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民事訴訟法
【頒布單位】 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 【頒布日期】 19910409 【實施日期】 19910409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章名】 目 錄 第一(one)編 總 則 第一(one)章 任務、适用(use)範圍和(and)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一(one)節 級别管轄 第二節 地(land)域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and)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people) 第一(one)節 當事人(people)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people) 第六章 證 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one)節 期 間 第二節 送 達 第八章 調 解 第九章 财産保全和(and)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of)強制措施 第十一(one)章 訴訟費用(use)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one)審普通程序 第一(one)節 起訴和(and)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of)準備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and)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and)裁定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for)能力、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案件 第五節 認定财産無主案件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九章 企業法人(people)破産還債程序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二十章 一(one)般規定 第二十一(one)章 執行的(of)申請和(and)移送 第二十二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三章 執行中止和(and)終結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of)特别規定 第二十四章 一(one)般原則 第二十五章 管 轄 第二十六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七章 财産保全 第二十八章 仲 裁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協助 【章名】 第一(one)編 總 則 【章名】 第一(one)章 任務、适用(use)範圍和(and)基本原則 第一(one)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民事訴訟法以(by)憲法爲(for)根據,結合我(I)國民事審判工作(do)的(of)經驗和(and)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民事訴訟法的(of)任務,是(yes)保護當事人(people)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people)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yes)非,正确适用(use)法律,及時(hour)審理民事案件,确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爲(for),保護當事人(people)的(of)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people)之間、其他(he)組織之間以(by)及他(he)們(them)相互之間因财産關系和(and)人(people)身關系提起的(of)民事訴訟,适用(use)本法的(of)規定。 第四條 凡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外國人(people)、無國籍人(people)、外國企業和(and)組織在(exist)人(people)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公民、法人(people)和(and)其他(he)組織有同等的(of)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公民、法人(people)和(and)其他(he)組織的(of)民事訴訟權利加以(by)限制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人(people)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and)組織的(of)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of)審判權由人(people)民法院行使。 人(people)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No)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幹涉。 第七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by)事實爲(for)根據,以(by)法律爲(for)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people)有平等的(of)訴訟權利。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and)便利當事人(people)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people)在(exist)适用(use)法律上一(one)律平等。 第九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and)合法的(of)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No)成的(of),應當及時(hour)判決。 第十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and)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one)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use)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of)權利。 在(exist)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of)地(land)區,人(people)民法院應當用(use)當地(land)民族通用(use)的(of)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and)發布法律文書。 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對不(No)通曉當地(land)民族通用(use)的(of)語言、文字的(of)訴訟參與人(people)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hour),當事人(people)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有權在(exist)法律規定的(of)範圍内處分自己的(of)民事權利和(and)訴訟權利。 第十四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民事權益的(of)行爲(for),可以(by)支持受損害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人(people)民調解委員會是(yes)在(exist)基層人(people)民政府和(and)基層人(people)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of)群衆性組織。 人(people)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people)對調解達成的(of)協議應當履行;不(No)願調解、調解不(No)成或者反悔的(of),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人(people)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如有違背法律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予以(by)糾正。 第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land)方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根據憲法和(and)本法的(of)原則,結合當地(land)民族的(of)具體情況,可以(by)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of)規定。自治區的(of)規定,報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of)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of)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全國人(people)民代表大(big)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章名】 第二章 管 轄 【章名】 第一(one)節 級别管轄 第十八條 基層人(people)民法院管轄第一(one)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of)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people)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one)審民事案件: (一(one))重大(big)涉外案件; (二)在(exist)本轄區有重大(big)影響的(of)案件; (三)最高人(people)民法院确定由中級人(people)民法院管轄的(of)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people)民法院管轄在(exist)本轄區有重大(big)影響的(of)第一(one)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one)條 最高人(people)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one)審民事案件: (一(one))在(exist)全國有重大(big)影響的(of)案件; (二)認爲(for)應當由本院審理的(of)案件。 【章名】 第二節 地(land)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of)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land)與經常居住地(land)不(No)一(one)緻的(of),由經常居住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提起的(of)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同一(one)訴訟的(of)幾個(indivual)被告住所地(land)、經常居住地(land)在(exist)兩個(indivual)以(by)上人(people)民法院轄區的(of),各該人(people)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land)與經常居住地(land)不(No)一(one)緻的(of),由原告經常居住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一(one))對不(No)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居住的(of)人(people)提起的(of)有關身份關系的(of)訴訟; (二)對下落不(No)明或者宣告失蹤的(of)人(people)提起的(of)有關身份關系的(of)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of)人(people)提起的(of)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of)人(people)提起的(of)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of)訴訟,由被告住所地(land)或者合同履行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of)雙方當事人(people)可以(by)在(exist)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land)、合同履行地(land)、合同簽訂地(land)、原告住所地(land)、标的(of)物所在(exist)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但不(No)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and)專屬管轄的(of)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of)訴訟,由被告住所地(land)或者保險标的(of)物所在(exist)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of)訴訟,由票據支付地(land)或者被告住所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and)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of)訴訟,由運輸始發地(land)、目的(of)地(land)或者被告住所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爲(for)提起的(of)訴訟,由侵權行爲(for)地(land)或者被告住所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and)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of)訴訟,由事故發生(born)地(land)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arrive)達地(land)、航空器最先降落地(land)或者被告住所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one)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he)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of)訴訟,由碰撞發生(born)地(land)、碰撞船舶最先到(arrive)達地(land)、加害船舶被扣留地(land)或者被告住所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use)提起的(of)訴訟,由救助地(land)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arrive)達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of)訴訟,由船舶最先到(arrive)達地(land)、共同海損理算地(land)或者航程終止地(land)的(of)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of)人(people)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one))因不(No)動産糾紛提起的(of)訴訟,由不(No)動産所在(exist)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do)業中發生(born)糾紛提起的(of)訴訟,由港口所在(exist)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産糾紛提起的(of)訴訟,由被繼承人(people)死亡時(hour)住所地(land)或者主要(want)遺産所在(exist)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indivual)以(by)上人(people)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of)訴訟,原告可以(by)向其中一(one)個(indivual)人(people)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indivual)以(by)上有管轄權的(of)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的(of),由最先立案的(of)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章名】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and)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people)民法院發現受理的(of)案件不(No)屬于(At)本院管轄的(of),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受移送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of)人(people)民法院認爲(for)受移送的(of)案件依照規定不(No)屬于(At)本院管轄的(of),應當報請上級人(people)民法院指定管轄,不(No)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of)人(people)民法院由于(At)特殊原因,不(No)能行使管轄權的(of),由上級人(people)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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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people)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born)争議,由争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No)了(Got it)的(of),報請它們(them)的(of)共同上級人(people)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人(people)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people)對管轄權有異議的(of),應當在(exist)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out)。人(people)民法院對當事人(people)提出(out)的(of)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of),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of)人(people)民法院;異議不(No)成立的(of),裁定駁回。
第三十九條 上級人(people)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people)民法院管轄的(of)第一(one)審民事案件,也可以(by)把本院管轄的(of)第一(one)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of)第一(one)審民事案件,認爲(for)需要(want)由上級人(people)民法院審理的(of),可以(by)報請上級人(people)民法院審理。
【章名】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第一(one)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of)成員人(people)數,必須是(yes)單數。
