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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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刑事訴訟法

  【頒布單位】 全國人(people)大(big)

  【頒布日期】 19790701

  【實施日期】 1980010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第四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刑事訴訟法〉的(of)決定》修正

  【章名】 目 錄

  第一(one)編 總 則

  第一(one)章 任務和(and)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 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he)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and)提起公訴

  第一(one)章 立 案

  第二章 偵 查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people)

  第三節 詢問證人(people)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 查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 鑒 定

  第八節 通 緝

  第九節 偵查終結

  第十節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of)案件的(of)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 判

  第一(one)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one)審程序

  第一(one)節 公訴案件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複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 行

  附 則

  【章名】 第一(one)編 總 則

  【章名】 第一(one)章 任務和(and)基本原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保證刑法的(of)正确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people)民,保障國家安全和(and)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刑事訴訟法的(of)任務,是(yes)保證準确、及時(hour)地(land)查明犯罪事實,正确應用(use)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of)人(people)不(No)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爲(for)作(do)鬥争,以(by)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of)人(people)身權利、财産權利、民主權利和(and)其他(he)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of)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of)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of)案件的(of)偵查、提起公訴,由人(people)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people)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别規定的(of)以(by)外,其他(he)任何機關、團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都無權行使這(this)些權力。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and)其他(he)法律的(of)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of)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of)職權。

  第五條 人(people)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people)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No)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幹涉。

  第六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衆,必須以(by)事實爲(for)根據,以(by)法律爲(for)準繩。對于(At)一(one)切公民,在(exist)适用(use)法律上一(one)律平等,在(exist)法律面前,不(No)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by)保證準确有效地(land)執行法律。

  第八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use)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of)權利。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對于(At)不(No)通曉當地(land)通用(use)的(of)語言文字的(of)訴訟參與人(people),應當爲(for)他(he)們(them)翻譯。

  在(exist)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of)地(land)區,應當用(use)當地(land)通用(use)的(of)語言進行審訊,用(use)當地(land)通用(use)的(of)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and)其他(he)文件。

  第十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of)以(by)外,一(one)律公開進行。被告人(people)有權獲得辯護,人(people)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people)獲得辯護。

  第十二條 未經人(people)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people)都不(No)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people)民陪審員陪審的(of)制度。

  第十四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訴訟參與人(people)依法享有的(of)訴訟權利。

  對于(At)不(No)滿十八歲的(of)未成年人(people)犯罪的(of)案件,在(exist)訊問和(and)審判時(hour),可以(by)通知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的(of)法定代理人(people)到(arrive)場。

  訴訟參與人(people)對于(At)審判人(people)員、檢察人(people)員和(and)偵查人(people)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and)人(people)身侮辱的(of)行爲(for),有權提出(out)控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of),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No)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one))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No)大(big),不(No)認爲(for)是(yes)犯罪的(of);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hour)效期限的(of);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of);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of)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of);

  (五)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死亡的(of);

  (六)其他(he)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of)。

  第十六條 對于(At)外國人(people)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of),适用(use)本法的(of)規定。

  對于(At)享有外交特權和(and)豁免權的(of)外國人(people)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of),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I)國司法機關和(and)外國司法機關可以(by)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章名】 第二章 管 轄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of)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渎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權實施的(of)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的(of)侵犯公民人(people)身權利的(of)犯罪以(by)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of)犯罪,由人(people)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At)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權實施的(of)其他(he)重大(big)的(of)犯罪案件,需要(want)由人(people)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of)時(hour)候,經省級以(by)上人(people)民檢察院決定,可以(by)由人(people)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people)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people)民法院管轄第一(one)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yes)依照本法由上級人(people)民法院管轄的(of)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people)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one)審刑事案件:

  (一(one))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of)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people)犯罪的(of)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one)條 高級人(people)民法院管轄的(of)第一(one)審刑事案件,是(yes)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of)重大(big)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people)民法院管轄的(of)第一(one)審刑事案件,是(yes)全國性的(of)重大(big)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可以(by)審判下級人(people)民法院管轄的(of)第一(one)審刑事案件;下級人(people)民法院認爲(for)案情重大(big)、複雜需要(want)由上級人(people)民法院審判的(of)第一(one)審刑事案件,可以(by)請求移送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land)的(of)人(people)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people)居住地(land)的(of)人(people)民法院審判更爲(for)适宜的(of),可以(by)由被告人(people)居住地(land)的(of)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indivual)同級人(people)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of)案件,由最初受理的(of)人(people)民法院審判。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可以(by)移送主要(want)犯罪地(land)的(of)人(people)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指定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審判管轄不(No)明的(of)案件,也可以(by)指定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he)人(people)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people)民法院案件的(of)管轄另行規定。

  【章名】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people)員、檢察人(people)員、偵查人(people)員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也有權要(want)求他(he)們(them)回避:

  (一(one))是(yes)本案的(of)當事人(people)或者是(yes)當事人(people)的(of)近親屬的(of);

  (二)本人(people)或者他(he)的(of)近親屬和(and)本案有利害關系的(of);

  (三)擔任過本案的(of)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的(of);

  (四)與本案當事人(people)有其他(he)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of)。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people)員、檢察人(people)員、偵查人(people)員不(No)得接受當事人(people)及其委托的(of)人(people)的(of)請客送禮,不(No)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people)及其委托的(of)人(people)。

  審判人(people)員、檢察人(people)員、偵查人(people)員違反前款規定的(of),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他(he)們(them)回避。

  第三十條 審判人(people)員、檢察人(people)員、偵查人(people)員的(of)回避,應當分别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people)決定;院長的(of)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and)公安機關負責人(people)的(of)回避,由同級人(people)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people)員的(of)回避作(do)出(out)決定前,偵查人(people)員不(No)能停止對案件的(of)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of)決定,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可以(by)申請複議一(one)次。

  第三十一(one)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of)規定也适用(use)于(At)書記員、翻譯人(people)員和(and)鑒定人(people)。

  【章名】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by)外,還可以(by)委托一(one)至二人(people)作(do)爲(for)辯護人(people)。下列的(of)人(people)可以(by)被委托爲(for)辯護人(people):

  (一(one))律師;

  (二)人(people)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所在(exist)單位推薦的(of)人(people);

  (三)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的(of)監護人(people)、親友。

  正在(exist)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people)身自由的(of)人(people),不(No)得擔任辯護人(people)。

  第三十三條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people)有權委托辯護人(people)。自訴案件的(of)被告人(people)有權随時(hour)委托辯護人(people)。

  人(people)民檢察院自收到(arrive)移送審查起訴的(of)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by)内,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people)有權委托辯護人(people)。人(people)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by)内,應當告知被告人(people)有權委托辯護人(people)。

  第三十四條 公訴人(people)出(out)庭公訴的(of)案件,被告人(people)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he)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people)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of)律師爲(for)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people)是(yes)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people)而沒有委托辯護人(people)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of)律師爲(for)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people)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people)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of)律師爲(for)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people)的(of)責任是(yes)根據事實和(and)法律,提出(out)證明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of)材料和(and)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自人(people)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by)查閱、摘抄、複制本案的(of)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by)同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會見和(and)通信。其他(he)辯護人(people)經人(people)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by)查閱、摘抄、複制上述材料,同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會見和(and)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people)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by)查閱、摘抄、複制本案所指控的(of)犯罪事實的(of)材料,可以(by)同在(exist)押的(of)被告人(people)會見和(and)通信。其他(he)辯護人(people)經人(people)民法院許可,也可以(by)查閱、摘抄、複制上述材料,同在(exist)押的(of)被告人(people)會見和(and)通信。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people)或者其他(he)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同意,可以(by)向他(he)們(them)收集與本案有關的(of)材料,也可以(by)申請人(people)民檢察院、人(people)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people)民法院通知證人(people)出(out)庭作(do)證。

  辯護律師經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people)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people)提供的(of)證人(people)同意,可以(by)向他(he)們(them)收集與本案有關的(of)材料。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和(and)其他(he)辯護人(people),不(No)得幫助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隐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No)得威脅、引誘證人(people)改變證言或者作(do)僞證以(by)及進行其他(he)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of)行爲(for)。

  違反前款規定的(of),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exist)審判過程中,被告人(people)可以(by)拒絕辯護人(people)繼續爲(for)他(he)辯護,也可以(by)另行委托辯護人(people)辯護。

  第四十條 公訴案件的(of)被害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people)。自訴案件的(of)自訴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附帶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有權随時(hour)委托訴訟代理人(people)。

  人(people)民檢察院自收到(arrive)移送審查起訴的(of)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by)内,應當告知被害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people)。人(people)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by)内,應當告知自訴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附帶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people)。

  第四十一(one)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people),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of)規定執行。

  【章名】 第五章 證 據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of)一(one)切事實,都是(yes)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one))物證、書證;

  (二)證人(people)證言;

  (三)被害人(people)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供述和(and)辯解;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by)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do)爲(for)定案的(of)根據。

  第四十三條 審判人(people)員、檢察人(people)員、偵查人(people)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of)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and)以(by)威脅、引誘、欺騙以(by)及其他(he)非法的(of)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one)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Got it)解案情的(of)公民,有客觀地(land)充分地(land)提供證據的(of)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by)吸收他(he)們(them)協助調查。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people)民檢察院起訴書、人(people)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At)事實真象。故意隐瞞事實真象的(of),應當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于(At)涉及國家秘密的(of)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yes)僞造證據、隐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of),無論屬于(At)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條 對一(one)切案件的(of)判處都要(want)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No)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people)供述,沒有其他(he)證據的(of),不(No)能認定被告人(people)有罪和(and)處以(by)刑罰;沒有被告人(people)供述,證據充分确實的(of),可以(by)認定被告人(people)有罪和(and)處以(by)刑罰。

  第四十七條 證人(people)證言必須在(exist)法庭上經過公訴人(people)、被害人(people)和(and)被告人(people)、辯護人(people)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people)的(of)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by)後,才能作(do)爲(for)定案的(of)根據。法庭查明證人(people)有意作(do)僞證或者隐匿罪證的(of)時(hour)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凡是(yes)知道案件情況的(of)人(people),都有作(do)證的(of)義務。

  生(born)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No)能辨别是(yes)非、不(No)能正确表達的(of)人(people),不(No)能作(do)證人(people)。

  第四十九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people)及其近親屬的(of)安全。

  對證人(people)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夠刑事處罰的(of),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章名】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可以(by)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五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對于(At)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可以(by)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one))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use)附加刑的(of);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by)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No)緻發生(born)社會危險性的(of)。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羁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提出(out)保證人(people)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people)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one))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people)身自由未受到(arrive)限制;

  (四)有固定的(of)住處和(and)收入。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people)應當履行以(by)下義務:

  (一(one))監督被保證人(people)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of)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people)可能發生(born)或者已經發生(born)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of)行爲(for)的(of),應當及時(hour)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people)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of)行爲(for),保證人(people)未及時(hour)報告的(of),對保證人(people)處以(by)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應當遵守以(by)下規定:

  (一(one))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No)得離開所居住的(of)市、縣;

  (二)在(exist)傳訊的(of)時(hour)候及時(hour)到(arrive)案;

  (三)不(No)得以(by)任何形式幹擾證人(people)作(do)證;

  (四)不(No)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of),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别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out)保證人(people)或者監視居住、予以(by)逮捕。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在(exist)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of),取保候審結束的(of)時(hour)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應當遵守以(by)下規定:

