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美黨字〔2017〕54 号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建立健全懲治和(and)預防腐敗體系,規範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行爲(for),加強反腐倡廉建設,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共教育部黨組《高等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及相關規定,結合學校所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use)于(At)學校所屬獨資或者控股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的(of)領導班子成員,以(by)及分支機構的(of)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應當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各項黨紀黨規,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and)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廉潔從業,堅持完善監督制約機制與加強企業管理相結合,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努力實現校辦企業健康科學發展。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爲(for)規範
第四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要(want)切實維護國家和(and)學校利益,确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違反決策原則和(and)程序決定學校所屬企業經營的(of)重大(big)決策、重要(want)人(people)事任免、重大(big)項目安排及大(big)額度資金運作(do)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産、資産評估、産權交易、清産核資、借貸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财、爲(for)他(he)人(people)代開信用(use)證、購銷商品和(and)服務、招标投标等;
(四)違反規定以(by)個(indivual)人(people)或者其他(he)名義用(use)企業資産在(exist)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産品、購置不(No)動産或者進行其他(he)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财會人(people)員進行違反國家财經紀律、企業财務制度的(of)活動,如做假賬、設立“賬外賬”或“小金庫”、挪用(use)公款等;
(六)違反規定将本企業資産轉移至個(indivual)人(people)名下,或低價出(out)售、低價折股、無償處置給其他(he)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或者以(by)明顯高于(At)市場的(of)價格,收購其他(he)企業或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資産;
(七)未經批準同意,擅自決定捐贈、資助、贊助等事項;
(八)其他(he)濫用(use)職權、損害國有資産權益的(of)行爲(for)。
第五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要(want)忠實履行職責,正确行使經營管理權。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本人(people)、配偶、子女及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在(exist)與本企業有關聯的(of)企業投資入股,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經營的(of)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out)資關系的(of)企業發生(born)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高校利益、企業利益的(of)經濟業務往來(Come);
(二)接受、索取或者以(by)借爲(for)名占用(use)本企業的(of)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of)企業以(by)及管理和(and)服務對象所提供的(of)物質性利益;
(三)以(by)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謀取不(No)正當利益;
(四)利用(use)企業内幕消息、商業秘密、知識産權、業務渠道以(by)及企業技術資質、核心技術、品牌證照等無形資産謀取利益,或對外從事有償服務;
(五)将企業經濟往來(Come)中的(of)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by)及因企業行爲(for)受到(arrive)有關部門和(and)單位獎勵的(of)财物等據爲(for)己有或者私分;
(六)本人(people)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and)有償中介活動,或者爲(for)配偶、子女及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相互爲(for)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he)特定關系人(people)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内,在(exist)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of)企業和(and)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exist)上述單位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of)經營活動;
(八)違反規定,利用(use)職務發明專利、技術等進行對外投資、入股、轉讓、合作(do)等活動;
(九)在(exist)合資、合作(do)、股份制經營活動中,與他(he)人(people)串通損害企業利益,或對損害企業權益的(of)行爲(for)不(No)反對、不(No)制止;
(十)違反規定,進行資産處置、大(big)宗物資采購、維修改造項目發包、服務項目外包等運作(do);
(十一(one))違反規定,收受業務關聯企業或個(indivual)人(people)贈送的(of)現金、股票、股權、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物品;
(十二)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回避和(and)公務回避而沒有回避;
(十三)其他(he)利用(use)職權謀取私利以(by)及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學校利益、企業利益的(of)行爲(for)。
第六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兼職要(want)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按照企業領導人(people)員管理權限報學校及相關部門批準。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out)資企業或者其他(he)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of)領導職務;
(二)在(exist)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報酬,或者獲取股權和(and)其他(he)額外利益;
(三)其他(he)違反兼職規定的(of)行爲(for)。
第七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要(want)嚴格履行薪酬管理備案程序。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違反規定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and)其他(he)福利性貨币收入等,超出(out)規定發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違反規定領取規定薪酬以(by)外的(of)其他(he)貨币性收入;
(三)其他(he)違反薪酬管理規定的(of)行爲(for)。
第八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要(want)嚴肅财經紀律,按規定使用(use)公款。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用(use)公款辦理理療保健卡、運動健身卡、會所和(and)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
(二)用(use)公款支付履行工作(do)職責以(by)外的(of)應由個(indivual)人(people)承擔的(of)消費娛樂活動、宴請、贈送禮品及培訓等各種費用(use);