适用(use)簡易程序審理的(of)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one)人(people)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exist)執行陪審職務時(hour),與審判員有同等的(of)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of)成員人(people)數,必須是(yes)單數。
發回重審的(of)案件,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one)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Come)是(yes)第一(one)審的(of),按照第一(one)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Come)是(yes)第二審的(of)或者是(yes)上級人(people)民法院提審的(of),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二條 合議庭的(of)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one)人(people)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of),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第四十三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of)原則。評議應當制作(do)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of)不(No)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people)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
審判人(people)員不(No)得接受當事人(people)及其訴訟代理人(people)請客送禮。
審判人(people)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for)的(of),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名】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people)員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必須回避,當事人(people)有權用(use)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he)們(them)回避:
(一(one))是(yes)本案當事人(people)或者當事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的(of)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people)有其他(he)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of)。
前款規定,适用(use)于(At)書記員、翻譯人(people)員、鑒定人(people)、勘驗人(people)。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提出(out)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exist)案件開始審理時(hour)提出(out);回避事由在(exist)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of),也可以(by)在(exist)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out)。
被申請回避的(of)人(people)員在(exist)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是(yes)否回避的(of)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of)工作(do),但案件需要(want)采取緊急措施的(of)除外。
第四十七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hour)的(of)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people)員的(of)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he)人(people)員的(of)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八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當事人(people)提出(out)的(of)回避申請,應當在(exist)申請提出(out)的(of)三日内,以(by)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do)出(out)決定。申請人(people)對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在(exist)接到(arrive)決定時(hour)申請複議一(one)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of)人(people)員,不(No)停止參與本案的(of)工作(do)。人(people)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exist)三日内作(do)出(out)複議決定,并通知複議申請人(people)。
【章名】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people)
【章名】 第一(one)節 當事人(people)
第四十九條 公民、法人(people)和(and)其他(he)組織可以(by)作(do)爲(for)民事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
法人(people)由其法定代表人(people)進行訴訟。其他(he)組織由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進行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people)有權委托代理人(people),提出(out)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people)可以(by)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by)複制本案有關材料和(and)法律文書。查閱、複制本案有關材料的(of)範圍和(and)辦法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people)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書、裁定書和(and)調解書。
第五十一(one)條 雙方當事人(people)可以(by)自行和(and)解。
第五十二條 原告可以(by)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by)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或者雙方爲(for)二人(people)以(by)上,其訴訟标的(of)是(yes)共同的(of),或者訴訟标的(of)是(yes)同一(one)種類、人(people)民法院認爲(for)可以(by)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people)同意的(of),爲(for)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of)一(one)方當事人(people)對訴訟标的(of)有共同權利義務的(of),其中一(one)人(people)的(of)訴訟行爲(for)經其他(he)共同訴訟人(people)承認,對其他(he)共同訴訟人(people)發生(born)效力;對訴訟标的(of)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of),其中一(one)人(people)的(of)訴訟行爲(for)對其他(he)共同訴訟人(people)不(No)發生(born)效力。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人(people)數衆多的(of)共同訴訟,可以(by)由當事人(people)推選代表人(people)進行訴訟。代表人(people)的(of)訴訟行爲(for)對其所代表的(of)當事人(people)發生(born)效力,但代表人(people)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people)的(of)訴訟請求,進行和(and)解,必須經被代表的(of)當事人(people)同意。
第五十五條 訴訟标的(of)是(yes)同一(one)種類、當事人(people)一(one)方人(people)數衆多在(exist)起訴時(hour)人(people)數尚未确定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發出(out)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and)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people)在(exist)一(one)定期間向人(people)民法院登記。
向人(people)民法院登記的(of)權利人(people)可以(by)推選代表人(people)進行訴訟;推選不(No)出(out)代表人(people)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與參加登記的(of)權利人(people)商定代表人(people)。
代表人(people)的(of)訴訟行爲(for)對其所代表的(of)當事人(people)發生(born)效力,但代表人(people)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people)的(of)訴訟請求,進行和(and)解,必須經被代表的(of)當事人(people)同意。
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的(of)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of)全體權利人(people)發生(born)效力。未參加登記的(of)權利人(people)在(exist)訴訟時(hour)效期間提起訴訟的(of),适用(use)該判決、裁定。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people)雙方的(of)訴訟标的(of),第三人(people)認爲(for)有獨立請求權的(of),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people)雙方的(of)訴訟标的(of),第三人(people)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he)有法律上的(of)利害關系的(of),可以(by)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people)民法院通知他(he)參加訴訟。人(people)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of)第三人(people),有當事人(people)的(of)訴訟權利義務。
【章名】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people)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爲(for)能力人(people)由他(he)的(of)監護人(people)作(do)爲(for)法定代理人(people)代爲(for)訴訟。法定代理人(people)之間互相推诿代理責任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指定其中一(one)人(people)代爲(for)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法定代理人(people)可以(by)委托一(one)至二人(people)作(do)爲(for)訴訟代理人(people)。
律師、當事人(people)的(of)近親屬、有關的(of)社會團體或者所在(exist)單位推薦的(of)人(people)、經人(people)民法院許可的(of)其他(he)公民,都可以(by)被委托爲(for)訴訟代理人(people)。
第五十九條 委托他(he)人(people)代爲(for)訴訟,必須向人(people)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的(of)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and)權限。訴訟代理人(people)代爲(for)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and)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people)的(of)特别授權。
僑居在(exist)國外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of)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駐該國的(of)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of),由與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有外交關系的(of)第三國駐該國的(of)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land)的(of)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六十條 訴訟代理人(people)的(of)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people)應當書面告知人(people)民法院,并由人(people)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people)。
第六十一(one)條 代理訴訟的(of)律師和(and)其他(he)訴訟代理人(people)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by)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of)範圍和(and)辦法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people)的(of),本人(people)除不(No)能表達意志的(of)以(by)外,仍應出(out)庭;确因特殊情況無法出(out)庭的(of),必須向人(people)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章名】 第六章 證 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one))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people)證言;
(五)當事人(people)的(of)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by)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do)爲(for)認定事實的(of)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people)對自己提出(out)的(of)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people)及其訴訟代理人(people)因客觀原因不(No)能自行收集的(of)證據,或者人(people)民法院認爲(for)審理案件需要(want)的(of)證據,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people)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land)、客觀地(land)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人(people)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拒絕。
人(people)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提出(out)的(of)證明文書,應當辨别真僞,審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條 證據應當在(exist)法庭上出(out)示,并由當事人(people)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隐私的(of)證據應當保密,需要(want)在(exist)法庭出(out)示的(of),不(No)得在(exist)公開開庭時(hour)出(out)示。
第六十七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of)法律行爲(for)、法律事實和(and)文書,人(people)民法院應當作(do)爲(for)認定事實的(of)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by)推翻公證證明的(of)除外。
第六十八條 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難的(of),可以(by)提交複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六十九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别真僞,并結合本案的(of)其他(he)證據,審查确定能否作(do)爲(for)認定事實的(of)根據。
第七十條 凡是(yes)知道案件情況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都有義務出(out)庭作(do)證。有關單位的(of)負責人(people)應當支持證人(people)作(do)證。證人(people)确有困難不(No)能出(out)庭的(of),經人(people)民法院許可,可以(by)提交書面證言。
不(No)能正确表達意志的(of)人(people),不(No)能作(do)證。
第七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當事人(people)的(of)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of)其他(he)證據,審查确定能否作(do)爲(for)認定事實的(of)根據。
當事人(people)拒絕陳述的(of),不(No)影響人(people)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第七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for)需要(want)鑒定的(of),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指定的(of)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of)鑒定人(people)有權了(Got it)解進行鑒定所需要(want)的(of)案件材料,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詢問當事人(people)、證人(people)。
鑒定部門和(and)鑒定人(people)應當提出(out)書面鑒定結論,在(exist)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人(people)鑒定的(of),應當由鑒定人(people)所在(exist)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鑒定人(people)身份。
第七十三條 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people)必須出(out)示人(people)民法院的(of)證件,并邀請當地(land)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people)所在(exist)單位派人(people)參加。當事人(people)或者當事人(people)的(of)成年家屬應當到(arrive)場,拒不(No)到(arrive)場的(of),不(No)影響勘驗的(of)進行。
