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刑法
【頒布單位】 全國人(people)大(big)
【頒布日期】 19970314
【實施日期】 1997100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目 錄
第一(one)編 總 則
第一(one)章 刑法的(of)任務、基本原則和(and)适用(use)範圍
第二章 犯 罪
第一(one)節 犯罪和(and)刑事責任
第二節 犯罪的(of)預備、未遂和(and)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 罰
第一(one)節 刑罰的(of)種類
第二節 管 制
第三節 拘 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 刑
第六節 罰 金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 沒收财産
第四章 刑罰的(of)具體運用(use)
第一(one)節 量 刑
第二節 累 犯
第三節 自首和(and)立功
第四節 數罪并罰
第五節 緩 刑
第六節 減 刑
第七節 假 釋
第八節 時(hour) 效
第五章 其他(he)規定
第二編 分 則
第一(one)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one)節 生(born)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of)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産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people)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産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one)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born)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制作(do)、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渎職罪
第十章 軍人(people)違反職責罪
附 則
【章名】 第一(one)編 總 則
【章名】 第一(one)章 刑法的(of)任務、基本原則和(and)适用(use)範圍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懲罰犯罪,保護人(people)民,根據憲法,結合我(I)國同犯罪作(do)鬥争的(of)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刑法的(of)任務,是(yes)用(use)刑罰同一(one)切犯罪行爲(for)作(do)鬥争,以(by)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people)民民主專政的(of)政權和(and)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财産和(and)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of)财産,保護公民私人(people)所有的(of)财産,保護公民的(of)人(people)身權利、民主權利和(and)其他(he)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of)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爲(for)犯罪行爲(for)的(of),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for)犯罪行爲(for)的(of),不(No)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people)犯罪,在(exist)适用(use)法律上一(one)律平等。不(No)允許任何人(people)有超越法律的(of)特權。
第五條 刑罰的(of)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and)承擔的(of)刑事責任相适應。
第六條 凡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犯罪的(of),除法律有特别規定的(of)以(by)外,都适用(use)本法。
凡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of),也适用(use)本法。
犯罪的(of)行爲(for)或者結果有一(one)項發生(born)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的(of),就認爲(for)是(yes)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公民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of),适用(use)本法,但是(yes)按本法規定的(of)最高刑爲(for)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的(of),可以(by)不(No)予追究。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和(and)軍人(people)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of),适用(use)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people)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外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of)最低刑爲(for)三年以(by)上有期徒刑的(of),可以(by)适用(use)本法,但是(yes)按照犯罪地(land)的(of)法律不(No)受處罰的(of)除外。
第九條 對于(A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際條約所規定的(of)罪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在(exist)所承擔條約義務的(of)範圍内行使刑事管轄權的(of),适用(use)本法。
第十條 凡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of),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by)依照本法追究,但是(yes)在(exist)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of),可以(by)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one)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and)豁免權的(of)外國人(people)的(of)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成立以(by)後本法施行以(by)前的(of)行爲(for),如果當時(hour)的(of)法律不(No)認爲(for)是(yes)犯罪的(of),适用(use)當時(hour)的(of)法律;如果當時(hour)的(of)法律認爲(for)是(yes)犯罪的(of),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of)規定應當追訴的(of),按照當時(hour)的(of)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yes)如果本法不(No)認爲(for)是(yes)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of),适用(use)本法。
本法施行以(by)前,依照當時(hour)的(of)法律已經作(do)出(out)的(of)生(born)效判決,繼續有效。
【章名】 第二章 犯 罪
【章名】 第一(one)節 犯罪和(and)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一(one)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and)安全,分裂國家、颠覆人(people)民民主專政的(of)政權和(and)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and)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财産或者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of)财産,侵犯公民私人(people)所有的(of)财産,侵犯公民的(of)人(people)身權利、民主權利和(and)其他(he)權利,以(by)及其他(he)危害社會的(of)行爲(for),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of),都是(yes)犯罪,但是(yes)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No)大(big)的(of),不(No)認爲(for)是(yes)犯罪。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of)行爲(for)會發生(born)危害社會的(of)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this)種結果發生(born),因而構成犯罪的(of),是(yes)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應當預見自己的(of)行爲(for)可能發生(born)危害社會的(of)結果,因爲(for)疏忽大(big)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by)緻發生(born)這(this)種結果的(of),是(yes)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of)才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爲(for)在(exist)客觀上雖然造成了(Got it)損害結果,但是(yes)不(No)是(yes)出(out)于(At)故意或者過失,而是(yes)由于(At)不(No)能抗拒或者不(No)能預見的(of)原因所引起的(of),不(No)是(yes)犯罪。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of)人(people)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No)滿十六周歲的(of)人(people),犯故意殺人(people)、故意傷害緻人(people)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of),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No)滿十八周歲的(of)人(people)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No)滿十六周歲不(No)予刑事處罰的(of),責令他(he)的(of)家長或者監護人(people)加以(by)管教;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也可以(by)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people)在(exist)不(No)能辨認或者不(No)能控制自己行爲(for)的(of)時(hour)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确認的(of),不(No)負刑事責任,但是(yes)應當責令他(he)的(of)家屬或者監護人(people)嚴加看管和(and)醫療;在(exist)必要(want)的(of)時(hour)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of)精神病人(people)在(exist)精神正常的(of)時(hour)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for)能力的(of)精神病人(people)犯罪的(of),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yes)可以(by)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of)人(people)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of)人(people)或者盲人(people)犯罪,可以(by)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爲(for)了(Got it)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people)或者他(he)人(people)的(of)人(people)身、财産和(and)其他(he)權利免受正在(exist)進行的(of)不(No)法侵害,而采取的(of)制止不(No)法侵害的(of)行爲(for),對不(No)法侵害人(people)造成損害的(of),屬于(At)正當防衛,不(No)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want)限度造成重大(big)損害的(of),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yes)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exist)進行行兇、殺人(people)、搶劫、強奸、綁架以(by)及其他(he)嚴重危及人(people)身安全的(of)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爲(for),造成不(No)法侵害人(people)傷亡的(of),不(No)屬于(At)防衛過當,不(No)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people)或者他(he)人(people)的(of)人(people)身、财産和(and)其他(he)權利免受正在(exist)發生(born)的(of)危險,不(No)得已采取的(of)緊急避險行爲(for),造成損害的(of),不(No)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want)限度造成不(No)應有的(of)損害的(of),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yes)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one)款中關于(At)避免本人(people)危險的(of)規定,不(No)适用(use)于(At)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of)人(people)。
【章名】 第二節 犯罪的(of)預備、未遂和(and)中止
第二十二條 爲(for)了(Got it)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of),是(yes)犯罪預備。
對于(At)預備犯,可以(by)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于(At)犯罪分子意志以(by)外的(of)原因而未得逞的(of),是(yes)犯罪未遂。
對于(At)未遂犯,可以(by)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exist)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land)防止犯罪結果發生(born)的(of),是(yes)犯罪中止。
對于(At)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of),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of),應當減輕處罰。
【章名】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yes)指二人(people)以(by)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people)以(by)上共同過失犯罪,不(No)以(by)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of),按照他(he)們(them)所犯的(of)罪分别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of)或者在(exist)共同犯罪中起主要(want)作(do)用(use)的(of),是(yes)主犯。
三人(people)以(by)上爲(for)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of)較爲(for)固定的(of)犯罪組織,是(yes)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of)首要(want)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of)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At)第三款規定以(by)外的(of)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of)或者組織、指揮的(of)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exist)共同犯罪中起次要(want)或者輔助作(do)用(use)的(of),是(yes)從犯。
對于(At)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At)被脅迫參加犯罪的(of),應當按照他(he)的(of)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he)人(people)犯罪的(of),應當按照他(he)在(exist)共同犯罪中所起的(of)作(do)用(use)處罰。教唆不(No)滿十八周歲的(of)人(people)犯罪的(of),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of)人(people)沒有犯被教唆的(of)罪,對于(At)教唆犯,可以(by)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章名】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of)危害社會的(of)行爲(for),法律規定爲(for)單位犯罪的(of),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one)條 單位犯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and)其他(he)法律另有規定的(of),依照規定。
【章名】 第三章 刑 罰
【章名】 第一(one)節 刑罰的(of)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爲(for)主刑和(and)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of)種類如下:
(一(one))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of)種類如下:
(一(one))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财産。
附加刑也可以(by)獨立适用(use)。
第三十五條 對于(At)犯罪的(of)外國人(people),可以(by)獨立适用(use)或者附加适用(use)驅逐出(out)境。
第三十六條 由于(At)犯罪行爲(for)而使被害人(people)遭受經濟損失的(of),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of)犯罪分子,同時(hour)被判處罰金,其财産不(No)足以(by)全部支付的(of),或者被判處沒收财産的(of),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people)的(of)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于(At)犯罪情節輕微不(No)需要(want)判處刑罰的(of),可以(by)免予刑事處罰,但是(yes)可以(by)根據案件的(of)不(No)同情況,予以(by)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by)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章名】 第二節 管 制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of)期限,爲(for)三個(indivual)月以(by)上二年以(by)下。
被判處管制的(of)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三十九條 被判處管制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one))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No)得行使言論、出(out)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of)權利;
(三)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of)活動情況;
(四)遵守執行機關關于(At)會客的(of)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of)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對于(At)被判處管制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 被判處管制的(of)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people)和(and)其所在(exist)單位或者居住地(land)的(of)群衆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one)條 管制的(of)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by)前先行羁押的(of),羁押一(one)日折抵刑期二日。
【章名】 第三節 拘 役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of)期限,爲(for)一(one)個(indivual)月以(by)上六個(indivual)月以(by)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of)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exist)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of)犯罪分子每月可以(by)回家一(one)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of),可以(by)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of)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by)前先行羁押的(of),羁押一(one)日折抵刑期一(one)日。
【章名】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of)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for)六個(indivual)月以(by)上十五年以(by)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監獄或者其他(he)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of),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and)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of)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by)前先行羁押的(of),羁押一(one)日折抵刑期一(one)日。
【章名】 第五節 死 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隻适用(use)于(At)罪行極其嚴重的(of)犯罪分子。對于(At)應當判處死刑的(of)犯罪分子,如果不(No)是(yes)必須立即執行的(of),可以(by)判處死刑同時(hour)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判決的(of)以(by)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of),可以(by)由高級人(people)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of)時(hour)候不(No)滿十八周歲的(of)人(people)和(and)審判的(of)時(hour)候懷孕的(of)婦女,不(No)适用(use)死刑。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of),在(exist)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by)後,減爲(for)無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big)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by)後,減爲(for)十五年以(by)上二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of),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one)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of)期間,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爲(for)有期徒刑的(of)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章名】 第六節 罰 金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exist)判決指定的(of)期限内一(one)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No)繳納的(of),強制繳納。對于(At)不(No)能全部繳納罰金的(of),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任何時(hour)候發現被執行人(people)有可以(by)執行的(of)财産,應當随時(hour)追繳。如果由于(At)遭遇不(No)能抗拒的(of)災禍繳納确實有困難的(of),可以(by)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章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yes)剝奪下列權利:
(一(one))選舉權和(and)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out)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of)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of)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and)人(people)民團體領導職務的(of)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of)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爲(for)一(one)年以(by)上五年以(by)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of),剝奪政治權利的(of)期限與管制的(of)期限相等,同時(hour)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At)危害國家安全的(of)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At)故意殺人(people)、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of)犯罪分子,可以(by)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适用(use)剝奪政治權利的(of),依照本法分則的(of)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At)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of)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exist)死刑緩期執行減爲(for)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爲(for)有期徒刑的(of)時(hour)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of)期限改爲(for)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of)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of)效力當然施用(use)于(At)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and)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of)規定,服從監督;不(No)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of)各項權利。
