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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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産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one)章 總 則

第一(one)條 爲(for)堅持黨的(of)領導,加強黨的(of)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強化黨内監督,保持黨的(of)先進性和(and)純潔性,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内監督以(by)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indivual)代表”重要(want)思想、科學發展觀爲(for)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want)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one)體”總體布局和(and)協調推進“四個(indivual)全面”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持黨内監督和(and)人(people)民群衆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exist)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I)淨化、自我(I)完善、自我(I)革新、自我(I)提高能力,确保黨始終成爲(for)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of)堅強領導核心。

第三條 黨内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No)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Come),促使黨的(of)領導幹部做到(arrive)有權必有責、有責要(want)擔當,用(use)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第四條 黨内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of)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of)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do)用(use)。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people),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五條 黨内監督的(of)任務是(yes)确保黨章黨規黨紀在(exist)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of)團結統一(one),重點解決黨的(of)領導弱化、黨的(of)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No)力,黨的(of)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管黨治黨寬松軟問題,保證黨的(of)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do)用(use),保證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do)用(use),保證黨的(of)領導幹部忠誠幹淨擔當。

黨内監督的(of)主要(want)内容是(yes):

(一(one))遵守黨章黨規,堅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of)宗旨,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one)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big)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of)理論和(and)路線方針政策,确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内政治生(born)活,貫徹黨員個(indivual)人(people)服從黨的(of)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indivual)組織和(and)全體黨員服從黨的(of)全國代表大(big)會和(and)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

(四)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of)紀律特别是(yes)政治紀律和(and)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and)反腐敗工作(do)情況;

(五)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作(do)風建設,密切聯系群衆,鞏固黨的(of)執政基礎情況;

(六)堅持黨的(of)幹部标準,樹立正确選人(people)用(use)人(people)導向,執行幹部選拔任用(use)工作(do)規定情況;

(七)廉潔自律、秉公用(use)權情況;

(八)完成黨中央和(and)上級黨組織部署的(of)任務情況。

第六條 黨内監督的(of)重點對象是(yes)黨的(of)領導機關和(and)領導幹部特别是(yes)主要(want)領導幹部。

第七條 黨内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exist)前面,運用(use)監督執紀“四種形态”,經常開展批評和(and)自我(I)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out)出(out)汗”成爲(for)常态;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爲(for)違紀處理的(of)大(big)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big)職務調整的(of)成爲(for)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of)成爲(for)極少數。

第八條 黨的(of)領導幹部應當強化自我(I)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of)言行,自覺遵守黨内政治生(born)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養,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産黨人(people)政治本色。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one)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of)工作(do)部門職能監督,黨的(of)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of)黨内監督體系。

第二章 黨的(of)中央組織的(of)監督

第十條 黨的(of)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内監督工作(do)。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do)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do),部署加強黨内監督的(of)重大(big)任務。

第十一(one)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在(exist)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by)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and)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彙報,加強作(do)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do)彙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彙報,在(exist)一(one)屆任期内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開民主生(born)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and)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of)政治紀律和(and)政治規矩,發現其他(he)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of)紀律、危害黨的(of)團結統一(one)的(of)行爲(for)應當堅決抵制,并及時(hour)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of)意見,署真實姓名以(by)書面形式或者其他(he)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land)方、領域黨組織和(and)領導班子成員的(of)監督,定期同有關地(land)方和(and)部門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就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born)活,如實向黨中央報告個(indivual)人(people)重要(want)事項。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and)身邊工作(do)人(people)員的(of)教育和(and)約束,嚴格要(want)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No)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No)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of)監督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在(exist)黨内監督中負主體責任,書記是(yes)第一(one)責任人(people),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and)黨委委員在(exist)職責範圍内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by)下監督職責:

(一(one))領導本地(land)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内監督工作(do),組織實施各項監督制度,抓好督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and)所轄範圍内紀律檢查工作(do)的(of)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do)情況;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of)工作(do)部門和(and)直接領導的(of)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do)提出(out)意見和(and)建議,開展監督。

第十六條 黨的(of)工作(do)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範圍内黨内監督工作(do),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of)内部監督,又強化對本系統的(of)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 黨内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和(and)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of)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of)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of)決議,公道正派選人(people)用(use)人(people),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态工作(do)責任制情況。

上級黨組織特别是(yes)其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對下級黨組織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應當平時(hour)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hour)糾正。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存在(exist)問題,應當及時(hour)向其提出(out),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組織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個(indivual)人(people)有關事項應當在(exist)黨内一(one)定範圍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幹部的(of)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do)、作(do)風、生(born)活狀況。黨的(of)領導幹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and)自我(I)批評,敢于(At)正視、深刻剖析、主動改正自己的(of)缺點錯誤;對同志的(of)缺點錯誤應當敢于(At)指出(out),幫助改進。

