用(use)收入,應當首先用(use)于(At)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and)設施的(of)正常運行并逐步改善。
證券交易所的(of)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exist)其存續期間,不(No)得将其積累分配給會員。
第九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
第一(one)百條 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one)人(people),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of)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of)負責人(people):
(一(one))因違法行爲(for)或者違紀行爲(for)被解除職務的(of)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of)負責人(people)或者證券公司的(of)董事、監事、經理,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爲(for)或者違紀行爲(for)被撤銷資格的(of)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産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of)專業人(people)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one)百零二條 因違法行爲(for)或者違紀行爲(for)被開除的(of)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的(of)從業人(people)員和(and)被開除的(of)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招聘爲(for)證券交易所的(of)從業人(people)員。
第一(one)百零三條 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競價交易的(of),必須是(yes)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of)證券公司。
第一(one)百零四條 投資者應當在(exist)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以(by)書面、電話以(by)及其他(he)方式,委托爲(for)其開戶的(of)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
投資者通過其開戶的(of)證券公司買賣證券的(of),應當采用(use)市價委托或者限價委托。
第一(one)百零五條 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of)委托,按照時(hour)間優先的(of)規則提出(out)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内的(of)集中競價交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割規則,進行證券和(and)資金的(of)清算交割,辦理證券的(of)登記過戶手續。
第一(one)百零六條 證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of)證券,不(No)得在(exist)當日再行賣出(out)。
第一(one)百零七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爲(for)組織公平的(of)集中競價交易提供保障,即時(hour)公布證券交易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do)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by)公布。
第一(one)百零八條 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of)暫停上市、恢複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of)事務,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一(one)百零九條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of)正常進行時(hour),證券交易所可以(by)采取技術性停牌的(of)措施;因不(No)可抗力的(of)突發性事件或者爲(for)維護證券交易的(of)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by)決定臨時(hour)停市。
證券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hour)停市,必須及時(hour)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證券交易所對在(exist)交易所進行的(of)證券交易實行實時(hour)監控,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要(want)求,對異常的(of)交易情況提出(out)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時(hour)、準确地(land)披露信息。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of)交易費用(use)和(and)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one)定比例的(of)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
風險基金提取的(of)具體比例和(and)使用(use)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規定。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将收存的(of)交易保證金、風險基金存入開戶銀行專門帳戶,不(No)得擅自使用(use)。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of)具體規則,制訂證券交易所的(of)會員管理規章和(and)證券交易所從業人(people)員業務規則,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的(of)負責人(people)和(and)其他(he)從業人(people)員在(exist)執行與證券交易有關的(of)職務時(hour),凡與其本人(people)或者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of),應當回避。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按照依法制定的(of)交易規則進行的(of)交易,不(No)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對交易中違規交易者應負的(of)民事責任不(No)得免除;在(exist)違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在(exist)證券交易所内從事證券交易的(of)人(people)員,違反證券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則的(of),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的(of),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證券法(二)
日期:2004年9月17日
【章名】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No)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yes)指依照公司法規定和(and)依前條規定批準的(of)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of)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國家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爲(for)綜合類證券公司和(and)經紀類證券公司,并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分類頒發業務許可證。
第一(one)百二十條 證券公司必須在(exist)其名稱中标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經紀類證券公司必須在(exist)其名稱中标明經紀字樣。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爲(for)人(people)民币五億元;
(二)主要(want)管理人(people)員和(and)業務人(people)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有固定的(of)經營場所和(and)合格的(of)交易設施;
(四)有健全的(of)管理制度和(and)規範的(of)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分業管理的(of)體系。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爲(for)人(people)民币五千萬元;主要(want)管理人(people)員和(and)業務人(people)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有固定的(of)經營場所和(and)合格的(of)交易設施;有健全的(of)管理制度。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證券公司的(of)對外負債總額不(No)得超過其淨資産額的(of)規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No)得超過其流動資産總額的(of)一(one)定比例;其具體倍數、比例和(and)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of)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得擔任證券公司的(of)董事、監事或者經理:
(一(one))因違法行爲(for)或者違紀行爲(for)被解除職務的(of)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of)負責人(people)或者證券公司的(of)董事、監事、經理,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爲(for)或者違紀行爲(for)被撤銷資格的(of)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産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of)專業人(people)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因違法行爲(for)或者違紀行爲(for)被開除的(of)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的(of)從業人(people)員和(and)被開除的(of)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招聘爲(for)證券公司的(of)從業人(people)員。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和(an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禁止在(exist)公司中兼職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不(No)得在(exist)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證券公司的(of)董事、監事、經理和(and)業務人(people)員不(No)得在(exist)其他(he)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從每年的(of)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use)于(At)彌補證券交易的(of)損失,其提取的(of)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by)經營下列證券業務:
(一(one))證券經紀業務;
(二)證券自營業務;
(三)證券承銷業務;
(四)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的(of)其他(he)證券業務。
第一(one)百三十條 經紀類證券公司隻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證券公司應當依照前二條規定的(of)業務,提出(out)業務範圍的(of)申請,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定。
證券公司不(No)得超出(out)核定的(of)業務範圍經營證券業務和(and)其他(he)業務。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将其經紀業務和(and)自營業務分開辦理,業務人(people)員、财務帳戶均應分開,不(No)得混合操作(do)。
