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At)修改〈中華人(people)民共 和(and)國商标法〉的(of)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标注冊的(of)申請
第三章 商标注冊的(of)審查和(and)核準
第四章 注冊商标的(of)續展、轉讓和(and)使用(use)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标争議的(of)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use)的(of)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加強商标管理,保護商标專用(use)權,促使生(born)産者保證商品質量和(and)維護商标信譽,以(by)保障消費者的(of)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of)發展,特制定本法 。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标局主管全國商标注冊和(and)管理 的(of)工作(do)。
第三條 經商标局核準注冊的(of)商标爲(for)注冊商标,商标注冊人(people)享有商 标專用(use)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and)個(indivual)體工商業者,對其生(born)産、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of)商品,需要(want)取得商标專用(use)權的(of),應當向商标局申請商品商标注冊。企業、事業單位和(and)個(indivual)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of)服務項目,需要(want)取得商标專用(use)權的(of),應當向商 标局申請服務商标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标的(of)規定,适用(use)于(At)服務商标。
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商品,必須申請商标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of),不(No)得在(exist)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标使用(use)人(people)應當對其使用(use)商标的(of)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标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of)行爲(for)。
第七條 商标使用(use)的(of)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At)識别。使用(use)注冊商标的(of),并應當标明“注冊商标”或者注冊标記。
第八條 商标不(No)得使用(use)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的(of)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of);
(2)同外國的(of)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of);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of)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of);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of)标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of);
(5)本商品的(of)通用(use)名稱和(and)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of)質量、主要(want)原料、功能、用(use)途、重量、數量及其他(he)特點的(of);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of);
(8)誇大(big)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of);
(9)有害于(At)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he)不(No)良影響的(of)。
縣級以(by)上行政區劃的(of)地(land)名或者公衆知曉的(of)外國地(land)名,不(No)得作(do)爲(for)商标,但是(yes),地(land)名具有其他(he)含 義的(of)除外;已經注冊的(of)使用(use)地(land)名的(of)商标繼續有效。
第九條 外國人(people)或者外國企業在(exist)中國申請商标注冊的(of),應當按其所屬國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簽訂的(of)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of)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people)或者外國企業在(exist)中國申請商标注冊和(and)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的(of),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of)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冊的(of)申請
第十一(one)條 申請商标注冊的(of),應當按規定的(of)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use)商标的(of)商品類别和(and)商品名稱。
第十二條 同一(one)申請人(people)在(exist)不(No)同類别的(of)商品上使用(use)同一(one)商标的(of),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out)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 注冊商标需要(want)在(exist)同一(one)類的(of)其他(he)商品上使用(use)的(of),應當另行提出(out)注冊申請。
第十四條 注冊商标需要(want)改變文字、圖形的(of),應當重新提出(out)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注冊商标需要(want)變更注冊人(people)的(of)名義、地(land)址或者其他(he)注冊事項的(of),應當提出(out)變更申請。
第三章 商标注冊的(of)審查和(and)核準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of)商标,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of),由商标局初步審定,予以(by)公告。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of)商标,凡不(No)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he)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of)或者初步審定的(of)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由商标局駁回申請,不(No)予公告。
第十八條 兩個(indivual)或者兩個(indivual)以(by)上的(of)申請人(people),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by)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申請注冊的(of),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exist)先的(of)商标;同一(one)天申請的(of),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use)在(exist)先的(of)商标,駁回其他(he)人(people)的(of)申請,不(No)予以(by)公告。
第十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of)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任何人(people)均可以(by)提出(out)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No)能成立的(of),始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of),不(No)予核準注冊。
第二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标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标争議事宜。
第二十一(one)條 對駁回申請、不(No)予公告的(of)商标,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申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在(exist)收到(arrive)通知十五天内申請複審,由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out)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二十二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by)公告的(of)商标提出(out)異議的(of),商标局應當聽取異議人(people)和(and)申請人(people)陳述事實和(and)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out)裁定。當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在(exist)收到(arrive)通知十五天内申請複審,由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out)終局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people)和(and)申請人(people) 。
第四章 注冊商标的(of)續展、轉讓和(and)使用(use)許可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标的(of)有效期爲(for)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标有效期滿,需要(want)繼續使用(use)的(of),應當在(exist)期滿前六個(indivual)月内申請續展注冊;在(exist)此期間未能提出(out)申請的(of),可以(by)給予六個(indivual)月的(of)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out)申請的(of),注銷其注冊商标。每次續展注冊的(of)有效期爲(for)十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後,予以(by)公告。