  (一(one))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No)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of),未經批準不(No)得離開指定的(of)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No)得會見他(he)人(people);

  (三)在(exist)傳訊的(of)時(hour)候及時(hour)到(arrive)案;

  (四)不(No)得以(by)任何形式幹擾證人(people)作(do)證;

  (五)不(No)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of),予以(by)逮捕。

  第五十八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取保候審最長不(No)得超過十二個(indivual)月,監視居住最長不(No)得超過六個(indivual)月。

  在(exist)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No)得中斷對案件的(of)偵查、起訴和(and)審理。對于(At)發現不(No)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of),應當及時(hour)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hour)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people)和(and)有關單位。

  第五十九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必須經過人(people)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people)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by)上刑罰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No)足以(by)防止發生(born)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want)的(of),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yes)正在(exist)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of)婦女,可以(by)采用(use)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of)辦法。

  第六十一(one)條 公安機關對于(At)現行犯或者重大(big)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先行拘留:

  (一(one))正在(exist)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exist)犯罪後即時(hour)被發覺的(of);

  (二)被害人(people)或者在(exist)場親眼看見的(of)人(people)指認他(he)犯罪的(of);

  (三)在(exist)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of);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exist)逃的(of);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of);

  (六)不(No)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No)明的(of);

  (七)有流竄作(do)案、多次作(do)案、結夥作(do)案重大(big)嫌疑的(of)。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exist)異地(land)執行拘留、逮捕的(of)時(hour)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people)所在(exist)地(land)的(of)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people)所在(exist)地(land)的(of)公安機關應當予以(by)配合。

  第六十三條 對于(At)有下列情形的(of)人(people),任何公民都可以(by)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處理:

  (一(one))正在(exist)實行犯罪或者在(exist)犯罪後即時(hour)被發覺的(of);

  (二)通緝在(exist)案的(of);

  (三)越獄逃跑的(of);

  (四)正在(exist)被追捕的(of)。

  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people)的(of)時(hour)候,必須出(out)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of)情形以(by)外,應當把拘留的(of)原因和(and)羁押的(of)處所,在(exist)二十四小時(hour)以(by)内,通知被拘留人(people)的(of)家屬或者他(he)的(of)所在(exist)單位。

  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At)被拘留的(of)人(people),應當在(exist)拘留後的(of)二十四小時(hour)以(by)内進行訊問。在(exist)發現不(No)應當拘留的(of)時(hour)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want)逮捕而證據還不(No)充足的(of),可以(by)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want)求逮捕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時(hour)候,應當寫出(out)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one)并移送同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人(people)民檢察院可以(by)派人(people)參加公安機關對于(At)重大(big)案件的(of)讨論。

  第六十七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people)由檢察長決定。重大(big)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讨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于(At)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of)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别作(do)出(out)批準逮捕或者不(No)批準逮捕的(of)決定。對于(At)批準逮捕的(of)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hour)通知人(people)民檢察院。對于(At)不(No)批準逮捕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want)補充偵查的(of),應當同時(hour)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of)人(people),認爲(for)需要(want)逮捕的(of),應當在(exist)拘留後的(of)三日以(by)内,提請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exist)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of)時(hour)間可以(by)延長一(one)日至四日。

  對于(At)流竄作(do)案、多次作(do)案、結夥作(do)案的(of)重大(big)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of)時(hour)間可以(by)延長至三十日。

  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arrive)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of)七日以(by)内,作(do)出(out)批準逮捕或者不(No)批準逮捕的(of)決定。人(people)民檢察院不(No)批準逮捕的(of),公安機關應當在(exist)接到(arrive)通知後立即釋放,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hour)通知人(people)民檢察院。對于(At)需要(want)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of),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people)民檢察院不(No)批準逮捕的(of)決定,認爲(for)有錯誤的(of)時(hour)候,可以(by)要(want)求複議,但是(yes)必須将被拘留的(of)人(people)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No)被接受,可以(by)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do)出(out)是(yes)否變更的(of)決定,通知下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one)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people)的(of)時(hour)候,必須出(out)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of)情形以(by)外,應當把逮捕的(of)原因和(and)羁押的(of)處所,在(exist)二十四小時(hour)以(by)内通知被逮捕人(people)的(of)家屬或者他(he)的(of)所在(exist)單位。

  第七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對于(At)各自決定逮捕的(of)人(people),公安機關對于(At)經人(people)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of)人(people),都必須在(exist)逮捕後的(of)二十四小時(hour)以(by)内進行訊問。在(exist)發現不(No)應當逮捕的(of)時(hour)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七十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采取強制措施不(No)當的(of),應當及時(hour)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of)人(people)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of),應當通知原批準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

  第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被羁押的(of)案件,不(No)能在(exist)本法規定的(of)偵查羁押、審查起訴、一(one)審、二審期限内辦結,需要(want)繼續查證、審理的(of),對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可以(by)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委托的(of)律師及其他(he)辯護人(people)對于(At)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of),有權要(want)求解除強制措施。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At)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應當予以(by)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第七十六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在(exist)審查批準逮捕工作(do)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of)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by)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将糾正情況通知人(people)民檢察院。

  【章名】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七十七條 被害人(people)由于(At)被告人(people)的(of)犯罪行爲(for)而遭受物質損失的(of),在(exist)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yes)國家财産、集體财産遭受損失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在(exist)提起公訴的(of)時(hour)候,可以(by)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可以(by)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people)的(of)财産。

  第七十八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one)并審判,隻有爲(for)了(Got it)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of)過分遲延,才可以(by)在(exist)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one)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章名】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七十九條 期間以(by)時(hour)、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of)時(hour)和(and)日不(No)算在(exist)期間以(by)内。

  法定期間不(No)包括路途上的(of)時(hour)間。上訴狀或者其他(he)文件在(exist)期滿前已經交郵的(of),不(No)算過期。

  第八十條 當事人(people)由于(At)不(No)能抗拒的(of)原因或者有其他(he)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of),在(exist)障礙消除後五日以(by)内,可以(by)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exist)期滿以(by)前完成的(of)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yes)否準許,由人(people)民法院裁定。

  第八十一(one)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and)其他(he)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people)本人(people);如果本人(people)不(No)在(exist),可以(by)交給他(he)的(of)成年家屬或者所在(exist)單位的(of)負責人(people)員代收。

  收件人(people)本人(people)或者代收人(people)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of)時(hour)候,送達人(people)可以(by)邀請他(he)的(of)鄰居或者其他(he)見證人(people)到(arrive)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exist)他(he)的(of)住處,在(exist)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of)事由、送達的(of)日期,由送達人(people)簽名,即認爲(for)已經送達。

  【章名】 第九章 其他(he)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use)語的(of)含意是(yes):

  (一(one))偵查是(yes)指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在(exist)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of)專門調查工作(do)和(and)有關的(of)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people)是(yes)指被害人(people)、自訴人(people)、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附帶民事訴訟的(of)原告人(people)和(and)被告人(people);

  (三)法定代理人(people)是(yes)指被代理人(people)的(of)父母、養父母、監護人(people)和(and)負有保護責任的(of)機關、團體的(of)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people)是(yes)指當事人(people)、法定代理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辯護人(people)、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和(and)翻譯人(people)員;

  (五)訴訟代理人(people)是(yes)指公訴案件的(of)被害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of)自訴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委托代爲(for)參加訴訟的(of)人(people)和(and)附帶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委托代爲(for)參加訴訟的(of)人(people);

  (六)近親屬是(yes)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章名】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and)提起公訴

  【章名】 第一(one)章 立 案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people)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people),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八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people),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people)對侵犯其人(people)身、财産權利的(of)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people),有權向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對于(At)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At)不(No)屬于(At)自己管轄的(of),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people)、控告人(people)、舉報人(people);對于(At)不(No)屬于(At)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of),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people)向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自首的(of),适用(use)第三款規定。

  第八十五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by)用(use)書面或者口頭提出(out)。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people)、控告人(people)、舉報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應當向控告人(people)、舉報人(people)說明誣告應負的(of)法律責任。但是(yes),隻要(want)不(No)是(yes)捏造事實,僞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of)事實有出(out)入,甚至是(yes)錯告的(of),也要(want)和(and)誣告嚴格加以(by)區别。

  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people)、控告人(people)、舉報人(people)及其近親屬的(of)安全。報案人(people)、控告人(people)、舉報人(people)如果不(No)願公開自己的(of)姓名和(and)報案、控告、舉報的(of)行爲(for),應當爲(for)他(he)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At)報案、控告、舉報和(and)自首的(of)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for)有犯罪事實需要(want)追究刑事責任的(of)時(hour)候,應當立案;認爲(for)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No)需要(want)追究刑事責任的(of)時(hour)候,不(No)予立案,并且将不(No)立案的(of)原因通知控告人(people)。控告人(people)如果不(No)服,可以(by)申請複議。

  第八十七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認爲(for)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of)案件而不(No)立案偵查的(of),或者被害人(people)認爲(for)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of)案件而不(No)立案偵查,向人(people)民檢察院提出(out)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要(want)求公安機關說明不(No)立案的(of)理由。人(people)民檢察院認爲(for)公安機關不(No)立案理由不(No)能成立的(of),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arrive)通知後應當立案。

  第八十八條 對于(At)自訴案件,被害人(people)有權向人(people)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people)死亡或者喪失行爲(for)能力的(of),被害人(people)的(of)法定代理人(people)、近親屬有權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人(people)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章名】 第二章 偵 查

  【章名】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of)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people)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of)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big)嫌疑分子可以(by)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應當依法逮捕。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of)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of)證據材料予以(by)核實。

  【章名】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people)

  第九十一(one)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people)必須由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of)偵查人(people)員負責進行。訊問的(of)時(hour)候,偵查人(people)員不(No)得少于(At)二人(people)。

  第九十二條 對于(At)不(No)需要(want)逮捕、拘留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可以(by)傳喚到(arrive)犯罪嫌疑人(people)所在(exist)市、縣内的(of)指定地(land)點或者到(arrive)他(he)的(of)住處進行訊問,但是(yes)應當出(out)示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of)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of)時(hour)間最長不(No)得超過十二小時(hour)。不(No)得以(by)連續傳喚、拘傳的(of)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people)。

  第九十三條 偵查人(people)員在(exist)訊問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時(hour)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people)是(yes)否有犯罪行爲(for),讓他(he)陳述有罪的(of)情節或者無罪的(of)辯解,然後向他(he)提出(out)問題。犯罪嫌疑人(people)對偵查人(people)員的(of)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yes)對與本案無關的(of)問題,有拒絕回答的(of)權利。

  第九十四條 訊問聾、啞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of)人(people)參加,并且将這(this)種情況記明筆錄。

  第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people)核對,對于(At)沒有閱讀能力的(of),應當向他(he)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people)可以(by)提出(out)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people)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people)員也應當在(exist)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people)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of),應當準許。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偵查人(people)員也可以(by)要(want)犯罪嫌疑人(people)親筆書寫供詞。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people)在(exist)被偵查機關第一(one)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by)聘請律師爲(for)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people)被逮捕的(of),聘請的(of)律師可以(by)爲(for)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of)案件,犯罪嫌疑人(people)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of)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Got it)解犯罪嫌疑人(people)涉嫌的(of)罪名,可以(by)會見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向犯罪嫌疑人(people)了(Got it)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and)需要(want)可以(by)派員在(exist)場。涉及國家秘密的(of)案件,律師會見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章名】 第三節 詢問證人(people)

