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作(do)者:時(hour)間:2015-11-20點擊數: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Got it)《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by)下簡稱《條例》),并發出(out)通知,要(want)求各地(land)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out),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of)《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of)章程和(and)其他(he)黨内法規,嚴肅黨的(of)紀律等發揮了(Got it)重要(want)作(do)用(use)。黨的(of)十八大(big)以(by)來(Come),随着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No)能完全适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of)實踐需要(want),黨中央決定予以(by)修訂。

通知強調,《條例》貫徹黨的(of)十八大(big)和(and)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依規治黨與以(by)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want)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exist)立規,是(yes)對黨章規定的(of)具體化,劃出(out)了(Got it)黨組織和(and)黨員不(No)可觸碰的(of)底線,對于(At)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want)求,把紀律和(and)規矩挺在(exist)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and)其他(he)黨内法規的(of)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of)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and)國家法律法規的(of)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and)反腐敗鬥争具有十分重要(want)的(of)意義。

通知要(want)求,各級黨委(黨組)要(want)擔當和(and)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of)主體責任,以(by)對黨的(of)事業和(and)黨員、幹部高度負責的(of)精神,切實抓好《條例》的(of)學習宣傳、貫徹落實,使黨的(of)紀律刻印在(exist)全體黨員特别是(yes)黨員領導幹部的(of)心上。要(want)把嚴守政治紀律和(and)政治規矩永遠排在(exist)首要(want)位置,通過嚴肅政治紀律和(and)政治規矩帶動其他(he)紀律嚴起來(Come)。各級紀委(紀檢組)要(want)認真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大(big)查處違反《條例》行爲(for)的(of)力度,進一(one)步探索建立不(No)敢腐、不(No)能腐、不(No)想腐的(of)有效機制。黨員領導幹部要(want)以(by)身作(do)則,帶頭增強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敢于(At)擔當、敢于(At)較真、敢于(At)鬥争,确保把黨章黨規黨紀落實到(arrive)位。廣大(big)黨員要(want)牢固樹立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守住紀律“底線”,自覺做守紀律、講規矩的(of)模範。

通知要(want)求,各級黨委(黨組)和(and)紀委(紀檢組)要(want)适時(hour)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确保各項規定落到(arrive)實處。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one)編 總 則

第一(one)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and)适用(use)範圍

第一(one)條爲(for)維護黨的(of)章程和(and)其他(he)黨内法規,嚴肅黨的(of)紀律,純潔黨的(of)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of)團結統一(one),保證黨的(of)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and)國家法律法規的(of)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以(by)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indivual)代表”重要(want)思想、科學發展觀爲(for)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want)講話精神,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

第三條黨章是(yes)最根本的(of)黨内法規,是(yes)管黨治黨的(of)總規矩。黨的(of)紀律是(yes)黨的(of)各級組織和(and)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of)行爲(for)規則。黨組織和(and)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and)維護黨的(of)紀律,自覺接受黨的(of)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黨的(of)紀律處分工作(do)應當堅持以(by)下原則:

(一(one))黨要(want)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of)各級組織和(and)全體黨員的(of)教育、管理和(and)監督,把紀律挺在(exist)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one)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of)黨組織和(and)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内不(No)允許有任何不(No)受紀律約束的(of)黨組織和(and)黨員。

(三)實事求是(yes)。對黨組織和(and)黨員違犯黨紀的(of)行爲(for),應當以(by)事實爲(for)依據,以(by)黨章、其他(he)黨内法規和(and)國家法律法規爲(for)準繩,準确認定違紀性質,區别不(No)同情況,恰當予以(by)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讨論決定,不(No)允許任何個(indivual)人(people)或者少數人(people)擅自決定和(and)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of)黨組織和(and)黨員作(do)出(out)的(of)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people)。處理違犯黨紀的(of)黨組織和(and)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arrive)寬嚴相濟。

第五條本條例适用(use)于(At)違犯黨紀應當受到(arrive)黨紀追究的(of)黨組織和(and)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六條黨組織和(and)黨員違反黨章和(and)其他(he)黨内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and)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and)人(people)民利益的(of)行爲(for),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of),都必須受到(arrive)追究。

