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美校字〔2015〕15 号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進一(one)步規範學校招标工作(do),加強對招标工作(do) 的(of)管理和(and)監督,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學校權益,根據《中華 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招标投标法》、《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标适用(use)于(At)校内各單位和(and)部門在(exist)規 定資金限額的(of)工程、貨物和(and)服務采購的(of)行爲(for)。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yes)指基建工程、改造工程、維修工程等;本辦法所稱貨物,是(yes)指各種形态和(and)種類的(of)物品;本辦法所稱服務,是(yes)指除工程和(and)貨物以(by)外的(of)其他(he)對象。
第三條 招标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and)誠實信用(use)原 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将依法進行招标的(of)項目化 整爲(for)零或以(by)其他(he)任何方式規避招标。
第五條 納入湖北省有關政府部門管理的(of)建設工程和(and)政 府采購招标的(of)項目,依照湖北省的(of)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标工作(do)領導小組(以(by)下簡稱“領導 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國有資産的(of)校領導擔任,副組 長由紀委書記擔任,成員由學校辦公室、紀委辦公室(監察處、審計處)、财務處、教務處、國有資産管理處、後勤管理處、工會、圖書館、實驗教學中心等職能部門的(of)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組成。
其主要(want)工作(do)職責爲(for):
(一(one))貫徹執行國家招投标和(and)政府采購的(of)法律法規,統一(one)領導學校各類項目的(of)招标工作(do);-
(二)負責制定學校招标工作(do)的(of)政策、規定,報學校批
準後執行;
(三)審查批準相關招标工作(do)方案;
(四)審定評标結果,确定中标人(people);
(五)研究決定學校招标工作(do)中的(of)重要(want)事項;
(六)研究、審議評标專家庫的(of)組成人(people)員;
(七)負責将重大(big)招标事項及其結果,提交校長辦公會或校黨委會審定;
(八)處理招标活動中的(of)其他(he)事項。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exist)國有資産管理處,主任由國有資産管理處負責人(people)擔任。
其主要(want)工作(do)職責爲(for):
(一(one))在(exist)領導小組的(of)領導和(and)授權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學校各類招标工作(do);
(二)參與招标方式的(of)審定和(and)招标文件的(of)審查;
(三)組織建立健全學校的(of)“評标專家庫”;
(四)組織有關人(people)員對招标項目進行驗收檢查;
(五)對學校招标結果及招标檔案進行備案存檔。
第八條 學校按照分類集中招标的(of)原則,成立工程類、貨物類二個(indivual)招标工作(do)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所屬範圍内的(of)各類項目的(of)招标工作(do)。服務類項目招标根據具體情況确定招标工作(do)小組,在(exist)發生(born)職能交叉時(hour)由領導小組确定招标工作(do)小組組織實施。
工程類項目招标工作(do)小組,組長由後勤管理處負責人(people)擔任;貨物類項目招标工作(do)小組,組長由國有資産管理處負責人(people)擔任;
招标工作(do)小組主要(want)工作(do)職責爲(for):
(一(one))根據項目承辦單位或部門的(of)招标申請,研究拟定招标方式;
(二) 編制招标文件,接受招标報名并對招标文件釋疑;
(三)負責按批準的(of)招标方式組織招标;
(四)組織審查投标人(people)資格;
(五)組織開标、評标、确定中标候選人(people),發出(out)中标通知書;
(六)負責起草和(and)落實合同的(of)簽訂、履行;
(七)負責招投标文件資料整理歸檔并及時(hour)送招标辦存檔。
第九條 學校設立招标監督工作(do)小組,組長由紀委辦公室(監察處、審計處)負責人(people)擔任。其主要(want)工作(do)職責:
(一(one))監督招标過程是(yes)否符合相關程序和(and)規定;
(二)監督招标項目評标專家小組成員的(of)組成和(and)确定過程;
(三)監督評标、定标過程;監督招标部門、使用(use)單位對招标項目的(of)考察和(and)入圍審定工作(do)情況;
(四)對項目合同的(of)簽訂、執行情況和(and)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五)接受和(and)處理投标單位及有關方面對招标工作(do)程序的(of)投訴;
(六) 對招标工作(do)中存在(exist)的(of)違法違紀行爲(for)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out)處理建議。
第十條 評标專家小組的(of)組成、産生(born)及工作(do)職責:
評标專家小組由學校相關單位的(of)代表和(and)校内外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of)專家組成,成員一(one)般爲(for) 5 人(people)及以(by)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of)專家人(people)數不(No)少于(At)成員總數的(of)三分之二。評标專家小組成員的(of)産生(born)辦法:一(one)般招标項目采取随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項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評标專家小組主要(want)工作(do)職責:依據招标文件規定的(of)評标标準和(and)方法,對投标文件進行公正、科學的(of)評議,初步确定或推薦所需數量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撰寫項目評标報告書,由各招标工作(do)小組報領導小組審核批準。