【章名】 第八節 沒收财産
第五十九條 沒收财産是(yes)沒收犯罪分子個(indivual)人(people)所有财産的(of)一(one)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财産的(of),應當對犯罪分子個(indivual)人(people)及其扶養的(of)家屬保留必需的(of)生(born)活費用(use)。
在(exist)判處沒收财産的(of)時(hour)候,不(No)得沒收屬于(At)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of)财産。
第六十條 沒收财産以(by)前犯罪分子所負的(of)正當債務,需要(want)以(by)沒收的(of)财産償還的(of),經債權人(people)請求,應當償還。
【章名】 第四章 刑罰的(of)具體運用(use)
【章名】 第一(one)節 量 刑
第六十一(one)條 對于(At)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of)時(hour)候,應當根據犯罪的(of)事實、犯罪的(of)性質、情節和(and)對于(At)社會的(of)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of)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of)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of),應當在(exist)法定刑的(of)限度以(by)内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of)減輕處罰情節的(of),應當在(exist)法定刑以(by)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No)具有本法規定的(of)減輕處罰情節,但是(yes)根據案件的(of)特殊情況,經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核準,也可以(by)在(exist)法定刑以(by)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of)一(one)切财物,應當予以(by)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people)的(of)合法财産,應當及時(hour)返還;違禁品和(and)供犯罪所用(use)的(of)本人(people)财物,應當予以(by)沒收。沒收的(of)财物和(and)罰金,一(one)律上繳國庫,不(No)得挪用(use)和(and)自行處理。
【章名】 第二節 累 犯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by)上刑罰的(of)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by)後,在(exist)五年以(by)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by)上刑罰之罪的(of),是(yes)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yes)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of)期限,對于(At)被假釋的(of)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by)後,在(exist)任何時(hour)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of),都以(by)累犯論處。
【章名】 第三節 自首和(and)立功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by)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of)罪行的(of),是(yes)自首。對于(At)自首的(of)犯罪分子,可以(by)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of),可以(by)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和(and)正在(exist)服刑的(of)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of)本人(people)其他(he)罪行的(of),以(by)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he)人(people)犯罪行爲(for),查證屬實的(of),或者提供重要(want)線索,從而得以(by)偵破其他(he)案件等立功表現的(of),可以(by)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big)立功表現的(of),可以(by)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big)立功表現的(of),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章名】 第四節 數罪并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by)前一(one)人(people)犯數罪的(of),除判處死刑和(and)無期徒刑的(of)以(by)外,應當在(exist)總和(and)刑期以(by)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by)上,酌情決定執行的(of)刑期,但是(yes)管制最高不(No)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No)能超過一(one)年,有期徒刑最高不(No)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of),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by)後,刑罰執行完畢以(by)前,發現被判刑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判決宣告以(by)前還有其他(he)罪沒有判決的(of),應當對新發現的(of)罪作(do)出(out)判決,把前後兩個(indivual)判決所判處的(of)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of)規定,決定執行的(of)刑罰。已經執行的(of)刑期,應當計算在(exist)新判決決定的(of)刑期以(by)内。
第七十一(one)條 判決宣告以(by)後,刑罰執行完畢以(by)前,被判刑的(of)犯罪分子又犯罪的(of),應當對新犯的(of)罪作(do)出(out)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of)刑罰和(and)後罪所判處的(of)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of)規定,決定執行的(of)刑罰。
【章名】 第五節 緩 刑
第七十二條 對于(At)被判處拘役、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的(of)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of)犯罪情節和(and)悔罪表現,适用(use)緩刑确實不(No)緻再危害社會的(of),可以(by)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of)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of)緩刑考驗期限爲(for)原判刑期以(by)上一(one)年以(by)下,但是(yes)不(No)能少于(At)二個(indivual)月。
有期徒刑的(of)緩刑考驗期限爲(for)原判刑期以(by)上五年以(by)下,但是(yes)不(No)能少于(At)一(one)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于(At)累犯,不(No)适用(use)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of)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one))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of)規定報告自己的(of)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At)會客的(of)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of)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緩刑考驗期限内,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exist)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by)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of)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of)刑罰就不(No)再執行,并公開予以(by)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緩刑考驗期限内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by)前還有其他(he)罪沒有判決的(of),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of)罪或者新發現的(of)罪作(do)出(out)判決,把前罪和(and)後罪所判處的(of)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of)規定,決定執行的(of)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緩刑考驗期限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of)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of),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章名】 第六節 減 刑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的(of),或者有立功表現的(of),可以(by)減刑;有下列重大(big)立功表現之一(one)的(of),應當減刑:
(一(one))阻止他(he)人(people)重大(big)犯罪活動的(of);
(二)檢舉監獄内外重大(big)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of);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big)技術革新的(of);
(四)在(exist)日常生(born)産、生(born)活中舍己救人(people)的(of);
(五)在(exist)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big)事故中,有突出(out)表現的(of);
(六)對國家和(and)社會有其他(he)重大(big)貢獻的(of)。
減刑以(by)後實際執行的(of)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of),不(No)能少于(At)原判刑期的(of)二分之一(one);判處無期徒刑的(of),不(No)能少于(At)十年。
第七十九條 對于(At)犯罪分子的(of)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by)上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減刑建議書。人(people)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of),裁定予以(by)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No)得減刑。
第八十條 無期徒刑減爲(for)有期徒刑的(of)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章名】 第七節 假 釋
第八十一(one)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of)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one)以(by)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of)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by)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No)緻再危害社會的(of),可以(by)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people)民法院核準,可以(by)不(No)受上述執行刑期的(of)限制。
對累犯以(by)及因殺人(people)、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of)犯罪分子,不(No)得假釋。
第八十二條 對于(At)犯罪分子的(of)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of)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No)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of)假釋考驗期限,爲(for)沒有執行完畢的(of)刑期;無期徒刑的(of)假釋考驗期限爲(for)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被宣告假釋的(of)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one))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of)規定報告自己的(of)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于(At)會客的(of)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of)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第八十五條 被假釋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假釋考驗期限内,由公安機關予以(by)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of)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for)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by)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假釋考驗期限内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one)條的(of)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在(exist)假釋考驗期限内,發現被假釋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判決宣告以(by)前還有其他(he)罪沒有判決的(of),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of)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被假釋的(of)犯罪分子,在(exist)假釋考驗期限内,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of)監督管理規定的(of)行爲(for),尚未構成新的(of)犯罪的(of),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of)刑罰。
【章名】 第八節 時(hour) 效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No)再追訴:
(一(one))法定最高刑爲(for)不(No)滿五年有期徒刑的(of),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for)五年以(by)上不(No)滿十年有期徒刑的(of),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for)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的(of),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for)無期徒刑、死刑的(of),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by)後認爲(for)必須追訴的(of),須報請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exist)人(people)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exist)人(people)民法院受理案件以(by)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of),不(No)受追訴期限的(of)限制。
被害人(people)在(exist)追訴期限内提出(out)控告,人(people)民法院、人(people)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No)予立案的(of),不(No)受追訴期限的(of)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for)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态的(of),從犯罪行爲(for)終了(Got it)之日起計算。
在(exist)追訴期限以(by)内又犯罪的(of),前罪追訴的(of)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章名】 第五章 其他(he)規定
第九十條 民族自治地(land)方不(No)能全部适用(use)本法規定的(of),可以(by)由自治區或者省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根據當地(land)民族的(of)政治、經濟、文化的(of)特點和(and)本法規定的(of)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of)規定,報請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
第九十一(one)條 本法所稱公共财産,是(yes)指下列财産:
(一(one))國有财産;
(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of)财産;
(三)用(use)于(At)扶貧和(and)其他(he)公益事業的(of)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of)财産。
在(exist)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and)人(people)民團體管理、使用(use)或者運輸中的(of)私人(people)财産,以(by)公共财産論。
第九十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私人(people)所有的(of)财産,是(yes)指下列财産:
(一(one))公民的(of)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and)其他(he)生(born)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indivual)人(people)、家庭所有的(of)生(born)産資料;
(三)個(indivual)體戶和(and)私營企業的(of)合法财産;
(四)依法歸個(indivual)人(people)所有的(of)股份、股票、債券和(and)其他(he)财産。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是(yes)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people)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和(and)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arrive)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以(by)及其他(he)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以(by)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論。
第九十四條 本法所稱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是(yes)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
第九十五條 本法所稱重傷,是(yes)指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傷害:
(一(one))使人(people)肢體殘廢或者毀人(people)容貌的(of);
(二)使人(people)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he)器官機能的(of);
(三)其他(he)對于(At)人(people)身健康有重大(big)傷害的(of)。
第九十六條 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yes)指違反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of)法律和(and)決定,國務院制定的(of)行政法規、規定的(of)行政措施、發布的(of)決定和(and)命令。
第九十七條 本法所稱首要(want)分子,是(yes)指在(exist)犯罪集團或者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do)用(use)的(of)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yes)指被害人(people)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people)因受強制、威吓無法告訴的(of),人(people)民檢察院和(and)被害人(people)的(of)近親屬也可以(by)告訴。
第九十九條 本法所稱以(by)上、以(by)下、以(by)内,包括本數。
第一(one)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of)人(people),在(exist)入伍、就業的(of)時(hour)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No)得隐瞞。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本法總則适用(use)于(At)其他(he)有刑罰規定的(of)法律,但是(yes)其他(he)法律有特别規定的(of)除外。
【章名】 第二編 分 則
【章名】 第一(one)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一(one)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的(of)主權、領土完整和(and)安全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indivual)人(people)相勾結,犯前款罪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one)的(of),對首要(want)分子或者罪行重大(big)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對其他(he)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one)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want)分子或者罪行重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of),對首要(want)分子或者罪行重大(big)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對其他(he)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武裝部隊人(people)員、人(people)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one)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of),對首要(want)分子或者罪行重大(big)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對其他(he)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by)造謠、诽謗或者其他(he)方式煽動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want)分子或者罪行重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indivual)人(people)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one)百零三條、第一(one)百零四條、第一(one)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of),依照各該條的(of)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one)百零七條 境内外機構、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資助境内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實施本章第一(one)百零二條、第一(one)百零三條、第一(one)百零四條、第一(one)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of),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people)員、人(people)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one)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exist)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國家安全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of)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犯前款罪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有下列間諜行爲(for)之一(one),危害國家安全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一(one))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people)的(of)任務的(of);
(二)爲(for)敵人(people)指示轟擊目标的(of)。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爲(for)境外的(of)機構、組織、人(people)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戰時(hour)供給敵人(people)武器裝備、軍用(use)物資資敵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one)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one)百零五條、第一(one)百零七條、第一(one)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and)人(people)民危害特别嚴重、情節特别惡劣的(of),可以(by)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of),可以(by)并處沒收财産。