  第九十七條 偵查人(people)員詢問證人(people),可以(by)到(arrive)證人(people)的(of)所在(exist)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yes)必須出(out)示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of)證明文件。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也可以(by)通知證人(people)到(arrive)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詢問證人(people)應當個(indivual)别進行。

  第九十八條 詢問證人(people),應當告知他(he)應當如實地(land)提供證據、證言和(and)有意作(do)僞證或者隐匿罪證要(want)負的(of)法律責任。

  詢問不(No)滿十八歲的(of)證人(people),可以(by)通知其法定代理人(people)到(arrive)場。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九十五條的(of)規定,也适用(use)于(At)詢問證人(people)。

  第一(one)百條 詢問被害人(people),适用(use)本節各條規定。

  【章名】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偵查人(people)員對于(At)與犯罪有關的(of)場所、物品、人(people)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可以(by)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of)人(people),在(exist)偵查人(people)員的(of)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一(one)百零二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一(one)百零三條 偵查人(people)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of)證明文件。

  第一(one)百零四條 對于(At)死因不(No)明的(of)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arrive)場。

  第一(one)百零五條 爲(for)了(Got it)确定被害人(people)、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born)理狀态,可以(by)對人(people)身進行檢查。

  犯罪嫌疑人(people)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people)員認爲(for)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可以(by)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of)身體,應當由女工作(do)人(people)員或者醫師進行。

  第一(one)百零六條 勘驗、檢查的(of)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of)人(people)和(and)見證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one)百零七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of)時(hour)候,對公安機關的(of)勘驗、檢查,認爲(for)需要(want)複驗、複查時(hour),可以(by)要(want)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并且可以(by)派檢察人(people)員參加。

  第一(one)百零八條 爲(for)了(Got it)查明案情,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經公安局長批準,可以(by)進行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禁止一(one)切足以(by)造成危險、侮辱人(people)格或者有傷風化的(of)行爲(for)。

  【章名】 第五節 搜 查

  第一(one)百零九條 爲(for)了(Got it)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people),偵查人(people)員可以(by)對犯罪嫌疑人(people)以(by)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of)人(people)的(of)身體、物品、住處和(and)其他(he)有關的(of)地(land)方進行搜查。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有義務按照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的(of)要(want)求,交出(out)可以(by)證明犯罪嫌疑人(people)有罪或者無罪的(of)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people)出(out)示搜查證。

  在(exist)執行逮捕、拘留的(of)時(hour)候,遇有緊急情況,不(No)另用(use)搜查證也可以(by)進行搜查。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在(exist)搜查的(of)時(hour)候,應當有被搜查人(people)或者他(he)的(of)家屬,鄰居或者其他(he)見證人(people)在(exist)場。

  搜查婦女的(of)身體,應當由女工作(do)人(people)員進行。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搜查的(of)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people)員和(and)被搜查人(people)或者他(he)的(of)家屬,鄰居或者其他(he)見證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people)或者他(he)的(of)家屬在(exist)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exist)筆錄上注明。

  【章名】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在(exist)勘驗、搜查中發現的(of)可用(use)以(by)證明犯罪嫌疑人(people)有罪或者無罪的(of)各種物品和(and)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of)物品、文件,不(No)得扣押。

  對于(At)扣押的(of)物品、文件,要(want)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No)得使用(use)或者損毀。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對于(At)扣押的(of)物品和(and)文件,應當會同在(exist)場見證人(people)和(and)被扣押物品持有人(people)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one)式二份由偵查人(people)員、見證人(people)和(and)持有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一(one)份交給持有人(people),另一(one)份附卷備查。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偵查人(people)員認爲(for)需要(want)扣押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郵件、電報的(of)時(hour)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people)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将有關的(of)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No)需要(want)繼續扣押的(of)時(hour)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of)需要(want),可以(by)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存款、彙款。

  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存款、彙款已被凍結的(of),不(No)得重複凍結。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對于(At)扣押的(of)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of)存款、彙款,經查明确實與案件無關的(of),應當在(exist)三日以(by)内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章名】 第七節 鑒 定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爲(for)了(Got it)查明案情,需要(want)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of)時(hour)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of)人(people)進行鑒定。

  第一(one)百二十條 鑒定人(people)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out)鑒定結論,并且簽名。

  對人(people)身傷害的(of)醫學鑒定有争議需要(want)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of)醫學鑒定,由省級人(people)民政府指定的(of)醫院進行。鑒定人(people)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out)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people)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people)故意作(do)虛假鑒定的(of),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偵查機關應當将用(use)作(do)證據的(of)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害人(people)。如果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害人(people)提出(out)申請,可以(by)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people)作(do)精神病鑒定的(of)期間不(No)計入辦案期限。

  【章名】 第八節 通 緝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應當逮捕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如果在(exist)逃,公安機關可以(by)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exist)自己管轄的(of)地(land)區以(by)内,可以(by)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out)自己管轄的(of)地(land)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of)上級機關發布。

  【章名】 第九節 偵查終結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people)逮捕後的(of)偵查羁押期限不(No)得超過二個(indivual)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No)能終結的(of)案件,可以(by)經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one)個(indivual)月。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因爲(for)特殊原因,在(exist)較長時(hour)間内不(No)宜交付審判的(of)特别重大(big)複雜的(of)案件,由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exist)本法第一(one)百二十四條規定的(of)期限屆滿不(No)能偵查終結的(of),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by)延長二個(indivual)月:

  (一(one))交通十分不(No)便的(of)邊遠地(land)區的(of)重大(big)複雜案件;

  (二)重大(big)的(of)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do)案的(of)重大(big)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of)重大(big)複雜案件。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people)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by)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No)能偵查終結的(of),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by)再延長二個(indivual)月。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在(exist)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people)另有重要(want)罪行的(of),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二十四條的(of)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people)不(No)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No)明的(of),偵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yes)不(No)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for)的(of)偵查取證。對于(At)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of),也可以(by)按其自報的(of)姓名移送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of)案件,應當做到(arrive)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并且寫出(out)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one)并移送同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one)百三十條 在(exist)偵查過程中,發現不(No)應對犯罪嫌疑人(people)追究刑事責任的(of),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people)已被逮捕的(of),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

  【章名】 第十節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of)案件的(of)偵查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of)案件的(of)偵查适用(use)本章規定。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of)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one)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want)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由人(people)民檢察院作(do)出(out)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of)案件中被拘留的(of)人(people),應當在(exist)拘留後的(of)二十四小時(hour)以(by)内進行訊問。在(exist)發現不(No)應當拘留的(of)時(hour)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want)逮捕而證據還不(No)充足的(of),可以(by)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of)案件中被拘留的(of)人(people),認爲(for)需要(want)逮捕的(of),應當在(exist)十日以(by)内作(do)出(out)決定。在(exist)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of)時(hour)間可以(by)延長一(one)日至四日。對不(No)需要(want)逮捕的(of),應當立即釋放;對于(At)需要(want)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of),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of)案件,應當作(do)出(out)提起公訴、不(No)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of)決定。

  【章名】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one)百三十六條 凡需要(want)提起公訴的(of)案件,一(one)律由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one)百三十七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of)時(hour)候,必須查明:

  (一(one))犯罪事實、情節是(yes)否清楚,證據是(yes)否确實、充分,犯罪性質和(and)罪名的(of)認定是(yes)否正确;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and)其他(he)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of)人(people);

  (三)是(yes)否屬于(At)不(No)應追究刑事責任的(of);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yes)否合法。

  第一(one)百三十八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于(At)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of)案件,應當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作(do)出(out)決定,重大(big)、複雜的(of)案件,可以(by)延長半個(indivual)月。

  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of)案件,改變管轄的(of),從改變後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收到(arrive)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one)百三十九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people),聽取被害人(people)和(and)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害人(people)委托的(of)人(people)的(of)意見。

  第一(one)百四十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by)要(want)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of)證據材料。

  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At)需要(want)補充偵查的(of),可以(by)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by)自行偵查。

  對于(At)補充偵查的(of)案件,應當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by)二次爲(for)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people)民檢察院後,人(people)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At)補充偵查的(of)案件,人(people)民檢察院仍然認爲(for)證據不(No)足,不(No)符合起訴條件的(of),可以(by)作(do)出(out)不(No)起訴的(of)決定。

  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認爲(for)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确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of),應當作(do)出(out)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of)規定,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一(one)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people)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of)情形之一(one)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作(do)出(out)不(No)起訴決定。

  對于(At)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No)需要(want)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可以(by)作(do)出(out)不(No)起訴決定。

  人(people)民檢察院決定不(No)起訴的(of)案件,應當同時(hour)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of)财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No)起訴人(people)需要(want)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want)沒收其違法所得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提出(out)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将處理結果及時(hour)通知人(people)民檢察院。

  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不(No)起訴的(of)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将不(No)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No)起訴人(people)和(and)他(he)的(of)所在(exist)單位。如果被不(No)起訴人(people)在(exist)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對于(At)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of)案件,人(people)民檢察院決定不(No)起訴的(of),應當将不(No)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爲(for)不(No)起訴的(of)決定有錯誤的(of)時(hour)候,可以(by)要(want)求複議,如果意見不(No)被接受,可以(by)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對于(At)有被害人(people)的(of)案件,決定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将不(No)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people)。被害人(people)如果不(No)服,可以(by)自收到(arrive)決定書後七日以(by)内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将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people)。對人(people)民檢察院維持不(No)起訴決定的(of),被害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被害人(people)也可以(by)不(No)經申訴,直接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人(people)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将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people)民法院。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對于(At)人(people)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do)出(out)的(of)不(No)起訴決定,被不(No)起訴人(people)如果不(No)服,可以(by)自收到(arrive)決定書後七日以(by)内向人(people)民檢察院申訴。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作(do)出(out)複查決定,通知被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同時(hour)抄送公安機關。

  【章名】 第三編 審 判

  【章名】 第一(one)章 審判組織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基層人(people)民法院、中級人(people)民法院審判第一(one)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people)或者由審判員和(and)人(people)民陪審員共三人(people)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yes)基層人(people)民法院适用(use)簡易程序的(of)案件可以(by)由審判員一(one)人(people)獨任審判。

  高級人(people)民法院、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審判第一(one)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people)至七人(people)或者由審判員和(and)人(people)民陪審員共三人(people)至七人(people)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people)民陪審員在(exist)人(people)民法院執行職務,同審判員有同等的(of)權利。

  人(people)民法院審判上訴和(and)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people)至五人(people)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of)成員人(people)數應當是(yes)單數。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one)人(people)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of)時(hour)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合議庭進行評議的(of)時(hour)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people)的(of)意見作(do)出(out)決定,但是(yes)少數人(people)的(of)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of)組成人(people)員簽名。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後,應當作(do)出(out)判決。對于(At)疑難、複雜、重大(big)的(of)案件,合議庭認爲(for)難以(by)作(do)出(out)決定的(of),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of)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章名】 第二章 第一(one)審程序

  【章名】 第一(one)節 公訴案件

  第一(one)百五十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of)案件進行審查後,對于(At)起訴書中有明确的(of)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people)名單和(and)主要(want)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of),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do):

  (一(one))确定合議庭的(of)組成人(people)員;