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根據人(people)民法院的(of)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do)。
勘驗人(people)應當将勘驗情況和(and)結果制作(do)筆錄,由勘驗人(people)、當事人(people)和(and)被邀參加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四條 在(exist)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by)後難以(by)取得的(of)情況下,訴訟參加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people)民法院也可以(by)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章名】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章名】 第一(one)節 期 間
第七十五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and)人(people)民法院指定的(of)期間。
期間以(by)時(hour)、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of)時(hour)和(and)日,不(No)計算在(exist)期間内。
期間屆滿的(of)最後一(one)日是(yes)節假日的(of),以(by)節假日後的(of)第一(one)日爲(for)期間屆滿的(of)日期。
期間不(No)包括在(exist)途時(hour)間,訴訟文書在(exist)期滿前交郵的(of),不(No)算過期。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people)因不(No)可抗拒的(of)事由或者其他(he)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of),在(exist)障礙消除後的(of)十日内,可以(by)申請順延期限,是(yes)否準許,由人(people)民法院決定。
【章名】 第二節 送 達
第七十七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people)在(exist)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arrive)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people)在(exist)送達回證上的(of)簽收日期爲(for)送達日期。
第七十八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people)。受送達人(people)是(yes)公民的(of),本人(people)不(No)在(exist)交他(he)的(of)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people)是(yes)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應當由法人(people)的(of)法定代表人(people)、其他(he)組織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或者該法人(people)、組織負責收件的(of)人(people)簽收;受送達人(people)有訴訟代理人(people)的(of),可以(by)送交其代理人(people)簽收;受送達人(people)已向人(people)民法院指定代收人(people)的(of),送交代收人(people)簽收。
受送達人(people)的(of)同住成年家屬,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負責收件的(of)人(people),訴訟代理人(people)或者代收人(people)在(exist)送達回證上簽收的(of)日期爲(for)送達日期。
第七十九條 受送達人(people)或者他(he)的(of)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of),送達人(people)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exist)單位的(of)代表到(arrive)場,說明情況,在(exist)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and)日期,由送達人(people)、見證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exist)受送達人(people)的(of)住所,即視爲(for)送達。
第八十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of),可以(by)委托其他(he)人(people)民法院代爲(for)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of),以(by)回執上注明的(of)收件日期爲(for)送達日期。
第八十一(one)條 受送達人(people)是(yes)軍人(people)的(of),通過其所在(exist)部隊團以(by)上單位的(of)政治機關轉交。
第八十二條 受送達人(people)是(yes)被監禁的(of),通過其所在(exist)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受送達人(people)是(yes)被勞動教養的(of),通過其所在(exist)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第八十三條 代爲(for)轉交的(of)機關、單位收到(arrive)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people)簽收,以(by)在(exist)送達回證上的(of)簽收日期,爲(for)送達日期。
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people)下落不(No)明,或者用(use)本節規定的(of)其他(he)方式無法送達的(of),公告送達。自發出(out)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for)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exist)案卷中記明原因和(and)經過。
【章名】 第八章 調 解
第八十五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people)自願的(of)原則,在(exist)事實清楚的(of)基礎上,分清是(yes)非,進行調解。
第八十六條 人(people)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by)由審判員一(one)人(people)主持,也可以(by)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land)進行。
人(people)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by)用(use)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people)、證人(people)到(arrive)庭。
第八十七條 人(people)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by)邀請有關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協助。被邀請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應當協助人(people)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八十八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No)得強迫。調解協議的(of)内容不(No)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八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制作(do)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of)事實和(and)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people)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people)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people)。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people)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不(No)制作(do)調解書:
(一(one))調解和(and)好的(of)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of)案件;
(三)能夠即時(hour)履行的(of)案件;
(四)其他(he)不(No)需要(want)制作(do)調解書的(of)案件。
對不(No)需要(want)制作(do)調解書的(of)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people)、審判人(people)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one)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one)方反悔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及時(hour)判決。
【章名】 第九章 财産保全和(and)先予執行
第九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于(At)可能因當事人(people)一(one)方的(of)行爲(for)或者其他(he)原因,使判決不(No)能執行或者難以(by)執行的(of)案件,可以(by)根據對方當事人(people)的(of)申請,作(do)出(out)财産保全的(of)裁定;當事人(people)沒有提出(out)申請的(of),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必要(want)時(hour)也可以(by)裁定采取财産保全措施。
人(people)民法院采取财産保全措施,可以(by)責令申請人(people)提供擔保;申請人(people)不(No)提供擔保的(of),駁回申請。
人(people)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of),必須在(exist)四十八小時(hour)内作(do)出(out)裁定;裁定采取财産保全措施的(of),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people)因情況緊急,不(No)立即申請财産保全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arrive)難以(by)彌補的(of)損害的(of),可以(by)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采取财産保全措施。申請人(people)應當提供擔保,不(No)提供擔保的(of),駁回申請。
人(people)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exist)四十八小時(hour)内作(do)出(out)裁定;裁定采取财産保全措施的(of),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people)在(exist)人(people)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内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解除财産保全。
第九十四條 财産保全限于(At)請求的(of)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of)财物。
财産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of)其他(he)方法。
人(people)民法院凍結财産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财産的(of)人(people)。
财産已被查封、凍結的(of),不(No)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people)提供擔保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解除财産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賠償被申請人(people)因财産保全所遭受的(of)損失。
第九十七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people)的(of)申請,可以(by)裁定先予執行:
(一(one))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use)的(of);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of);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want)先予執行的(of)。
第九十八條 人(people)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of),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one))當事人(people)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不(No)先予執行将嚴重影響申請人(people)的(of)生(born)活或者生(born)産經營的(of);
(二)被申請人(people)有履行能力。
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責令申請人(people)提供擔保,申請人(people)不(No)提供擔保的(of),駁回申請。申請人(people)敗訴的(of),應當賠償被申請人(people)因先予執行遭受的(of)财産損失。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對财産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of)裁定不(No)服的(of),可以(by)申請複議一(one)次。複議期間不(No)停止裁定的(of)執行。
【章名】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of)強制措施
第一(one)百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必須到(arrive)庭的(of)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No)到(arrive)庭的(of),可以(by)拘傳。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 訴訟參與人(people)和(and)其他(he)人(people)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people)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of)人(people),可以(by)予以(by)訓誡,責令退出(out)法庭或者予以(by)罰款、拘留。
人(people)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诽謗、威脅、毆打審判人(people)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of)人(people),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of),予以(by)罰款、拘留。
第一(one)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people)或者其他(he)人(people)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根據情節輕重予以(by)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僞造、毀滅重要(want)證據,妨礙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案件的(of);
(二)以(by)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people)作(do)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he)人(people)作(do)僞證的(of);
(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of)财産,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of)财産,轉移已被凍結的(of)财産的(of);
(四)對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訴訟參加人(people)、證人(people)、翻譯人(people)員、鑒定人(people)、勘驗人(people)、協助執行的(of)人(people),進行侮辱、诽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of);
(五)以(by)暴力、威脅或者其他(he)方法阻礙司法工作(do)人(people)員執行職務的(of);
(六)拒不(No)履行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的(of)。
人(people)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of)行爲(for)之一(one)的(of)單位,可以(by)對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或者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予以(by)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one)百零三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of)單位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人(people)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by)予以(by)罰款:
(一(one))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people)民法院調查取證的(of);
(二)銀行、信用(use)合作(do)社和(and)其他(he)有儲蓄業務的(of)單位接到(arrive)人(people)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No)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of);
(三)有關單位接到(arrive)人(people)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No)協助扣留被執行人(people)的(of)收入、辦理有關财産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he)财産的(of);
(四)其他(he)拒絕協助執行的(of)。
人(people)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of)行爲(for)之一(one)的(of)單位,可以(by)對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或者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予以(by)罰款;還可以(by)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out)予以(by)紀律處分的(of)司法建議。
第一(one)百零四條 對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罰款金額,爲(for)人(people)民币一(one)千元以(by)下。對單位的(of)罰款金額,爲(for)人(people)民币一(one)千元以(by)上三萬元以(by)下。
拘留的(of)期限,爲(for)十五日以(by)下。