【章名】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by)其他(he)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want)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he)公私财産,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by)其他(he)危險方法緻人(people)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by)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born)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标志或者進行其他(he)破壞活動,足以(by)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born)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he)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和(and)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其他(he)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people)、爆炸、綁架等犯罪的(of),依照數罪并罰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以(by)暴力、脅迫或者其他(he)方法劫持航空器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緻人(people)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of),處死刑。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以(by)暴力、脅迫或者其他(he)方法劫持船隻、汽車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對飛行中的(of)航空器上的(of)人(people)員使用(use)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use)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第一(one)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of)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one))以(by)非法銷售爲(for)目的(of),超過限額或者不(No)按照規定的(of)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of);
(二)以(by)非法銷售爲(for)目的(of),制造無号、重号、假号的(of)槍支的(of);
(三)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exist)境内銷售爲(for)出(out)口制造的(of)槍支的(of)。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people)員、民兵的(of)槍支、彈藥、爆炸物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use)槍的(of)人(people)員,非法出(out)租、出(out)借槍支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of)人(people)員,非法出(out)租、出(out)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of),依照第一(one)款的(of)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第一(one)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use)槍的(of)人(people)員,丢失槍支不(No)及時(hour)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航空人(people)員違反規章制度,緻使發生(born)重大(big)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people)員死亡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緻使發生(born)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born)重大(big)事故,緻人(people)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he)特别惡劣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people)死亡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he)企業、事業單位的(of)職工,由于(At)不(No)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people)違章冒險作(do)業,因而發生(born)重大(big)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he)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he)企業、事業單位的(of)勞動安全設施不(No)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out)後,對事故隐患仍不(No)采取措施,因而發生(born)重大(big)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he)嚴重後果的(of),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三十六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of)管理規定,在(exist)生(born)産、儲存、運輸、使用(use)中發生(born)重大(big)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标準,造成重大(big)安全事故的(of),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one)百三十八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No)采取措施或者不(No)及時(hour)報告,緻使發生(born)重大(big)傷亡事故的(of),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of),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章名】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章名】 第一(one)節 生(born)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第一(one)百四十條 生(born)産者、銷售者在(exist)産品中摻雜、摻假,以(by)假充真,以(by)次充好或者以(by)不(No)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by)上不(No)滿二十萬元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by)上不(No)滿五十萬元的(of),處二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by)上不(No)滿二百萬元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by)上的(of),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生(born)産、銷售假藥,足以(by)嚴重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對人(people)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緻人(people)死亡或者對人(people)體健康造成特别嚴重危害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本條所稱假藥,是(yes)指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藥品管理法》的(of)規定屬于(At)假藥和(and)按假藥處理的(of)藥品、非藥品。
第一(one)百四十二條 生(born)産、銷售劣藥,對人(people)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本條所稱劣藥,是(yes)指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藥品管理法》的(of)規定屬于(At)劣藥的(of)藥品。
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生(born)産、銷售不(No)符合衛生(born)标準的(of)食品,足以(by)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he)嚴重食源性疾患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對人(people)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在(exist)生(born)産、銷售的(of)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of)非食品原料的(of),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of)非食品原料的(of)食品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he)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people)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緻人(people)死亡或者對人(people)體健康造成特别嚴重危害的(of),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生(born)産不(No)符合保障人(people)體健康的(of)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of)醫療器械、醫用(use)衛生(born)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yes)不(No)符合保障人(people)體健康的(of)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of)醫療器械、醫用(use)衛生(born)材料,對人(people)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其中情節特别惡劣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生(born)産不(No)符合保障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of)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産品或者其他(he)不(No)符合保障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of)産品,或者銷售明知是(yes)以(by)上不(No)符合保障人(people)身、财産安全的(of)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of)産品,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生(born)産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yes)假的(of)或者失去使用(use)效能的(of)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born)産者、銷售者以(by)不(No)合格的(of)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of)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born)産遭受較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使生(born)産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使生(born)産遭受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生(born)産不(No)符合衛生(born)标準的(of)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yes)不(No)符合衛生(born)标準的(of)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by)上二倍以(by)下罰金。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生(born)産、銷售本節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至第一(one)百四十八條所列産品,不(No)構成各該條規定的(of)犯罪,但是(yes)銷售金額在(exist)五萬元以(by)上的(of),依照本節第一(one)百四十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生(born)産、銷售本節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至第一(one)百四十八條所列産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of)犯罪,同時(hour)又構成本節第一(one)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of),依照處罰較重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one)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one)百四十條至第一(one)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各該條的(of)規定處罰。
【章名】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of)貨币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out)口的(of)文物、黃金、白銀和(and)其他(he)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out)口的(of)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out)口的(of)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第一(one)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本條各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五十二條 以(by)牟利或者傳播爲(for)目的(of),走私淫穢的(of)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he)淫穢物品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第一(one)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by)外的(of)貨物、物品的(of),根據情節輕重,分别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one))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exist)五十萬元以(by)上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of),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第四款的(of)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exist)十五萬元以(by)上不(No)滿五十萬元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exist)五萬元以(by)上不(No)滿十五萬元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of),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of)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one)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爲(for),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of),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五十三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一(one))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将批準進口的(of)來(Come)料加工、來(Come)件裝配、補償貿易的(of)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exist)境内銷售牟利的(of);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将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of)貨物、物品,在(exist)境内銷售牟利的(of)。
第一(one)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爲(for),以(by)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of)有關規定處罰:
(一(one))直接向走私人(people)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of),或者直接向走私人(people)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of)其他(he)貨物、物品,數額較大(big)的(of);
(二)在(exist)内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out)口物品的(of),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out)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big),沒有合法證明的(of);
(三)逃避海關監管将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of)。
第一(one)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爲(for)其提供貸款、資金、帳号、發票、證明,或者爲(for)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he)方便的(of),以(by)走私罪的(of)共犯論處。
第一(one)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of),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第一(one)款、第四款的(of)規定從重處罰。
以(by)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of),以(by)走私罪和(and)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of)阻礙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of)規定處罰。
【章名】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of)管理秩序罪
第一(one)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use)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he)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big)、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one)以(by)上百分之五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people)、股東違反公司法的(of)規定未交付貨币、實物或者未轉移财産權,虛假出(out)資,或者在(exist)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out)資,數額巨大(big)、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out)資金額或者抽逃出(out)資金額百分之二以(by)上百分之十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六十條 在(exist)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隐瞞重要(want)事實或者編造重大(big)虛假内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big)、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one)以(by)上百分之五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六十一(one)條 公司向股東和(and)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of)或者隐瞞重要(want)事實的(of)财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he)人(people)利益的(of),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
第一(one)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hour),隐匿财産,對資産負債表或者财産清單作(do)虛僞記載或者在(exist)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财産,嚴重損害債權人(people)或者其他(he)人(people)利益的(of),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
第一(one)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上的(of)便利,索取他(he)人(people)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he)人(people)财物,爲(for)他(he)人(people)謀取利益,數額較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可以(by)并處沒收财産。
公司、企業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經濟往來(Come)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of)回扣、手續費,歸個(indivual)人(people)所有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和(and)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arrive)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有前兩款行爲(for)的(of),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one)百六十四條 爲(for)謀取不(No)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财物,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行賄人(people)在(exist)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for)的(of),可以(by)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one)百六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of)董事、經理利用(use)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for)他(he)人(people)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of)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one)百六十六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one),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one))将本單位的(of)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of)親友進行經營的(of);
(二)以(by)明顯高于(At)市場的(of)價格向自己的(of)親友經營管理的(of)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by)明顯低于(At)市場的(of)價格向自己的(of)親友經營管理的(of)單位銷售商品的(of);
(三)向自己的(of)親友經營管理的(of)單位采購不(No)合格商品的(of)。
第一(one)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在(exist)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No)負責任被詐騙,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産或者嚴重虧損,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六十九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徇私舞弊,将國有資産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out)售,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章名】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one)百七十條 僞造貨币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僞造貨币集團的(of)首要(want)分子;
(二)僞造貨币數額特别巨大(big)的(of);
(三)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
第一(one)百七十一(one)條 出(out)售、購買僞造的(of)貨币或者明知是(yes)僞造的(of)貨币而運輸,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購買僞造的(of)貨币或者利用(use)職務上的(of)便利,以(by)僞造的(of)貨币換取貨币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one)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罰金。
僞造貨币并出(out)售或者運輸僞造的(of)貨币的(of),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七十條的(of)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一(one)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yes)僞造的(of)貨币而持有、使用(use),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one)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one)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币,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one)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
第一(one)百七十四條 未經中國人(people)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
僞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第一(one)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七十五條 以(by)轉貸牟利爲(for)目的(of),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he)人(people),違法所得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僞造、變造彙票、本票、支票的(of);
(二)僞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he)銀行結算憑證的(of);
(三)僞造、變造信用(use)證或者附随的(of)單據、文件的(of);
(四)僞造信用(use)卡的(of)。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七十八條 僞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of)其他(he)有價證券,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one)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兩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big)、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one)以(by)上百分之五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八十條 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of)知情人(people)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of)人(people)員,在(exist)涉及證券的(of)發行、交易或者其他(he)對證券的(of)價格有重大(big)影響的(of)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out)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of)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确定。
