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

作(do)者:時(hour)間:2019-10-08點擊數: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Got it)修訂後的(of)《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以(by)下簡稱《條例》),并發出(out)通知,要(want)求各地(land)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out),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發的(of)《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爲(for)黨的(of)問責工作(do)提供了(Got it)制度遵循,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爲(for)常态,發揮了(Got it)全面從嚴治黨的(of)利器作(do)用(use)。根據新的(of)形勢、任務和(and)要(want)求,黨中央對《條例》予以(by)修訂。

通知強調,這(this)次修訂的(of)《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hour)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and)黨的(of)十九大(big)精神,以(by)黨章爲(for)根本遵循,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of)核心、全黨的(of)核心地(land)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and)集中統一(one)領導作(do)爲(for)根本原則和(and)首要(want)任務,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堅持嚴字當頭,針對實踐中出(out)現的(of)問責不(No)力、泛化簡單化等問題,着力提高黨的(of)問責工作(do)的(of)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

通知要(want)求,各級黨委(黨組)要(want)增強“四個(indivual)意識”、堅定“四個(indivual)自信”、做到(arrive)“兩個(indivual)維護”,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want)擔當、失責必追究,把制度的(of)剛性立起來(Come)。要(want)抓好《條例》學習宣傳和(and)貫徹落實,把學習貫徹《條例》與正在(exist)開展的(of)“不(No)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結合起來(Come),組織黨員幹部進行對照檢視,切實把《條例》要(want)求轉化爲(for)擔當行動。各級紀委(紀檢組)要(want)履行好監督專責,黨的(of)工作(do)機關要(want)立足本職,敢于(At)問責、善于(At)問責,提高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各級黨委(黨組)和(and)紀委(紀檢組)要(want)加強監督檢查,把貫徹執行《條例》情況納入巡視巡察和(and)派駐監督重點,推動《條例》各項規定落到(arrive)實處。各地(land)區各部門在(exist)執行《條例》中的(of)重要(want)情況和(and)建議,要(want)及時(hour)報告黨中央。

《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堅持黨的(of)領導,加強黨的(of)建設,全面從嚴治黨,保證黨的(of)路線方針政策和(and)黨中央重大(big)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規範和(and)強化黨的(of)問責工作(do),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of)問責工作(do)堅持以(by)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indivual)代表”重要(want)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hour)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for)指導,增強“四個(indivual)意識”,堅定“四個(indivual)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of)核心、全黨的(of)核心地(land)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and)集中統一(one)領導,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one)體”總體布局和(and)協調推進“四個(indivual)全面”戰略布局,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各級黨組織、黨的(of)領導幹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幹淨擔當。

第三條 黨的(of)問責工作(do)應當堅持以(by)下原則:

(一(one))依規依紀、實事求是(yes);

(二)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三)權責一(one)緻、錯責相當;

(四)嚴管和(and)厚愛結合、激勵和(and)約束并重;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people);

(六)集體決定、分清責任。

第四條 黨委(黨組)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land)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do)的(of)領導,追究在(exist)黨的(of)建設、黨的(of)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and)黨的(of)領導幹部的(of)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

紀委應當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do)。紀委派駐(派出(out))機構按照職責權限開展問責工作(do)。

黨的(of)工作(do)機關應當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本領域的(of)問責工作(do)。

第五條 問責對象是(yes)黨組織、黨的(of)領導幹部,重點是(yes)黨委(黨組)、黨的(of)工作(do)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out))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第六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exist)職責範圍内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和(and)直接主管的(of)班子成員在(exist)職責範圍内承擔主要(want)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and)工作(do)的(of)班子成員在(exist)職責範圍内承擔重要(want)領導責任。

對黨組織問責的(of),應當同時(hour)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of)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黨組織和(and)黨的(of)領導幹部應當堅持把自己擺進去、把職責擺進去、把工作(do)擺進去,注重從自身找問題、查原因,勇于(At)擔當、敢于(At)負責,不(No)得向下級黨組織和(and)幹部推卸責任。

第七條 黨組織、黨的(of)領導幹部違反黨章和(and)其他(he)黨内法規,不(No)履行或者不(No)正确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one),應當予以(by)問責:

(一(one))黨的(of)領導弱化,“四個(indivual)意識”不(No)強,“兩個(indivual)維護”不(No)力,黨的(of)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沒有得到(arrive)有效貫徹執行,在(exist)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born)态文明建設中,出(out)現重大(big)偏差和(and)失誤,給黨的(of)事業和(and)人(people)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産生(born)惡劣影響的(of);