  (二)将人(people)民檢察院的(of)起訴書副本至遲在(exist)開庭十日以(by)前送達被告人(people)。對于(At)被告人(people)未委托辯護人(people)的(of),告知被告人(people)可以(by)委托辯護人(people),或者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of)律師爲(for)其提供辯護;

  (三)将開庭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在(exist)開庭三日以(by)前通知人(people)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people),通知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和(and)翻譯人(people)員,傳票和(and)通知書至遲在(exist)開庭三日以(by)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of)案件,在(exist)開庭三日以(by)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people)姓名、開庭時(hour)間和(and)地(land)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people)員和(and)書記員簽名。

  第一(one)百五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判第一(one)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yes)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隐私的(of)案件,不(No)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by)上不(No)滿十六歲未成年人(people)犯罪的(of)案件,一(one)律不(No)公開審理。十六歲以(by)上不(No)滿十八歲未成年人(people)犯罪的(of)案件,一(one)般也不(No)公開審理。

  對于(At)不(No)公開審理的(of)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No)公開審理的(of)理由。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out)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yes)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七十五條的(of)規定适用(use)簡易程序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可以(by)不(No)派員出(out)席法庭。

  第一(one)百五十四條 開庭的(of)時(hour)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people)是(yes)否到(arrive)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of)組成人(people)員、書記員、公訴人(people)、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鑒定人(people)和(and)翻譯人(people)員的(of)名單;告知當事人(people)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people)員、書記員、公訴人(people)、鑒定人(people)和(and)翻譯人(people)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people)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one)百五十五條 公訴人(people)在(exist)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people)、被害人(people)可以(by)就起訴書指控的(of)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people)可以(by)訊問被告人(people)。

  被害人(people)、附帶民事訴訟的(of)原告人(people)和(and)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經審判長許可,可以(by)向被告人(people)發問。

  審判人(people)員可以(by)訊問被告人(people)。

  第一(one)百五十六條 證人(people)作(do)證,審判人(people)員應當告知他(he)要(want)如實地(land)提供證言和(and)有意作(do)僞證或者隐匿罪證要(want)負的(of)法律責任。公訴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和(and)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經審判長許可,可以(by)對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發問。審判長認爲(for)發問的(of)内容與案件無關的(of)時(hour)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people)員可以(by)詢問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

  第一(one)百五十七條 公訴人(people)、辯護人(people)應當向法庭出(out)示物證,讓當事人(people)辨認,對未到(arrive)庭的(of)證人(people)的(of)證言筆錄、鑒定人(people)的(of)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and)其他(he)作(do)爲(for)證據的(of)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people)員應當聽取公訴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和(and)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的(of)意見。

  第一(one)百五十八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of),可以(by)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people)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by)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and)查詢、凍結。

  第一(one)百五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people)和(and)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有權申請通知新的(of)證人(people)到(arrive)庭,調取新的(of)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法庭對于(At)上述申請,應當作(do)出(out)是(yes)否同意的(of)決定。

  第一(one)百六十條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和(and)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可以(by)對證據和(and)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by)互相辯論。審判長在(exist)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people)有最後陳述的(of)權利。

  第一(one)百六十一(one)條 在(exist)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people)或者旁聽人(people)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No)聽制止的(of),可以(by)強行帶出(out)法庭;情節嚴重的(of),處以(by)一(one)千元以(by)下的(of)罰款或者十五日以(by)下的(of)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people)對罰款、拘留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No)停止執行。

  對聚衆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诽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或者訴訟參與人(people),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六十二條 在(exist)被告人(people)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of)事實、證據和(and)有關的(of)法律規定,分别作(do)出(out)以(by)下判決:

  (一(one))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people)有罪的(of),應當作(do)出(out)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people)無罪的(of),應當作(do)出(out)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No)足,不(No)能認定被告人(people)有罪的(of),應當作(do)出(out)證據不(No)足、指控的(of)犯罪不(No)能成立的(of)無罪判決。

  第一(one)百六十三條 宣告判決,一(one)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of),應當在(exist)五日以(by)内将判決書送達當事人(people)和(and)提起公訴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of),應當在(exist)宣告後立即将判決書送達當事人(people)和(and)提起公訴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

  第一(one)百六十四條 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of)組成人(people)員和(and)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of)期限和(and)上訴的(of)法院。

  第一(one)百六十五條 在(exist)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one),影響審判進行的(of),可以(by)延期審理:

  (一(one))需要(want)通知新的(of)證人(people)到(arrive)庭,調取新的(of)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of);

  (二)檢察人(people)員發現提起公訴的(of)案件需要(want)補充偵查,提出(out)建議的(of);

  (三)由于(At)當事人(people)申請回避而不(No)能進行審判的(of)。

  第一(one)百六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of)規定延期審理的(of)案件,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one)百六十七條 法庭審判的(of)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and)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of)證人(people)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people)閱讀。證人(people)在(exist)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people)閱讀或者向他(he)宣讀。當事人(people)認爲(for)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of),可以(by)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people)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one)百六十八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exist)受理後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宣判,至遲不(No)得超過一(one)個(indivual)半月。有本法第一(one)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one)的(of),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people)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by)再延長一(one)個(indivual)月。

  人(people)民法院改變管轄的(of)案件,從改變後的(of)人(people)民法院收到(arrive)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people)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of)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people)民法院後,人(people)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one)百六十九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發現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of)訴訟程序,有權向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糾正意見。

  【章名】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一(one)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one))告訴才處理的(of)案件;

  (二)被害人(people)有證據證明的(of)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people)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people)侵犯自己人(people)身、财産權利的(of)行爲(for)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people)民檢察院不(No)予追究被告人(people)刑事責任的(of)案件。

  第一(one)百七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于(At)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one))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of)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of)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people)提不(No)出(out)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people)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people)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No)到(arrive)庭的(of),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of),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people)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want)調查核實的(of),适用(use)本法第一(one)百五十八條的(of)規定。

  第一(one)百七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by)進行調解;自訴人(people)在(exist)宣告判決前,可以(by)同被告人(people)自行和(and)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one)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of)案件不(No)适用(use)調解。

  第一(one)百七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of)被告人(people)在(exist)訴訟過程中,可以(by)對自訴人(people)提起反訴。反訴适用(use)自訴的(of)規定。

  【章名】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一(one)百七十四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于(At)下列案件,可以(by)适用(use)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one)人(people)獨任審判:

  (一(one))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of)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people)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适用(use)簡易程序的(of);

  (二)告訴才處理的(of)案件;

  (三)被害人(people)起訴的(of)有證據證明的(of)輕微刑事案件。

  第一(one)百七十五條 适用(use)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people)民檢察院可以(by)不(No)派員出(out)席法庭。被告人(people)可以(by)就起訴書指控的(of)犯罪進行陳述和(and)辯護。人(people)民檢察院派員出(out)席法庭的(of),經審判人(people)員許可,被告人(people)及其辯護人(people)可以(by)同公訴人(people)互相辯論。

  第一(one)百七十六條 适用(use)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people)員許可,被告人(people)及其辯護人(people)可以(by)同自訴人(people)及其訴訟代理人(people)互相辯論。

  第一(one)百七十七條 适用(use)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No)受本章第一(one)節關于(At)訊問被告人(people)、詢問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出(out)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of)限制。但在(exist)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people)的(of)最後陳述意見。

  第一(one)百七十八條 适用(use)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在(exist)受理後二十日以(by)内審結。

  第一(one)百七十九條 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審理過程中,發現不(No)宜适用(use)簡易程序的(of),應當按照本章第一(one)節或者第二節的(of)規定重新審理。

  【章名】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one)百八十條 被告人(people)、自訴人(people)和(and)他(he)們(them)的(of)法定代理人(people),不(No)服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法院第一(one)審的(of)判決、裁定,有權用(use)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上訴。被告人(people)的(of)辯護人(people)和(and)近親屬,經被告人(people)同意,可以(by)提出(out)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和(and)他(he)們(them)的(of)法定代理人(people),可以(by)對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法院第一(one)審的(of)判決、裁定中的(of)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out)上訴。

  對被告人(people)的(of)上訴權,不(No)得以(by)任何借口加以(by)剝奪。

  第一(one)百八十一(one)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檢察院認爲(for)本級人(people)民法院第一(one)審的(of)判決、裁定确有錯誤的(of)時(hour)候,應當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抗訴。

  第一(one)百八十二條 被害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不(No)服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法院第一(one)審的(of)判決的(of),自收到(arrive)判決書後五日以(by)内,有權請求人(people)民檢察院提出(out)抗訴。人(people)民檢察院自收到(arrive)被害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的(of)請求後五日以(by)内,應當作(do)出(out)是(yes)否抗訴的(of)決定并且答複請求人(people)。

  第一(one)百八十三條 不(No)服判決的(of)上訴和(and)抗訴的(of)期限爲(for)十日,不(No)服裁定的(of)上訴和(and)抗訴的(of)期限爲(for)五日,從接到(arrive)判決書、裁定書的(of)第二日起算。

  第一(one)百八十四條 被告人(people)、自訴人(people)、附帶民事訴訟的(of)原告人(people)和(and)被告人(people)通過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上訴的(of),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在(exist)三日以(by)内将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同時(hour)将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對方當事人(people)。

  被告人(people)、自訴人(people)、附帶民事訴訟的(of)原告人(people)和(and)被告人(people)直接向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上訴的(of),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在(exist)三日以(by)内将上訴狀交原審人(people)民法院送交同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對方當事人(people)。

  第一(one)百八十五條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對同級人(people)民法院第一(one)審判決、裁定的(of)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抗訴書,并且将抗訴書抄送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将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并且将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people)。

  上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如果認爲(for)抗訴不(No)當,可以(by)向同級人(people)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people)民檢察院。

  第一(one)百八十六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就第一(one)審判決認定的(of)事實和(and)适用(use)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No)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of)限制。

  共同犯罪的(of)案件隻有部分被告人(people)上訴的(of),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one)并處理。

  第一(one)百八十七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people)、聽取其他(he)當事人(people)、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的(of)意見,對事實清楚的(of),可以(by)不(No)開庭審理。對人(people)民檢察院抗訴的(of)案件,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by)到(arrive)案件發生(born)地(land)或者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所在(exist)地(land)進行。

  第一(one)百八十八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提出(out)抗訴的(of)案件或者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開庭審理的(of)公訴案件,同級人(people)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out)庭。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必須在(exist)開庭十日以(by)前通知人(people)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第一(one)百八十九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對不(No)服第一(one)審判決的(of)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one))原判決認定事實和(and)适用(use)法律正确、量刑适當的(of),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适用(use)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No)當的(of),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No)清楚或者證據不(No)足的(of),可以(by)在(exist)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by)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people)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一(one)百九十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審判被告人(people)或者他(he)的(of)法定代理人(people)、辯護人(people)、近親屬上訴的(of)案件,不(No)得加重被告人(people)的(of)刑罰。

  人(people)民檢察院提出(out)抗訴或者自訴人(people)提出(out)上訴的(of),不(No)受前款規定的(of)限制。

  第一(one)百九十一(one)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發現第一(one)審人(people)民法院的(of)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of)訴訟程序的(of)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people)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one))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of)規定的(of);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of);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Got it)當事人(people)的(of)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of);

  (四)審判組織的(of)組成不(No)合法的(of);

