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for)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of)通道,促進大(big)衆創業、萬衆創新,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創新主體及科技人(people)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推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作(do)出(out)如下規定。
一(one)、促進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技術轉移
(一(one))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do)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he)組織轉移科技成果。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和(and)高等院校應當采取措施,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爲(for)大(big)衆創業、萬衆創新提供技術供給。
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of)科技成果,可以(by)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do)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No)需審批或者備案。
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有權依法以(by)持有的(of)科技成果作(do)價入股确認股權和(and)出(out)資比例,并通過發起人(people)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of)權屬、作(do)價、折股數量或者出(out)資比例等事項明确約定,明晰産權。
(二)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工作(do)體系和(and)機制,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of)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轉化各項工作(do)的(of)責任主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big)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加強專業化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建設,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通過本單位負責技術轉移工作(do)的(of)機構或者委托獨立的(of)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在(exist)不(No)增加編制的(of)前提下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
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of)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No)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and)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do)出(out)重要(want)貢獻人(people)員的(of)獎勵和(and)報酬後,應當主要(want)用(use)于(At)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do),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of)運行和(and)發展給予保障。
(三)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of)科技成果,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exist)技術交易市場挂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确定價格。協議定價的(of),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exist)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and)拟交易價格,公示時(hour)間不(No)少于(At)15日。單位應當明确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and)辦法。
(四)國家鼓勵以(by)科技成果作(do)價入股方式投資的(of)中小企業充分利用(use)資本市場做大(big)做強,國務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want)研究制定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by)技術入股形成的(of)國有股在(exist)企業上市時(hour)豁免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轉持的(of)有關政策。
(五)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按照規定格式,于(At)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one)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of)年度報告,主管部門審核後于(At)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報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of)信息管理系統。年度報告内容主要(want)包括:
1.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of)總體成效和(and)面臨的(of)問題;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of)數量及有關情況;
3.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和(and)作(do)價投資情況;
4.推進産學研合作(do)情況,包括自建、共建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台情況,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情況,人(people)才培養和(and)人(people)員流動情況等;
5.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and)獎懲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people)員的(of)獎勵和(and)報酬等。
二、激勵科技人(people)員創新創業
(六)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制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時(hour),要(want)按照規定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people)員的(of)意見,并在(exist)本單位公開相關制度。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people)和(and)爲(for)成果轉化作(do)出(out)重要(want)貢獻的(of)其他(he)人(people)員給予獎勵時(hour),按照以(by)下規定執行:
1.以(by)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of),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of)淨收入中提取不(No)低于(At)50%的(of)比例用(use)于(At)獎勵。
2.以(by)科技成果作(do)價投資實施轉化的(of),應當從作(do)價投資取得的(of)股份或者出(out)資比例中提取不(No)低于(At)50%的(of)比例用(use)于(At)獎勵。
3.在(exist)研究開發和(and)科技成果轉化中作(do)出(out)主要(want)貢獻的(of)人(people)員,獲得獎勵的(of)份額不(No)低于(At)獎勵總額的(of)50%。
4.對科技人(people)員在(exist)科技成果轉化工作(do)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of)獎勵,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and)本規定執行。
(七)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people)員在(exist)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do)的(of)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by)兼職到(arrive)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exist)原則上不(No)超過3年時(hour)間内保留人(people)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people)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and)期滿後的(of)權利和(and)義務。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people)員所承擔的(of)國家科技計劃和(and)基金項目原則上不(No)得中止,确需中止的(of)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積極推動逐步取消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内設院系所等業務管理崗位的(of)行政級别,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of)人(people)事管理制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八)對于(At)擔任領導職務的(of)科技人(people)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的(of)原則執行:
1.國務院部門、單位和(and)各地(land)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不(No)含内設機構)正職領導,以(by)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people)資格單位的(of)正職領導,是(yes)科技成果的(of)主要(want)完成人(people)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do)出(out)重要(want)貢獻的(of),可以(by)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of)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No)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he)擔任領導職務的(of)科技人(people)員,是(yes)科技成果的(of)主要(want)完成人(people)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do)出(out)重要(want)貢獻的(of),可以(by)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of)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out)資比例等獎勵和(and)報酬。
2.對擔任領導職務的(of)科技人(people)員的(of)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不(No)得利用(use)職權侵占他(he)人(people)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九)國家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of)激勵分配機制,充分利用(use)股權出(out)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people)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國務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要(want)研究制定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and)分紅激勵政策,結合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對科技人(people)員實施激勵。
(十)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挂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确定價格的(of),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exist)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拟交易價格的(of),單位領導在(exist)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of)前提下,免除其在(exist)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産生(born)的(of)決策責任。
三、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良好環境
(十一(one))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of)主管部門以(by)及财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exist)對單位進行績效考評時(hour)應當将科技成果轉化的(of)情況作(do)爲(for)評價指标之一(one)。
(十二)加大(big)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out)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人(people)員的(of)支持力度。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of)主管部門以(by)及财政、科技等相關部門根據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情況等,對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予以(by)評價,并将評價結果作(do)爲(for)對單位予以(by)支持的(of)參考依據之一(one)。
國家設立的(of)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制定激勵制度,對業績突出(out)的(of)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給予獎勵。
(十三)做好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試點政策向全國推廣工作(do),落實好現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of)稅收政策。積極研究探索支持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科技成果轉化的(of)稅收政策。
(十四)國務院相關部門要(want)按照法律規定和(and)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of)相關規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業、領域特點的(of)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of)科技成果轉化,行業主管部門要(want)完善管理制度,激勵與規範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對涉密科技成果,相關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及時(hour)做好解密、降密工作(do)。
(十五)各地(land)方、各部門要(want)切實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do)的(of)組織領導,及時(hour)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政策協同配合,優化政策環境,開展監測評估,及時(hour)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加大(big)宣傳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的(of)質量和(and)效率,推動我(I)國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
(十六)《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At)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幹規定的(of)通知》(國辦發〔1999〕29号)同時(hour)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No)一(one)緻的(of),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