(二)黨的(of)政治建設抓得不(No)實,在(exist)重大(big)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中央保持一(one)緻,貫徹落實黨的(of)路線方針政策和(and)執行黨中央重大(big)決策部署不(No)力,不(No)遵守重大(big)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有令不(No)行、有禁不(No)止,陽奉陰違、欺上瞞下,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突出(out),黨内政治生(born)活不(No)嚴肅不(No)健康,黨的(of)政治建設工作(do)責任制落實不(No)到(arrive)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of);

(三)黨的(of)思想建設缺失,黨性教育特别是(yes)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At)形式,意識形态工作(do)責任制落實不(No)到(arrive)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of);

(四)黨的(of)組織建設薄弱,黨建工作(do)責任制不(No)落實,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No)執行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規則,民主生(born)活會、“三會一(one)課”等黨的(of)組織生(born)活制度不(No)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indivual)人(people)有關事項制度執行不(No)力,黨組織軟弱渙散,違規選拔任用(use)幹部等問題突出(out),造成惡劣影響的(of);

(五)黨的(of)作(do)風建設松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No)力,“四風”問題得不(No)到(arrive)有效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out),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表态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群衆,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嚴重後果的(of);

(六)黨的(of)紀律建設抓得不(No)嚴,維護黨的(of)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衆紀律、工作(do)紀律、生(born)活紀律不(No)力,導緻違規違紀行爲(for)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of);

(七)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and)反腐敗鬥争不(No)堅決、不(No)紮實,削減存量、遏制增量不(No)力,特别是(yes)對不(No)收斂、不(No)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衆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and)經濟問題交織的(of)腐敗案件放任不(No)管,造成惡劣影響的(of);

(八)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No)到(arrive)位,對公權力的(of)監督制約不(No)力,好人(people)主義盛行,不(No)負責不(No)擔當,黨内監督乏力,該發現的(of)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No)報告不(No)處置,領導巡視巡察工作(do)不(No)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want)求走過場、不(No)到(arrive)位,該問責不(No)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of);

(九)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No)力,職責範圍内發生(born)重特大(big)生(born)産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born)其他(he)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big)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of);

(十)在(exist)教育醫療、生(born)态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people)民群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of)利益問題上不(No)作(do)爲(for)、亂作(do)爲(for)、慢作(do)爲(for)、假作(do)爲(for),損害和(and)侵占群衆利益問題得不(No)到(arrive)整治,以(by)言代法、以(by)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out),群衆身邊腐敗和(and)作(do)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of);

(十一(one))其他(he)應當問責的(of)失職失責情形。

第八條 對黨組織的(of)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by)及具體情況,可以(by)采取以(by)下方式:

(一(one))檢查。責令作(do)出(out)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并在(exist)一(one)定範圍内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of)紀律、本身又不(No)能糾正的(of),應當予以(by)改組。

對黨的(of)領導幹部的(of)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by)及具體情況,可以(by)采取以(by)下方式:

(一(one))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do)出(out)書面檢查、切實整改,并在(exist)一(one)定範圍内通報。

(二)誡勉。以(by)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No)适宜擔任現職的(of),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of),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by)單獨使用(use),也可以(by)依據規定合并使用(use)。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of),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發現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需要(want)進行問責調查的(of),有管理權限的(of)黨委(黨組)、紀委、黨的(of)工作(do)機關應當經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審批,及時(hour)啓動問責調查程序。其中,紀委、黨的(of)工作(do)機關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of)黨組織及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啓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批準。

應當啓動問責調查未及時(hour)啓動的(of),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權限的(of)黨組織啓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do)需要(want),上級黨組織可以(by)直接啓動問責調查,也可以(by)指定其他(he)黨組織啓動。

對被立案審查的(of)黨組織、黨的(of)領導幹部問責的(of),不(No)再另行啓動問責調查程序。

第十條 啓動問責調查後,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黨組織、黨的(of)領導幹部失職失責問題,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确區分貫徹執行黨中央或者上級決策部署過程中出(out)現的(of)執行不(No)當、執行不(No)力、不(No)執行等不(No)同情況,精準提出(out)處理意見,做到(arrive)事實清楚、證據确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規、處理恰當,防止問責不(No)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