第七條對黨員的(of)紀律處分種類:

(一(one))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内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of)黨組織的(of)紀律處理措施:

(一(one))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黨員受到(arrive)警告處分一(one)年内、受到(arrive)嚴重警告處分一(one)年半内,不(No)得在(exist)黨内提升職務和(and)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At)其原任職務的(of)黨外職務。

第十條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是(yes)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内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of)黨内職務。對于(At)在(exist)黨内擔任兩個(indivual)以(by)上職務的(of),黨組織在(exist)作(do)處分決定時(hour),應當明确是(yes)撤銷其一(one)切職務還是(yes)某個(indivual)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indivual)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of)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indivual)以(by)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of)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At)在(exist)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of),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do)出(out)相應處理。

對于(At)應當受到(arrive)撤銷黨内職務處分,但是(yes)本人(people)沒有擔任黨内職務的(of),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exist)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of),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arrive)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arrive)嚴重警告處分的(of),二年内不(No)得在(exist)黨内擔任和(and)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At)其原任職務的(of)職務。

第十一(one)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爲(for)留黨察看一(one)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At)受到(arrive)留黨察看處分一(one)年的(of)黨員,期滿後仍不(No)符合恢複黨員權利條件的(of),應當延長一(one)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No)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and)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确有悔改表現的(of),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No)改或者又發現其他(he)應當受到(arrive)黨紀處分的(of)違紀行爲(for)的(of),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arrive)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内職務自然撤銷。對于(At)擔任黨外職務的(of),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arrive)留黨察看處分的(of)黨員,恢複黨員權利後二年内,不(No)得在(exist)黨内擔任和(and)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At)其原任職務的(of)職務。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arrive)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内不(No)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No)準重新入黨的(of),依照規定。

第十三條黨的(of)各級代表大(big)會的(of)代表受到(arrive)留黨察看以(by)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of),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對于(At)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No)能糾正的(of)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by)改組。受到(arrive)改組處理的(of)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arrive)撤銷黨内職務以(by)上(含撤銷黨内職務)處分的(of)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對于(At)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of)黨組織,應當予以(by)解散。對于(At)受到(arrive)解散處理的(of)黨組織中的(of)黨員,應當逐個(indivual)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of),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of)組織過黨的(of)生(born)活;不(No)符合黨員條件的(of),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of),予以(by)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爲(for)的(of),依照規定予以(by)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use)規則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one))主動交代本人(people)應當受到(arrive)黨紀處分的(of)問題的(of);

(二)檢舉同案人(people)或者其他(he)人(people)應當受到(arrive)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of)問題,經查證屬實的(of);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No)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born)的(of);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of);

(五)有其他(he)立功表現的(of)。

第十七條根據案件的(of)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No)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by)在(exist)本條例規定的(of)處分幅度以(by)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對于(At)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yes)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of)情形之一(one)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of),可以(by)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do)出(out)書面結論。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one))在(exist)紀律集中整饬過程中,不(No)收斂、不(No)收手的(of);

(二)強迫、唆使他(he)人(people)違紀的(of);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of)。

第二十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arrive)黨紀處分的(of),應當從重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arrive)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of)違紀行爲(for)應當受到(arrive)黨紀處分的(of),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一(one)條從輕處分,是(yes)指在(exist)本條例規定的(of)違紀行爲(for)應當受到(arrive)的(of)處分幅度以(by)内,給予較輕的(of)處分。

從重處分,是(yes)指在(exist)本條例規定的(of)違紀行爲(for)應當受到(arrive)的(of)處分幅度以(by)内,給予較重的(of)處分。

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yes)指在(exist)本條例規定的(of)違紀行爲(for)應當受到(arrive)的(of)處分幅度以(by)外,減輕一(one)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yes)指在(exist)本條例規定的(of)違紀行爲(for)應當受到(arrive)的(of)處分幅度以(by)外,加重一(one)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of)隻有開除黨籍處分一(one)個(indivual)檔次的(of)違紀行爲(for),不(No)适用(use)第一(one)款減輕處分的(of)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one)人(people)有本條例規定的(of)兩種以(by)上(含兩種)應當受到(arrive)黨紀處分的(of)違紀行爲(for),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爲(for)中應當受到(arrive)的(of)最高處分加重一(one)檔給予處分;其中一(one)種違紀行爲(for)應當受到(arrive)開除黨籍處分的(of),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one)個(indivual)違紀行爲(for)同時(hour)觸犯本條例兩個(indivual)以(by)上(含兩個(indivual))條款的(of),依照處分較重的(of)條款定性處理。