知情人(people)員的(of)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确定。
第一(one)百八十一(one)條 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of)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one)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of)從業人(people)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僞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one)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罰金;情節特别惡劣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No)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
(一(one))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use)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of);
(二)與他(he)人(people)串通,以(by)事先約定的(of)時(hour)間、價格和(and)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No)持有的(of)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of);
(三)以(by)自己爲(for)交易對象,進行不(No)轉移證券所有權的(of)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of);
(四)以(by)其他(he)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of)。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上的(of)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born)的(of)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one)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do)人(people)員和(and)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arrive)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有前款行爲(for)的(of),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one)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he)人(people)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he)人(people)财物,爲(for)他(he)人(people)謀取利益的(of),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of)回扣、手續費,歸個(indivual)人(people)所有的(of),依照本法第一(one)百六十三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和(and)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arrive)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有前款行爲(for)的(of),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one)百八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上的(of)便利,挪用(use)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do)人(people)員和(and)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arrive)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有前款行爲(for)的(of),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one)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people)發放信用(use)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of)條件優于(At)其他(he)借款人(people)同類貸款的(of)條件,造成較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one)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罰金;造成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people)以(by)外的(of)其他(he)人(people)發放貸款,造成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one)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罰金;造成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兩款的(of)規定處罰。
關系人(people)的(of)範圍,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商業銀行法》和(and)有關金融法規确定。
第一(one)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牟利爲(for)目的(of),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No)入帳的(of)方式,将資金用(use)于(At)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造成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違反規定,爲(for)他(he)人(people)出(out)具信用(use)證或者其他(he)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of)票據予以(by)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九十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he)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将外彙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of)外彙非法轉移到(arrive)境外,情節嚴重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one)百九十一(one)條 明知是(yes)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of)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of)違法所得及其産生(born)的(of)收益,爲(for)掩飾、隐瞞其來(Come)源和(and)性質,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沒收實施以(by)上犯罪的(of)違法所得及其産生(born)的(of)收益,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by)上百分之二十以(by)下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by)上百分之二十以(by)下罰金:
(一(one))提供資金帳戶的(of);
(二)協助将财産轉換爲(for)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of);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he)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of);
(四)協助将資金彙往境外的(of);
(五)以(by)其他(he)方法掩飾、隐瞞犯罪的(of)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of)性質和(and)來(Come)源的(of)。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章名】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one)百九十二條 以(by)非法占有爲(for)目的(of),使用(use)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one)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以(by)非法占有爲(for)目的(of),詐騙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貸款,數額較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of);
(二)使用(use)虛假的(of)經濟合同的(of);
(三)使用(use)虛假的(of)證明文件的(of);
(四)使用(use)虛假的(of)産權證明作(do)擔保或者超出(out)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of);
(五)以(by)其他(he)方法詐騙貸款的(of)。
第一(one)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明知是(yes)僞造、變造的(of)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use)的(of);
(二)明知是(yes)作(do)廢的(of)彙票、本票、支票而使用(use)的(of);
(三)冒用(use)他(he)人(people)的(of)彙票、本票、支票的(of);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No)符的(of)支票,騙取财物的(of);
(五)彙票、本票的(of)出(out)票人(people)簽發無資金保證的(of)彙票、本票或者在(exist)出(out)票時(hour)作(do)虛假記載,騙取财物的(of)。
使用(use)僞造、變造的(of)委托收款憑證、彙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he)銀行結算憑證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一(one)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進行信用(use)證詐騙活動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使用(use)僞造、變造的(of)信用(use)證或者附随的(of)單據、文件的(of);
(二)使用(use)作(do)廢的(of)信用(use)證的(of);
(三)騙取信用(use)證的(of);
(四)以(by)其他(he)方法進行信用(use)證詐騙活動的(of)。
第一(one)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進行信用(use)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使用(use)僞造的(of)信用(use)卡的(of);
(二)使用(use)作(do)廢的(of)信用(use)卡的(of);
(三)冒用(use)他(he)人(people)信用(use)卡的(of);
(四)惡意透支的(of)。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yes)指持卡人(people)以(by)非法占有爲(for)目的(of),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No)歸還的(of)行爲(for)。
盜竊信用(use)卡并使用(use)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one)百九十七條 使用(use)僞造、變造的(of)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of)其他(he)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一(one)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one)萬元以(by)上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投保人(people)故意虛構保險标的(of),騙取保險金的(of);
(二)投保人(people)、被保險人(people)或者受益人(people)對發生(born)的(of)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of)原因或者誇大(big)損失的(of)程度,騙取保險金的(of);
(三)投保人(people)、被保險人(people)或者受益人(people)編造未曾發生(born)的(of)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of);
(四)投保人(people)、被保險人(people)故意造成财産損失的(of)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of);
(五)投保人(people)、受益人(people)故意造成被保險人(people)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of)。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爲(for),同時(hour)構成其他(he)犯罪的(of),依照數罪并罰的(of)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one)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of)鑒定人(people)、證明人(people)、财産評估人(people)故意提供虛假的(of)證明文件,爲(for)他(he)人(people)詐騙提供條件的(of),以(by)保險詐騙的(of)共犯論處。
第一(one)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one)百九十二條、第一(one)百九十四條、第一(one)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别巨大(big)并且給國家和(and)人(people)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one)百九十二條、第一(one)百九十四條、第一(one)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章名】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one)條 納稅人(people)采取僞造、變造、隐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exist)帳簿上多列支出(out)或者不(No)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No)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of)納稅申報的(of)手段,不(No)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of)百分之十以(by)上不(No)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exist)一(one)萬元以(by)上不(No)滿十萬元的(of),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of)百分之三十以(by)上并且偷稅數額在(exist)十萬元以(by)上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people)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No)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of)百分之十以(by)上并且數額在(exist)一(one)萬元以(by)上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爲(for),未經處理的(of),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以(by)暴力、威脅方法拒不(No)繳納稅款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稅人(people)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隐匿财産的(of)手段,緻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of)稅款,數額在(exist)一(one)萬元以(by)上不(No)滿十萬元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數額在(exist)十萬元以(by)上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 以(by)假報出(out)口或者其他(he)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out)口退稅款,數額較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納稅人(people)繳納稅款後,采取前款規定的(of)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of)稅款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one)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of)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use)發票或者虛開用(use)于(At)騙取出(out)口退稅、抵扣稅款的(of)其他(he)發票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虛開的(of)稅款數額較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虛開的(of)稅款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有前款行爲(for)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别巨大(big),情節特别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of)稅款數額較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虛開的(of)稅款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use)發票或者虛開用(use)于(At)騙取出(out)口退稅、抵扣稅款的(of)其他(he)發票,是(yes)指有爲(for)他(he)人(people)虛開、爲(for)自己虛開、讓他(he)人(people)爲(for)自己虛開、介紹他(he)人(people)虛開行爲(for)之一(one)的(of)。
第二百零六條 僞造或者出(out)售僞造的(of)增值稅專用(use)發票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量較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量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僞造并出(out)售僞造的(of)增值稅專用(use)發票,數量特别巨大(big),情節特别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out)售增值稅專用(use)發票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量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量巨大(big)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use)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of)增值稅專用(use)發票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use)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of)增值稅專用(use)發票又虛開或者出(out)售的(of),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out)售僞造、擅自制造的(of)可以(by)用(use)于(At)騙取出(out)口退稅、抵扣稅款的(of)其他(he)發票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by)上二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量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數量特别巨大(big)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out)售僞造、擅自制造的(of)前款規定以(by)外的(of)其他(he)發票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one)萬元以(by)上五萬元以(by)下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二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by)上五十萬元以(by)下罰金。
非法出(out)售可以(by)用(use)于(At)騙取出(out)口退稅、抵扣稅款的(of)其他(he)發票的(of),依照第一(one)款的(of)規定處罰。
非法出(out)售第三款規定以(by)外的(of)其他(he)發票的(of),依照第二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one)十條 盜竊增值稅專用(use)發票或者可以(by)用(use)于(At)騙取出(out)口退稅、抵扣稅款的(of)其他(he)發票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use)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use)發票或者可以(by)用(use)于(At)騙取出(out)口退稅、抵扣稅款的(of)其他(he)發票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one)十一(one)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one)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各該條的(of)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one)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one)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财産的(of),在(exist)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and)所騙取的(of)出(out)口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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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名】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産權罪
第二百一(one)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people)許可,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上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of)商标,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one)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yes)假冒注冊商标的(of)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one)十五條 僞造、擅自制造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of)注冊商标标識,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one)十六條 假冒他(he)人(people)專利,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one)十七條 以(by)營利爲(for)目的(of),有下列侵犯著作(do)權情形之一(one),違法所得數額較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one))未經著作(do)權人(people)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作(do)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do)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he)作(do)品的(of);
(二)出(out)版他(he)人(people)享有專有出(out)版權的(of)圖書的(of);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do)者許可,複制發行其制作(do)的(of)錄音錄像的(of);
(四)制作(do)、出(out)售假冒他(he)人(people)署名的(of)美術作(do)品的(of)。
第二百一(one)十八條 以(by)營利爲(for)目的(of),銷售明知是(yes)本法第二百一(one)十七條規定的(of)侵權複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one)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爲(for)之一(one),給商業秘密的(of)權利人(people)造成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one))以(by)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he)不(No)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people)的(of)商業秘密的(of);
(二)披露、使用(use)或者允許他(he)人(people)使用(use)以(by)前項手段獲取的(of)權利人(people)的(of)商業秘密的(of);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people)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of)要(want)求,披露、使用(use)或者允許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所掌握的(of)商業秘密的(of)。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爲(for),獲取、使用(use)或者披露他(he)人(people)的(of)商業秘密的(of),以(by)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yes)指不(No)爲(for)公衆所知悉,能爲(for)權利人(people)帶來(Come)經濟利益,具有實用(use)性并經權利人(people)采取保密措施的(of)技術信息和(and)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people),是(yes)指商業秘密的(of)所有人(people)和(and)經商業秘密所有人(people)許可的(of)商業秘密使用(use)人(people)。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one)十三條至第二百一(one)十九條規定之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of)規定處罰。