被拘留的(of)人(people),由人(people)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exist)拘留期間,被拘留人(people)承認并改正錯誤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one)百零五條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use)決定書。對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申請複議一(one)次。複議期間不(No)停止執行。
第一(one)百零六條 采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of)強制措施必須由人(people)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采取非法拘禁他(he)人(people)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he)人(people)财産追索債務的(of),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by)拘留、罰款。
【章名】 第十一(one)章 訴訟費用(use)
第一(one)百零七條 當事人(people)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财産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he)訴訟費用(use)。
當事人(people)交納訴訟費用(use)确有困難的(of),可以(by)按照規定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use)的(of)辦法另行制定。
【章名】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章名】 第十二章 第一(one)審普通程序
【章名】 第一(one)節 起訴和(and)受理
第一(one)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one))原告是(yes)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of)公民、法人(people)和(and)其他(he)組織;
(二)有明确的(of)被告;
(三)有具體的(of)訴訟請求和(and)事實、理由;
(四)屬于(At)人(people)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of)範圍和(and)受訴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一(one)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people)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people)數提出(out)副本。
書寫起訴狀确有困難的(of),可以(by)口頭起訴,由人(people)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people)。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one))當事人(people)的(of)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do)單位和(and)住所,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名稱、住所和(and)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的(of)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and)所根據的(of)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and)證據來(Come)源,證人(people)姓名和(and)住所。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one)百零八條的(of)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别情形,予以(by)處理:
(一(one))依照行政訴訟法的(of)規定,屬于(At)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of),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people)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No)得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的(of),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he)機關處理的(of)争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No)屬于(At)本院管轄的(of)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of)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案件,當事人(people)又起訴的(of),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people)民法院準許撤訴的(of)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exist)一(one)定期限内不(No)得起訴的(of)案件,在(exist)不(No)得起訴的(of)期限内起訴的(of),不(No)予受理;
(七)判決不(No)準離婚和(and)調解和(and)好的(of)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of)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exist)六個(indivual)月内又起訴的(of),不(No)予受理。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收到(arrive)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爲(for)符合起訴條件的(of),應當在(exist)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people);認爲(for)不(No)符合起訴條件的(of),應當在(exist)七日内裁定不(No)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No)服的(of),可以(by)提起上訴。
【章名】 第二節 審理前的(of)準備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在(exist)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exist)收到(arrive)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out)答辯狀。
被告提出(out)答辯狀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No)提出(out)答辯狀的(of),不(No)影響人(people)民法院審理。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of)案件,應當在(exist)受理案件通知書和(and)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people)告知有關的(of)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people)員确定後,應當在(exist)三内日告知當事人(people)。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 審判人(people)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want)的(of)證據。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 人(people)民法院派出(out)人(people)員進行調查時(hour),應當向被調查人(people)出(out)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people)校閱後,由被調查人(people)、調查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 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委托外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out)明确的(of)項目和(and)要(want)求。受委托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people)民法院收到(arrive)委托書後,應當在(exist)三十日内完成調查。因故不(No)能完成的(of),應當在(exist)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people)民法院。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of)當事人(people)沒有參加訴訟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章名】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一(one)百二十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indivual)人(people)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of)以(by)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of)案件,當事人(people)申請不(No)公開審理的(of),可以(by)不(No)公開審理。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want)進行巡回審理,就地(land)辦案。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exist)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people)和(and)其他(he)訴訟參與人(people)。公開審理的(of),應當公告當事人(people)姓名、案由和(and)開庭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people)和(and)其他(he)訴訟參與人(people)是(yes)否到(arrive)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hour),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people),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people)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people)有關的(of)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people)是(yes)否提出(out)回避申請。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one))當事人(people)陳述;
(二)告知證人(people)的(of)權利義務,證人(people)作(do)證,宣讀未到(arrive)庭的(of)證人(people)證言;
(三)出(out)示書證、物證和(and)視聽資料;
(四)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people)在(exist)法庭上可以(by)提出(out)新的(of)證據。
當事人(people)經法庭許可,可以(by)向證人(people)、鑒定人(people)、勘驗人(people)發問。
當事人(people)要(want)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of),是(yes)否準許,由人(people)民法院決定。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out)反訴,第三人(people)提出(out)與本案有關的(of)訴訟請求,可以(by)合并審理。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one))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people)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people)答辯;
(三)第三人(people)及其訴訟代理人(people)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people)的(of)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do)出(out)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of),還可以(by)進行調解,調解不(No)成的(of),應當及時(hour)判決。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No)到(arrive)庭的(of),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of),可以(by)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of),可以(by)缺席判決。
第一(one)百三十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No)到(arrive)庭的(of),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of),可以(by)缺席判決。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of),是(yes)否準許,由人(people)民法院裁定。
人(people)民法院裁定不(No)準許撤訴的(of),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No)到(arrive)庭的(of),可以(by)缺席判決。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延期開庭審理:
(一(one))必須到(arrive)庭的(of)當事人(people)和(and)其他(he)訴訟參與人(people)有正當理由沒有到(arrive)庭的(of);
(二)當事人(people)臨時(hour)提出(out)回避申請的(of);
(三)需要(want)通知新的(of)證人(people)到(arrive)庭,調取新的(of)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want)補充調查的(of);
(四)其他(he)應當延期的(of)情形。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 書記員應當将法庭審理的(of)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people)員和(and)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by)告知當事人(people)和(and)其他(he)訴訟參與人(people)當庭或者在(exist)五日内閱讀。當事人(people)和(and)其他(he)訴訟參與人(people)認爲(for)對自己的(of)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of),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No)予補正,應當将申請記錄在(exist)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people)和(and)其他(he)訴訟參與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of),記明情況附卷。
第一(one)百三十四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No)公開審理的(of)案件,一(one)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of),應當在(exist)十日内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of),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hour),必須告知當事人(people)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and)上訴的(of)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people)在(exist)判決發生(born)法律效力前不(No)得另行結婚。
第一(one)百三十五條 人(people)民法院适用(use)普通程序審理的(of)案件,應當在(exist)立案之日起六個(indivual)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by)延長六個(indivual)月;還需要(want)延長的(of),報請上級人(people)民法院批準。
【章名】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and)終結
第一(one)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中止訴訟:
(一(one))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死亡,需要(want)等待繼承人(people)表明是(yes)否參加訴訟的(of);
(二)一(one)方當事人(people)喪失訴訟行爲(for)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people)的(of);
(三)作(do)爲(for)一(one)方當事人(people)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people)的(of);
(四)一(one)方當事人(people)因不(No)可抗拒的(of)事由,不(No)能參加訴訟的(of);
(五)本案必須以(by)另一(one)案的(of)審理結果爲(for)依據,而另一(one)案尚未審結的(of);
(六)其他(he)應當中止訴訟的(of)情形。
中止訴訟的(of)原因消除後,恢複訴訟。
第一(one)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終結訴訟:
(一(one))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people),或者繼承人(people)放棄訴訟權利的(of);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産,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of)人(people)的(of);
(三)離婚案件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死亡的(of);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by)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of)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死亡的(of)。
【章名】 第五節 判決和(and)裁定
第一(one)百三十八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
(一(one))案由、訴訟請求、争議的(of)事實和(and)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of)事實、理由和(and)适用(use)的(of)法律依據;
(三)判決結果和(and)訴訟費用(use)的(of)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and)上訴的(of)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people)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people)民法院印章。