  (五)其他(he)違反法律規定的(of)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of)。

  第一(one)百九十二條 原審人(people)民法院對于(At)發回重新審判的(of)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one)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At)重新審判後的(of)判決,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八十條、第一(one)百八十一(one)條、第一(one)百八十二條的(of)規定可以(by)上訴、抗訴。

  第一(one)百九十三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對不(No)服第一(one)審裁定的(of)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後,應當參照本法第一(one)百八十九條、第一(one)百九十一(one)條和(and)第一(one)百九十二條的(of)規定,分别情形用(use)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第一(one)百九十四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發回原審人(people)民法院重新審判的(of)案件,原審人(people)民法院從收到(arrive)發回的(of)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one)百九十五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of)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of)以(by)外,參照第一(one)審程序的(of)規定進行。

  第一(one)百九十六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審結,至遲不(No)得超過一(one)個(indivual)半月。有本法第一(one)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one)的(of),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people)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by)再延長一(one)個(indivual)月,但是(yes)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受理的(of)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決定。

  第一(one)百九十七條 第二審的(of)判決、裁定和(and)最高人(people)民法院的(of)判決、裁定,都是(yes)終審的(of)判決、裁定。

  第一(one)百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人(people)民法院對于(At)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的(of)财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by)供核查。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挪用(use)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people)的(of)合法财産,應當及時(hour)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No)宜長期保存的(of)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do)爲(for)證據使用(use)的(of)實物應當随案移送,對不(No)宜移送的(of),應當将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he)證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的(of)判決生(born)效以(by)後,對被扣押、凍結的(of)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people)的(of)以(by)外,一(one)律沒收,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貪污、挪用(use)或者私自處理被扣押、凍結的(of)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No)構成犯罪的(of),給予處分。

【章名】 第四章 死刑複核程序

  第一(one)百九十九條 死刑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條 中級人(people)民法院判處死刑的(of)第一(one)審案件,被告人(people)不(No)上訴的(of),應當由高級人(people)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核準。高級人(people)民法院不(No)同意判處死刑的(of),可以(by)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people)民法院判處死刑的(of)第一(one)審案件被告人(people)不(No)上訴的(of),和(and)判處死刑的(of)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零一(one)條 中級人(people)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of)案件,由高級人(people)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零二條 最高人(people)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people)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of)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people)組成合議庭進行。

  【章名】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近親屬,對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人(people)民檢察院提出(out)申訴,但是(yes)不(No)能停止判決、裁定的(of)執行。

  第二百零四條 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近親屬的(of)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one))有新的(of)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of)事實确有錯誤的(of);

  (二)據以(by)定罪量刑的(of)證據不(No)确實、不(No)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of)主要(want)證據之間存在(exist)矛盾的(of);

  (三)原判決、裁定适用(use)法律确有錯誤的(of);

  (四)審判人(people)員在(exist)審理該案件的(of)時(hour)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for)的(of)。

  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people)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和(and)裁定,如果發現在(exist)認定事實上或者在(exist)适用(use)法律上确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對各級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和(and)裁定,上級人(people)民法院對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和(and)裁定,如果發現确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對各級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和(and)裁定,上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對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和(and)裁定,如果發現确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抗訴。

  人(people)民檢察院抗訴的(of)案件,接受抗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At)原判決事實不(No)清楚或者證據不(No)足的(of),可以(by)指令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六條 人(people)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of)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Come)是(yes)第一(one)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one)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do)的(of)判決、裁定,可以(by)上訴、抗訴;如果原來(Come)是(yes)第二審案件,或者是(yes)上級人(people)民法院提審的(of)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do)的(of)判決、裁定,是(yes)終審的(of)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七條 人(people)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of)案件,應當在(exist)作(do)出(out)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以(by)内審結,需要(want)延長期限的(of),不(No)得超過六個(indivual)月。

  接受抗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of)案件,審理期限适用(use)前款規定;對需要(want)指令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再審的(of),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作(do)出(out)決定,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案件的(of)期限适用(use)前款規定。

  【章名】 第四編 執 行

  第二百零八條 判決和(and)裁定在(exist)發生(born)法律效力後執行。

  下列判決和(and)裁定是(yes)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和(and)裁定:

  (一(one))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of)判決和(and)裁定;

  (二)終審的(of)判決和(and)裁定;

  (三)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核準的(of)死刑的(of)判決和(and)高級人(people)民法院核準的(of)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of)判決。

  第二百零九條 第一(one)審人(people)民法院判決被告人(people)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of),如果被告人(people)在(exist)押,在(exist)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第二百一(one)十條 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判處和(and)核準的(of)死刑立即執行的(of)判決,應當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of)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of)罪犯,在(exist)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by)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out)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people)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people)民法院報請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一(one)十一(one)條 下級人(people)民法院接到(arrive)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執行死刑的(of)命令後,應當在(exist)七日以(by)内交付執行。但是(yes)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people)民法院,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裁定:

  (一(one))在(exist)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of);

  (二)在(exist)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big)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he)重大(big)立功表現,可能需要(want)改判的(of);

  (三)罪犯正在(exist)懷孕。

  前款第一(one)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of)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of)命令才能執行;由于(At)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of),應當報請最高人(people)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一(one)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people)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use)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by)在(exist)刑場或者指定的(of)羁押場所内執行。

  指揮執行的(of)審判人(people)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劄,然後交付執行人(people)員執行死刑。在(exist)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people)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No)應示衆。

  執行死刑後,在(exist)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将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people)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第二百一(one)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of)時(hour)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of)人(people)民法院将有關的(of)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he)執行機關。

  對于(At)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of)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将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于(At)被判處有期徒刑的(of)罪犯,在(exist)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exist)一(one)年以(by)下的(of),由看守所代爲(for)執行。對于(At)被判處拘役的(of)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exist)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将罪犯及時(hour)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of)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二百一(one)十四條 對于(At)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of)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暫予監外執行:

  (一(one))有嚴重疾病需要(want)保外就醫的(of);

  (二)懷孕或者正在(exist)哺乳自己嬰兒的(of)婦女。

  對于(At)适用(use)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of)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of)罪犯,不(No)得保外就醫。

  對于(At)罪犯确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of),由省級人(people)民政府指定的(of)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of)程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of)罪犯不(No)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of),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of)規定的(of),應當及時(hour)收監。

  對于(At)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born)活不(No)能自理,适用(use)暫予監外執行不(No)緻危害社會的(of)罪犯,可以(by)暫予監外執行。

  對于(At)暫予監外執行的(of)罪犯,由居住地(land)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of)原所在(exist)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第二百一(one)十五條 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of)機關應當将批準的(of)決定抄送人(people)民檢察院。人(people)民檢察院認爲(for)暫予監外執行不(No)當的(of),應當自接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将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of)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of)機關接到(arrive)人(people)民檢察院的(of)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one)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of)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of),應當及時(hour)收監。

  罪犯在(exist)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監獄。

  第二百一(one)十七條 對于(At)被判處徒刑緩刑的(of)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exist)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by)考察。

  對于(At)被假釋的(of)罪犯,在(exist)假釋考驗期限内,由公安機關予以(by)監督。

  第二百一(one)十八條 對于(At)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of)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people),并向有關群衆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複政治權利。

  第二百一(one)十九條 被判處罰金的(of)罪犯,期滿不(No)繳納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At)遭遇不(No)能抗拒的(of)災禍繳納确實有困難的(of),可以(by)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條 沒收财産的(of)判決,無論附加适用(use)或者獨立适用(use),都由人(people)民法院執行;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可以(by)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第二百二十一(one)條 罪犯在(exist)服刑期間又犯罪的(of),或者發現了(Got it)判決的(of)時(hour)候所沒有發現的(of)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people)民檢察院處理。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of)罪犯,在(exist)執行期間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by)減刑、假釋的(of)時(hour)候,由執行機關提出(out)建議書,報請人(people)民法院審核裁定。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認爲(for)人(people)民法院減刑、假釋的(of)裁定不(No)當,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by)内,向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書面糾正意見。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糾正意見後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do)出(out)最終裁定。

  第二百二十三條 監獄和(and)其他(he)執行機關在(exist)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爲(for)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out)申訴,應當轉請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people)民法院處理。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of)活動是(yes)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of)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附 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内部發生(born)的(of)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對罪犯在(exist)監獄内犯罪的(of)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适用(use)本法的(of)有關規定。

  【名稱】 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刑事訴訟法》的(of)決定

  【題注】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3月17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章名】 決定

  第八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Got i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決定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刑事訴訟法》作(do)如下修改:

  一(one)、第一(one)編第一(one)章的(of)題目修改爲(for):任務和(and)基本原則

  二、第一(one)條修改爲(for):爲(for)了(Got it)保證刑法的(of)正确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people)民,保障國家安全和(and)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三、第二條修改爲(for):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刑事訴訟法的(of)任務,是(yes)保證準确、及時(hour)地(land)查明犯罪事實,正确應用(use)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of)人(people)不(No)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爲(for)作(do)鬥争,以(by)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of)人(people)身權利、财産權利、民主權利和(and)其他(he)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of)順利進行。

  四、第三條第一(one)款修改爲(for):對刑事案件的(of)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of)案件的(of)偵查、提起公訴,由人(people)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people)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别規定的(of)以(by)外,其他(he)任何機關、團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都無權行使這(this)些權力。

  五、第三條後增加二條,作(do)爲(for)第四條、第五條:

  1、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of)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of)職權。

  2、第五條 人(people)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people)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No)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幹涉。

  六、第五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八條:人(people)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七、第八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十二條:未經人(people)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people)都不(No)得确定有罪。

  八、第十一(one)條改爲(for)第十五條,其中關于(At)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of),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No)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的(of)規定修改爲(for):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不(No)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of),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No)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第六項修改爲(for):(六)其他(he)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of)。

  九、第十二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十七條: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I)國司法機關和(and)外國司法機關可以(by)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十、第十三條改爲(for)第十八條,修改爲(for):刑事案件的(of)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渎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權實施的(of)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的(of)侵犯公民人(people)身權利的(of)犯罪以(by)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of)犯罪,由人(people)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At)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權實施的(of)其他(he)重大(big)的(of)犯罪案件,需要(want)由人(people)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of)時(hour)候,經省級以(by)上人(people)民檢察院決定,可以(by)由人(people)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people)民法院直接受理。

  十一(one)、第十五條改爲(for)第二十條,修改爲(for):中級人(people)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one)審刑事案件:

  (一(one))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of)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people)犯罪的(of)刑事案件。

  十二、第十八條改爲(for)第二十三條,删去關于(At)也可以(by)把自己管轄的(of)第一(one)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審判的(of)規定。

  十三、第二十三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二十九條:審判人(people)員、檢察人(people)員、偵查人(people)員不(No)得接受當事人(people)及其委托的(of)人(people)的(of)請客送禮,不(No)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people)及其委托的(of)人(people)。

  審判人(people)員、檢察人(people)員、偵查人(people)員違反前款規定的(of),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有權要(want)求他(he)們(them)回避。

  十四、第二十四條改爲(for)第三十條,第三款修改爲(for):對駁回申請回避的(of)決定,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可以(by)申請複議一(one)次。

  十五、第一(one)編第四章的(of)題目修改爲(for):辯護與代理

  十六、第二十六條改爲(for)第三十二條,修改爲(for):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by)外,還可以(by)委托一(one)至二人(people)作(do)爲(for)辯護人(people)。下列的(of)人(people)可以(by)被委托爲(for)辯護人(people):