【章名】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one)條 捏造并散布虛僞事實,損害他(he)人(people)的(of)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he)人(people)造成重大(big)損失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use)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do)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标人(people)相互串通投标報價,損害招标人(people)或者其他(he)投标人(people)利益,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标人(people)與招标人(people)串通投标,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of)合法利益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以(by)非法占有爲(for)目的(of),在(exist)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people)财物,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以(by)虛構的(of)單位或者冒用(use)他(he)人(people)名義簽訂合同的(of);
(二)以(by)僞造、變造、作(do)廢的(of)票據或者其他(he)虛假的(of)産權證明作(do)擔保的(of);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by)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of)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people)繼續簽訂和(and)履行合同的(of);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people)給付的(of)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财産後逃匿的(of);
(五)以(by)其他(he)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people)财物的(of)。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for)之一(one),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he)限制買賣的(of)物品的(of);
(二)買賣進出(out)口許可證、進出(out)口原産地(land)證明以(by)及其他(he)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of);
(三)其他(he)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of)非法經營行爲(for)。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by)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he)人(people)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he)人(people)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七條 僞造或者倒賣僞造的(of)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he)有價票證,數額較大(big)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數額巨大(big)的(of),處二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票證價額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one)倍以(by)上五倍以(by)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by)牟利爲(for)目的(of),違反土地(land)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land)使用(use)權,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land)使用(use)權價額百分之五以(by)上百分之二十以(by)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land)使用(use)權價額百分之五以(by)上百分之二十以(by)下罰金。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産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of)中介組織的(of)人(people)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of)人(people)員,索取他(he)人(people)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he)人(people)财物,犯前款罪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one)款規定的(of)人(people)員,嚴重不(No)負責任,出(out)具的(of)證明文件有重大(big)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條 違反進出(out)口商品檢驗法的(of)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将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of)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use),或者将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of)出(out)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out)口,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one)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one)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of)規定處罰。
【章名】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people)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people)的(of),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緻人(people)死亡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of),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he)人(people)身體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緻人(people)重傷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緻人(people)死亡或者以(by)特别殘忍手段緻人(people)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of),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傷害他(he)人(people)緻人(people)重傷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of),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by)暴力、脅迫或者其他(he)手段強奸婦女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No)滿十四周歲的(of)幼女的(of),以(by)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one))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of);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people)的(of);
(三)在(exist)公共場所當衆強奸婦女的(of);
(四)二人(people)以(by)上輪奸的(of);
(五)緻使被害人(people)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he)嚴重後果的(of)。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by)暴力、脅迫或者其他(he)方法強制猥亵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exist)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猥亵兒童的(of),依照前兩款的(of)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he)人(people)或者以(by)其他(he)方法非法剝奪他(he)人(people)人(people)身自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of),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緻人(people)重傷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緻人(people)死亡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使用(use)暴力緻人(people)傷殘、死亡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爲(for)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he)人(people)的(of),依照前兩款的(of)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權犯前三款罪的(of),依照前三款的(of)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by)勒索财物爲(for)目的(of)綁架他(he)人(people)的(of),或者綁架他(he)人(people)作(do)爲(for)人(people)質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緻使被綁架人(people)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people)的(of),處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以(by)勒索财物爲(for)目的(of)偷盜嬰幼兒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一(one))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of)首要(want)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people)以(by)上的(of);
(三)奸淫被拐賣的(of)婦女的(of);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of)婦女賣淫或者将被拐賣的(of)婦女賣給他(he)人(people)迫使其賣淫的(of);
(五)以(by)出(out)賣爲(for)目的(of),使用(use)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of);
(六)以(by)出(out)賣爲(for)目的(of),偷盜嬰幼兒的(of);
(七)造成被拐賣的(of)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he)嚴重後果的(of);
(八)将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of)。
拐賣婦女、兒童是(yes)指以(by)出(out)賣爲(for)目的(of),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of)行爲(for)之一(one)的(of)。
第二百四十一(one)條 收買被拐賣的(of)婦女、兒童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of)婦女,強行與其發生(born)性關系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of)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people)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爲(for)的(of),依照本法的(of)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of)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of)犯罪行爲(for)的(of),依照數罪并罰的(of)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of)婦女、兒童又出(out)賣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of)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of)意願,不(No)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land)的(of),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for),不(No)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of),可以(by)不(No)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by)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解救被收買的(of)婦女、兒童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聚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解救被收買的(of)婦女、兒童的(of)首要(want)分子,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he)參與者使用(use)暴力、威脅方法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he)人(people),意圖使他(he)人(people)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犯前款罪的(of),從重處罰。
不(No)是(yes)有意誣陷,而是(yes)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of),不(No)适用(use)前兩款的(of)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use)人(people)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by)限制人(people)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of),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he)人(people)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he)人(people)住宅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濫用(use)職權,犯前款罪的(of),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by)暴力或者其他(he)方法公然侮辱他(he)人(people)或者捏造事實诽謗他(he)人(people),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of)才處理,但是(yes)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and)國家利益的(of)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對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use)暴力逼取證人(people)證言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人(people)傷殘、死亡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of)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of)監管人(people)員對被監管人(people)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緻人(people)傷殘、死亡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of)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people)員指使被監管人(people)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he)被監管人(people)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九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條 在(exist)出(out)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of)内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of),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one)條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非法剝奪公民的(of)宗教信仰自由和(and)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隐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he)人(people)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of),處一(one)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do)人(people)員私自開拆或者隐匿、毀棄郵件、電報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财物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of)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濫用(use)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people)、申訴人(people)、批評人(people)、舉報人(people)實行報複陷害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二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of)領導人(people),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爲(for)的(of)會計、統計人(people)員實行打擊報複,情節惡劣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條 在(exist)選舉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和(and)國家機關領導人(people)員時(hour),以(by)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僞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and)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and)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by)暴力幹涉他(he)人(people)婚姻自由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緻使被害人(people)死亡的(of),處二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款罪,告訴的(of)才處理。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of),或者明知他(he)人(people)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yes)現役軍人(people)的(of)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use)職權、從屬關系,以(by)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people)的(of)妻子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緻使被害人(people)重傷、死亡的(of),處二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一(one)款罪,告訴的(of)才處理。
第二百六十一(one)條 對于(At)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he)沒有獨立生(born)活能力的(of)人(people),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不(No)滿十四周歲的(of)未成年人(people),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people)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章名】 第五章 侵犯财産罪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by)暴力、脅迫或者其他(he)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入戶搶劫的(of);
(二)在(exist)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of);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he)金融機構的(of);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big)的(of);
(五)搶劫緻人(people)重傷、死亡的(of);
(六)冒充軍警人(people)員搶劫的(of);
(七)持槍搶劫的(of);
(八)搶劫軍用(use)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of)。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big)或者多次盜竊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一(one))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别巨大(big)的(of);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of)。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by)牟利爲(for)目的(of),盜接他(he)人(people)通信線路、複制他(he)人(people)電信碼号或者明知是(yes)盜接、複制的(of)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use)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财物,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本法另有規定的(of),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财物,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攜帶兇器搶奪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八條 聚衆哄搶公私财物,數額較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對首要(want)分子和(and)積極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for)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use)暴力或者以(by)暴力相威脅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條 将代爲(for)保管的(of)他(he)人(people)财物非法占爲(for)己有,數額較大(big),拒不(No)退還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二年以(by)上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将他(he)人(people)的(of)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爲(for)己有,數額較大(big),拒不(No)交出(out)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of)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one)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he)單位的(of)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上的(of)便利,将本單位财物非法占爲(for)己有,數額較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可以(by)并處沒收财産。