一(one)個(indivual)條款規定的(of)違紀構成要(want)件全部包含在(exist)另一(one)個(indivual)條款規定的(of)違紀構成要(want)件中,特别規定與一(one)般規定不(No)一(one)緻的(of),适用(use)特别規定。

第二十五條二人(people)以(by)上(含二人(people))共同故意違紀的(of),對爲(for)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of)除外;對其他(he)成員,按照其在(exist)共同違紀中所起的(of)作(do)用(use)和(and)應負的(of)責任,分别給予處分。

對于(At)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of),按照個(indivual)人(people)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do)用(use),分别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of)首要(want)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of)總數額處分;對其他(he)共同違紀的(of)爲(for)首者,情節嚴重的(of),按照共同違紀的(of)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he)人(people)違紀的(of),應當按照其在(exist)共同違紀中所起的(of)作(do)用(use)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do)出(out)違犯黨紀的(of)決定或者實施其他(he)違犯黨紀的(of)行爲(for),對具有共同故意的(of)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of)成員,按照各自在(exist)集體違紀中所起的(of)作(do)用(use)和(and)應負的(of)責任分别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of)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exist)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渎職等刑法規定的(of)行爲(for)涉嫌犯罪的(of),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exist)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of)行爲(for),雖不(No)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of),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exist)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he)違法行爲(for),影響黨的(of)形象,損害黨、國家和(and)人(people)民利益的(of),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of)形象行爲(for)的(of),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黨員受到(arrive)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of),應當及時(hour)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want)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he)紀律處分的(of),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out)建議。

第三十一(one)條黨員被依法逮捕的(of),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and)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by)恢複其黨員權利的(of),應當及時(hour)予以(by)恢複。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people)民檢察院依法作(do)出(out)不(No)起訴決定的(of),或者人(people)民法院依法作(do)出(out)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of),應當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one))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of)主刑(含宣告緩刑)的(of);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of);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by)上(不(No)含三年)有期徒刑的(of)。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by)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of),一(one)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At)個(indivual)别可以(by)不(No)開除黨籍的(of),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of)規定,報請再上一(one)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四條黨員依法受到(arrive)刑事責任追究的(of),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of)生(born)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of)事實、性質和(and)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依法受到(arrive)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of),黨組織可以(by)根據生(born)效的(of)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of)事實、性質和(and)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he)社會組織的(of)規章制度受到(arrive)其他(he)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of),黨組織在(exist)對有關方面認定的(of)事實、性質和(and)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do)出(out)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born)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産生(born)影響的(of),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of)生(born)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do)出(out)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he)規定

第三十五條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by)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of),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of),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對違紀後下落不(No)明的(of)黨員,應當區别情況作(do)出(out)處理:

(一(one))對有嚴重違紀行爲(for),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of),黨組織應當作(do)出(out)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of)情況外,下落不(No)明時(hour)間超過六個(indivual)月的(of),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by)除名。

第三十七條違紀黨員在(exist)黨組織作(do)出(out)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exist)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爲(for),對于(At)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of),開除其黨籍;對于(At)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by)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of),作(do)出(out)書面結論,不(No)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紀行爲(for)有關責任人(people)員的(of)區分:

(一(one))直接責任者,是(yes)指在(exist)其職責範圍内,不(No)履行或者不(No)正确履行自己的(of)職責,對造成的(of)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do)用(use)的(of)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want)領導責任者,是(yes)指在(exist)其職責範圍内,對直接主管的(of)工作(do)不(No)履行或者不(No)正确履行職責,對造成的(of)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of)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want)領導責任者,是(yes)指在(exist)其職責範圍内,對應管的(of)工作(do)或者參與決定的(of)工作(do)不(No)履行或者不(No)正确履行職責,對造成的(of)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want)領導責任的(of)黨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want)領導責任者和(and)重要(want)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yes)指涉嫌違紀的(of)黨員在(exist)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of)問題,或者在(exist)初核和(and)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of)問題。