客戶的(of)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指定的(of)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use)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證券公司的(of)自營業務必須使用(use)自有資金和(and)依法籌集的(of)資金。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by)自己的(of)名義進行,不(No)得假借他(he)人(people)名義或者以(by)個(indivual)人(people)名義進行。
證券公司不(No)得将其自營帳戶借給他(he)人(people)使用(use)。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of)權利,其合法經營不(No)受幹涉。
第一(one)百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低于(At)本法規定的(of)從事相應業務要(want)求的(of),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對其有關業務範圍的(of)核定。
第一(one)百三十七條 在(exist)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of)證券公司,爲(for)具有法人(people)資格的(of)證券經紀人(people)。
第一(one)百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必須爲(for)客戶分别開立證券和(and)資金帳戶,并對客戶交付的(of)證券和(and)資金按戶分帳管理,如實進行交易記錄,不(No)得作(do)虛假記載。
客戶開立帳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people)資格的(of)合法證件。
第一(one)百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one)制定的(of)證券買賣委托書,供委托人(people)使用(use)。采取其他(he)委托方式的(of),必須作(do)出(out)委托記錄。
客戶的(of)證券買賣委托,不(No)論是(yes)否成交,其委托記錄應當按規定的(of)期限,保存于(At)證券公司。
第一(one)百四十條 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of)委托,應當根據委托書載明的(of)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out)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買賣成交後,應當按規定制作(do)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
證券交易中确認交易行爲(for)及其交易結果的(of)對帳單必須真實,并由交易經辦人(people)員以(by)外的(of)審核人(people)員逐筆審核,保證帳面證券餘額與實際持有的(of)證券相一(one)緻。
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賣出(out)證券必須是(yes)客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of)證券,不(No)得爲(for)客戶融券交易。
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必須以(by)客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of)資金支付,不(No)得爲(for)客戶融資交易。
第一(one)百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No)得接受客戶的(of)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不(No)得以(by)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of)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of)損失作(do)出(out)承諾。
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people)員不(No)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of)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的(of)從業人(people)員在(exist)證券交易活動中,按其所屬的(of)證券公司的(of)指令或者利用(use)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of),由所屬的(of)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章名】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爲(for)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的(of)登記、托管與結算服務,是(yes)不(No)以(by)營利爲(for)目的(of)的(of)法人(people)。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自有資金不(No)少于(At)人(people)民币二億元;
(二)具有證券登記、托管和(and)結算服務所必須的(of)場所和(and)設施;
(三)主要(want)管理人(people)員和(and)業務人(people)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of)其他(he)條件。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of)名稱中應當标明證券登記結算字樣。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下列職能:
(一(one))證券帳戶、結算帳戶的(of)設立;
(二)證券的(of)托管和(and)過戶;
(三)證券持有人(people)名冊登記;
(四)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of)清算和(and)交收;
(五)受發行人(people)的(of)委托派發證券權益;
(六)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of)查詢;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of)其他(he)業務。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采取全國集中統一(one)的(of)運營方式。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章程、業務規則應當依法制定,并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一(one)百五十條 證券持有人(people)所持有的(of)證券上市交易前,應當全部托管在(exist)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No)得将客戶的(of)證券用(use)于(At)質押或者出(out)借給他(he)人(people)。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向證券發行人(people)提供證券持有人(people)名冊及其有關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of)結果,确認證券持有人(people)持有證券的(of)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people)登記資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people)名冊和(and)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确、完整,不(No)得僞造、篡改、毀壞。
第一(one)百五十二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業務的(of)正常進行:
(一(one))具有必備的(of)服務設備和(and)完善的(of)數據安全保護措施;
(二)建立健全的(of)業務、财務和(and)安全防範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的(of)風險管理系統。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托管和(and)結算的(of)原始憑證。重要(want)的(of)原始憑證的(of)保存期不(No)少于(At)二十年。
第一(one)百五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風險基金,并存入指定銀行的(of)專門帳戶。結算風險基金用(use)于(At)因技術故障、操作(do)失誤、不(No)可抗力造成的(of)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of)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of)業務收入和(and)收益中提取,并可以(by)由證券公司按證券交易業務量的(of)一(one)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of)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規定。
第一(one)百五十五條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專項管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by)風險基金賠償後,應當向有關責任人(people)追償。
第一(one)百五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散,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章名】 第八章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第一(one)百五十七條 根據證券投資和(and)證券交易業務的(of)需要(want),可以(by)設立專業的(of)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的(of)設立條件、審批程序和(and)業務規則,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one)百五十八條 專業的(of)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的(of)業務人(people)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and)從事證券業務二年以(by)上經驗。認定其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of)标準和(and)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一(one)百五十九條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of)從業人(people)員不(No)得從事下列行爲(for):
(一(one))代理委托人(people)從事證券投資;
(二)與委托人(people)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三)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of)上市公司股票;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of)其他(he)行爲(for)。
第一(one)百六十條 專業的(of)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and)資信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規定的(of)标準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use)。
第一(one)百六十一(one)條 爲(for)證券的(of)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out)具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of)專業機構和(and)人(people)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of)工作(do)程序出(out)具報告,對其所出(out)具報告内容的(of)真實性、準确性和(and)完整性進行核查和(and)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of)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章名】 第九章 證券業協會
第一(one)百六十二條 證券業協會是(yes)證券業的(of)自律性組織,是(yes)社會團體法人(people)。
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的(of)權力機構爲(for)由全體會員組成的(of)會員大(big)會。