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he)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和(and)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he)國有單位委派到(arrive)非國有公司、企業以(by)及其他(he)單位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有前款行爲(for)的(of),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he)單位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上的(of)便利,挪用(use)本單位資金歸個(indivual)人(people)使用(use)或者借貸給他(he)人(people),數額較大(big)、超過三個(indivual)月未還的(of),或者雖未超過三個(indivual)月,但數額較大(big)、進行營利活動的(of),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use)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big)的(of),或者數額較大(big)不(No)退還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he)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和(and)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he)國有單位委派到(arrive)非國有公司、企業以(by)及其他(he)單位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有前款行爲(for)的(of),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use)用(use)于(At)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緻使國家和(and)人(people)民群衆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害的(of),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财物,數額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數額較大(big)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big)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于(At)洩憤報複或者其他(he)個(indivual)人(people)目的(of),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by)其他(he)方法破壞生(born)産經營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章名】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章名】 第一(one)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by)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依法執行職務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by)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和(and)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在(exist)自然災害和(and)突發事件中,以(by)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do)人(people)員依法履行職責的(of),依照第一(one)款的(of)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do)任務,未使用(use)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of),依照第一(one)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群衆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招搖撞騙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people)民警察招搖撞騙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of)公文、證件、印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people)民團體的(of)印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一(one)條 非法生(born)産、買賣人(people)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号牌等專用(use)标志、警械,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by)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于(At)國家絕密、機密的(of)文件、資料或者其他(he)物品,拒不(No)說明來(Come)源與用(use)途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born)産、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use)間諜器材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use)竊聽、竊照專用(use)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of)計算機信息系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删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No)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of)數據和(and)應用(use)程序進行删除、修改、增加的(of)操作(do),後果嚴重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do)、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of),依照第一(one)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use)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use)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he)犯罪的(of),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use)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占用(use)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use)後拒不(No)停止使用(use),幹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衆“打砸搶”,緻人(people)傷殘、死亡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财物的(of),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want)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條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緻使工作(do)、生(born)産、營業和(and)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of),對首要(want)分子,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對其他(he)積極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衆沖擊國家機關,緻使國家機關工作(do)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of),對首要(want)分子,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對其他(he)積極參加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one)條 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use)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he)公共場所秩序,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do)人(people)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of),對首要(want)分子,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of),對首要(want)分子和(and)其他(he)積極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對首要(want)分子和(and)其他(he)積極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一(one))多次聚衆鬥毆的(of);
(二)聚衆鬥毆人(people)數多,規模大(big),社會影響惡劣的(of);
(三)在(exist)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want)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of);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of)。
聚衆鬥毆,緻人(people)重傷、死亡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for)之一(one),破壞社會秩序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one))随意毆打他(he)人(people),情節惡劣的(of);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he)人(people),情節惡劣的(of);
(三)強拿硬要(want)或者任意損毀、占用(use)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of);
(四)在(exist)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of)。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和(and)積極參加以(by)暴力、威脅或者其他(he)手段,有組織地(land)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one)方,爲(for)非作(do)惡,欺壓、殘害群衆,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born)活秩序的(of)黑社會性質的(of)組織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其他(he)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of)黑社會組織的(of)人(people)員到(arriv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境内發展組織成員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he)犯罪行爲(for)的(of),依照數罪并罰的(of)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of)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of)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六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of)起止時(hour)間、地(land)點、路線進行,又拒不(No)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of),對集會、遊行、示威的(of)負責人(people)和(and)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七條 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八條 擾亂、沖擊或者以(by)其他(he)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of)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在(exist)公衆場合故意以(by)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國旗、國徽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條 組織和(and)利用(use)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use)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組織和(and)利用(use)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use)迷信蒙騙他(he)人(people),緻人(people)死亡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組織和(and)利用(use)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use)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财物的(of),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零一(one)條 聚衆進行淫亂活動的(of),對首要(want)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people)參加聚衆淫亂活動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二條 盜竊、侮辱屍體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條 以(by)營利爲(for)目的(of),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by)賭博爲(for)業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零四條 郵政工作(do)人(people)員嚴重不(No)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and)人(people)民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章名】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條 在(exist)刑事訴訟中,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記錄人(people)、翻譯人(people)對與案件有重要(want)關系的(of)情節,故意作(do)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he)人(people)或者隐匿罪證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 在(exist)刑事訴訟中,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毀滅、僞造證據,幫助當事人(people)毀滅、僞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people)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do)僞證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提供、出(out)示、引用(use)的(of)證人(people)證言或者其他(he)證據失實,不(No)是(yes)有意僞造的(of),不(No)屬于(At)僞造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 以(by)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people)作(do)證或者指使他(he)人(people)作(do)僞證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people)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犯前兩款罪的(of),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people)進行打擊報複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條 聚衆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one)十條 明知是(yes)犯罪的(of)人(people)而爲(for)其提供隐藏處所、财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do)假證明包庇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of),以(by)共同犯罪論處。
第三百一(one)十一(one)條 明知他(he)人(people)有間諜犯罪行爲(for),在(exist)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hour),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one)十二條 明知是(yes)犯罪所得的(of)贓物而予以(by)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for)銷售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一(one)十三條 對人(people)民法院的(of)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No)執行,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one)十四條 隐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of)财産,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三百一(one)十五條 依法被關押的(of)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爲(for)之一(one),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
(一(one))毆打監管人(people)員的(of);
(二)組織其他(he)被監管人(people)破壞監管秩序的(of);
(三)聚衆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of);
(四)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he)人(people)毆打、體罰其他(he)被監管人(people)的(of)。
第三百一(one)十六條 依法被關押的(of)罪犯、被告人(people)、犯罪嫌疑人(people)脫逃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of)罪犯、被告人(people)、犯罪嫌疑人(people)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one)十七條 組織越獄的(of)首要(want)分子和(and)積極參加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其他(he)參加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動越獄或者聚衆持械劫獄的(of)首要(want)分子和(and)積極參加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死刑;其他(he)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章名】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one)十八條 組織他(he)人(people)偷越國(邊)境的(of),處二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組織他(he)人(people)偷越國(邊)境集團的(of)首要(want)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he)人(people)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he)人(people)偷越國(邊)境人(people)數衆多的(of);
(三)造成被組織人(people)重傷、死亡的(of);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people)人(people)身自由的(of);
(五)以(by)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of);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big)的(of);
(七)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people)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爲(for),或者對檢查人(people)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爲(for)的(of),依照數罪并罰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一(one)十九條 以(by)勞務輸出(out)、經貿往來(Come)或者其他(he)名義,弄虛作(do)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out)境證件,爲(for)組織他(he)人(people)偷越國(邊)境使用(use)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條 爲(for)他(he)人(people)提供僞造、變造的(of)護照、簽證等出(out)入境證件,或者出(out)售護照、簽證等出(out)入境證件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一(one)條 運送他(he)人(people)偷越國(邊)境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one))多次實施運送行爲(for)或者運送人(people)數衆多的(of);
(二)所使用(use)的(of)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No)具備必要(want)的(of)安全條件,足以(by)造成嚴重後果的(of);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big)的(of);
(四)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
在(exist)運送他(he)人(people)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people)重傷、死亡,或者以(by)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people)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爲(for),或者對檢查人(people)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爲(for)的(of),依照數罪并罰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of),處一(one)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二十三條 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of)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标志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章名】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of)珍貴文物或者被确定爲(for)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of)文物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of)名勝古迹,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of)珍貴文物或者被确定爲(for)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of)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條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将收藏的(of)國家禁止出(out)口的(of)珍貴文物私自出(out)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people)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by)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by)牟利爲(for)目的(of),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of)文物,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七條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國有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将國家保護的(of)文物藏品出(out)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of)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盜掘确定爲(for)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and)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of)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of);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of)首要(want)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of);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of)。
盜掘國家保護的(of)具有科學價值的(of)古人(people)類化石和(and)古脊椎動物化石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二十九條 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of)檔案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檔案法的(of)規定,擅自出(out)賣、轉讓國家所有的(of)檔案,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兩款行爲(for),同時(hour)又構成本法規定的(of)其他(he)犯罪的(of),依照處罰較重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章名】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born)罪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of)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one),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一(one))供水單位供應的(of)飲用(use)水不(No)符合國家規定的(of)衛生(born)标準的(of);
(二)拒絕按照衛生(born)防疫機構提出(out)的(of)衛生(born)要(want)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of)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of);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people)、病原攜帶者和(and)疑似傳染病病人(people)從事國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of)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of)工作(do)的(of);