第十九條 巡視是(yes)黨内監督的(of)重要(want)方式。中央和(and)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one)屆任期内,對所管理的(of)地(land)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巡視黨的(of)組織和(and)黨的(of)領導幹部尊崇黨章、黨的(of)領導、黨的(of)建設和(and)黨的(of)路線方針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of)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and)反腐敗工作(do)以(by)及選人(people)用(use)人(people)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do)用(use)。

中央巡視工作(do)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do)的(of)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of)市(地(land)、州、盟)和(and)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第二十條 嚴格黨的(of)組織生(born)活制度,民主生(born)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arrive)重要(want)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hour)召開。民主生(born)活會重在(exist)解決突出(out)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exist)會上把群衆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of)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and)自我(I)批評,提出(out)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born)活會的(of)指導和(and)監督,提高民主生(born)活會質量。

第二十一(one)條 堅持黨内談話制度,認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do)風、紀律等方面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of),有關黨組織負責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of),上級黨組織負責人(people)應當對其誡勉談話,并由本人(people)作(do)出(out)說明或者檢讨,經所在(exist)黨組織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and)組織部門。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幹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既重政績又重政德,重點考察貫徹執行黨中央和(and)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of)表現,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在(exist)重大(big)原則問題上的(of)立場,對待人(people)民群衆的(of)态度,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of)情況。考察考核中黨組織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應當對班子成員實事求是(yes)作(do)出(out)評價。考核評語在(exist)同本人(people)見面後載入幹部檔案。落實黨組織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在(exist)幹部選任、考察、決策等各個(indivual)環節的(of)責任,對失察失責的(of)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黨的(of)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在(exist)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big)會議上述責述廉,接受評議。述責述廉重點是(yes)執行政治紀律和(and)政治規矩、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and)反腐敗工作(do)以(by)及執行廉潔紀律情況。述責述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并在(exist)一(one)定範圍内公開。

第二十四條 堅持和(and)完善領導幹部個(indivual)人(people)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幹部應當按規定如實報告個(indivual)人(people)有關事項,及時(hour)報告個(indivual)人(people)及家庭重大(big)情況,事先請示報告離開崗位或者工作(do)所在(exist)地(land)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查核實。對故意虛報瞞報個(indivual)人(people)重大(big)事項、篡改僞造個(indivual)人(people)檔案資料的(of),一(one)律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的(of)領導幹部插手幹預重大(big)事項記錄制度,發現利用(use)職務便利違規幹預幹部選拔任用(use)、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問題,應當及時(hour)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四章 黨的(of)紀律檢查委員會的(of)監督

第二十六條 黨的(of)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yes)黨内監督的(of)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範圍内黨組織和(and)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of)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of)監督檢查,承擔下列具體任務:

(一(one))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别是(yes)常委會委員、黨的(of)工作(do)部門和(and)直接領導的(of)黨組織、黨的(of)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of)監督;

(二)落實紀律檢查工作(do)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do)以(by)上級紀委領導爲(for)主,線索處置和(and)執紀審查情況在(exist)向同級黨委報告的(of)同時(hour)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of)提名和(and)考察以(by)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爲(for)主;

(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of)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want)領導幹部的(of)問題,可以(by)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do),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第二十七條 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of)政治紀律和(and)政治規矩放在(exist)首位,堅決糾正和(and)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No)行、有禁不(No)止,口是(yes)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爲(for)。

第二十八條 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out)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he)領導幹部的(of)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hour)向派出(out)機關和(and)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want)問責的(of)提出(out)建議。

派出(out)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do)的(of)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派駐紀檢組應當帶着實際情況和(and)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out)機關彙報工作(do),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and)反腐敗工作(do)。對能發現的(of)問題沒有發現是(yes)失職,發現問題不(No)報告、不(No)處置是(yes)渎職,都必須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 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out)、群衆評價較差的(of)領導幹部情況及時(hour)報告,對重要(want)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of)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out)有針對性的(of)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of)地(land)方和(and)部門查找分析原因并認真整改。