在(exist)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of)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do),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of)其本人(people)主要(want)違紀事實的(of),可以(by)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計算經濟損失主要(want)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yes)指與違紀行爲(for)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财産損毀的(of)實際價值。

第四十一(one)條對于(At)違紀行爲(for)所獲得的(of)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于(At)違紀行爲(for)所獲得的(of)職務、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he)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of)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by)糾正。

對于(At)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of)黨員,經調查确屬其實施違紀行爲(for)獲得的(of)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黨紀處分決定作(do)出(out)後,應當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月内向受處分黨員所在(exist)黨的(of)基層組織中的(of)全體黨員及其本人(people)宣布,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and)組織關系将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At)受到(arrive)撤銷黨内職務以(by)上(含撤銷黨内職務)處分的(of),還應當在(exist)一(one)個(indivual)月内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of),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hour)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do)出(out)或者批準作(do)出(out)處分決定的(of)組織批準,可以(by)适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No)得超過六個(indivual)月。

第四十三條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of)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exist)單位,應當在(exist)六個(indivual)月内将處分決定的(of)執行情況向作(do)出(out)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of)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總則适用(use)于(At)有黨紀處分規定的(of)其他(he)黨内法規,但是(yes)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of)其他(he)黨内法規有特别規定的(of)除外。

第二編 分 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爲(for)的(of)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産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of)改革開放決策的(of)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out)、刊登、出(out)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爲(for)上述行爲(for)提供方便條件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one))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of)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he)有嚴重政治問題的(of)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of);

(二)妄議中央大(big)政方針,破壞黨的(of)集中統一(one)的(of);

(三)醜化黨和(and)國家形象,或者诋毀、誣蔑黨和(and)國家領導人(people),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of)。

發布、播出(out)、刊登、出(out)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爲(for)上述行爲(for)提供方便條件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制作(do)、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内容之一(one)的(of)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内容之一(one)的(of)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out)境,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of)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want)求或者重大(big)方針政策的(of)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of),或者以(by)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of)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want)求或者重大(big)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No)良影響的(of),對策劃者、組織者和(and)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he)參加人(people)員或者以(by)提供信息、資料、财物、場地(land)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No)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現的(of),可以(by)免予處分或者不(No)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he)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組織、參加旨在(exist)反對黨的(of)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of),對策劃者、組織者和(and)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he)參加人(people)員,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of),對策劃者、組織者和(and)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he)參加人(people)員,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No)明真相的(of)參加人(people)員,經批評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現的(of),可以(by)免予處分或者不(No)予處分。

第五十一(one)條在(exist)黨内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he)分裂黨的(of)活動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he)分裂黨的(of)活動的(of),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在(exist)黨内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people)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爲(for)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of),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one))拒不(No)執行黨和(and)國家的(of)方針政策以(by)及決策部署的(of);

(二)故意作(do)出(out)與黨和(and)國家的(of)方針政策以(by)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of)決定的(of);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of)重大(big)政策問題作(do)出(out)決定和(and)對外發表主張的(of)。

第五十四條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of),對策劃者、組織者和(and)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he)參加人(people)員,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No)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現的(of),可以(by)免予處分或者不(No)予處分。

有其他(he)違反黨和(and)國家民族政策的(of)行爲(for),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組織、利用(use)宗教活動反對黨的(of)路線、方針、政策和(and)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of),對策劃者、組織者和(and)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he)參加人(people)員,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No)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現的(of),可以(by)免予處分或者不(No)予處分。

有其他(he)違反黨和(and)國家宗教政策的(of)行爲(for),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組織、利用(use)宗族勢力對抗黨和(and)政府,妨礙黨和(and)國家的(of)方針政策以(by)及決策部署的(of)實施,或者破壞黨的(of)基層組織建設的(of),對策劃者、組織者和(and)骨幹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he)參加人(people)員,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No)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現的(of),可以(by)免予處分或者不(No)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one))串供或者僞造、銷毀、轉移、隐匿證據的(of);