(四)拒絕執行衛生(born)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out)的(of)預防、控制措施的(of)。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of)範圍,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傳染病防治法》和(and)國務院有關規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one)條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of)人(people)員,違反國務院衛生(born)行政部門的(of)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條 違反國境衛生(born)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他(he)人(people)出(out)賣血液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by)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he)人(people)出(out)賣血液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爲(for),對他(he)人(people)造成傷害的(of),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do)、供應血液制品,不(No)符合國家規定的(of)标準,足以(by)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people)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do)、供應血液制品的(of)部門,不(No)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he)操作(do)規定,造成危害他(he)人(people)身體健康後果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people)員由于(At)嚴重不(No)負責任,造成就診人(people)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people)身體健康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born)執業資格的(of)人(people)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people)身體健康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people)死亡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born)執業資格的(of)人(people)擅自爲(for)他(he)人(people)進行節育複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内節育器,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people)身體健康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people)死亡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七條 違反進出(out)境動植物檢疫法的(of)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big)動植物疫情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章名】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三百三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land)、水體、大(big)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of)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of)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he)危險廢物,造成重大(big)環境污染事故,緻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big)損失或者人(people)身傷亡的(of)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将境外的(of)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big)環境污染事故,緻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big)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use)作(do)原料,造成重大(big)環境污染事故,緻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big)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people)體健康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by)原料利用(use)爲(for)名,進口不(No)能用(use)作(do)原料的(of)固體廢物的(of),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五十五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exist)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use)禁用(use)的(of)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一(one)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of)珍貴、瀕危野生(born)動物的(of),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out)售國家重點保護的(of)珍貴、瀕危野生(born)動物及其制品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違反狩獵法規,在(exist)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use)禁用(use)的(of)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born)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land)管理法規,非法占用(use)耕地(land)改作(do)他(he)用(use),數量較大(big),造成耕地(land)大(big)量毀壞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産資源法的(of)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of),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want)價值的(of)礦區和(and)他(he)人(people)礦區範圍采礦的(of),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of)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No)停止開采,造成礦産資源破壞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産資源嚴重破壞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礦産資源法的(of)規定,采取破壞性的(of)開采方法開采礦産資源,造成礦産資源嚴重破壞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 違反森林法的(of)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五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he)林木,數量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别巨大(big)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of)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he)林木,數量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以(by)牟利爲(for)目的(of),在(exist)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yes)盜伐、濫伐的(of)林木,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内的(of)森林或者其他(he)林木的(of),從重處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of)規定處罰。
【章名】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by)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一(one))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one)千克以(by)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by)上或者其他(he)毒品數量大(big)的(of);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of)首要(want)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of);
(四)以(by)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of);
(五)參與有組織的(of)國際販毒活動的(of)。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by)上不(No)滿一(one)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by)上不(No)滿五十克或者其他(he)毒品數量較大(big)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No)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No)滿十克或者其他(he)少量毒品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各該款的(of)規定處罰。
利用(use)、教唆未成年人(people)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people)出(out)售毒品的(of),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of),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one)千克以(by)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by)上或者其他(he)毒品數量大(big)的(of),處七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by)上不(No)滿一(one)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by)上不(No)滿五十克或者其他(he)毒品數量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of)犯罪分子的(of),爲(for)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隐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of)财物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people)員或者其他(he)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of)犯罪分子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of),以(by)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of)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he)用(use)于(At)制造毒品的(of)原料或者配劑進出(out)境的(of),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exist)境内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他(he)人(people)制造毒品而爲(for)其提供前款規定的(of)物品的(of),以(by)制造毒品罪的(of)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兩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one)條 非法種植罂粟、大(big)麻等毒品原植物的(of),一(one)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one))種植罂粟五百株以(by)上不(No)滿三千株或者其他(he)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big)的(of);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of);
(三)抗拒鏟除的(of)。
非法種植罂粟三千株以(by)上或者其他(he)毒品原植物數量大(big)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非法種植罂粟或者其他(he)毒品原植物,在(exist)收獲前自動鏟除的(of),可以(by)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of)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he)人(people)吸食、注射毒品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他(he)人(people)吸食、注射毒品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people)吸食、注射毒品的(of),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he)人(people)吸食、注射毒品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born)産、運輸、管理、使用(use)國家管制的(of)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of)人(people)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of)人(people)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of)能夠使人(people)形成瘾癖的(of)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of)犯罪分子或者以(by)牟利爲(for)目的(of),向吸食、注射毒品的(of)人(people)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of)能夠使人(people)形成瘾癖的(of)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of),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of),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of)毒品,是(yes)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big)麻、可卡因以(by)及國家規定管制的(of)其他(he)能夠使人(people)形成瘾癖的(of)麻醉藥品和(and)精神藥品。
毒品的(of)數量以(by)查證屬實的(of)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of)數量計算,不(No)以(by)純度折算。
【章名】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he)人(people)賣淫或者強迫他(he)人(people)賣淫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one))組織他(he)人(people)賣淫,情節嚴重的(of);
(二)強迫不(No)滿十四周歲的(of)幼女賣淫的(of);
(三)強迫多人(people)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he)人(people)賣淫的(of);
(四)強奸後迫使賣淫的(of);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of)人(people)重傷、死亡或者其他(he)嚴重後果的(of)。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one),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協助組織他(he)人(people)賣淫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he)人(people)賣淫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不(No)滿十四周歲的(of)幼女賣淫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嫖宿不(No)滿十四周歲的(of)幼女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one)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out)租汽車業等單位的(of)人(people)員,利用(use)本單位的(of)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he)人(people)賣淫的(of),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犯前款罪的(of),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out)租汽車業等單位的(of)人(people)員,在(exist)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hour),爲(for)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of),依照本法第三百一(one)十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章名】 第九節 制作(do)、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條 以(by)牟利爲(for)目的(of),制作(do)、複制、出(out)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爲(for)他(he)人(people)提供書号,出(out)版淫穢書刊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he)人(people)用(use)于(At)出(out)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号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of)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he)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of)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制作(do)、複制淫穢的(of)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of),依照第二款的(of)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No)滿十八周歲的(of)未成年人(people)傳播淫穢物品的(of),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各該條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七條 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yes)指具體描繪性行爲(for)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of)誨淫性的(of)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he)淫穢物品。
有關人(people)體生(born)理、醫學知識的(of)科學著作(do)不(No)是(yes)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of)有藝術價值的(of)文學、藝術作(do)品不(No)視爲(for)淫穢物品。
【章名】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條 以(by)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people)依法執行職務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want)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hour)從重處罰。
第三百七十條 明知是(yes)不(No)合格的(of)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one)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第一(one)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七十一(one)條 聚衆沖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of),對首要(want)分子,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對其他(he)積極參加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緻使軍事管理區工作(do)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of),對首要(want)分子,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對其他(he)積極參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七十二條 冒充軍人(people)招搖撞騙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條 煽動軍人(people)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yes)逃離部隊的(of)軍人(people)而雇用(use),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在(exist)征兵工作(do)中徇私舞弊,接送不(No)合格兵員,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條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born)産、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号牌等專用(use)标志,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該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七十六條 預備役人(people)員戰時(hour)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戰時(hour)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條 戰時(hour)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條 戰時(hour)造謠惑衆,擾亂軍心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條 戰時(hour)明知是(yes)逃離部隊的(of)軍人(people)而爲(for)其提供隐蔽處所、财物,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hour)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one)條 戰時(hour)拒絕軍事征用(use),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章名】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上的(of)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by)其他(he)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of),是(yes)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people)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财産的(of)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上的(of)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by)其他(he)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财物的(of),以(by)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people)員勾結,夥同貪污的(of),以(by)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of),根據情節輕重,分别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one))個(indivual)人(people)貪污數額在(exist)十萬元以(by)上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by)并處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二)個(indivual)人(people)貪污數額在(exist)五萬元以(by)上不(No)滿十萬元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可以(by)并處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
(三)個(indivual)人(people)貪污數額在(exist)五千元以(by)上不(No)滿五萬元的(of),處一(one)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of),處七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個(indivual)人(people)貪污數額在(exist)五千元以(by)上不(No)滿一(one)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of),可以(by)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exist)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indivual)人(people)貪污數額不(No)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of),由其所在(exist)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of),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上的(of)便利,挪用(use)公款歸個(indivual)人(people)使用(use),進行非法活動的(of),或者挪用(use)公款數額較大(big)、進行營利活動的(of),或者挪用(use)公款數額較大(big)、超過三個(indivual)月未還的(of),是(yes)挪用(use)公款罪,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挪用(use)公款數額巨大(big)不(No)退還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use)用(use)于(At)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indivual)人(people)使用(use)的(of),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上的(of)便利,索取他(he)人(people)财物的(of),或者非法收受他(he)人(people)财物,爲(for)他(he)人(people)謀取利益的(of),是(yes)受賄罪。
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經濟往來(Come)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of)回扣、手續費,歸個(indivual)人(people)所有的(of),以(by)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of),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of)規定處罰。索賄的(of)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people)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he)人(people)财物,爲(for)他(he)人(people)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exist)經濟往來(Come)中,在(exist)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of)回扣、手續費的(of),以(by)受賄論,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本人(people)職權或者地(land)位形成的(of)便利條件,通過其他(he)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職務上的(of)行爲(for),爲(for)請托人(people)謀取不(No)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people)财物或者收受請托人(people)财物的(of),以(by)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九條 爲(for)謀取不(No)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财物的(of),是(yes)行賄罪。
在(exist)經濟往來(Come)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财物,數額較大(big)的(of),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各種名義的(of)回扣、手續費的(of),以(by)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财物,沒有獲得不(No)正當利益的(of),不(No)是(yes)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No)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of),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by)并處沒收财産。