第二十五條 轉讓注冊商标的(of),轉讓人(people)和(and)受讓人(people)應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out)申請。受讓人(people)應當保證使用(use)該注冊商标的(of)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标經核準後,予以(by)公告。
第二十六條 商标注冊人(people)可以(by)通過簽訂商标使用(use)許可合同,許可他(he)人(people)使用(use)其注冊商标。許可人(people)應當監督被許可人(people)使用(use)其注冊商标的(of)商品質量。被許可人(people)應當保 證使用(use)該注冊商标的(of)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use)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的(of),必須在(exist)使用(use)該注冊商标的(of)商品上标明被許可人(people)的(of)名稱和(and)商品産 地(land)。商标使用(use)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标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标争議的(of)裁定
第二十七條 已經注冊的(of)商标,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of),或者是(yes)以(by)欺騙手段或者其他(he)不(No)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of),由商标局撤銷該注冊商标;其他(h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可以(by)請求商标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标。除前款規定的(of)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of)商标有争議的(of),可以(by)自該商标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一(one)年内 ,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标評審委員會收到(arrive)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people),并限期提出(out)答辯。
第二十八條 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out)異議并經裁定的(of)商标,不(No)得再以(by)相同的(of)事實和(and)理由申請裁定。
第二十九條 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out)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标的(of)終局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people)。
第六章 商标使用(use)的(of)管理
第三十條 使用(use)注冊商标,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商标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标:
(1)自行改變注冊商标的(of)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of);
(2)自行改變注冊商标的(of)注冊人(people)名義、地(land)址或者其他(he)注冊事項的(of);
(3)自行轉讓注冊商标的(of);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use)的(of)。
第三十一(one)條 使用(use)注冊商标,其商品粗制濫造,以(by)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of),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别不(No)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by)予以(by)通報或者處以(by)罰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銷其注冊商标。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标被撤銷的(of)或者期滿不(No)再續展的(of),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one)年内,商标局對與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注冊申請,不(No)予核準。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條規定的(of),由地(land)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by)并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使用(use)未注冊商标,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地(land)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by)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by)予以(by)通報或者處以(by)罰款:
(1)冒充注冊商标的(of);
(2)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of);
(3)粗制濫造,以(by)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of)。
第三十五條 對商标局撤銷注冊商标的(of)決定,當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在(exist)收到(arrive)通知十五天内申請複審,由商标評審委員會做出(out)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people)。
第三十六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三十一(one)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of)規定做出(out)的(of)罰款決定,當事人(people)不(No)服的(of),可以(by)在(exist)收到(arrive)通知十五天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期滿不(No)起訴又不(No)履行的(of),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保護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标的(of)專用(use)權,以(by)核準注冊的(of)商标和(and)核定使用(use)的(of) 商品爲(for)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
(1)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people)的(of)許可,在(exist)同一(one)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use)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of)商标的(of);
(2)銷售明知是(yes)假冒注冊商标的(of)商品的(of);
(3)僞造、擅自制造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of)注冊商标标識的(of);
(4)給他(he)人(people)的(of)注冊商标專用(use)權造成其他(he)損害的(of)。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行爲(for)之一(one)的(of),被侵權人(people)可以(by)向縣級以(by)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want)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people)立即停止侵權行爲(for),賠償被侵權人(people)的(of)損失,賠償額爲(for)侵權人(people)在(exist)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of)利潤或者被侵權人(people)在(exist)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arrive)的(of)損失。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未構成犯罪的(of),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by)處以(by)罰款。當事人(people)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for)、罰款的(of)處理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在(exist)收到(arrive)通知十五天内,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期滿不(No)起訴又不(No)履行的(of),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people)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侵犯注冊商标專用(use)權的(of),被侵權人(people)也可以(by)直接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假冒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構成犯罪的(of),除賠償被侵權人(people)的(of)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僞造、擅自制造他(he)人(people)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of)注冊商标标識,構成犯罪的(of),除賠償被侵權人(people)的(of)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yes)假冒注冊商标的(of)商品,構成犯罪的(of),除賠償被侵權人(people)的(of)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one)條 申請商标注冊和(and)辦理其他(he)商标事宜的(of),應當繳納費用(use),具體收費标準另定。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of)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of)《商标管理條例》同時(hour)廢止;其他(he)有關商标管理的(of)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of),同時(hour)失效。本法施行以(by)前已經注冊的(of)商标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