(二)阻止他(he)人(people)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of);

(三)包庇同案人(people)員的(of);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of);

(五)有其他(he)對抗組織審查行爲(for)的(of)。

第五十八條組織迷信活動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No)明真相的(of)參加人(people)員,經批評教育後确有悔改表現的(of),可以(by)免予處分或者不(No)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在(exist)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exist)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and)政府的(of)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爲(for)上述行爲(for)提供方便條件的(of),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條在(exist)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exist)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and)國家尊嚴、利益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one)條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and)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and)行爲(for)放任不(No)管,搞無原則一(one)團和(and)氣,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黨的(of)優良傳統和(and)工作(do)慣例等黨的(of)規矩,在(exist)政治上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爲(for)的(of)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No)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do)出(out)的(of)重大(big)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indivual)人(people)或者少數人(people)決定重大(big)問題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下級黨組織拒不(No)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拒不(No)執行黨組織的(of)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of),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在(exist)特殊時(hour)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No)執行黨組織決定的(of),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不(No)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do)要(want)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big)問題、重要(want)事項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不(No)按要(want)求報告或者不(No)如實報告個(indivual)人(people)去向,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one))違反個(indivual)人(people)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No)報告、不(No)如實報告的(of);

(二)在(exist)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hour),不(No)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of);

(三)不(No)如實填報個(indivual)人(people)檔案資料的(of)。

篡改、僞造個(indivual)人(people)檔案資料的(of),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隐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of),一(one)般應當予以(by)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of),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of)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of),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誣告陷害他(he)人(people)意在(exist)使他(he)人(people)受紀律追究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侵犯黨員的(of)表決權、選舉權和(and)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以(by)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and)被選舉權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one)條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one))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将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将其洩露給他(he)人(people)的(of);

(二)對黨員的(of)申辯、辯護、作(do)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No)良後果的(of);

(三)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No)良後果的(of),或者不(No)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的(of);

(四)有其他(he)侵犯黨員權利行爲(for),造成不(No)良後果的(of)。

對批評人(people)、檢舉人(people)、控告人(people)、證人(people)及其他(he)人(people)員打擊報複的(of),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組織有上述行爲(for)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one)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one))在(exist)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and)黨内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of);

(二)在(exist)法律規定的(of)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he)人(people)投票、表決的(of);

(三)在(exist)選舉中進行其他(he)違反黨章、其他(he)黨内法規和(and)有關章程活動的(of)。

第七十三條在(exist)幹部選拔任用(use)工作(do)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use)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use)人(people)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在(exist)幹部、職工的(of)錄用(use)、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and)征兵、安置複轉軍人(people)等工作(do)中,隐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use)職權或者職務上的(of)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爲(for)本人(people)或者其他(he)人(people)謀取利益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do)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曆、學位、榮譽或者其他(he)利益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黨章和(and)其他(he)黨内法規的(of)規定,采取弄虛作(do)假或者其他(he)手段把不(No)符合黨員條件的(of)人(people)發展爲(for)黨員,或者爲(for)非黨員出(out)具黨員身份證明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out)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out)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hour)出(out)國(境)團(組)中的(of)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want)、軍事等工作(do)的(of)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people)員聯系和(and)交往的(of),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hour)出(out)國(境)團(組)中的(of)黨員,脫離組織出(out)走時(hour)間不(No)滿六個(indivual)月又自動回歸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out)走時(hour)間超過六個(indivual)月的(of),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内予以(by)除名。

故意爲(for)他(he)人(people)脫離組織出(out)走提供方便條件的(of),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爲(for)的(of)處分

第八十條利用(use)職權或者職務上的(of)影響爲(for)他(he)人(people)謀取利益,本人(people)的(of)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and)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收受對方财物,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one)條相互利用(use)職權或者職務上的(of)影響爲(for)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do)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and)身邊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黨員幹部本人(people)職權或者職務上的(of)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的(of)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No)實際工作(do)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do)但領取明顯超出(out)同職級标準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of)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he)明顯超出(out)正常禮尚往來(Come)的(of)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向從事公務的(of)人(people)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and)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贈送明顯超出(out)正常禮尚往來(Come)的(of)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利用(use)職權或者職務上的(of)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exist)社會上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在(exist)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财或者有其他(he)侵犯國家、集體和(and)人(people)民利益行爲(for)的(of),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六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of)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use)運動健身卡、會所和(and)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out)入私人(people)會所,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one))經商辦企業的(of);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of)股份或者證券的(of);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he)證券投資的(of);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of);