  (一(one))律師;

  (二)人(people)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所在(exist)單位推薦的(of)人(people);

  (三)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的(of)監護人(people)、親友。

  正在(exist)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people)身自由的(of)人(people),不(No)得擔任辯護人(people)。

  十七、第二十六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三十三條: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people)有權委托辯護人(people)。自訴案件的(of)被告人(people)有權随時(hour)委托辯護人(people)。

  人(people)民檢察院自收到(arrive)移送審查起訴的(of)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by)内,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people)有權委托辯護人(people)。人(people)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by)内,應當告知被告人(people)有權委托辯護人(people)。

  十八、第二十七條改爲(for)第三十四條,修改爲(for):公訴人(people)出(out)庭公訴的(of)案件,被告人(people)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he)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people)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of)律師爲(for)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people)是(yes)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people)而沒有委托辯護人(people)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of)律師爲(for)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people)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people)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of)律師爲(for)其提供辯護。

  十九、第二十九條改爲(for)第三十六條,修改爲(for):辯護律師自人(people)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by)查閱、摘抄、複制本案的(of)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by)同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會見和(and)通信。其他(he)辯護人(people)經人(people)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by)查閱、摘抄、複制上述材料,同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會見和(and)通信。

  辯護律師自人(people)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by)查閱、摘抄、複制本案所指控的(of)犯罪事實的(of)材料,可以(by)同在(exist)押的(of)被告人(people)會見和(and)通信。其他(he)辯護人(people)經人(people)民法院許可,也可以(by)查閱、摘抄、複制上述材料,同在(exist)押的(of)被告人(people)會見和(and)通信。

  二十、第二十九條後增加二條,作(do)爲(for)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1、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people)或者其他(he)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同意,可以(by)向他(he)們(them)收集與本案有關的(of)材料,也可以(by)申請人(people)民檢察院、人(people)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people)民法院通知證人(people)出(out)庭作(do)證。

  辯護律師經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people)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people)提供的(of)證人(people)同意,可以(by)向他(he)們(them)收集與本案有關的(of)材料。

  2、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和(and)其他(he)辯護人(people),不(No)得幫助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隐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No)得威脅、引誘證人(people)改變證言或者作(do)僞證以(by)及進行其他(he)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of)行爲(for)。

  違反前款規定的(of),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十一(one)、第三十條後增加二條,作(do)爲(for)第四十條、第四十一(one)條:

  1、第四十條 公訴案件的(of)被害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people)。自訴案件的(of)自訴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附帶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有權随時(hour)委托訴訟代理人(people)。

  人(people)民檢察院自收到(arrive)移送審查起訴的(of)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by)内,應當告知被害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people)。人(people)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by)内,應當告知自訴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附帶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people)。

  2、第四十一(one)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people),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of)規定執行。

  二十二、第三十一(one)條改爲(for)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增加一(one)項,作(do)爲(for)第七項:(七)視聽資料。

  二十三、第三十四條改爲(for)第四十五條,第一(one)款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第二款修改爲(for):對于(At)涉及國家秘密的(of)證據,應當保密。

  二十四、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四十九條: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people)及其近親屬的(of)安全。

  對證人(people)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夠刑事處罰的(of),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十五、第三十八條改爲(for)第五十條,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二十六、第三十八條後增加八條,作(do)爲(for)第五十一(one)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1、第五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對于(At)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可以(by)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one))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use)附加刑的(of);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by)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No)緻發生(born)社會危險性的(of)。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2、第五十二條 被羁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3、第五十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提出(out)保證人(people)或者交納保證金。

  4、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people)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one))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people)身自由未受到(arrive)限制;

  (四)有固定的(of)住處和(and)收入。

  5、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people)應當履行以(by)下義務:

  (一(one))監督被保證人(people)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of)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people)可能發生(born)或者已經發生(born)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of)行爲(for)的(of),應當及時(hour)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people)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of)行爲(for),保證人(people)未及時(hour)報告的(of),對保證人(people)處以(by)罰款,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應當遵守以(by)下規定:

  (一(one))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No)得離開所居住的(of)市、縣;

  (二)在(exist)傳訊的(of)時(hour)候及時(hour)到(arrive)案;

  (三)不(No)得以(by)任何形式幹擾證人(people)作(do)證;

  (四)不(No)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of),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别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out)保證人(people)或者監視居住、予以(by)逮捕。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在(exist)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of),取保候審結束的(of)時(hour)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7、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應當遵守以(by)下規定:

  (一(one))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No)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of),未經批準不(No)得離開指定的(of)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No)得會見他(he)人(people);

  (三)在(exist)傳訊的(of)時(hour)候及時(hour)到(arrive)案;

  (四)不(No)得以(by)任何形式幹擾證人(people)作(do)證;

  (五)不(No)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of),予以(by)逮捕。

  8、第五十八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取保候審最長不(No)得超過十二個(indivual)月,監視居住最長不(No)得超過六個(indivual)月。

  在(exist)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No)得中斷對案件的(of)偵查、起訴和(and)審理。對于(At)發現不(No)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of),應當及時(hour)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hour)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people)和(and)有關單位。

  二十七、第四十條改爲(for)第六十條,第一(one)款關于(At)對主要(want)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of)規定修改爲(for):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十八、第四十一(one)條改爲(for)第六十一(one)條,其中關于(At)對于(At)罪該逮捕的(of)現行犯的(of)規定修改爲(for)對于(At)現行犯

  第六項改爲(for)二項,作(do)爲(for)第六項、第七項,修改爲(for):

  (六)不(No)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No)明的(of);

  (七)有流竄作(do)案、多次作(do)案、結夥作(do)案重大(big)嫌疑的(of)。

  删去原第七項。

  二十九、第四十一(one)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在(exist)異地(land)執行拘留、逮捕的(of)時(hour)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people)所在(exist)地(land)的(of)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people)所在(exist)地(land)的(of)公安機關應當予以(by)配合。

  三十、第四十七條改爲(for)第六十八條,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檢察院對于(At)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of)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别作(do)出(out)批準逮捕或者不(No)批準逮捕的(of)決定。對于(At)批準逮捕的(of)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hour)通知人(people)民檢察院。對于(At)不(No)批準逮捕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want)補充偵查的(of),應當同時(hour)通知公安機關。

  三十一(one)、第四十八條改爲(for)第六十九條,第一(one)款改爲(for)三款,作(do)爲(for)第一(one)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爲(for):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of)人(people),認爲(for)需要(want)逮捕的(of),應當在(exist)拘留後的(of)三日以(by)内,提請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exist)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of)時(hour)間可以(by)延長一(one)日至四日。

  對于(At)流竄作(do)案、多次作(do)案、結夥作(do)案的(of)重大(big)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of)時(hour)間可以(by)延長至三十日。

  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arrive)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of)七日以(by)内,作(do)出(out)批準逮捕或者不(No)批準逮捕的(of)決定。人(people)民檢察院不(No)批準逮捕的(of),公安機關應當在(exist)接到(arrive)通知後立即釋放,并且将執行情況及時(hour)通知人(people)民檢察院。對于(At)需要(want)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of),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删去原第二款。

  三十二、第五十一(one)條後增加三條,作(do)爲(for)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

  1、第七十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采取強制措施不(No)當的(of),應當及時(hour)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of)人(people)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of),應當通知原批準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

  2、第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被羁押的(of)案件,不(No)能在(exist)本法規定的(of)偵查羁押、審查起訴、一(one)審、二審期限内辦結,需要(want)繼續查證、審理的(of),對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可以(by)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委托的(of)律師及其他(he)辯護人(people)對于(At)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of),有權要(want)求解除強制措施。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At)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應當予以(by)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三十三、第五十八條改爲(for)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爲(for):(二)當事人(people)是(yes)指被害人(people)、自訴人(people)、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附帶民事訴訟的(of)原告人(people)和(and)被告人(people)

  第四項修改爲(for):(四)訴訟參與人(people)是(yes)指當事人(people)、法定代理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辯護人(people)、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和(and)翻譯人(people)員

  增加一(one)項,作(do)爲(for)第五項:(五)訴訟代理人(people)是(yes)指公訴案件的(of)被害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of)自訴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委托代爲(for)參加訴訟的(of)人(people)和(and)附帶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委托代爲(for)參加訴訟的(of)人(people)

  原第五項改爲(for)第六項。

  三十四、向人(people)民法院提起公訴前,原被告人(people)的(of)稱謂修改爲(for)犯罪嫌疑人(people)

  第二編第一(one)章立案中關于(At)檢舉的(of)規定修改爲(for)舉報

  三十五、第五十九條前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或者人(people)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people),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三十六、第五十九條改爲(for)第八十四條,修改爲(for):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people),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people)對侵犯其人(people)身、财産權利的(of)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people),有權向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對于(At)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At)不(No)屬于(At)自己管轄的(of),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people)、控告人(people)、舉報人(people);對于(At)不(No)屬于(At)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of),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people)向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自首的(of),适用(use)第三款規定。

  三十七、第六十條改爲(for)第八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爲(for):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人(people)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people)、控告人(people)、舉報人(people)及其近親屬的(of)安全。報案人(people)、控告人(people)、舉報人(people)如果不(No)願公開自己的(of)姓名和(and)報案、控告、舉報的(of)行爲(for),應當爲(for)他(he)保守秘密。

  三十八、第六十一(one)條後增加二條,作(do)爲(for)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

  1、第八十七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認爲(for)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of)案件而不(No)立案偵查的(of),或者被害人(people)認爲(for)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of)案件而不(No)立案偵查,向人(people)民檢察院提出(out)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要(want)求公安機關說明不(No)立案的(of)理由。人(people)民檢察院認爲(for)公安機關不(No)立案理由不(No)能成立的(of),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arrive)通知後應當立案。

  2、第八十八條 對于(At)自訴案件,被害人(people)有權向人(people)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people)死亡或者喪失行爲(for)能力的(of),被害人(people)的(of)法定代理人(people)、近親屬有權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人(people)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三十九、第二編第二章增加一(one)節,作(do)爲(for)第一(one)節: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of)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people)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of)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big)嫌疑分子可以(by)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應當依法逮捕。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of)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of)證據材料予以(by)核實。

  四十、第六十三條改爲(for)第九十二條,修改爲(for):對于(At)不(No)需要(want)逮捕、拘留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可以(by)傳喚到(arrive)犯罪嫌疑人(people)所在(exist)市、縣内的(of)指定地(land)點或者到(arrive)他(he)的(of)住處進行訊問,但是(yes)應當出(out)示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of)證明文件。

  傳喚、拘傳持續的(of)時(hour)間最長不(No)得超過十二小時(hour)。不(No)得以(by)連續傳喚、拘傳的(of)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people)。

  四十一(one)、第六十六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people)在(exist)被偵查機關第一(one)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by)聘請律師爲(for)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people)被逮捕的(of),聘請的(of)律師可以(by)爲(for)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of)案件,犯罪嫌疑人(people)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of)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Got it)解犯罪嫌疑人(people)涉嫌的(of)罪名,可以(by)會見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向犯罪嫌疑人(people)了(Got it)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and)需要(want)可以(by)派員在(exist)場。涉及國家秘密的(of)案件,律師會見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四十二、第六十八條改爲(for)第九十八條,增加一(one)款,作(do)爲(for)第二款:詢問不(No)滿十八歲的(of)證人(people),可以(by)通知其法定代理人(people)到(arrive)場。