第一(one)百三十九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one)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by)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第一(one)百四十條 裁定适用(use)于(At)下列範圍:
(一(one))不(No)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of);
(三)駁回起訴;
(四)财産保全和(and)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No)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of)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No)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No)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of)債權文書;
(十一(one))其他(he)需要(want)裁定解決的(of)事項。
對前款第(一(one))、(二)、(三)項裁定,可以(by)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people)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people)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of),記入筆錄。
第一(one)百四十一(one)條 最高人(people)民法院的(of)判決、裁定,以(by)及依法不(No)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of)判決、裁定,是(yes)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
【章名】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一(one)百四十二條 基層人(people)民法院和(and)它派出(out)的(of)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No)大(big)的(of)簡單的(of)民事案件,适用(use)本章規定。
第一(one)百四十三條 對簡單的(of)民事案件,原告可以(by)口頭起訴。
當事人(people)雙方可以(by)同時(hour)到(arrive)基層人(people)民法院或者它派出(out)的(of)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people)民法院或者它派出(out)的(of)法庭可以(by)當即審理,也可以(by)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one)百四十四條 基層人(people)民法院和(and)它派出(out)的(of)法庭審理簡單的(of)民事案件,可以(by)用(use)簡便方式随時(hour)傳喚當事人(people)、證人(people)。
第一(one)百四十五條 簡單的(of)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one)人(people)獨任審理,并不(No)受本法第一(one)百二十二條、第一(one)百二十四條、第一(one)百二十七條規定的(of)限制。
第一(one)百四十六條 人(people)民法院适用(use)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exist)立案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審結。
【章名】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one)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people)不(No)服地(land)方人(people)民法院第一(one)審判決的(of),有權在(exist)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people)不(No)服地(land)方人(people)民法院第一(one)審裁定的(of),有權在(exist)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one)百四十八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of)内容,應當包括當事人(people)的(of)姓名,法人(people)的(of)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people)的(of)姓名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名稱及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的(of)姓名;原審人(people)民法院名稱、案件的(of)編号和(and)案由;上訴的(of)請求和(and)理由。
第一(one)百四十九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并按照對方當事人(people)或者代表人(people)的(of)人(people)數提出(out)副本。
當事人(people)直接向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上訴的(of),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在(exist)五日内将上訴狀移交原審人(people)民法院。
第一(one)百五十條 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收到(arrive)上訴狀,應當在(exist)五日内将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people),對方當事人(people)在(exist)收到(arrive)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out)答辯狀。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達上訴人(people)。對方當事人(people)不(No)提出(out)答辯狀的(of),不(No)影響人(people)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收到(arrive)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exist)五日内連同全部案卷和(and)證據,報送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
第一(one)百五十一(one)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of)有關事實和(and)适用(use)法律進行審查。
第一(one)百五十二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and)調查,詢問當事人(people),在(exist)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爲(for)不(No)需要(want)開庭審理的(of),也可以(by)徑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by)在(exist)本院進行,也可以(by)到(arrive)案件發生(born)地(land)或者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所在(exist)地(land)進行。
第一(one)百五十三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
(一(one))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use)法律正确的(of),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适用(use)法律錯誤的(of),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No)清,證據不(No)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people)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确判決的(of),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people)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people)對重審案件的(of)判決、裁定,可以(by)上訴。
第一(one)百五十四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對不(No)服第一(one)審人(people)民法院裁定的(of)上訴案件的(of)處理,一(one)律使用(use)裁定。
第一(one)百五十五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by)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do)調解書,由審判人(people)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people)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people)民法院的(of)判決即視爲(for)撤銷。
第一(one)百五十六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people)申請撤回上訴的(of),是(yes)否準許,由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裁定。
第一(one)百五十七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适用(use)第一(one)審普通程序。
第一(one)百五十八條 第二審人(people)民法院的(of)判決、裁定,是(yes)終審的(of)判決、裁定。
第一(one)百五十九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of)上訴案件,應當在(exist)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of)上訴案件,應當在(exist)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do)出(out)終審裁定。
【章名】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章名】 第一(one)節 一(one)般規定
第一(one)百六十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案件和(and)認定财産無主案件,适用(use)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of),适用(use)本法和(and)其他(he)法律的(of)有關規定。
第一(one)百六十一(one)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of)案件,實行一(one)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big)、疑難的(of)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he)案件由審判員一(one)人(people)獨任審理。
第一(one)百六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of)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At)民事權益争議的(of),應當裁定終結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關系人(people)可以(by)另行起訴。
第一(one)百六十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适用(use)特别程序審理的(of)案件,應當在(exist)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want)延長的(of),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of)案件除外。
【章名】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一(one)百六十四條 公民不(No)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of)申訴所作(do)的(of)處理決定,可以(by)在(exist)選舉日的(of)五日以(by)前向選區所在(exist)地(land)基層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一(one)百六十五條 人(people)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exist)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時(hour),起訴人(people)、選舉委員會的(of)代表和(and)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人(people)民法院的(of)判決書,應當在(exist)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and)起訴人(people),并通知有關公民。
【章名】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one)百六十六條 公民下落不(No)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people)申請宣告其失蹤的(of),向下落不(No)明人(people)住所地(land)基層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of)事實、時(hour)間和(and)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he)有關機關關于(At)該公民下落不(No)明的(of)書面證明。
第一(one)百六十七條 公民下落不(No)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No)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No)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No)可能生(born)存,利害關系人(people)申請宣告其死亡的(of),向下落不(No)明人(people)住所地(land)基層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No)明的(of)事實、時(hour)間和(and)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he)有關機關關于(At)該公民下落不(No)明的(of)書面證明。
第一(one)百六十八條 人(people)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out)尋找下落不(No)明人(people)的(of)公告。宣告失蹤的(of)公告期間爲(for)三個(indivual)月,宣告死亡的(of)公告期間爲(for)一(one)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No)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No)可能生(born)存的(of),宣告死亡的(of)公告期間爲(for)三個(indivual)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people)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of)事實是(yes)否得到(arrive)确認,作(do)出(out)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of)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of)判決。
第一(one)百六十九條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of)公民重新出(out)現,經本人(people)或者利害關系人(people)申請,人(people)民法院應當作(do)出(out)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章名】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for)能力、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案件
第一(one)百七十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he)利害關系人(people)向該公民住所地(land)基層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
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的(of)事實和(and)根據。
第一(one)百七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want)時(hour)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爲(for)無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的(of)公民進行鑒定。申請人(people)已提供鑒定結論的(of),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
第一(one)百七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的(of)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of)近親屬爲(for)代理人(people),但申請人(people)除外。近親屬互相推诿的(of),由人(people)民法院指定其中一(one)人(people)爲(for)代理人(people)。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of),還應當詢問本人(people)的(of)意見。
人(people)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of),判決該公民爲(for)無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of),應當判決予以(by)駁回。
第一(one)百七十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爲(for)無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人(people)或者他(he)的(of)監護人(people)的(of)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爲(for)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for)能力的(of)原因已經消除的(of),應當作(do)出(out)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章名】 第五節 認定财産無主案件
第一(one)百七十四條 申請認定财産無主,由公民、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向财産所在(exist)地(land)基層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
申請書應當寫明财産的(of)種類、數量以(by)及要(want)求認定财産無主的(of)根據。
第一(one)百七十五條 人(people)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核實,應當發出(out)财産認領公告。公告滿一(one)年無人(people)認領的(of),判決認定财産無主,收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