第一(one)百六十三條 證券業協會的(of)章程由會員大(big)會制定,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one)百六十四條 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and)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of)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of)建議和(and)要(want)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爲(for)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of)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of)從業人(people)員的(of)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of)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born)的(of)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of)發展、運作(do)及有關内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爲(for),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of),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of)其他(he)職責。
第一(one)百六十五條 證券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依章程的(of)規定由選舉産生(born)。
【章名】 第十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一(one)百六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第一(one)百六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exist)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one))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of)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
(二)依法對證券的(of)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證券發行人(people)、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以(by)及從事證券業務的(of)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的(of)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people)員的(of)資格标準和(and)行爲(for)準則,并監督實施;
(五)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和(and)交易的(of)信息公開情況;
(六)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of)活動進行指導和(and)監督;
(七)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of)行爲(for)進行查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職責。
第一(one)百六十八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one))進入違法行爲(for)發生(born)場所調查取證;
(二)詢問當事人(people)和(and)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要(want)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of)事項作(do)出(out)說明;
(三)查閱、複制當事人(people)和(and)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财務會計資料及其他(he)相關文件和(and)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隐匿的(of)文件和(and)資料,可以(by)予以(by)封存;
(四)查詢當事人(people)和(and)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隐匿違法資金、證券迹象的(of),可以(by)申請司法機關予以(by)凍結。
第一(one)百六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hour),應當出(out)示有關證件,并對知悉的(of)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of)義務。
第一(one)百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必須忠于(At)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No)得利用(use)自己的(of)職務便利牟取不(No)正當的(of)利益。
第一(one)百七十一(one)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and)資料,不(No)得拒絕、阻礙和(and)隐瞞。
第一(one)百七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制定的(of)規章、規則和(and)監督管理工作(do)制度應當公開。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調查結果,對證券違法行爲(for)作(do)出(out)的(of)處罰決定,應當公開。
第一(one)百七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發現證券違法行爲(for)涉嫌犯罪的(of),應當将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一(one)百七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在(exist)被監管的(of)機構中兼任職務。
【章名】 第十一(one)章 法律責任
第一(one)百七十五條 未經法定的(of)機關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of),或者制作(do)虛假的(of)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of),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and)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并處以(by)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one)以(by)上百分之五以(by)下的(of)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以(by)三萬元以(by)上三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七十六條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of)證券的(of),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by)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以(by)三萬元以(by)上三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七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經核準上市交易的(of)證券,其發行人(people)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of)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big)遺漏的(of),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people)處以(by)三十萬元以(by)上六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以(by)三萬元以(by)上三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發行人(people)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of),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people)處以(by)五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一(one)百七十八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of),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by)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of),處以(by)十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以(by)三萬元以(by)上三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七十九條 未經批準并領取業務許可證,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of),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by)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of),處以(by)三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八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of)人(people)員,直接或者以(by)化名、借他(he)人(people)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of),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of)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所買賣股票等值以(by)下的(of)罰款;屬于(At)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one)百八十一(one)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of)從業人(people)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僞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of),取消從業資格,并處以(by)三萬元以(by)上五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屬于(At)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八十二條 爲(for)股票的(of)發行或者上市出(out)具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of)專業機構和(and)人(people)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的(of)規定買賣股票的(of),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of)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所買賣的(of)股票等值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一(one)百八十三條 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of)知情人(people)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of)人(people)員,在(exist)涉及證券的(of)發行、交易或者其他(he)對證券的(of)價格有重大(big)影響的(of)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out)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he)人(people)買賣該證券的(of),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of)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或者非法買賣的(of)證券等值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進行内幕交易的(of),從重處罰。