  四十三、第七十三條改爲(for)第一(one)百零三條,修改爲(for):偵查人(people)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of)證明文件。

  四十四、第八十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一(one)十條,修改爲(for):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有義務按照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公安機關的(of)要(want)求,交出(out)可以(by)證明犯罪嫌疑人(people)有罪或者無罪的(of)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四十五、第八十六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人(people)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of)需要(want),可以(by)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存款、彙款。

  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存款、彙款已被凍結的(of),不(No)得重複凍結。

  四十六、第八十七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修改爲(for):對于(At)扣押的(of)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of)存款、彙款,經查明确實與案件無關的(of),應當在(exist)三日以(by)内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四十七、第八十九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二十條,增加二款,作(do)爲(for)第二款、第三款:

  對人(people)身傷害的(of)醫學鑒定有争議需要(want)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of)醫學鑒定,由省級人(people)民政府指定的(of)醫院進行。鑒定人(people)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out)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people)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鑒定人(people)故意作(do)虛假鑒定的(of),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四十八、第九十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修改爲(for):偵查機關應當将用(use)作(do)證據的(of)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害人(people)。如果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害人(people)提出(out)申請,可以(by)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四十九、第九十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二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people)作(do)精神病鑒定的(of)期間不(No)計入辦案期限。

  五十、第九十二條改爲(for)二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二十四條、第一(one)百二十五條修改爲(for):

  1、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people)逮捕後的(of)偵查羁押期限不(No)得超過二個(indivual)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No)能終結的(of)案件,可以(by)經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one)個(indivual)月。

  2、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因爲(for)特殊原因,在(exist)較長時(hour)間内不(No)宜交付審判的(of)特别重大(big)複雜的(of)案件,由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五十一(one)、第九十三條前增加三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二十六條、第一(one)百二十七條、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1、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exist)本法第一(one)百二十四條規定的(of)期限屆滿不(No)能偵查終結的(of),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by)延長二個(indivual)月:

  (一(one))交通十分不(No)便的(of)邊遠地(land)區的(of)重大(big)複雜案件;

  (二)重大(big)的(of)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do)案的(of)重大(big)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of)重大(big)複雜案件。

  2、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people)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by)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No)能偵查終結的(of),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people)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by)再延長二個(indivual)月。

  3、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在(exist)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people)另有重要(want)罪行的(of),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二十四條的(of)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people)不(No)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No)明的(of),偵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yes)不(No)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for)的(of)偵查取證。對于(At)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of),也可以(by)按其自報的(of)姓名移送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五十二、第九十三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二十九條,修改爲(for):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of)案件,應當做到(arrive)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并且寫出(out)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one)并移送同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五十三、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後增加一(one)節,作(do)爲(for)第十節:

  第十節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of)案件的(of)偵查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of)案件的(of)偵查适用(use)本章規定。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of)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one)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want)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由人(people)民檢察院作(do)出(out)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of)案件中被拘留的(of)人(people),應當在(exist)拘留後的(of)二十四小時(hour)以(by)内進行訊問。在(exist)發現不(No)應當拘留的(of)時(hour)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want)逮捕而證據還不(No)充足的(of),可以(by)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of)案件中被拘留的(of)人(people),認爲(for)需要(want)逮捕的(of),應當在(exist)十日以(by)内作(do)出(out)決定。在(exist)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of)時(hour)間可以(by)延長一(one)日至四日。對不(No)需要(want)逮捕的(of),應當立即釋放;對于(At)需要(want)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of),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of)案件,應當作(do)出(out)提起公訴、不(No)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of)決定。

  五十四、第九十五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三十六條,修改爲(for):凡需要(want)提起公訴的(of)案件,一(one)律由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五十五、第九十七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三十八條,其中關于(At)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of)案件的(of)規定修改爲(for)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of)案件

  增加一(one)款,作(do)爲(for)第二款: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of)案件,改變管轄的(of),從改變後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收到(arrive)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五十六、第九十八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三十九條,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people),聽取被害人(people)和(and)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害人(people)委托的(of)人(people)的(of)意見。

  五十七、第九十九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四十條,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by)要(want)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of)證據材料。

  人(people)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At)需要(want)補充偵查的(of),可以(by)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by)自行偵查。

  對于(At)補充偵查的(of)案件,應當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by)二次爲(for)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people)民檢察院後,人(people)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At)補充偵查的(of)案件,人(people)民檢察院仍然認爲(for)證據不(No)足,不(No)符合起訴條件的(of),可以(by)作(do)出(out)不(No)起訴的(of)決定。

  五十八、第一(one)百零一(one)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四十二條,修改爲(for):犯罪嫌疑人(people)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of)情形之一(one)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作(do)出(out)不(No)起訴決定。

  對于(At)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No)需要(want)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可以(by)作(do)出(out)不(No)起訴決定。

  人(people)民檢察院決定不(No)起訴的(of)案件,應當同時(hour)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of)财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No)起訴人(people)需要(want)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want)沒收其違法所得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提出(out)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将處理結果及時(hour)通知人(people)民檢察院。

  五十九、第一(one)百零二條改爲(for)三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四十三條、第一(one)百四十四條、第一(one)百四十五條,修改爲(for):

  1、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不(No)起訴的(of)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将不(No)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No)起訴人(people)和(and)他(he)的(of)所在(exist)單位。如果被不(No)起訴人(people)在(exist)押,應當立即釋放。

  2、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對于(At)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of)案件,人(people)民檢察院決定不(No)起訴的(of),應當将不(No)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爲(for)不(No)起訴的(of)決定有錯誤的(of)時(hour)候,可以(by)要(want)求複議,如果意見不(No)被接受,可以(by)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3、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對于(At)有被害人(people)的(of)案件,決定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将不(No)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people)。被害人(people)如果不(No)服,可以(by)自收到(arrive)決定書後七日以(by)内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将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people)。對人(people)民檢察院維持不(No)起訴決定的(of),被害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被害人(people)也可以(by)不(No)經申訴,直接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人(people)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将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people)民法院。

  六十、第一(one)百零三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四十六條,修改爲(for):對于(At)人(people)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do)出(out)的(of)不(No)起訴決定,被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如果不(No)服,可以(by)自收到(arrive)決定書後七日以(by)内向人(people)民檢察院申訴。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作(do)出(out)複查決定,通知被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同時(hour)抄送公安機關。

  六十一(one)、删去第一(one)百零四條。

  六十二、第一(one)百零五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四十七條,第一(one)款修改爲(for):基層人(people)民法院、中級人(people)民法院審判第一(one)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people)或者由審判員和(and)人(people)民陪審員共三人(people)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yes)基層人(people)民法院适用(use)簡易程序的(of)案件可以(by)由審判員一(one)人(people)獨任審判。

  第二款修改爲(for):高級人(people)民法院、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審判第一(one)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people)至七人(people)或者由審判員和(and)人(people)民陪審員共三人(people)至七人(people)組成合議庭進行。

  增加一(one)款,作(do)爲(for)第五款:合議庭的(of)成員人(people)數應當是(yes)單數。

  原第五款改爲(for)第六款。

  六十三、第一(one)百零六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四十八條,修改爲(for):合議庭進行評議的(of)時(hour)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people)的(of)意見作(do)出(out)決定,但是(yes)少數人(people)的(of)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of)組成人(people)員簽名。

  六十四、第一(one)百零七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四十九條,修改爲(for):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後,應當作(do)出(out)判決。對于(At)疑難、複雜、重大(big)的(of)案件,合議庭認爲(for)難以(by)作(do)出(out)決定的(of),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of)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六十五、第一(one)百零八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五十條,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of)案件進行審查後,對于(At)起訴書中有明确的(of)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people)名單和(and)主要(want)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of),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六十六、删去第一(one)百零九條。

  六十七、第一(one)百一(one)十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第二項修改爲(for):(二)将人(people)民檢察院的(of)起訴書副本至遲在(exist)開庭十日以(by)前送達被告人(people)。對于(At)被告人(people)未委托辯護人(people)的(of),告知被告人(people)可以(by)委托辯護人(people),或者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of)律師爲(for)其提供辯護

  第五項修改爲(for):(五)公開審判的(of)案件,在(exist)開庭三日以(by)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people)姓名、開庭時(hour)間和(and)地(land)點。

  六十八、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五十二條,第一(one)款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法院審判第一(one)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yes)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隐私的(of)案件,不(No)公開審理。

  六十九、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五十三條,第一(one)款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out)席法庭支持公訴,但是(yes)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七十五條的(of)規定适用(use)簡易程序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可以(by)不(No)派員出(out)席法庭。

  删去第二款。

  七十、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五十五條,修改爲(for):公訴人(people)在(exist)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people)、被害人(people)可以(by)就起訴書指控的(of)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people)可以(by)訊問被告人(people)。

  被害人(people)、附帶民事訴訟的(of)原告人(people)和(and)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經審判長許可,可以(by)向被告人(people)發問。

  審判人(people)員可以(by)訊問被告人(people)。

  七十一(one)、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五十六條,修改爲(for):證人(people)作(do)證,審判人(people)員應當告知他(he)要(want)如實地(land)提供證言和(and)有意作(do)僞證或者隐匿罪證要(want)負的(of)法律責任。公訴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和(and)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經審判長許可,可以(by)對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發問。審判長認爲(for)發問的(of)内容與案件無關的(of)時(hour)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people)員可以(by)詢問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

  七十二、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五十七條,修改爲(for):公訴人(people)、辯護人(people)應當向法庭出(out)示物證,讓當事人(people)辨認,對未到(arrive)庭的(of)證人(people)的(of)證言筆錄、鑒定人(people)的(of)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and)其他(he)作(do)爲(for)證據的(of)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people)員應當聽取公訴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和(and)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的(of)意見。

  七十三、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五十八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of),可以(by)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人(people)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by)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and)查詢、凍結。

  七十四、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六十條,修改爲(for):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和(and)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可以(by)對證據和(and)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by)互相辯論。審判長在(exist)宣布辯論終結後,被告人(people)有最後陳述的(of)權利。

  七十五、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六十一(one)條,修改爲(for):在(exist)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people)或者旁聽人(people)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No)聽制止的(of),可以(by)強行帶出(out)法庭;情節嚴重的(of),處以(by)一(one)千元以(by)下的(of)罰款或者十五日以(by)下的(of)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people)對罰款、拘留的(of)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No)停止執行。

  對聚衆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诽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或者訴訟參與人(people),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十六、第一(one)百二十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六十二條,修改爲(for):在(exist)被告人(people)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of)事實、證據和(and)有關的(of)法律規定,分别作(do)出(out)以(by)下判決:

  (一(one))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people)有罪的(of),應當作(do)出(out)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people)無罪的(of),應當作(do)出(out)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No)足,不(No)能認定被告人(people)有罪的(of),應當作(do)出(out)證據不(No)足、指控的(of)犯罪不(No)能成立的(of)無罪判決。

  七十七、第一(one)百二十三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六十五條,删去第三項。原第四項改爲(for)第三項。

  七十八、第一(one)百二十三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六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of)規定延期審理的(of)案件,人(people)民檢察院應當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補充偵查完畢。

  七十九、第一(one)百二十五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六十八條,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exist)受理後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宣判,至遲不(No)得超過一(one)個(indivual)半月。有本法第一(one)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one)的(of),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people)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by)再延長一(one)個(indivual)月。

