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one)章總則
第一(one)條爲(for)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and)技術發展規劃綱要(want)(2006—2020年)》(國發[2005]44号,以(by)下簡稱《規劃綱要(want)》),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of)環境,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産業,規範我(I)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of)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根據《國務院關于(At)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and)技術發展規劃綱要(want)(2006—2020年)〉的(of)若幹配套政策的(of)通知》(國發[2006]6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by)下簡稱創業中心)是(yes)以(by)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and)企業家爲(for)宗旨的(of)科技創業服務機構。創業中心是(yes)國家創新體系的(of)重要(want)組成部分,是(yes)區域創新體系的(of)重要(want)核心内容。
第三條 國務院和(and)地(land)方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及所在(exist)地(land)區的(of)創業中心進行宏觀管理和(and)業務指導。
第二章 主要(want)功能與目标
第四條 創業中心的(of)主要(want)功能是(yes)以(by)科技型中小企業爲(for)服務對象,爲(for)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born)産、經營的(of)場地(land)和(and)辦公方面的(of)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務、融資、市場推廣和(and)培訓等方面的(of)服務,以(by)降低企業的(of)創業風險和(and)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of)成活率和(and)成功率,爲(for)社會培養成功的(of)科技企業和(and)企業家。
第五條 創業中心要(want)建立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of)運行機制,通過各種途徑和(and)手段完善服務功能。在(exist)提供高品質服務的(of)同時(hour),逐步實現自收自支、自主經營、自我(I)約束、自我(I)發展的(of)良性循環,同時(hour)要(want)充分利用(use)當地(land)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和(and)企業服務機構的(of)研究、試驗、測試、生(born)産等條件,擴大(big)自身的(of)服務功能,提高孵化服務水平。
第六條 爲(for)提高創業中心的(of)服務水平與質量,國家鼓勵建立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是(yes)指圍繞某一(one)特定技術領域,在(exist)孵化對象、孵化條件、服務内容和(and)管理團隊上實現專業化,培育和(and)發展某一(one)特定技術領域的(of)高新技術企業的(of)一(one)種創業中心形式。
第三章 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of)認定與管理
第七條 地(land)級以(by)上(含地(land)級)城市建立的(of)創業中心,在(exist)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
第八條 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of)認定和(and)管理工作(do)。
第九條 申請認定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确,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of)條件;
2.領導班子得力,機構設置合理,管理人(people)員中具有大(big)專以(by)上學曆的(of)占70%以(by)上;
3.可自主支配場地(land)面積在(exist)10000平方米以(by)上(如是(yes)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則可自主支配場地(land)面積5000平方米以(by)上),其中孵化企業使用(use)的(of)場地(land)占2/3以(by)上;
4.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強,可爲(for)企業提供商務、資金、信息、咨詢、市場、培訓、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do)等多方面的(of)服務;
5.管理規範,具有嚴格的(of)财務管理制度,自身及在(exist)孵企業的(of)統計數據齊全,并至少連續2年按科學技術部要(want)求上報相關統計數據;
6.在(exist)創業中心自主支配場地(land)内的(of)在(exist)孵企業達80家以(by)上(如是(yes)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則在(exist)孵企業應達50家以(by)上);
7.累計畢業企業在(exist)25家以(by)上,畢業企業及在(exist)孵企業爲(for)社會提供1000個(indivual)以(by)上的(of)就業機會(如是(yes)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則畢業企業在(exist)15家以(by)上,畢業企業及在(exist)孵企業爲(for)社會提供500個(indivual)以(by)上的(of)就業機會);
8.創業中心自身擁有300萬元以(by)上的(of)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Got it)正常的(of)業務聯系;
9.實際運營時(hour)間在(exist)3年以(by)上,經營狀況良好;
10.專業技術型創業中心自身應具備專業技術平台或專業化的(of)中試基地(land),并具備專業化的(of)技術咨詢、專業化的(of)管理培訓能力。
第十條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of)孵化企業應當具備以(by)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land)及辦公場所必須在(exist)創業中心的(of)孵化場地(land)内;
2.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創業中心前企業成立時(hour)間不(No)到(arrive)2年,
3.企業在(exist)創業中心孵化的(of)時(hour)間一(one)般不(No)超過3年;
4.企業注冊資金一(one)般不(No)得超過200萬元;
5.屬遷入企業的(of),上年營業收入一(one)般不(No)得超過200萬元;
6.企業租用(use)創業中心孵化場地(land)面積低于(At)1000平方米;
7.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born)産的(of)項目或産品應屬于(At)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of)《中國高新技術産品目錄》範圍;
8.企業的(of)負責人(people)是(yes)熟悉本企業産品研究、開發的(of)科技人(people)員。
第十一(one)條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of)畢業企業應當具備以(by)下條件之中至少兩條:
1.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爲(for)高新技術企業;
2.有2年以(by)上的(of)運營期,經營狀況良好,主導産品有一(one)定的(of)生(born)産規模,年技工貿總收入達500萬元以(by)上,且有100萬元以(by)上的(of)固定資産和(and)自有資金;
3.企業建立了(Got it)現代企業制度和(and)健全的(of)财務制度。
第十二條申報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應首先向所在(exist)地(land)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out)申請,經審核後,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依據評審意見進行認定。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and) 第十一(one)條的(of)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頒發“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标牌,予以(by)公布。被認定爲(for)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of)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of)隸屬關系不(No)變。
第十三條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将對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進行考核,對連續2年達不(No)到(arrive)條件的(of)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将取消其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of)資格。
第四章政策與措施
第十四條 國家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自認定之日起,一(one)定期限内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産稅和(and)城鎮土地(land)使用(use)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财政和(and)稅務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各地(land)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在(exist)規劃、用(use)地(land)、财政等方面爲(for)創業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将全國創業中心工作(do)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計劃。各級地(land)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and)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理機構要(want)将創業中心工作(do)納入當地(land)的(of)科技發展計劃,爲(for)創業中心的(of)建設和(and)發展提供必要(want)的(of)支持。
第十七條國家支持和(and)鼓勵各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