第一(one)百七十六條 判決認定财産無主後,原财産所有人(people)或者繼承人(people)出(out)現,在(exist)民法通則規定的(of)訴訟時(hour)效期間可以(by)對财産提出(out)請求,人(people)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作(do)出(out)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章名】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one)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people)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發現确有錯誤,認爲(for)需要(want)再審的(of),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
最高人(people)民法院對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上級人(people)民法院對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發現确有錯誤的(of),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再審。
第一(one)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對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認爲(for)有錯誤的(of),可以(by)向原審人(people)民法院或者上一(one)級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No)停止判決、裁定的(of)執行。
第一(one)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people)的(of)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one))有新的(of)證據,足以(by)推翻原判決、裁定的(of);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of)主要(want)證據不(No)足的(of);
(三)原判決、裁定适用(use)法律确有錯誤的(of);
(四)人(people)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确判決、裁定的(of);
(五)審判人(people)員在(exist)審理該案件時(hour)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for)的(of)。
人(people)民法院對不(No)符合前款規定的(of)申請,予以(by)駁回。
第一(one)百八十條 當事人(people)對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調解書,提出(out)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of)内容違反法律的(of),可以(by)申請再審。經人(people)民法院審查屬實的(of),應當再審。
第一(one)百八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對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解除婚姻關系的(of)判決,不(No)得申請再審。
第一(one)百八十二條 當事人(people)申請再審,應當在(exist)判決、裁定發生(born)法律效力後二年内提出(out)。
第一(one)百八十三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of)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of)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people)民法院印章。
第一(one)百八十四條 人(people)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of)案件,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是(yes)由第一(one)審法院作(do)出(out)的(of),按照第一(one)審程序審理,所作(do)的(of)判決、裁定,當事人(people)可以(by)上訴;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是(yes)由第二審法院作(do)出(out)的(of),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do)的(of)判決、裁定,是(yes)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上級人(people)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of),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do)的(of)判決、裁定是(yes)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one)百八十五條 最高人(people)民檢察院對各級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上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對下級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out)抗訴:
(一(one))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of)主要(want)證據不(No)足的(of);
(二)原判決、裁定适用(use)法律确有錯誤的(of);
(三)人(people)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确判決、裁定的(of);
(四)審判人(people)員在(exist)審理該案件時(hour)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for)的(of)。
地(land)方各級人(people)民檢察院對同級人(people)民法院已經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提請上級人(people)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out)抗訴。
第一(one)百八十六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提出(out)抗訴的(of)案件,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一(one)百八十七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決定對人(people)民法院的(of)判決、裁定提出(out)抗訴的(of),應當制作(do)抗訴書。
第一(one)百八十八條 人(people)民檢察院提出(out)抗訴的(of)案件,人(people)民法院再審時(hour),應當通知人(people)民檢察院派員出(out)席法庭。
【章名】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一(one)百八十九條 債權人(people)請求債務人(people)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of),可以(by)向有管轄權的(of)基層人(people)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one))債權人(people)與債務人(people)沒有其他(he)債務糾紛的(of);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people)的(of)。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of)數量和(and)所根據的(of)事實、證據。
第一(one)百九十條 債權人(people)提出(out)申請後,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在(exist)五日内通知債權人(people)是(yes)否受理。
第一(one)百九十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people)提供的(of)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确、合法的(of),應當在(exist)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債務人(people)發出(out)支付令;申請不(No)成立的(of),裁定予以(by)駁回。
債務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償債務,或者向人(people)民法院提出(out)書面異議。
債務人(people)在(exist)前款規定的(of)期間不(No)提出(out)異議又不(No)履行支付令的(of),債權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one)百九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收到(arrive)債務人(people)提出(out)的(of)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people)可以(by)起訴。
【章名】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one)百九十三條 按照規定可以(by)背書轉讓的(of)票據持有人(people),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by)向票據支付地(land)的(of)基層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by)申請公示催告的(of)其他(he)事項,适用(use)本章規定。
申請人(people)應當向人(people)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people)、持票人(people)、背書人(people)等票據主要(want)内容和(and)申請的(of)理由、事實。
第一(one)百九十四條 人(people)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hour)通知支付人(people)停止支付,并在(exist)三日内發出(out)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people)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of)期間,由人(people)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No)得少于(At)六十日。
第一(one)百九十五條 支付人(people)收到(arrive)人(people)民法院停止支付的(of)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of)行爲(for)無效。
第一(one)百九十六條 利害關系人(people)應當在(exist)公示催告期間向人(people)民法院申報。
人(people)民法院收到(arrive)利害關系人(people)的(of)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people)和(and)支付人(people)。
申請人(people)或者申報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一(one)百九十七條 沒有人(people)申報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people)的(of)申請,作(do)出(out)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people)。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people)有權向支付人(people)請求支付。
第一(one)百九十八條 利害關系人(people)因正當理由不(No)能在(exist)判決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報的(of),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one)年内,可以(by)向作(do)出(out)判決的(of)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章名】 第十九章 企業法人(people)破産還債程序
第一(one)百九十九條 企業法人(people)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arrive)期債務,債權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people)破産還債,債務人(people)也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還債。
第二百條 人(people)民法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産還債程序後,應當在(exist)十日内通知債務人(people)和(and)已知的(of)債權人(people),并發出(out)公告。
債權人(people)應當在(exist)收到(arrive)通知後三十日内,未收到(arrive)通知的(of)債權人(people)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indivual)月内,向人(people)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of),視爲(for)放棄債權。
債權人(people)可以(by)組成債權人(people)會議,讨論通過破産财産的(of)處理和(and)分配方案或者和(and)解協議。
第二百零一(one)條 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組織有關機關和(and)有關人(people)員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負責破産财産的(of)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and)分配。清算組織可以(by)依法進行必要(want)的(of)民事活動。
清算組織對人(people)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do)。
第二百零二條 企業法人(people)與債權人(people)會議達成和(and)解協議的(of),經人(people)民法院認可後,由人(people)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産還債程序。和(and)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三條 已作(do)爲(for)銀行貸款等債權的(of)抵押物或者其他(he)擔保物的(of)财産,銀行和(and)其他(he)債權人(people)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he)擔保物優先受償的(of)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he)擔保物的(of)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of)債務數額的(of),超過部分屬于(At)破産還債的(of)财産。
第二百零四條 破産财産優先撥付破産費用(use)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one))破産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and)勞動保險費用(use);
(二)破産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産債權。
破産财産不(No)足清償同一(one)順序的(of)清償要(want)求的(of),按照比例分配。
第二百零五條 企業法人(people)破産還債,由該企業法人(people)住所地(land)的(of)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零六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of)破産還債程序适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企業破産法的(of)規定。
不(No)是(yes)法人(people)的(of)企業、個(indivual)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indivual)人(people)合夥,不(No)适用(use)本章規定。
【章名】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章名】 第二十章 一(one)般規定
第二百零七條 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民事判決、裁定,以(by)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of)财産部分,由第一(one)審人(people)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people)民法院執行的(of)其他(he)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people)住所地(land)或者被執行的(of)财産所在(exist)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people)對執行标的(of)提出(out)異議的(of),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No)成立的(of),予以(by)駁回;理由成立的(of),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确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第二百零九條 執行工作(do)由執行員進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hour),執行員應當出(out)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情況制作(do)筆錄,由在(exist)場的(of)有關人(people)員簽名或者蓋章。基層人(people)民法院、中級人(people)民法院根據需要(want),可以(by)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的(of)職責由最高人(people)民法院規定。
第二百一(one)十條 被執行人(people)或者被執行的(of)财産在(exist)外地(land)的(of),可以(by)委托當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代爲(for)執行。受委托人(people)民法院收到(arrive)委托函件後,必須在(exist)十五日内開始執行,不(No)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将執行結果及時(hour)函複委托人(people)民法院;在(exist)三十日内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将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people)民法院。
受委托人(people)民法院自收到(arrive)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No)執行的(of),委托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請求受委托人(people)民法院的(of)上級人(people)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people)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一(one)十一(one)條 在(exist)執行中,雙方當事人(people)自行和(and)解達成協議的(of),執行員應當将協議内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
