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12日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主席令第39号公布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擴大(big)對外經濟合作(do)和(and)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of)發 展,中華人(people)民共 和(and)國允許外國的(of)企業和(and)其他(he)經濟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以(by)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exist)中國境内舉辦外資企 業,保護外資企業的(of)合法權益。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of)外資企業是(yes)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exist)中國境内設立的(of)全部 資 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of)企業,不(No)包括外國的(of)企業和(and)其他(he)經濟組織在(exist)中國境内的(of)分支機構。
第三條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At)中國國民經濟的(of)發展,并且采用(use)先進的(of) 技術和(and)設備,或者産品全部出(out)口或者大(big)部分出(out)口。
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of)行業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在(exist)中國境内的(of)投資、獲得的(of)利潤和(and)其他(he)合法權益,受中 國法律保護。
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of)法律、法規,不(No)得損害中國的(of)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家對外資企業不(No)實行國有化和(and)征收;在(exist)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 共利益的(of)需要(want),對外資企業可以(by)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of)補償。
第六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of)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 授 權的(of)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exist)接到(arrive)申請之日起九十天内決定批準或者不(No)批準。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of)申請經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exist)接到(arrive)批準證書之 日起三十天内向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of)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for)該企業成立日 期。
第八條 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At)法人(people)條件的(of)規定的(of),依法取得中國法人(people) 資格。
第九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exist)審查批準機關核準的(of)期限内在(exist)中國境内投資;逾期 不(No)投資的(of),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外資企業的(of)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和(and)監督。
第十條 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he)重要(want)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 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one)條 外資企業的(of)生(born)産經營計劃應當報其主管部門備案。
外資企業依照經批準的(of)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No)受幹涉。
第十二條 外資企業雇用(use)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并在(exist)合同中訂明雇用(use) 、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第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of)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of) 合法權益。
外資企業應當爲(for)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want)的(of)活動條件。
第十四條 外資企業必須在(exist)中國境内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 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财政稅務機關的(of)監督。
外資企業拒絕在(exist)中國境内設置會計帳簿的(of),财政稅務機關可以(by)處以(by)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可以(by)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外資企業在(exist)批準的(of)經營範圍内需要(want)的(of)原材料、燃料等物資,可以(by) 在(exist)中國購買,也可以(by)在(exist)國際市場購買;在(exist)同等條件下,應當盡先在(exist)中國購買。
第十六條 外資企業的(of)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内的(of)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七條 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of)規定納稅并可以(by)享受減稅、免稅的(of) 優惠待遇。
外資企業将繳納所得稅後的(of)利潤在(exist)中國境内再投資的(of),可以(by)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 部分已繳納的(of)部分所得稅稅款。
第十八條 外資企業的(of)外彙事宜,依照國家外彙管理規定辦理。
外資企業應當在(exist)中國銀行或者國家外彙管理機關指定的(of)銀行開戶。
外資企業應當自行解決外彙收支平衡。外資企業的(of)産品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在(exist)中國市場銷售 ,因而造成企業外彙收支不(No)平衡的(of),由批準其在(exist)中國市場銷售的(of)機關負責解決。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從外資企業獲得的(of)合法利潤、其他(he)合法收入和(and)清算後 的(of)資金,可以(by)彙往國外。
外資企業的(of)外籍職工的(of)工資收入和(and)其他(he)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稅後,可以(by)彙往國外。
第二十條 外資企業的(of)經營期限由外國投資者申報,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期滿需要(want)延長的(of) ,應當在(exist)期滿一(one)百八十天以(by)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out)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在(exist)接到(arrive)申請之日 起三十天内決定批準或者不(No)批準。
第二十一(one)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及時(hour)公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在(exist)清算完結前,除爲(for)了(Got it)執行清算外,外國投資者對企業财産不(No)得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終止,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繳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 院批準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