(五)在(exist)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of);

(六)有其他(he)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of)。

利用(use)職權或者職務上的(of)影響,爲(for)本人(people)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and)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的(of)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exist)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of),依照第一(one)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of)地(land)區和(and)業務範圍内的(of)企業和(and)中介機構的(of)聘任,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of)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黨員領導幹部的(of)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exist)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of)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内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of)經營活動,或者在(exist)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of)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内的(of)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of)高級職務的(of),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by)糾正;拒不(No)糾正的(of),其本人(people)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by)調整職務;不(No)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No)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one)條黨和(and)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do)、生(born)活保障制度,在(exist)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爲(for)本人(people)、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and)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在(exist)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利用(use)職權或者職務上的(of)影響,侵占非本人(people)經管的(of)公私财物,或者以(by)象征性地(land)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land)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use)勞務,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use)職權或者職務上的(of)影響,将本人(people)、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indivual)人(people)支付的(of)費用(use),由下屬單位、其他(he)單位或者他(he)人(people)支付、報銷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利用(use)職權或者職務上的(of)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use)公物歸個(indivual)人(people)使用(use),時(hour)間超過六個(indivual)月,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占用(use)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将公物借給他(he)人(people)進行營利活動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use)公款支付的(of)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use)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one))用(use)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by)公務差旅爲(for)名變相旅遊的(of);

(二)以(by)考察、學習、培訓、研讨、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use)公款出(out)國(境)旅遊的(of)。

第九十九條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标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big)吃大(big)喝,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一(one)百條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use)公務用(use)車或者有其他(he)違反公務用(use)車管理規定的(of)行爲(for),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one)百零一(one)條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一(one))到(arrive)禁止召開會議的(of)風景名勝區開會的(of);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of)。

擅自舉辦評比達标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标表彰活動收取費用(use)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one)百零二條違反辦公用(use)房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一(one))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标準配備、使用(use)辦公用(use)房的(of);

(二)用(use)公款包租、占用(use)客房或者其他(he)場所供個(indivual)人(people)使用(use)的(of)。

第一(one)百零三條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财物搞錢色交易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one)百零四條有其他(he)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爲(for)的(of),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衆紀律行爲(for)的(of)處分

第一(one)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one))超标準、超範圍向群衆籌資籌勞、攤派費用(use),加重群衆負擔的(of);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衆款物或者處罰群衆的(of);

(三)克扣群衆财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衆錢款的(of);

(四)在(exist)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use)的(of);

(五)在(exist)辦理涉及群衆事務時(hour)刁難群衆、吃拿卡要(want)的(of);

(六)有其他(he)侵害群衆利益行爲(for)的(of)。

第一(one)百零六條幹涉群衆生(born)産經營自主權,緻使群衆财産遭受較大(big)損失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one)百零七條在(exist)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one)百零八條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one))對涉及群衆生(born)産、生(born)活等切身利益的(of)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No)及時(hour)解決,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

(二)對符合政策的(of)群衆訴求消極應付、推诿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系的(of);

(三)對待群衆态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

(四)弄虛作(do)假,欺上瞞下,損害群衆利益的(of)。

第一(one)百零九條不(No)顧群衆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緻使國家、集體或者群衆财産和(and)利益遭受較大(big)損失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one)百一(one)十條遇到(arrive)國家财産和(and)群衆生(born)命财産受到(arrive)嚴重威脅時(hour),能救而不(No)救,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内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one)百一(one)十一(one)條不(No)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衆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one)百一(one)十二條有其他(he)違反群衆紀律規定行爲(for)的(of),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do)紀律行爲(for)的(of)處分