第十一(one)條 查明調查對象失職失責問題後,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調查對象見面,聽取其陳述和(and)申辯,并記錄在(exist)案;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by)采納。調查對象應當在(exist)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No)同意見或者拒不(No)簽署意見的(of),調查組應當作(do)出(out)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調查工作(do)結束後,調查組應當集體讨論,形成調查報告,列明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依據、調查過程,問責事實,調查對象的(of)态度、認識及其申辯,處理意見以(by)及依據,由調查組組長以(by)及有關人(people)員簽名後,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of)黨組織作(do)出(out)。

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of)黨組織,紀委和(and)黨的(of)工作(do)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批準,可以(by)采取檢查、通報方式進行問責。采取改組方式問責的(of),按照黨章和(and)有關黨内法規規定的(of)權限、程序執行。

對同級黨委管理的(of)領導幹部,紀委和(and)黨的(of)工作(do)機關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批準,可以(by)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out)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of)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of),按照黨章和(and)有關黨内法規規定的(of)權限、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 問責決定作(do)出(out)後,應當及時(hour)向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幹部及其所在(exist)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紀委和(and)組織部門通報,紀委應當将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組織部門應當将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的(of)人(people)事檔案,并報上一(one)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of),相應手續應當在(exist)1個(indivual)月内辦理完畢。

被問責領導幹部應當向作(do)出(out)問責決定的(of)黨組織寫出(out)書面檢讨,并在(exist)民主生(born)活會、組織生(born)活會或者黨的(of)其他(he)會議上作(do)出(out)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of),應當以(by)适當方式公開。

第十四條 被問責黨組織、被問責領導幹部及其所在(exist)黨組織應當深刻汲取教訓,明确整改措施。作(do)出(out)問責決定的(of)黨組織應當加強督促檢查,推動以(by)案促改。

第十五條 需要(want)對問責對象作(do)出(out)政務處分或者其他(he)處理的(of),作(do)出(out)問責決定的(of)黨組織應當通報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當及時(hour)處理并将結果通報或者報告作(do)出(out)問責決定的(of)黨組織。

第十六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of),不(No)論其責任人(people)是(yes)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不(No)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

(一(one))在(exist)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out)現的(of)失誤,尚無明确限制的(of)探索性試驗中的(of)失誤,爲(for)推動發展的(of)無意過失;

(二)在(exist)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out)明确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of);

(三)在(exist)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No)可抗力、難以(by)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of)。

對上級錯誤決定提出(out)改正或者撤銷意見未被采納,而出(out)現本條例第七條所列問責情形的(of),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上級錯誤決定明顯違法違規的(of),應當承擔相應的(of)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可以(by)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一(one))及時(hour)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No)良影響的(of);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do),主動承擔責任的(of);

(三)黨内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從輕、減輕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一(one))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of)指示要(want)求,不(No)執行或者執行不(No)力的(of);

(二)在(exist)接受問責調查和(and)處理中,不(No)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and)人(people)員弄虛作(do)假,阻擾問責工作(do)的(of);

(三)黨内法規規定的(of)其他(he)從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條 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自收到(arrive)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indivual)月内,向作(do)出(out)問責決定的(of)黨組織提出(out)書面申訴。作(do)出(out)問責決定的(of)黨組織接到(arrive)書面申訴後,應當在(exist)1個(indivual)月内作(do)出(out)申訴處理決定,并以(by)書面形式告知提出(out)申訴的(of)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exist)黨組織。

申訴期間,不(No)停止問責決定的(of)執行。

第二十一(one)條 問責決定作(do)出(out)後,發現問責事實認定不(No)清楚、證據不(No)确鑿、依據不(No)充分、責任不(No)清晰、程序不(No)合規、處理不(No)恰當,或者存在(exist)其他(he)不(No)應當問責、不(No)精準問責情況的(of),應當及時(hour)予以(by)糾正。必要(want)時(hour),上級黨組織可以(by)直接糾正或者責令作(do)出(out)問責決定的(of)黨組織予以(by)糾正。

黨組織、黨的(of)領導幹部濫用(use)問責,或者在(exist)問責工作(do)中嚴重不(No)負責任,造成不(No)良影響的(of),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正确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of)幹部,符合條件的(of),按照幹部選拔任用(use)有關規定正常使用(use)。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涉及的(of)審批權限均指最低審批權限,工作(do)中根據需要(want)可以(by)按照更高層級的(of)審批權限報批。

第二十四條 紀委派駐(派出(out))機構除執行本條例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by)及中央紀委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by)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發的(of)《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同時(hour)廢止。此前發布的(of)有關問責的(of)規定,凡與本條例不(No)一(one)緻的(of),按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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