一(one)方當事人(people)不(No)履行和(and)解協議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根據對方當事人(people)的(of)申請,恢複對原生(born)效法律文書的(of)執行。
第二百一(one)十二條 在(exist)執行中,被執行人(people)向人(people)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people)同意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of)期限。被執行人(people)逾期仍不(No)履行的(of),人(people)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people)的(of)擔保财産或者擔保人(people)的(of)财産。
第二百一(one)十三條 作(do)爲(for)被執行人(people)的(of)公民死亡的(of),以(by)其遺産償還債務。作(do)爲(for)被執行人(people)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終止的(of),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people)履行義務。
第二百一(one)十四條 執行完畢後,據以(by)執行的(of)判決、裁定和(and)其他(he)法律文書确有錯誤,被人(people)民法院撤銷的(of),對已被執行的(of)财産,人(people)民法院應當作(do)出(out)裁定,責令取得财産的(of)人(people)返還;拒不(No)返還的(of),強制執行。
第二百一(one)十五條 人(people)民法院制作(do)的(of)調解書的(of)執行,适用(use)本編的(of)規定。
【章名】 第二十一(one)章 執行的(of)申請和(and)移送
第二百一(one)十六條 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people)必須履行。一(one)方拒絕履行的(of),對方當事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by)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and)其他(he)應當由人(people)民法院執行的(of)法律文書,當事人(people)必須履行。一(one)方拒絕履行的(of),對方當事人(people)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one)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of)仲裁機構的(of)裁決,一(one)方當事人(people)不(No)履行的(of),對方當事人(people)可以(by)向有管轄權的(of)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people)提出(out)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經人(people)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No)予執行:
(一(one))當事人(people)在(exist)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of);
(二)裁決的(of)事項不(No)屬于(At)仲裁協議的(of)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of);
(三)仲裁庭的(of)組成或者仲裁的(of)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of);
(四)認定事實的(of)主要(want)證據不(No)足的(of);
(五)适用(use)法律确有錯誤的(of);
(六)仲裁員在(exist)仲裁該案時(hour)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for)的(of)。
人(people)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of),裁定不(No)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people)和(and)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people)民法院裁定不(No)予執行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根據雙方達成的(of)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一(one)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of)債權文書,一(one)方當事人(people)不(No)履行的(of),對方當事人(people)可以(by)向有管轄權的(of)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确有錯誤的(of),人(people)民法院裁定不(No)予執行,并将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people)和(and)公證機關。
第二百一(one)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of)期限,雙方或者一(one)方當事人(people)是(yes)公民的(of)爲(for)一(one)年,雙方是(yes)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爲(for)六個(indivual)月。
前款規定的(of)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of)最後一(one)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of),從規定的(of)每次履行期間的(of)最後一(one)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條 執行員接到(arrive)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people)發出(out)執行通知,責令其在(exist)指定的(of)期間履行,逾期不(No)履行的(of),強制執行。
【章名】 第二十二章 執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一(one)條 被執行人(people)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of)義務,人(people)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use)合作(do)社和(and)其他(he)有儲蓄業務的(of)單位查詢被執行人(people)的(of)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people)的(of)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No)得超出(out)被執行人(people)應當履行義務的(of)範圍。
人(people)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do)出(out)裁定,并發出(out)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use)合作(do)社和(and)其他(he)有儲蓄業務的(of)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people)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of)義務,人(people)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people)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of)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people)及其所扶養家屬的(of)生(born)活必需費用(use)。
人(people)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hour),應當作(do)出(out)裁定,并發出(out)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people)所在(exist)單位、銀行、信用(use)合作(do)社和(and)其他(he)有儲蓄業務的(of)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二十三條 被執行人(people)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of)義務,人(people)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people)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of)财産。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people)及其所扶養家屬的(of)生(born)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people)民法院應當作(do)出(out)裁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people)民法院查封、扣押财産時(hour),被執行人(people)是(yes)公民的(of),應當通知被執行人(people)或者他(he)的(of)成年家屬到(arrive)場;被執行人(people)是(yes)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到(arrive)場。拒不(No)到(arrive)場的(of),不(No)影響執行。被執行人(people)是(yes)公民的(of),其工作(do)單位或者财産所在(exist)地(land)的(of)基層組織應當派人(people)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of)财産,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exist)場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people)一(one)份。被執行人(people)是(yes)公民的(of),也可以(by)交他(he)的(of)成年家屬一(one)份。
第二百二十五條 被查封的(of)财産,執行員可以(by)指定被執行人(people)負責保管。因被執行人(people)的(of)過錯造成的(of)損失,由被執行人(people)承擔。
第二百二十六條 财産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of)義務。被執行人(people)逾期不(No)履行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of)财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of)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of)價格收購。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執行人(people)不(No)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of)義務,并隐匿财産的(of),人(people)民法院有權發出(out)搜查令,對被執行人(people)及其住所或者财産隐匿地(land)進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八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of)财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people)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people)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财物或者票證的(of),應當根據人(people)民法院的(of)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并由被交付人(people)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财物或者票證的(of),人(people)民法院通知其交出(out)。拒不(No)交出(out)的(of),強制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強制遷出(out)房屋或者強制退出(out)土地(land),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people)在(exist)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people)逾期不(No)履行的(of),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hour),被執行人(people)是(yes)公民的(of),應當通知被執行人(people)或者他(he)的(of)成年家屬到(arrive)場;被執行人(people)是(yes)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的(of),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到(arrive)場。拒不(No)到(arrive)場的(of),不(No)影響執行。被執行人(people)是(yes)公民的(of),其工作(do)單位或者房屋、土地(land)所在(exist)地(land)的(of)基層組織應當派人(people)參加。執行員應當将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exist)場人(people)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out)房屋被搬出(out)的(of)财物,由人(people)民法院派人(people)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people)。被執行人(people)是(yes)公民的(of),也可以(by)交給他(he)的(of)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of)損失,由被執行人(people)承擔。
第二百三十條 在(exist)執行中,需要(want)辦理有關财産權證照轉移手續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向有關單位發出(out)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三十一(one)條 對判決、裁定和(and)其他(he)法律文書指定的(of)行爲(for),被執行人(people)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of),人(people)民法院可以(by)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he)人(people)完成,費用(use)由被執行人(people)承擔。
第二百三十二條 被執行人(people)未按判決、裁定和(and)其他(he)法律文書指定的(of)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of),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of)債務利息。被執行人(people)未按判決、裁定和(and)其他(he)法律文書指定的(of)期間履行其他(he)義務的(of),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one)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of)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people)仍不(No)能償還債務的(of),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people)發現被執行人(people)有其他(he)财産的(of),可以(by)随時(hour)請求人(people)民法院執行。
【章名】 第二十三章 執行中止和(and)終結
第二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one))申請人(people)表示可以(by)延期執行的(of);
(二)案外人(people)對執行标的(of)提出(out)确有理由的(of)異議的(of);
(三)作(do)爲(for)一(one)方當事人(people)的(of)公民死亡,需要(want)等待繼承人(people)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of);
(四)作(do)爲(for)一(one)方當事人(people)的(of)法人(people)或者其他(he)組織終止,尚未确定權利義務承受人(people)的(of);
(五)人(people)民法院認爲(for)應當中止執行的(of)其他(he)情形。
中止的(of)情形消失後,恢複執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人(people)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one))申請人(people)撤銷申請的(of);
(二)據以(by)執行的(of)法律文書被撤銷的(of);
(三)作(do)爲(for)被執行人(people)的(of)公民死亡,無遺産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people)的(of);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of)權利人(people)死亡的(of);
(五)作(do)爲(for)被執行人(people)的(of)公民因生(born)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Come)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of);
(六)人(people)民法院認爲(for)應當終結執行的(of)其他(he)情形。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止和(and)終結執行的(of)裁定,送達當事人(people)後立即生(born)效。
【章名】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of)特别規定
【章名】 第二十四章 一(one)般原則
第二百三十七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适用(use)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of),适用(use)本法其他(he)有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No)同規定的(of),适用(use)該國際條約的(of)規定,但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聲明保留的(of)條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of)外國人(people)、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of)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有關法律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際條約的(of)規定辦理。
第二百四十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us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通用(use)的(of)語言、文字。當事人(people)要(want)求提供翻譯的(of),可以(by)提供,費用(use)由當事人(people)承擔。
第二百四十一(one)條 外國人(people)、無國籍人(people)、外國企業和(and)組織在(exist)人(people)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want)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of),必須委托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的(of)律師。