第一(one)百一(one)十三條黨組織負責人(people)在(exist)工作(do)中不(No)負責任或者疏于(At)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給黨、國家和(and)人(people)民利益以(by)及公共财産造成較大(big)損失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big)損失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one))不(No)傳達貫徹、不(No)檢查督促落實黨和(and)國家的(of)方針政策以(by)及決策部署,或者作(do)出(out)違背黨和(and)國家方針政策以(by)及決策部署的(of)錯誤決策的(of);

(二)本地(land)區、本部門、本系統和(and)本單位發生(born)公開反對黨的(of)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want)求或者黨和(and)國家方針政策以(by)及決策部署行爲(for)的(of)。

第一(one)百一(one)十四條黨組織不(No)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No)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No)良影響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one)百一(one)十五條黨組織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one))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No)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of)行爲(for),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No)處分的(of);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複查決定作(do)出(out)後,不(No)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At)被處分人(people)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of);

(三)黨員受到(arrive)黨紀處分後,不(No)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and)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and)監督工作(do)的(of)。

第一(one)百一(one)十六條因工作(do)不(No)負責任緻使所管理的(of)人(people)員叛逃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因工作(do)不(No)負責任緻使所管理的(of)人(people)員出(out)走,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一(one)百一(one)十七條在(exist)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do)或者向上級單位彙報、報告工作(do)時(hour)對應當報告的(of)事項不(No)報告或者不(No)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No)良影響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one)百一(one)十八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and)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one))幹預和(and)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land)使用(use)權出(out)讓、政府采購、房地(land)産開發與經營、礦産資源開發利用(use)、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of);

(二)幹預和(and)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産、産權交易、清産核資、資産評估、資産轉讓、重大(big)項目投資以(by)及其他(he)重大(big)經營活動等事項的(of);

(三)幹預和(and)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and)資金借貸等事項的(of);

(四)幹預和(and)插手經濟糾紛的(of);

(五)幹預和(and)插手集體資金、資産和(and)資源的(of)使用(use)、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of)。

第一(one)百一(one)十九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and)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land)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of),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and)插手公共财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big)損失或者不(No)良影響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one)百二十條洩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于(At)幹部選拔任用(use)、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he)應當保密的(of)内容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At)幹部選拔任用(use)、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一(one)百二十一(one)條在(exist)考試、錄取工作(do)中,有洩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爲(for)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one)百二十二條以(by)不(No)正當方式謀求本人(people)或者其他(he)人(people)用(use)公款出(out)國(境),情節較輕的(of),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一(one)百二十三條臨時(hour)出(out)國(境)團(組)或者人(people)員中的(of)黨員,擅自延長在(exist)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of),對直接責任者和(and)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一(one)百二十四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hour)出(out)國(境)團(組)中的(of)黨員,觸犯駐在(exist)國家、地(land)區的(of)法律、法令或者不(No)尊重駐在(exist)國家、地(land)區的(of)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one)百二十五條在(exist)黨的(of)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one)戰線工作(do)以(by)及機關工作(do)等其他(he)工作(do)中,不(No)履行或者不(No)正确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No)良影響的(of),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一(one)章 對違反生(born)活紀律行爲(for)的(of)處分

第一(one)百二十六條生(born)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處分。

第一(one)百二十七條與他(he)人(people)發生(born)不(No)正當性關系,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use)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he)相類似關系與他(he)人(people)發生(born)性關系的(of),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分。

第一(one)百二十八條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exist)公共場所有不(No)當行爲(for),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of),給予撤銷黨内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of),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one)百二十九條有其他(he)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爲(for)的(of),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 附 則

第一(one)百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by)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do)的(of)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one)百三十一(one)條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by)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people)民解放軍和(and)中國人(people)民武裝警察部隊的(of)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one)百三十二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一(one)百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of)案件如需進行複查複議,适用(use)當時(hour)的(of)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of)案件,如果行爲(for)發生(born)時(hour)的(of)規定或者政策不(No)認爲(for)是(yes)違紀,而本條例認爲(for)是(yes)違紀的(of),依照當時(hour)的(of)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爲(for)發生(born)時(hour)的(of)規定或者政策認爲(for)是(yes)違紀的(of),依照當時(hour)的(of)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yes)如果本條例不(No)認爲(for)是(yes)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of),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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