  人(people)民法院改變管轄的(of)案件,從改變後的(of)人(people)民法院收到(arrive)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people)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of)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people)民法院後,人(people)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八十、第一(one)百二十五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六十九條:人(people)民檢察院發現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of)訴訟程序,有權向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糾正意見。

  八十一(one)、第一(one)百二十六條前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one))告訴才處理的(of)案件;

  (二)被害人(people)有證據證明的(of)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people)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people)侵犯自己人(people)身、财産權利的(of)行爲(for)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people)民檢察院不(No)予追究被告人(people)刑事責任的(of)案件。

  八十二、第一(one)百二十六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七十一(one)條,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法院對于(At)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one))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of)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of)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people)提不(No)出(out)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people)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people)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No)到(arrive)庭的(of),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of),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people)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want)調查核實的(of),适用(use)本法第一(one)百五十八條的(of)規定。

  八十三、第一(one)百二十七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七十二條,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by)進行調解;自訴人(people)在(exist)宣告判決前,可以(by)同被告人(people)自行和(and)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一(one)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of)案件不(No)适用(use)調解。

  八十四、第三編第一(one)章第二節後增加一(one)節,作(do)爲(for)第三節: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一(one)百七十四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于(At)下列案件,可以(by)适用(use)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one)人(people)獨任審判:

  (一(one))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of)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people)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适用(use)簡易程序的(of);

  (二)告訴才處理的(of)案件;

  (三)被害人(people)起訴的(of)有證據證明的(of)輕微刑事案件。

  第一(one)百七十五條 适用(use)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people)民檢察院可以(by)不(No)派員出(out)席法庭。被告人(people)可以(by)就起訴書指控的(of)犯罪進行陳述和(and)辯護。人(people)民檢察院派員出(out)席法庭的(of),經審判人(people)員許可,被告人(people)及其辯護人(people)可以(by)同公訴人(people)互相辯論。

  第一(one)百七十六條 适用(use)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people)員許可,被告人(people)及其辯護人(people)可以(by)同自訴人(people)及其訴訟代理人(people)互相辯論。

  第一(one)百七十七條 适用(use)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No)受本章第一(one)節關于(At)訊問被告人(people)、詢問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出(out)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of)限制。但在(exist)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people)的(of)最後陳述意見。

  第一(one)百七十八條 适用(use)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在(exist)受理後二十日以(by)内審結。

  第一(one)百七十九條 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審理過程中,發現不(No)宜适用(use)簡易程序的(of),應當按照本章第一(one)節或者第二節的(of)規定重新審理。

  八十五、第一(one)百二十九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八十條,第一(one)款修改爲(for):被告人(people)、自訴人(people)和(and)他(he)們(them)的(of)法定代理人(people),不(No)服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法院第一(one)審的(of)判決、裁定,有權用(use)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上訴。被告人(people)的(of)辯護人(people)和(and)近親屬,經被告人(people)同意,可以(by)提出(out)上訴。

  八十六、第一(one)百三十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八十二條:被害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不(No)服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法院第一(one)審的(of)判決的(of),自收到(arrive)判決書後五日以(by)内,有權請求人(people)民檢察院提出(out)抗訴。人(people)民檢察院自收到(arrive)被害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的(of)請求後五日以(by)内,應當作(do)出(out)是(yes)否抗訴的(of)決定并且答複請求人(people)。

  八十七、第一(one)百三十二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八十四條,第一(one)款、第二款關于(At)當事人(people)的(of)規定修改爲(for):被告人(people)、自訴人(people)、附帶民事訴訟的(of)原告人(people)和(and)被告人(people)

  八十八、第一(one)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八十七條: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people)、聽取其他(he)當事人(people)、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的(of)意見,對事實清楚的(of),可以(by)不(No)開庭審理。對人(people)民檢察院抗訴的(of)案件,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by)到(arrive)案件發生(born)地(land)或者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所在(exist)地(land)進行。

  八十九、第一(one)百三十五條改爲(for)第一(one)百八十八條,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檢察院提出(out)抗訴的(of)案件或者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開庭審理的(of)公訴案件,同級人(people)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out)庭。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必須在(exist)開庭十日以(by)前通知人(people)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九十、第一(one)百三十八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九十一(one)條,修改爲(for):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發現第一(one)審人(people)民法院的(of)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of)訴訟程序的(of)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people)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one))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of)規定的(of);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of);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Got it)當事人(people)的(of)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of);

  (四)審判組織的(of)組成不(No)合法的(of);

  (五)其他(he)違反法律規定的(of)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of)。

  九十一(one)、第一(one)百三十九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九十二條,修改爲(for):原審人(people)民法院對于(At)發回重新審判的(of)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one)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At)重新審判後的(of)判決,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八十條、第一(one)百八十一(one)條、第一(one)百八十二條的(of)規定可以(by)上訴、抗訴。

  九十二、第一(one)百四十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九十四條: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發回原審人(people)民法院重新審判的(of)案件,原審人(people)民法院從收到(arrive)發回的(of)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九十三、第一(one)百四十二條改爲(for)第一(one)百九十六條,修改爲(for):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審結,至遲不(No)得超過一(one)個(indivual)半月。有本法第一(one)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one)的(of),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people)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by)再延長一(one)個(indivual)月,但是(yes)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受理的(of)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決定。

  九十四、第一(one)百四十三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一(one)百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人(people)民法院對于(At)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的(of)财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by)供核查。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挪用(use)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people)的(of)合法财産,應當及時(hour)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No)宜長期保存的(of)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do)爲(for)證據使用(use)的(of)實物應當随案移送,對不(No)宜移送的(of),應當将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he)證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的(of)判決生(born)效以(by)後,對被扣押、凍結的(of)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people)的(of)以(by)外,一(one)律沒收,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貪污、挪用(use)或者私自處理被扣押、凍結的(of)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No)構成犯罪的(of),給予處分。

  九十五、第一(one)百四十八條改爲(for)第二百零三條,修改爲(for):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近親屬,對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人(people)民檢察院提出(out)申訴,但是(yes)不(No)能停止判決、裁定的(of)執行。

  九十六、第一(one)百四十八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二百零四條:當事人(people)及其法定代理人(people)、近親屬的(of)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one))有新的(of)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of)事實确有錯誤的(of);

  (二)據以(by)定罪量刑的(of)證據不(No)确實、不(No)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of)主要(want)證據之間存在(exist)矛盾的(of);

  (三)原判決、裁定适用(use)法律确有錯誤的(of);

  (四)審判人(people)員在(exist)審理該案件的(of)時(hour)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for)的(of)。

  九十七、第一(one)百四十九條改爲(for)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修改爲(for):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對各級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和(and)裁定,上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對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和(and)裁定,如果發現确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抗訴。

  增加一(one)款,作(do)爲(for)第四款:人(people)民檢察院抗訴的(of)案件,接受抗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At)原判決事實不(No)清楚或者證據不(No)足的(of),可以(by)指令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再審。

  九十八、第一(one)百五十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二百零七條:人(people)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of)案件,應當在(exist)作(do)出(out)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以(by)内審結,需要(want)延長期限的(of),不(No)得超過六個(indivual)月。

  接受抗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of)案件,審理期限适用(use)前款規定;對需要(want)指令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再審的(of),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作(do)出(out)決定,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案件的(of)期限适用(use)前款規定。

  九十九、第一(one)百五十三條改爲(for)第二百一(one)十條,第二款修改爲(for):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of)罪犯,在(exist)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by)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out)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people)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people)民法院報請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核準。

  一(one)百、第一(one)百五十四條改爲(for)第二百一(one)十一(one)條,第一(one)款增加一(one)項,作(do)爲(for)第二項:(二)在(exist)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big)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he)重大(big)立功表現,可能需要(want)改判的(of)

  原第二項改爲(for)第三項。

  第二款修改爲(for):前款第一(one)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of)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people)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of)命令才能執行;由于(At)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of),應當報請最高人(people)民法院依法改判。

  一(one)百零一(one)、第一(one)百五十五條改爲(for)第二百一(one)十二條,增加二款,作(do)爲(for)第二款、第三款:死刑采用(use)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by)在(exist)刑場或者指定的(of)羁押場所内執行。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改爲(for)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

  一(one)百零二、第一(one)百五十六條改爲(for)第二百一(one)十三條,修改爲(for):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of)時(hour)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of)人(people)民法院将有關的(of)法律文書送達監獄或者其他(he)執行機關。

  對于(At)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of)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将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于(At)被判處有期徒刑的(of)罪犯,在(exist)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exist)一(one)年以(by)下的(of),由看守所代爲(for)執行。對于(At)被判處拘役的(of)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exist)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将罪犯及時(hour)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of)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一(one)百零三、第一(one)百五十七條改爲(for)第二百一(one)十四條,修改爲(for):對于(At)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of)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暫予監外執行:

  (一(one))有嚴重疾病需要(want)保外就醫的(of);

  (二)懷孕或者正在(exist)哺乳自己嬰兒的(of)婦女。

  對于(At)适用(use)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of)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of)罪犯,不(No)得保外就醫。

  對于(At)罪犯确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of),由省級人(people)民政府指定的(of)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of)程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of)罪犯不(No)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of),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的(of)規定的(of),應當及時(hour)收監。

  對于(At)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born)活不(No)能自理,适用(use)暫予監外執行不(No)緻危害社會的(of)罪犯,可以(by)暫予監外執行。

  對于(At)暫予監外執行的(of)罪犯,由居住地(land)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of)原所在(exist)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一(one)百零四、第一(one)百五十七條後增加二條,作(do)爲(for)第二百一(one)十五條、第二百一(one)十六條:

  1、第二百一(one)十五條 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of)機關應當将批準的(of)決定抄送人(people)民檢察院。人(people)民檢察院認爲(for)暫予監外執行不(No)當的(of),應當自接到(arrive)通知之日起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将書面意見送交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of)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of)機關接到(arrive)人(people)民檢察院的(of)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2、第二百一(one)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of)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of),應當及時(hour)收監。

  罪犯在(exist)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of),應當及時(hour)通知監獄。

  一(one)百零五、第一(one)百六十二條改爲(for)第二百二十一(one)條,第一(one)款修改爲(for):罪犯在(exist)服刑期間又犯罪的(of),或者發現了(Got it)判決的(of)時(hour)候所沒有發現的(of)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people)民檢察院處理。

  一(one)百零六、第一(one)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one)條,作(do)爲(for)第二百二十二條:人(people)民檢察院認爲(for)人(people)民法院減刑、假釋的(of)裁定不(No)當,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by)内,向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書面糾正意見。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糾正意見後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内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do)出(out)最終裁定。

  一(one)百零七、第一(one)百六十三條改爲(for)第二百二十三條,修改爲(for):監獄和(and)其他(he)執行機關在(exist)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爲(for)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out)申訴,應當轉請人(people)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people)民法院處理。

  一(one)百零八、第一(one)百六十四條改爲(for)第二百二十四條,修改爲(for):人(people)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of)活動是(yes)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of)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一(one)百零九、第四編後增加附則:

  附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 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内部發生(born)的(of)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對罪犯在(exist)監獄内犯罪的(of)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适用(use)本法的(of)有關規定。

  一(one)百一(one)十、本決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逮捕拘留條例》、《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of)犯罪分子的(of)程序的(of)決定》、《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關于(At)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of)補充規定》同時(hour)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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