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狀元文化教育教育發展基金會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有效利用(use)各類捐贈資金,防範武漢狀元文化教育教育發展基金會(以(by)下簡稱“基金會”)投資業務運作(do)的(of)風險,确保捐贈資金的(of)保值增值,依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武漢狀元文化教育教育發展基金會章程》《武漢狀元文化教育教育發展基金會财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基金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的(of)投資行爲(for)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of)原則。嚴格遵守國家、地(land)方法律法規,尊重投資的(of)市場規律。在(exist)綜合考慮政策風險、信用(use)風險、利率風險和(and)流動性風險的(of)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和(and)規避風險。在(exist)合法、安全的(of)前提下,實現投資收益的(of)最大(big)化。
第三條 基金會的(of)投資管理必須符合基金會的(of)宗旨,維護基金會的(of)信譽,遵守與捐贈人(people)和(and)受助人(people)的(of)約定,保證公益支出(out)的(of)實現。基金會投資取得的(of)收益應當全部用(use)于(At)慈善目的(of)。
第二章 投資的(of)資金來(Come)源
第四條 基金會可用(use)于(At)投資的(of)資産限于(At)非限定性資産、限定性資産中的(of)待撥捐款及其他(he)法規制度允許用(use)于(At)投資的(of)資産。
如果捐贈人(people)對捐贈财産能否投資運作(do)和(and)如何投資運作(do)有特别約定,基金會應遵守其約定。
第五條 接受政府資助的(of)财産不(No)得用(use)于(At)投資。
第六條 基金會必須保持足夠的(of)現金和(and)貨币市場基金等流動性較高的(of)資産,以(by)保證待撥捐款按捐贈協議的(of)約定及時(hour)、足額劃撥。
第三章 投資的(of)範圍和(and)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活動,主要(want)包括下列情形:
(一(one))直接購買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産管理機構、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等機構發行的(of)資産管理産品;
(二)通過發起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
(三)将财産委托給受政府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of)機構進行投資。
第八條 基金會在(exist)投資資産管理産品時(hour),應當審慎選擇,購買與本組織風險識别能力和(and)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of)産品。
直接進行股權投資的(of),被投資方的(of)經營範圍應當與基金會的(of)宗旨和(and)業務範圍相關。
開展委托投資的(of),應當選擇中國境内有資質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且管理審慎、信譽較高的(of)機構。
第九條 基金會不(No)得進行下列投資活動:
(一(one))直接買賣股票;
(二)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born)品類産品;
(三)投資人(people)身保險産品;
(四)以(by)投資名義向個(indivual)人(people)、企業提供借款;
(五)不(No)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of)投資;
(六)可能使基金會承擔無限責任的(of)投資;
(七)違背基金會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of)投資;
(八)非法集資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of)其他(he)活動。
第十條 基金會的(of)發起人(people)、主要(want)捐贈人(people)、負責人(people)、理事、理事來(Come)源單位以(by)及其他(he)與基金會之間存在(exist)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big)影響關系的(of)個(indivual)人(people)或者組織,當其利益與基金會投資行爲(for)關聯時(hour),不(No)得利用(use)關聯關系損害基金會利益。
第四章 投資的(of)決策、管理和(and)監督
第十一(one)條 理事會是(yes)基金會投資行爲(for)的(of)決策機構,對基金會的(of)投資行爲(for)主要(want)行使以(by)下職能:
(一(one))每年召開理事會,聽取并審議本年度的(of)投資報告,審核并決定下一(one)年度投資計劃,包括投資金額、投資對象和(and)投資結構等;
(二)審核并決定當年投資計劃以(by)外的(of)各項投資項目;
(三)審核并決定當年投資計劃的(of)調整;
(四)審核批準投資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he)重大(big)投資事項。
第十二條 組建投資咨詢委員會,爲(for)基金會投資開展咨詢服務。投資咨詢委員會由金融、法律等專業領域的(of)專家學者、校友等組成,主要(want)行使以(by)下職能:
(一(one))在(exist)政策、法律、金融、市場等方面爲(for)基金會制定投資計劃、開展投資活動提供專業性指導;
(二)對基金會聘請的(of)第三方機構出(out)具的(of)投資項目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out)意見和(and)建議;
(三)對基金會年度投資計劃和(and)重大(big)投資行爲(for)進行論證,并提供投資方案可行性報告等材料;
(四)理事會賦予的(of)其他(he)職責。
第十三條 基金會秘書處在(exist)理事會的(of)領導下具體負責投資活動的(of)實施。主要(want)職責是(yes):
(一(one))拟定基金會年度投資計劃;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具體負責投資計劃的(of)實施;
(三)在(exist)委托投資行爲(for)中,審核受托人(people)的(of)背景資料,包括其法律地(land)位、産品屬性、資金實力、以(by)往業績等;
(四)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投資項目開展調查;
(五)對投資狀況進行監控,包括資金收益和(and)損失情況等,發現問題及時(hour)向理事會報告;
(六)定期報告投資計劃進展和(and)執行情況;
(七)爲(for)投資項目建立專項檔案,完整保存投資全過程的(of)資料;
(八)理事會授予的(of)其他(he)投資活動權利。
第十四條 單筆不(No)超過3000萬,購買銀行、證券等持牌機構固定收益類、中低風險型理财産品,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選擇适合産品經理事長審批後運作(do)執行;其他(he)投資活動由秘書處審核,設立投資咨詢委員會後經咨詢其建議報理事會審批。
第十五條 各類投資支出(out),必須經秘書長審核後報理事長審批,投資收益全部足額納入基金會統一(one)賬戶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監事負責對投資行爲(for)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hour)向理事會和(and)理事長報告。
第十七條 投資行爲(for)應按業務主管部門和(and)登記管理機關規定予以(by)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投資的(of)風險防範
第十八條 投資行爲(for)必須采取多項措施嚴格防範風險,最大(big)限度确保資金安全。具體措施包括:
(一(one))根據基金會資金的(of)流動性需求,采用(use)分散投資策略。選擇多種金融産品,分散系統風險;選擇多家公司合作(do),分散公司的(of)信用(use)風險。
(二)嚴格監控風險類資産的(of)投資狀況,根據基金會風險承受能力設定止損點。損失達到(arrive)止損點時(hour),及時(hour)調整對策,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副理事長審批終止該項投資。
(三)在(exist)委托投資中,定期對受托人(people)的(of)信用(use)狀況和(and)投資能力進行評估,必要(want)時(hour)及時(hour)做出(out)調整。
(四)其他(he)經過論證的(of)防範措施。
第六章 投資的(of)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born)以(by)下行爲(for):
(一(one))未經規定程序審批,擅自進行投資;
(二)在(exist)投資行爲(for)中,利用(use)基金會資産爲(for)自己或他(he)人(people)謀取私利;
(三)玩忽職守;
(四)在(exist)投資行爲(for)中洩露秘密;
(五)其他(he)可能損害基金會信譽或可能造成資産損失的(of)行爲(for)。
基金會應當對有關責任人(people)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辭退處分;造成資産損失的(of),根據理事會決議進行賠償;觸犯法律的(of),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因國家法律、政策發生(born)重大(big)變化或出(out)現自然災害等不(No)可抗力因素造成資産損失的(of),不(No)追究相關管理人(people)員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一(one)條 本辦法由武漢狀元文化教育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和(and)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