第一(one)百八十四條 任何人(people)違反本法第七十一(one)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制造證券交易的(of)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No)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of),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挪用(use)公款買賣證券的(of),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屬于(At)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八十六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爲(for)客戶賣出(out)其帳戶上未實有的(of)證券或者爲(for)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of),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非法買賣證券等值的(of)罰款。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給予警告,并處以(by)三萬元以(by)上三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八十七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當日接受客戶委托或者自營買入證券又于(At)當日将該證券再行賣出(out)的(of),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非法買賣證券成交金額百分之五以(by)上百分之二十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一(one)百八十八條 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of)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的(of),處以(by)三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八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people)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證券交易活動中作(do)出(out)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of),責令改正,處以(by)三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屬于(At)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法人(people)以(by)個(indivual)人(people)名義設立帳戶買賣證券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屬于(At)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one)百九十一(one)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he)人(people)名義或者以(by)個(indivual)人(people)名義從事自營業務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停止其自營業務。
第一(one)百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of)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以(by)及其他(he)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by)外的(of)其他(he)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處以(by)一(one)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一(one)百九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people)員,未經客戶的(of)委托,買賣、挪用(use)、出(out)借客戶帳戶上的(of)證券或者将客戶的(of)證券用(use)于(At)質押的(of),或者挪用(use)客戶帳戶上的(of)資金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并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people)員的(of)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九十四條 證券公司經辦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of)全權委托買賣證券的(of),或者對客戶買賣證券的(of)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of)損失作(do)出(out)承諾的(of),責令改正,處以(by)五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一(one)百九十五條 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的(of)法定程序,利用(use)上市公司收購謀取不(No)正當收益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一(one)百九十六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people)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的(of),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一(one)百九十七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經營非上市挂牌證券的(of)交易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一(one)百九十八條 證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indivual)月未開始營業的(of),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indivual)月以(by)上的(of),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第一(one)百九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out)業務許可範圍經營證券業務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關閉。
第二百條 證券公司同時(hour)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和(and)證券自營業務,不(No)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do)的(of),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原核定的(of)證券業務。
第二百零一(one)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he)欺詐手段隐瞞重要(want)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of),或者證券公司在(exist)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爲(for),不(No)再具備經營資格的(of),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取消其證券業務許可,并責令關閉。
第二百零二條 爲(for)證券的(of)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out)具審計報告、資産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of)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of)内容弄虛作(do)假的(of),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并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people)員的(of)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of),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of),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by)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and)證券交易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統一(one)制定的(of)業務規則的(of),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by)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的(of)罰款。情節嚴重的(of),責令關閉。
第二百零四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No)符合本法規定的(of)證券發行、上市的(of)申請予以(by)核準,或者對不(No)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of)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of)申請予以(by)批準,情節嚴重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五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和(and)發行審核委員會的(of)組成人(people)員,不(No)履行本法規定的(of)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people)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of),由國務院授權的(of)部門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七十五條、第一(one)百七十六條、第二百零二條的(of)規定予以(by)處罰。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and)繳納罰款、罰金,其财産不(No)足以(by)同時(hour)支付時(hour),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 以(by)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未使用(use)暴力、威脅方法的(of),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of)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爲(for)沒收的(of)違法所得和(and)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百一(one)十條 當事人(people)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of)部門處罰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依法申請複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訴訟。
【章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百一(one)十一(one)條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規已批準在(exist)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of)證券繼續依法進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規和(and)國務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門的(of)規定經批準設立的(of)證券經營機構,不(No)完全符合本法規定的(of),應當在(exist)規定的(of)限期内達到(arrive)本法規定的(of)要(want)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百一(one)十二條 本法關于(At)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of)規定的(of)實施步驟,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百一(one)十三條 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people)士、機構以(by)外币認購和(and)交易的(of),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百一(one)十四條 本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