第二百四十二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沒有住所的(of)外國人(people)、無國籍人(people)、外國企業和(and)組織委托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律師或者其他(he)人(people)代理訴訟,從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of)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exist)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與該所在(exist)國訂立的(of)有關條約中規定的(of)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章名】 第二十五章 管 轄
第二百四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he)财産權益糾紛,對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沒有住所的(of)被告提起的(of)訴訟,如果合同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标的(of)物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或者被告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有可供扣押的(of)财産,或者被告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設有代表機構,可以(by)由合同簽訂地(land)、合同履行地(land)、訴訟标的(of)物所在(exist)地(land)、可供扣押财産所在(exist)地(land)、侵權行爲(for)地(land)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land)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四十四條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産權益糾紛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用(use)書面協議選擇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of)地(land)點的(of)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人(people)民法院管轄的(of),不(No)得違反本法關于(At)級别管轄和(and)專屬管轄的(of)規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涉外民事訴訟的(of)被告對人(people)民法院管轄不(No)提出(out)異議,并應訴答辯的(of),視爲(for)承認該人(people)民法院爲(for)有管轄權的(of)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條 因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do)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do)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born)糾紛提起的(of)訴訟,由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人(people)民法院管轄。
【章名】 第二十六章 送達、期間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沒有住所的(of)當事人(people)送達訴訟文書,可以(by)采用(use)下列方式:
(一(one))依照受送達人(people)所在(exist)國與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of)國際條約中規定的(of)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國籍的(of)受送達人(people),可以(by)委托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駐受送達人(people)所在(exist)國的(of)使領館代爲(for)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people)委托的(of)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of)訴訟代理人(people)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people)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設立的(of)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of)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people)送達;
(六)受送達人(people)所在(exist)國的(of)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of),可以(by)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indivual)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by)認定已經送達的(of),期間屆滿之日視爲(for)送達;
(七)不(No)能用(use)上述方式送達的(of),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indivual)月,即視爲(for)送達。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告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沒有住所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将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exist)收到(arrive)起訴狀副本後三十日内提出(out)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of),是(yes)否準許,由人(people)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沒有住所的(of)當事人(people),不(No)服第一(one)審人(people)民法院判決、裁定的(of),有權在(exist)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訴。被上訴人(people)在(exist)收到(arrive)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exist)三十日内提出(out)答辯狀。當事人(people)不(No)能在(exist)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out)答辯狀,申請延期的(of),是(yes)否準許,由人(people)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五十條 人(people)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of)期間,不(No)受本法第一(one)百三十五條、第一(one)百五十九條規定的(of)限制。
【章名】 第二十七章 财産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one)條 當事人(people)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條的(of)規定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财産保全。
利害關系人(people)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of)規定可以(by)在(exist)起訴前向人(people)民法院申請财産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people)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财産保全後,申請人(people)應當在(exist)三十日内提起訴訟。逾期不(No)起訴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解除财産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條 人(people)民法院裁定準許财産保全後,被申請人(people)提供擔保的(of),人(people)民法院應當解除财産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條 申請有錯誤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賠償被申請人(people)因财産保全所遭受的(of)損失。
第二百五十五條 人(people)民法院決定保全的(of)财産需要(want)監督的(of),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use)由被申請人(people)承擔。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人(people)民法院解除保全的(of)命令由執行員執行。
【章名】 第二十八章 仲 裁
第二百五十七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and)海事中發生(born)的(of)糾紛,當事人(people)在(exist)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he)仲裁機構仲裁的(of),當事人(people)不(No)得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people)在(exist)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of),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people)申請采取财産保全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的(of)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将當事人(people)的(of)申請,提交被申請人(people)住所地(land)或者财産所在(exist)地(land)的(of)中級人(people)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五十九條 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of),當事人(people)不(No)得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一(one)方當事人(people)不(No)履行仲裁裁決的(of),對方當事人(people)可以(by)向被申請人(people)住所地(land)或者财産所在(exist)地(land)的(of)中級人(people)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六十條 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涉外仲裁機構作(do)出(out)的(of)裁決,被申請人(people)提出(out)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經人(people)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No)予執行:
(一(one))當事人(people)在(exist)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of);
(二)被申請人(people)沒有得到(arrive)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of)通知,或者由于(At)其他(he)不(No)屬于(At)被申請人(people)負責的(of)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of);
(三)仲裁庭的(of)組成或者仲裁的(of)程序與仲裁規則不(No)符的(of);
(四)裁決的(of)事項不(No)屬于(At)仲裁協議的(of)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of)。
人(people)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of),裁定不(No)予執行。
第二百六十一(one)條 仲裁裁決被人(people)民法院裁定不(No)予執行的(of),當事人(people)可以(by)根據雙方達成的(of)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by)向人(people)民法院起訴。
【章名】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協助
第二百六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people)民法院和(and)外國法院可以(by)相互請求,代爲(for)送達文書、調查取證以(by)及進行其他(he)訴訟行爲(for)。
外國法院請求協助的(of)事項有損于(A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的(of)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of),人(people)民法院不(No)予執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 請求和(and)提供司法協助,應當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際條約所規定的(of)途徑進行;沒有條約關系的(of),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外國駐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的(of)使領館可以(by)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and)調查取證,但不(No)得違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的(of)法律,并不(No)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of)情況外,未經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主管機關準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第二百六十四條 外國法院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of)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of)其他(he)文字文本。
人(people)民法院請求外國法院提供司法協助的(of)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應當附有該國文字譯本或者國際條約規定的(of)其他(he)文字文本。
第二百六十五條 人(people)民法院提供司法協助,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法律規定的(of)程序進行。外國法院請求采用(use)特殊方式的(of),也可以(by)按照其請求的(of)特殊方式進行,但請求采用(use)的(of)特殊方式不(No)得違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法律。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人(people)民法院作(do)出(out)的(of)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people)或者其财産不(No)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當事人(people)請求執行的(of),可以(by)由當事人(people)直接向有管轄權的(of)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and)執行,也可以(by)由人(people)民法院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際條約的(of)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and)執行。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涉外仲裁機構作(do)出(out)的(of)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仲裁裁決,當事人(people)請求執行的(of),如果被執行人(people)或者其财産不(No)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領域内,應當由當事人(people)直接向有管轄權的(of)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and)執行。
第二百六十七條 外國法院作(do)出(out)的(of)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需要(wan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人(people)民法院承認和(and)執行的(of),可以(by)由當事人(people)直接向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有管轄權的(of)中級人(people)民法院申請承認和(and)執行,也可以(by)由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際條約的(of)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人(people)民法院承認和(and)執行。
第二百六十八條 人(people)民法院對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and)執行的(of)外國法院作(do)出(out)的(of)發生(born)法律效力的(of)判決、裁定,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爲(for)不(No)違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法律的(of)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of),裁定承認其效力,需要(want)執行的(of),發出(out)執行令,依照本法的(of)有關規定執行。違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法律的(of)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of),不(No)予承認和(and)執行。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國外仲裁機構的(of)裁決,需要(wan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人(people)民法院承認和(and)執行的(of),應當由當事人(people)直接向被執行人(people)住所地(land)或者其财産所在(exist)地(land)的(of)中級人(people)民法院申請,人(people)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締結或者參加的(of)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第二百七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同時(hour)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