第三十條 嚴把幹部選拔任用(use)“黨風廉潔意見回複”關,綜合日常工作(do)中掌握的(of)情況,加強分析研判,實事求是(yes)評價幹部廉潔情況,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第三十一(one)條 接到(arrive)對幹部一(one)般性違紀問題的(of)反映,應當及時(hour)找本人(people)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people),可以(by)與其所在(exist)黨組織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一(one)同進行;被反映人(people)對函詢問題的(of)說明,應當由其所在(exist)黨組織主要(want)負責人(people)簽字後報上級紀委。談話記錄和(and)函詢回複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of)應當了(Got it)結澄清,對不(No)如實說明情況的(of)給予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依規依紀進行執紀審查,重點審查不(No)收斂不(No)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衆反映強烈,現在(exist)重要(want)崗位且可能還要(want)提拔使用(use)的(of)領導幹部,三類情況同時(hour)具備的(of)是(yes)重中之重。執紀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讓審查對象從學習黨章入手,從理想信念宗旨、黨性原則、作(do)風紀律等方面檢查剖析自己,審理報告應當事實清楚、定性準确,反映審查對象思想認識情況。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of),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of),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of),以(by)及發生(born)在(exist)群衆身邊、影響惡劣的(of)不(No)正之風和(and)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of)監督。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do)人(people)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of),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内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内監督、社會監督、群衆監督,确保權力受到(arrive)嚴格約束。

第五章 黨的(of)基層組織和(and)黨員的(of)監督

第三十五條 黨的(of)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鬥堡壘作(do)用(use),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one))嚴格黨的(of)組織生(born)活,開展批評和(and)自我(I)批評,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No)受侵犯;

(二)了(Got it)解黨員、群衆對黨的(of)工作(do)和(and)黨的(of)領導幹部的(of)批評和(and)意見,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out)意見和(and)建議;

(三)維護和(and)執行黨的(of)紀律,發現黨員、幹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hour)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of)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 黨員應當本着對黨和(and)人(people)民事業高度負責的(of)态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下列監督義務:

(一(one))加強對黨的(of)領導幹部的(of)民主監督,及時(hour)向黨組織反映群衆意見和(and)訴求;

(二)在(exist)黨的(of)會議上有根據地(land)批評黨的(of)任何組織和(and)任何黨員,揭露和(and)糾正工作(do)中存在(exist)的(of)缺點和(and)問題;

(三)參加黨組織開展的(of)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勇于(At)觸及矛盾問題、指出(out)缺點錯誤,對錯誤言行敢于(At)較真、敢于(At)鬥争;

(四)向黨負責地(land)揭發、檢舉黨的(of)任何組織和(and)任何黨員違紀違法的(of)事實,堅決反對一(one)切派别活動和(and)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do)堅決鬥争。

第六章 黨内監督和(and)外部監督相結合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and)保證同級人(people)大(big)、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people)員依法進行監督,人(people)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of)領導幹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want)黨組織處理的(of),應當及時(hour)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of)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of)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want)時(hour)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按照規定将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在(exist)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of)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of),應當先作(do)出(out)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執法機關和(and)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涉及黨的(of)領導幹部案件,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該幹部所在(exist)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中止其相關黨員權利;依法受到(arrive)刑事責任追究,或者雖不(No)構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of),應當移送紀委依紀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産黨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and)無黨派人(people)士提出(out)的(of)意見、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制。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組織和(and)黨的(of)領導幹部應當認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use)互聯網技術和(and)信息化手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衆批評。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和(and)人(people)民性相統一(one),堅持正确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作(do)用(use)。

第七章 整改和(and)保障

第四十條 黨組織應當如實記錄、集中管理黨内監督中發現的(of)問題和(and)線索,及時(hour)了(Got it)解核實,作(do)出(out)相應處理;不(No)屬于(At)本級辦理範圍的(of)應當移送有權限的(of)黨組織處理。

第四十一(one)條 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of)問題應當做到(arrive)條條要(want)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結果應當及時(hour)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向下級黨組織和(and)黨員通報,并向社會公開。

對于(At)上級黨組織交辦以(by)及巡視等移交的(of)違紀問題線索,應當及時(hour)處理,并在(exist)3個(indivual)月内反饋辦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 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當加強對履行黨内監督責任和(and)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of)監督檢查,對不(No)履行或者不(No)正确履行黨内監督職責,以(by)及糾錯、整改不(No)力的(of),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知情權和(and)監督權,鼓勵和(and)支持黨員在(exist)黨内監督中發揮積極作(do)用(use)。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黨組織應當爲(for)檢舉控告者嚴格保密,并以(by)适當方式向其反饋辦理情況。對幹擾妨礙監督、打擊報複監督者的(of),依紀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保障監督對象的(of)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經調查,監督對象沒有不(No)當行爲(for)的(of),應當予以(by)澄清和(and)正名。對以(by)監督爲(for)名侮辱、诽謗、誣陷他(he)人(people)的(of),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of)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監督對象對處理決定不(No)服的(of),可以(by)依照黨章規定提出(out)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複議複查,并作(do)出(out)結論。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by)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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