第三章 招标範圍及限額标準
第十一(one)條 凡單價或批量金額達到(arrive) 5 萬元及以(by)上的(of)貨物和(and)服務采購、基建與修繕工程項目,應進行招标。
第十二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地(land)方省(市)政府對招标工作(do)适用(use)範圍及限額标準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符合國家和(and)湖北省有關規定,或有特殊理由不(No)進行招标的(of)項目,應提出(out)不(No)招标申請,說明理由,經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 招标
第十四條 招标項目,必須有明确的(of)經費來(Come)源或相應資金已經落實,必須經過有關職能部門論證學校審批立項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招标方式主要(want)分公開招标和(and)邀請招标。公開招标是(yes)指學校以(by)招标公告方式邀請不(No)特定的(of)法人(people)或其他(he)組織參加投标。邀請招标是(yes)指學校向 3 個(indivual)及以(by)上具備承擔招标項目的(of)能力、資信良好的(of)特定法人(people)或其他(he)組織發出(out)投标邀請書。
第十六條 采用(use)公開招标方式的(of)項目,應當發布招标公告。學校自行組織公開招标的(of)招标公告,一(one)般通過學校校園網發布。
第十七條 招标項目應當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應當包括招标項目的(of)技術要(want)求、對投标人(people)資格審查的(of)标準、投标報價要(want)求及評标标準等所有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拟簽訂合同
的(of)主要(want)條款等。
第十八條 招标方式一(one)般應采取公開招标,但具有特殊性、隻能從有限範圍選取供應商或施工單位的(of)項目,經請示領導小組同意後可采用(use)邀請招标方式。
第十九條 在(exist)招标活動中,出(out)現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予廢标:
(一(one))有效投标人(people)或者對招标文件實質響應的(of)投标人(people)不(No)足 3 個(indivual)的(of)。
(二)出(out)現影響招标公正的(of)違法、違規行爲(for)的(of)。
(三)因重大(big)變故,招标任務取消的(of)。廢标後,招标項目承辦單位應當将廢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people)。
第二十條 廢标後,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采取其他(he)方式采購或重新招标。
第五章 招标工作(do)程序
第二十一(one)條 招标工作(do)程序:
(一(one))項目承辦(使用(use))單位依據學校批準的(of)立項文件按項目類别報招标工作(do)小組組織實施招标。
(二)屬于(At)國家或政府招标的(of)采購項目,由招标辦組織相關招标工作(do)小組實施并完成。
(三)屬于(At)學校負責招标的(of)項目一(one)般按以(by)下招标程序進行:
1.編制招标文件,發布招标信息。
2.接受投标報名,審查投标人(people)資格。
3.确定投标人(people)名單。
4.發售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答疑和(and)勘踏現場。
6.組建評标專家小組。
7.開标、評标、定标。
8.必要(want)時(hour)對投标人(people)或中标候選人(people)進行考察。
9.确定中标候選人(people)。
10.公示中标結果,無異議後發出(out)中标通知書。
11.拟定、洽談、審查與簽訂合同。
12.整理歸檔招标資料。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參與招标工作(do)的(of)所有單位和(and)人(people)員均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and)學校的(of)有關規定,堅持原則,廉潔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況之一(one)者,根據情節輕重,由相關
部門進行批評教育直至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of),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将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化整爲(for)零或者以(by)其他(he)任何方式規避招标的(of);
(二)以(by)不(No)合理的(of)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的(of);
(三)影響幹預招标工作(do),使招标工作(do)未能按本辦法規定的(of)方式和(and)形式、範圍和(and)标準、程序進行的(of);
(四) 向他(he)人(people)透露已獲取招标文件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的(of)名稱、數量以(by)及可能影響公平競争的(of)有關招标投标情況的(of);
(五)招标過程接受吃請,收受賄賂或獲取其他(he)不(No)正當利益的(of);
(六)無正當理由不(No)按照依法推薦的(of)中标侯選順序确定中标者或不(No)與中标單位簽訂合同的(of);
(七)不(No)按照招标文件和(and)中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确定的(of)内容簽訂合同,或與中标人(people)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of)協議
損害學校利益的(of);
(八)在(exist)招标過程中玩忽職守,不(No)認真負責,給學校造成重大(big)損失的(of)。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均有權對學校招标活動中的(of)違規違法行爲(for)進行投訴、檢舉、控告,有關機構或部門應及時(hour)受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招标工作(do)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武漢狀元文化教育物資設備采購招标實施細則》(湖美院字[2007]42 号)同時(hour)廢止
二〇一(one)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