(三)用(use)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四)用(use)公款支付參加學曆教育以(by)及爲(for)取得學位而參加在(exist)職教育的(of)費用(use);
(五)向子企業和(and)其他(he)有利益關系的(of)單位轉移各種個(indivual)人(people)費用(use)支出(out);
(六)退休或調離本企業後要(want)求原企業繼續爲(for)其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out);
(七)其他(he)使用(use)公款用(use)于(At)個(indivual)人(people)支出(out)的(of)行爲(for)。
第九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要(want)按規定享受履職待遇,加強作(do)風建設,不(No)得有下列行爲(for):
(一(one))超标準配備公車,或者以(by)任何方式換用(use)、借用(use)、占用(use)子企業或其他(he)有利益關系的(of)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車輛;
(二)超标準使用(use)辦公用(use)房,豪華裝飾辦公用(use)房,或者長期租用(use)賓館、酒店房間作(do)爲(for)辦公用(use)房;
(三)弄虛作(do)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he)利益;
(四)利用(use)婚喪喜慶借機斂财;
(五)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and)身邊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本人(people)的(of)職權和(and)地(land)位從事可能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活動;
(六)違反規定,超标準、超範圍進行公務接待活動,超标準報銷差旅費用(use);
(七)漠視職工正當要(want)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八)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of)活動。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條 學校所屬企業黨組織負責人(people)、企業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爲(for)企業實施本規定的(of)主要(want)責任人(people)。
第十一(one)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要(want)将貫徹落實本規定的(of)情況作(do)爲(for)民主生(born)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and)職工代表大(big)會民主評議的(of)重要(want)内容,接受監督和(and)民主評議。
第十二條 學校所屬企業要(want)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big)會制度,認真落實職工代表大(big)會各項職權,大(big)力推進企業信息公開制度。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of)重大(big)事項,要(want)經過職工代表大(big)會審議,由職工代表大(big)會投票表決,形成決議。
第十三條 學校所屬企業要(want)建立健全決策程序,将本企業制訂的(of)“三重一(one)大(big)”實施辦法報學校經營性資産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十四條 學校所屬企業要(want)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履職待遇和(and)業務支出(out)制度,報學校經營性資産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的(of)紀檢監察機構、組織部門、經營性資産管理委員會等機構,要(want)對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進行經常性教育和(and)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審計部門要(want)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學校所屬企業的(of)董事會、監事會等有關部門要(want)對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執行本規定的(of)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作(do)出(out)評估,向企業黨組織和(and)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學校黨組織要(want)把校所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執行廉潔從業情況作(do)爲(for)對領導人(people)員考察、考核的(of)重要(want)内容和(and)任免的(of)重要(want)依據。學校所屬企業應當把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執行廉潔從業情況列爲(for)薪酬績效考核的(of)重要(want)指标。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爲(for)的(of)處理
第十九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爲(for)規範的(of),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和(and)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分别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of),除适用(use)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of)處分。對于(At)其中的(of)共産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of)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of),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直接管轄範圍内發生(born)違反本規定所列行爲(for)規範的(of),要(want)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of)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one)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受到(arrive)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of),按規定減、扣薪酬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of)不(No)正當經濟利益,要(want)責令清退;給所屬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of),還要(want)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of)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違規兼職的(of),除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of)規定處理外,還要(want)責令其辭去所兼任的(of)職務。
第二十四條 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people)員違反本規定受到(arrive)降職處理的(of),兩年内不(No)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At)其原任職務的(of)職務。受到(arrive)免職處理的(of),兩年内不(No)得擔任校所屬企業領導職務;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産重大(big)損失被免職的(of),五年内不(No)得擔任校所屬企業領導職務。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of),終身不(No)得擔任校所屬企業領導職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所屬企業任命的(of)中層以(by)上管理人(people)員和(and)重要(want)崗位人(people)員、派出(out)的(of)在(exist)參股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of)人(people)員,以(by)及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學校紀委辦、财務處、經營性資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