行賄人(people)在(exist)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for)的(of),可以(by)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一(one)條 爲(for)謀取不(No)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people)民團體以(by)财物的(of),或者在(exist)經濟往來(Come)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of)回扣、手續費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people)在(exist)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爲(for)的(of),可以(by)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爲(for)謀取不(No)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of),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of)違法所得歸個(indivual)人(people)所有的(of),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 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國内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No)交公,數額較大(big)的(of),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财産或者支出(out)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big)的(of),可以(by)責令說明來(Come)源。本人(people)不(No)能說明其來(Come)源是(yes)合法的(of),差額部分以(by)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産的(of)差額部分予以(by)追繳。
國家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境外的(of)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big)、隐瞞不(No)報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of),由其所在(exist)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people)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by)單位名義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indivual)人(people),數額較大(big)的(of),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big)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将應當上繳國家的(of)罰沒财物,以(by)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章名】 第九章 渎職罪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濫用(use)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and)人(people)民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of),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of),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of)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犯前款罪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酌情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yes)無罪的(of)人(people)而使他(he)受追訴、對明知是(yes)有罪的(of)人(people)而故意包庇不(No)使他(he)受追訴,或者在(exist)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and)法律作(do)枉法裁判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
在(exist)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and)法律作(do)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爲(for)的(of),同時(hour)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of),依照處罰較重的(of)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條 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私放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或者罪犯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由于(At)嚴重不(No)負責任,緻使在(exist)押的(of)犯罪嫌疑人(people)、被告人(people)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one)條 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徇私舞弊,對不(No)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of)罪犯,予以(by)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people)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of)不(No)移交,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of)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徇私舞弊,濫用(use)職權,對不(No)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of)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by)批準或者登記,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and)人(people)民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實施前款行爲(for)的(of),對其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徇私舞弊,不(No)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緻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在(exist)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out)口退稅工作(do)中,徇私舞弊,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其他(he)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違反國家規定,在(exist)提供出(out)口貨物報關單、出(out)口收彙核銷單等出(out)口退稅憑證的(of)工作(do)中,徇私舞弊,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依照前款的(of)規定處罰。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No)負責任被詐騙,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違反森林法的(of)規定,超過批準的(of)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緻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of)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嚴重不(No)負責任,導緻發生(born)重大(big)環境污染事故,緻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big)損失或者造成人(people)身傷亡的(of)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of)政府衛生(born)行政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嚴重不(No)負責任,導緻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one)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land)管理法規,濫用(use)職權,非法批準征用(use)、占用(use)土地(land),或者非法低價出(out)讓國有土地(land)使用(use)權,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别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one)十一(one)條 海關工作(do)人(people)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one)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徇私舞弊,僞造檢驗結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people)員嚴重不(No)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of)物品不(No)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out)證、錯誤出(out)證,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one)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of)檢疫人(people)員徇私舞弊,僞造檢疫結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people)員嚴重不(No)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of)檢疫物不(No)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out)證、錯誤出(out)證,緻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one)十四條 對生(born)産、銷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for)負有追究責任的(of)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徇私舞弊,不(No)履行法律規定的(of)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one)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by)及其他(he)出(out)入境證件的(of)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對明知是(yes)企圖偷越國(邊)境的(of)人(people)員,予以(by)辦理出(out)入境證件的(of),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對明知是(yes)偷越國(邊)境的(of)人(people)員,予以(by)放行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one)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of)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of)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接到(arrive)被拐賣、綁架的(of)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of)解救要(want)求或者接到(arrive)其他(he)人(people)的(of)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of)婦女、兒童不(No)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of)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阻礙解救的(of),處二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of),處二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one)十七條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of)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one)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在(exist)招收公務員、學生(born)工作(do)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one)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do)人(people)員嚴重不(No)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章名】 第十章 軍人(people)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 軍人(people)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of)行爲(for),是(yes)軍人(people)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一(one)條 戰時(hour)違抗命令,對作(do)戰造成危害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緻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二條 故意隐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do)戰造成危害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緻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三條 在(exist)戰場上貪生(born)怕死,自動放下武器投降敵人(people)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投降後爲(for)敵人(people)效勞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hour)臨陣脫逃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緻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二十五條 指揮人(people)員和(and)值班、值勤人(people)員擅離職守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戰時(hour)犯前款罪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六條 以(by)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people)員或者值班、值勤人(people)員執行職務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緻人(people)重傷、死亡的(of),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hour)從重處罰。
第四百二十七條 濫用(use)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of)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八條 指揮人(people)員違抗命令,臨陣畏縮,作(do)戰消極,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緻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big)損失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二十九條 在(exist)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No)救援,緻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big)損失的(of),對指揮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條 在(exist)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exist)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of),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一(one)條 以(by)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爲(for)境外的(of)機構、組織、人(people)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條 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規,故意或者過失洩露軍事秘密,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戰時(hour)犯前款罪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hour)造謠惑衆,動搖軍心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people)造謠惑衆,動搖軍心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可以(by)判處死刑。
第四百三十四條 戰時(hour)自傷身體,逃避軍事義務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五條 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戰時(hour)犯前款罪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六條 違反武器裝備使用(use)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born)責任事故,緻人(people)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he)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七條 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of)編配用(use)途,造成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嚴重後果的(of),處三年以(by)上七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use)物資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of),依照本法第一(one)百二十七條的(of)規定處罰。
第四百三十九條 非法出(out)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出(out)賣、轉讓大(big)量武器裝備或者有其他(he)特别嚴重情節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條 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want)或者大(big)量武器裝備的(of),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一(one)條 遺失武器裝備,不(No)及時(hour)報告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四十二條 違反規定,擅自出(out)賣、轉讓軍隊房地(land)産,情節嚴重的(of),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三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三條 濫用(use)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緻人(people)重傷或者造成其他(he)嚴重後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緻人(people)死亡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四條 在(exist)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people),情節惡劣的(of),對直接責任人(people)員,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hour)在(exist)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No)救治危重傷病軍人(people)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people)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六條 戰時(hour)在(exist)軍事行動地(land)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财物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of),處五年以(by)上十年以(by)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of),處十年以(by)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十七條 私放俘虜的(of),處五年以(by)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want)俘虜、私放俘虜多人(people)或者有其他(he)嚴重情節的(of),處五年以(by)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of),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四十九條 在(exist)戰時(hour),對被判處三年以(by)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of)犯罪軍人(people),允許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現時(hour),可以(by)撤銷原判刑罰,不(No)以(by)犯罪論處。
第四百五十條 本章适用(use)于(At)中國人(people)民解放軍的(of)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of)學員和(and)中國人(people)民武裝警察部隊的(of)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of)學員以(by)及執行軍事任務的(of)預備役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人(people)員。
第四百五十一(one)條 本章所稱戰時(hour),是(yes)指國家宣布進入戰争狀态、部隊受領作(do)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hour)。
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hour),以(by)戰時(hour)論。
【章名】 附 則
第四百五十二條 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列于(At)本法附件一(one)的(of)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of)條例、補充規定和(and)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No)适用(use),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by)廢止。
列于(At)本法附件二的(of)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of)補充規定和(and)決定予以(by)保留。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and)行政措施的(of)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of)規定已納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use)本法規定。
【章名】 附件一(one)
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of)下列條例、補充規定和(and)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No)适用(use),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by)廢止:
1·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懲治軍人(people)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2·關于(At)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of)罪犯的(of)決定
3·關于(At)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of)犯罪分子的(of)決定
4·關于(At)懲治走私罪的(of)補充規定
5·關于(At)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of)補充規定
6·關于(At)懲治洩露國家秘密犯罪的(of)補充規定
7·關于(At)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of)珍貴、瀕危野生(born)動物犯罪的(of)補充規定
8·關于(At)懲治侮辱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國旗國徽罪的(of)決定
9·關于(At)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of)補充規定
10·關于(At)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of)決定
11·關于(At)懲治假冒注冊商标犯罪的(of)補充規定
12·關于(At)懲治生(born)産、銷售僞劣商品犯罪的(of)決定
13·關于(At)懲治侵犯著作(do)權的(of)犯罪的(of)決定
14·關于(At)懲治違反公司法的(of)犯罪的(of)決定
15·關于(At)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of)勞改犯和(and)勞教人(people)員的(of)決定
【章名】 附件二
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of)下列補充規定和(and)決定予以(by)保留,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and)行政措施的(of)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of)規定已納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use)本法規定:
1·關于(At)禁毒的(of)決定
2·關于(At)懲治走私、制作(do)、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of)犯罪分子的(of)決定
3·關于(At)嚴禁賣淫嫖娼的(of)決定
4·關于(At)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of)犯罪分子的(of)決定
5·關于(At)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of)補充規定
6·關于(At)嚴懲組織、運送他(he)人(people)偷越國(邊)境犯罪的(of)補充規定
7·關于(At)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of)決定
8·關于(At)懲治虛開、僞造和(and)非法出(out)售增值稅專用(use)發票犯罪的(of)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